警察勤務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總論∕1
基本原理∕2
第一節 警察的意義∕2 第二節 警察勤務的意義∕3 第三節 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7 第四節 我國警察勤務法制之沿革∕11 第五節 警察人員基本素養∕13 第六節 警察人員服務守則∕13 歷屆試題∕15
第二章
勤務組織∕25
第一節 組織原理與結構∕25 第二節 基本單位∕28 第三節 執行機構∕35 第四節 監督規劃機構∕39 第五節 其他勤務組織∕42 第六節 警察機關員額設置∕44 歷屆試題∕45
-目錄 1-
第三章
勤務制度∕59
第一節
服勤人員之編組∕59
第二節
勤務方式之互換∕62
第三節
服勤時間之分配∕65
第四節
勤務規劃∕68
第五節
科學化的勤務分配∕77
歷屆試題∕78
第四章
勤務模式∕91
第一節
運作原理∕91
第二節
法律原則∕93
第三節
勤務類型∕97
歷屆試題∕100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勤務執行∕109
勤區查察與家戶訪查(原戶口查察)∕110
第一節
基本原理∕110
第二節
勤區查察之運作∕113
第三節
家戶訪查∕124
第四節
戶警聯繫∕136
第五節
治安顧慮人口∕138
第六節
流動人口∕140
第七節
失蹤人口∕141
歷屆試題∕147
-目錄 2-
第二章
巡邏∕158
第一節
基本原理∕158
第二節
任務及工作內涵∕159
第三節
巡邏方式與原則∕160
第四節
勤務規劃∕165
第五節
執行要領與程序∕168
歷屆試題∕175
第三章 第一節
臨檢∕181 基本原理與臨檢法制之變革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解釋)∕181
第二節
臨檢法制之建構-警察職權行使法∕186
第三節
臨檢規劃及查證身分要領∕192
第四節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196
第五節
路檢∕205
歷屆試題∕210
第四章
守勢勤務∕221
第一節
守望∕221
第二節
值班∕224
第三節
備勤∕236
第四節
歷屆試題∕238
第五章
勤務指導與勤前教育∕242
第一節
勤務指揮∕242
第二節
勤務督導∕266
第三節
勤前教育∕278
-目錄 3-
第四節
常年訓練∕284
第五節
服勤裝備∕287
歷屆試題∕293
第三部分 第一章
勤務策略與實務∕309
勤務策略∕310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310
第二節
社區警政∕311
第三節
Compstat 方案∕313
第四節
預防性巡邏實驗∕314
第五節
犯罪熱點巡邏實驗∕315
第六節
犯罪預防理論∕315
第七節
其他概念∕319
歷屆試題∕321
第二章
警政實務∕333
第一節
專案∕333
第二節
重大專案工作∕334
第三節
交通警察勤務∕346
第四節
歷屆試題∕351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365
警察法∕367 警察法施行細則∕370 警察勤務條例∕373
-目錄 4-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378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381 警察職權行使法∕39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40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405 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409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412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416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418 警察服制條例∕422 警察教育條例∕426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429 警察勤務規範(節錄)∕441 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471 提升「路檢盤查」效能策進作法∕474 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476 解送人犯辦法∕478 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482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491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498 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500 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502
附錄二
最近相關考試試題暨解答∕507
※ 警察勤務規範已於 95 年 9 月停止適用,但於實務上仍有此規範 之適用,故本書特將此規範予以保留,僅供讀者參考。
-目錄 5-
-目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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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1
論
基 本 原 理 第一節
警察的意義
一、警察的意義 警察是「依據法令,以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 進人民福利為目的,並以指導、服務、強制為手段的行政作用」;亦說明 了警察的「本質」、「任務」、「手段」(梅可望氏)。
二、警察本質 係指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分述如下:
行政行為係依行政權所為一切行動: 事實行為:如調查統計、反毒宣導。 法律行為:行政機關依公法所為行為,能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依法令: 法律:透過我國憲法上所規定的立法機關,根據一定的程序通過,並 經過行政首長正式公布的各種法案。 命令:根據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
三、警察任務 警察法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 民福利。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 任務。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說明: 主要任務:立法機關制訂或授權警察機關發布之法律、命令事項。 輔助任務─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應具「臨時性」 、 「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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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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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被動性」,形態有三類: 依法令規定。 其協助並遇有障礙非警察不足以排除或障礙有妨害安寧秩序為限。 內政部同意之他種行政命令為限。
學理分析(梅可望氏):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稱為「消極」任務。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則為「積極」任務。
四、警察的手段(梅可望氏) 指導(樹信): 具「教育性」的意義手段,對於人民不合規定或足以妨礙他人的行為(但 須尚未構成危害、或屬於行政裁量權) ,予以教導、糾正、制止、勸告, 使其合乎規定。 服務(懷德): 在法律範圍內,為達成警察任務,解除人民困難,促進人民幸福的手段。 例如,英美等國對警察業務不稱之為警察工作,而常稱之為警察服務 (Police Service)。 強制(立威): 為達到警察目的,以權力加諸人民,使其順從警察的指導和指示,包括 火場交通的封鎖,泥醉者行動的拘束。
五、警察意義之變革(梅可望氏) 空間性: 國家與國家之間所奉行的理念、政策或其所實施的政治制度各不相同 時,則警察意義也不會完全相同。 時間性: 時代演進會引起警察意義、角色的變化。 我國警察工作在時空上最大的變動,就是「法制」變革。
第二節
警察勤務的意義
一、警察勤務(police operation)的內涵 警察機關與其所屬人員為達成「警察任務」 ,依法辦理警察「行政事務」 及「警察業務」之行為或活動,稱為廣義之警察勤務。進一步的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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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警察機構之警察人員,以最有效之方法編組或分班,配賦警用裝備,機 具,責其按預排之服勤起迄時間,並循預定之勤務方式(勤區查察、巡 邏、臨檢、守望……),執行各種特定之警察業務(戶口查察、防制犯 罪、整理市容、維持交通秩序……),經規劃而有紀律、有效率,且能 發生預期治安效果之警察活動(陳立中氏)。 警察勤務係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警察機構與人員,以最嚴密之 編組,運用警察裝備使其按分配時間,循不同方式,執行各種警察工作 之一切有規劃、有效之活動(警察勤務規範§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範勤務方式計有「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 望、值班、備勤」等 6 種。 註:警察業務的涵義
警察業務係指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的具體工作項目: 全國性警察業務:警察法第 5 條所指稱之保安、外事、國境、刑事、 水上、專業警察業務。 有關警察業務事項及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警察法第 9 條及該 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指稱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 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警察業務:警察法第 9 條及該法施 行細則第 10 條未包括之其他業務,如保防、民防業務。 由警察任務衍生而來的警察業務,可分為「主辦」 、 「協辦」業務, 《警 察百科全書》將警察依上述法令所執行之「協辦」業務區分為: 專業警察業務:各種行政中設置警察單位,協助該項行政的推行(如 鐵路警察、電信警察、國家公園警察等)。 警察兼辦業務:若干行政業務非警察所應執行,但政府明令由警察負 責執行或協助,俾其推行順利(如協辦民防、動員、送達)。 近年我國警察業務之重大變革: 警察業務一方面在簡化,一方面也隨著外在政治環境的改遷與新型犯罪 的出現,而增加其執法的功能。例如: 移出: 民國 72 年有關建築項下之違章建築查報與拆除之執行。 民國 81 年戶警分立。 民國 84 年警消分立。 民國 89 年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水上警察)併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升格為內政部入
Chapter 1
基本原理
5
出國及移民署,整合外籍人士、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居停留管 理事宜。 新增: 民國 77 年執行集會遊行業務。 民國 81 年警備總部裁撤後,接管安檢及檢肅流氓業務。 民國 83 年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民國 84 年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務。 民國 86 年性侵害犯罪防制業務。 民國 88 年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業務。 民國 96 年原戶口查察業務轉變為家戶訪查(社區警政)。
二、警察勤務類型 功能論: James Q. Wilson 研究指出,警察功能的不同係因警察組織為了適應該地 區之環境而形成的勤務(角色)型態,包括 3 類: 看守人(Watchman) :多非處理犯罪情況,並以秩序維護(而非執法) 為其主要功能。 專案執法者(Legalistic) :強調執法功能,講求專業化,科技、效率、 單一標準、政治中立等觀念。 服務者(Service):重視社區民眾的需要,強調顧客導向的警政。 競值論: 警察資源有限,民眾的需求亦不同,因此, 「朱愛群氏」以「犯罪預防」、 「刑案偵破」及「為民服務」三者視為我國警察機關中三個競值的組織 典範,也因而造成警察工作內容、勤務方式的變動。
三、警察勤務的執行原則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值班) ,普及轄區(巡邏) ,並以行政警察 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警察勤務條例§3);其執行的基本原則如 下(梅可望氏、李湧清氏): 因時因地因事制宜: 「時間」:考量警察業務的繁簡有季節性、時間性。 「地點」:考量同一城市市中心與郊區、新興與舊式商業區。 「事故」:同一地區不同時間、或同一時間不同地區。 永不間斷無處弗屆: 內外勤工作均不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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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凡有警察地區(不論城鄉)勤務均不間斷,勤務編排應普及每一土地, 或在事故發生時,能在極短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或將全面置於控制之 中(警察勤務條例§3 前段)。 「外勤」重於「內勤」。 「巡邏」重於「守望」: 巡邏係流動性、可以主動地發現問題,廣泛地接觸民眾,具有機動性 及遍及性。 守望係於一定點觀察四周局勢或接受民眾報告與詢問,屬被動性(故 缺乏機動性及遍及性)。 雖守望利於民眾尋覓及求助,上級易執行考核,但礙於警察資源有 限,以及現今社會通訊發達,故守望工作,已逐漸納入巡邏工作之中。 控制「預備警力」。 註:警察業務的基本原則: 「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 「主動」重於「被動」。 「經常」重於「臨時」。 「最先」五分鐘重於「最後」五分鐘。 運用「民眾」力量與運用警察力量並重。
四、任務、業務、勤務之關聯性 警察為完成其存在之目的(任務) ,衍生出種種工作項目(業務) ,而工 作的推行,又必須透過各種活動的實施(勤務)(章光明氏)。 任務是警察工作之目的(體或根本),業務是由任務所產生的工作具體 項目(用);勤務是執行業務的方法(實際行動)。 勤務執行之優劣,關係於業務之能否推行;業務推行之優劣,又關係於 任務之能否達成(楊清江氏)。
Chapter 1
基本原理
7
警察任務 主要任務 輔助任務
警察業務 主辦業務 協辦業務
警察勤務 行政警察勤務(中心) 其他各種警察(配合)
第三節
警察勤務制度的發展
現代警察的起源,咸以西元 1829 年英國皮爾爵士提出警察法案,並且 成立倫敦首都警察廳為通說;其出現的三大因素為「科學發達、萬能政府、 民主思想」(梅可望氏)。另李湧清氏則認為,警察的發展的因素為「是地 方化的產物」 、 「是都市化及工業化的產物」 、 「是社會性的產物與資本主義、 財產權有關」。
一、歐美警察制度的重要發展 西元 1786 年,英國都伯林城建立全天候的警察力量,官方首次採用 Police 一詞。 西元 1829 年,英國內政部部長皮爾爵士提出「都市警察法案」 ,建立「新 式(現代)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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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以「民眾的警察」(People’s Police)的概念作為規範警察行政思想 之發展方向。 現代警察具有「奉獻精神、倫理道德感、類似軍隊體良好組織、受過 良好訓練、受政府統一控制、全職且支薪的」等要件。 西元 1909 年,美國和麥氏(August Vollmer)擔任加州柏克萊警察局長 時期,實施「專業化」改革: 被尊稱為「現代警察之父」。 專業化改革: 採用車巡(西元 1920 年代、提高執勤人員的機動性)。 建立回召信號制(為臨時傳達命令)。 採用智力測驗選才。 任用大學畢業生擔任基層警員。 運用專業人才辦理鑑識工作。 運用測謊機偵辦刑案。 組織少年警察。 西元 1960 年,美國威爾遜擔任芝加哥警察局長時期,全力支持專業化、 高教育水準及科學方法之採用;而其於西元 1950 年著有「警察行政」一 書,對後代警政管理具有重大影響,係為美國警察學之泰斗。 同時期擔任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長數十年的胡佛,開創了新 FBI 時期, 對美國執法制度的建立貢獻很大。
二、警政模式的發展階段與變革 政治看守時期: 時間:西元 1850 年至 1920 年間。 特色:政治力量主導了警察執法過程,警察與地方政治勢力結合,成 為政治人物控制人民的手段。 組織:分權、地方化。 勤務方式:以「守望」為主。 績效評估者:政治人物。 缺失:警察大部分缺乏訓練及專業素養。 (依法)專業時期: 時間:西元 1920 年至 1960、1970 年間。 特色:為了提高執法效能及擺脫政治的控制,運用科技導入刑事科 學、科技、通訊、機動車輛之運用,並以犯罪抗制者及專業執法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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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
9
居;即「專業化」策略。 組織:標準化、集中制。 勤務方式: 強調見警率。 快速的報案反應時間。 隨機性的汽車機動巡邏以嚇阻犯罪。 提高逮捕率。 績效評估者:犯罪數據。 缺失: 機動化隔離了警察與民眾之接觸。 導致巡邏之原始目的「查察奸宄」,成為被動地等待處理案件。
社區警政時期: 時間:西元 1960(或 1970)年之後。 特色: 為修正專業化時期過分強調與地方政治勢力的切割,只著重組織發 展,反而與人民生活疏離之缺失。 具有警政復古運動之性質,其策略強調社區資源的整合及預防犯罪 策略之運用。 組織:分權、授權。 勤務方式: 預防與偵查並重。 結合社區資源與民力以控制犯罪等。 以主動式解決社區問題(問題導向)為其勤務目標。 警察是社區秩序維護者以及社會服務工作者。 績效評估者:民眾。 缺失:效能尚待評估。 理性權變整合時期: 社區警政在犯罪控制上,並非在所有地區都能得到預期效果,故朝向 整合傳統專業化與社區警政策略並融入品質管理的精神的方向前進。 此階段的策略強調以系統化、科學化的分析以解決重複性的問題,故 亦發展出「問題導向」警政。 紐約市則利用電腦統計分析(compstat)技術發展出即時追蹤犯罪的 系統,包括犯罪者、受害者資訊、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以匯出犯罪 斑點圖,針對熱點、熱時規劃防制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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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論
自 1990 年代開始(特別是在 2001 年美國發生 911 事件後),美、英等 國更採行「情報導向警政」的新思維,整合上述社區警政、問題導向警 政、compstat 策略,重視執法機關間資料分析和犯罪情報的流通,偏重 主動、預防的作為。
三、我國警察功能之演進 在西元 1829 年之前,中外各國均設有在功能上「類似」現代警察的職務。 依警察百科全書內容,我國元明以前與現代警察功能對照如下:
行政(保安)警察: 司虣(周)。 刑事(司法)警察: 司稽(周)、司隸校尉(漢)、左右警巡院(元)、錦衣衛(明)。 刑事(保安)警察: 大都東南西北廂巡檢司(元)。 保安警察: 禁暴民(周)、中尉(秦漢)、執金吾(漢)。 保安警察(警衛): 闐人(周)、衛尉(秦)、郎中令(秦)、金吾衛(隋唐)。 交通警察: 野廬氏(周)。 首都警察: 大都路兵馬指揮使司(元)、五城兵馬指揮司(明)。
四、我國現代警察的制度 起源: 我國「現代警察」的起源,應以清光緒 24 年日本人川島浪速被聘至 大陸協助建立警察體制開始(楊清江氏)。 清代於同年 6 月成立中國第一個現代警政機構「湖南保衛局」(曾榮 汾氏)。 其他重要歷程如下: 光緒 27 年各省裁撤制兵防勇,精選後設巡警等軍(營)。 光緒 31 年成立「巡警部」,作為全國警政最高管理機構。 光緒 32 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掌管警政(警政司)、戶籍。 光緒 33 年改革地方官制,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受轄於民政部,負 責各省警政事務,警察制度至此於我國確立。
Chapter 1
基本原理
11
民國成立後民政部改「內務部」、京師內外巡警總局變為京師「警察 廳」。 各省改設「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設「警察局」。 民國 16 年後內務部更名為「內政部」 ,民國 25 年之後,首都警察廳、 各省警務處、警察局之制度,至此成定制。
第四節
我國警察勤務法制之沿革
一、立法沿革 民國 37 年 11 月 25 日內政部頒行「警察勤務試行通則」 ,各級警察機關 對於警察勤務的實施,均以該通則為基準,而在未依警察法規定,頒行 警察勤務的法律前,臺灣省亦參照「警察勤務試行通則」,頒行「臺灣 省警察勤務規則」,並由各縣市據以訂定勤務實施細則施行。 警察法第 3 條規定: 警察勤務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同法 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5 款規定:「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 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中央政府乃參酌上述通則、規則內容及依 警察法之規定,於民國 61 年 8 月 28 日公布「警察勤務條例」,全文共 31 條。 民國 75 年 11 月 10 日將警察勤務條例修正為 8 章、29 條條文,修正重 點(李湧清氏、丁維新氏): 劃設基本單位: 警勤區方面:刪除原有「不得割鄰或跨村里」之限制,並將警勤區 劃分之標準修正為 2000 人口或 500 戶(§6)。 增加專業警察責任區:刑事、消防、外事專業警察為與行政警察密 切配合,爰規定得配合警勤區劃置其「責任區」(§6)。 重視勤區查察的重要性:將勤務方式排序變更為勤區查察、巡邏、臨 檢、守望、值班、備勤;而修正前之為巡邏、守望、值班、臨檢、勤 區查察、備勤(§11)。 強化警察勤務方式:為巡邏及臨檢此兩項勤務賦予更多權限,包括檢 查、取締、盤詰等,但引發諸多爭議(§14)。 將舊條文第 17 條予以擴大,提出「組合警力」之概念,為機動警網 之實施取得法律基礎。 在勤務時間上,增加外勤人員外宿時間為每週二次,每週服勤時間縮
366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
警察法 警察法施行細則 警察勤務條例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103 年 6 月 6 日修訂) 警察職權行使法(100 年 4 月 27 日修訂)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01 年 1 月 14 日修訂)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100 年 6 月 23 日修訂)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3 年 5 月 2 日修訂) 警察服制條例 警察教育條例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警察勤務規範(節錄)(停止適用) 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 提升「路檢盤查」效能策進作法 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 解送人犯辦法 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102 年 7 月 17 日 修訂、102 年 8 月 29 日修正附表、103 年 2 月 19 日修正附表)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103 年 8 月 1 日修訂)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 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102 年 7 月 1 日修訂) 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103 年 5 月 15 日修訂)
◎以下收錄於內文 警察人員服務守則 各級警察機關管制勤務分配表策進作法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專責輔導執行要點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102 年 12 月 10 日修訂)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 367
警察法 ‧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第2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 利。 第3條 Ⅰ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 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Ⅱ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 於直轄市、縣(市)。 第4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 之實施。 第5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
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
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
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
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
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
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 察業務。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 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 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 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368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 第7條 (刪除) 第8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 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第9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發佈警察命令。
二
違警處分。
三
協助偵查犯罪。
四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
行政執行。
六
使用警械。
七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 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第 10 條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第 11 條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第 12 條 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第 13 條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 序另定之。 第 14 條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 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第 15 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第 16 條 Ⅰ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Ⅱ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 369
第 17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 內政部定之。 第 1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2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70 附錄一 重要相關法規
警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並刪除第 15 條
第1條 本細則依警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下: 一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二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下: 一
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
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 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
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
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
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 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 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下: 一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
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
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
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
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566 附錄二 最新相關考試試題暨解答
103
警特三等「警察學與警察勤務」試題暨解答
甲、申論題部分 一、美國警政學者 James Q. Wilson 將警察之功能或角色分為「看守人」(Watchman Style) 、 「執法者」(Legalistic Style)與「服務者」(Service Style)三種型態, 請說明其內涵為何?又請試述其與警察業務之相關性為何? 二、試依據國內、外警政學者所論述之警政發展可分為那幾個時期?其各時期 之重要內涵為何?然有謂美國於西元 2001 年遭受 911 恐怖攻擊之後,乃 有國土安全警政(Homeland Security Policing)之產生,而其中所謂之情資 (報)導向之警政策略(Intelligence Led Policing)之意義以及與前述各時 期之異同為何?
乙、測驗題部分 警察意義的內涵,與下列何種因素息息相關?
政治人物;立
國理念;政策;政治制度;媒體傳播;文化習俗。
下列那兩個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警察權限受到限縮而有所謂 「脫警察化」的情形?
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美國自 2001 年 911 恐怖份子攻擊紐約市的雙子星大樓之後,其國
內之警政策略即演變成下列何者? 情資導向的警政策略
資訊統計的管理策略
品質管理的警政策略
警政民營化的警政策略
社區警政的理念,與建立警察組織之下列何項原則最為相通? 單一性指揮
統一性的體系
全面性的分布
深入性的生根
透過民選的議員或行政首長對警察機關的預算或人事作審查,來監
督警察的施政是否偏離民意的作法,是屬於下列何種課責機制? 官僚的課責機制
法律的課責機制
專業的課責機制
政治的課責機制
當一個社會的警察使用強制的手段愈為頻繁,便愈接近反映下列何 種功能? 秩序維護
國家安全
執法
服務
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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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特四等「警察勤務概要」試題暨解答
甲、申論題部分 一、勤區查察的任務為何?又警察勤務區員警在警察勤務區的活動中,應如何 經營該警察勤務區? 二、請舉例說明何謂犯罪熱點(hot spot)?警察對於犯罪熱點,應如何規劃與 執行警察勤務?
乙、測驗題部分: 警察勤務應為主動先發式(proactive)的發現問題而非被動反應式
(reactive)的處理問題,此乃警察勤務的: 迅速原理
機動原理
彈性原理
顯見原理
警察機關勤務執行應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執行過程中有涉人民自
由權利之職權時,須有法律授權,始符合: 法律比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正當原則
依警察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由直轄市立法事項?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關於直轄市警察教育之實施事項 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關於直轄市義務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
行及督導。其設置基準由下列何者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局
警察分局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依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警察勤務時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每日勤務時間為 24 小時,其起迄時間自 8 時起至翌日 8 時止 零時至 6 時為深夜勤,18 時至 24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 勤區查察為重要的警察勤務之一,其依據的相關法規有那三種? 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家戶訪查作業程序;戶口查察實施
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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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期警大警佐班(第 1、2 類) 「警察勤務」試題暨解答
103 一、單一選擇題
1829 年英國倫敦成立有組織的現代警察單位後,美國波士頓(Boston)
也在下列哪一年創立了全國第一個正式的警察局? 1834 年
1836 年
1838 年
1839 年
與警察或勤務有關之年代,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民國 42 年公布警察法 民國 60 年公布警察勤務條例 民國 62 年實施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 96 年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梅可望氏歸納各國警察業務內容合計十類,下列哪一個答案選項較 為完整?
犯罪的預防;犯罪的制壓;善良風俗的維持;
災害的防止與搶救。
依「失蹤人口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警勤區員警接獲受理報案通報
後,應於幾日內前往訪查關懷家屬?並至少每 3 個月訪查一次。 1日
3日
5日
7日
為使員警執行勤務有所防範,「逮捕拘提或執勤遇有愛滋病毒感染
病患作業程序」載明,愛滋病之感染途徑,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性行為傳染
血液感染
母子垂直傳染
飛沫傳染
依「斃死禽畜非法流用案件查處作業程序」規定,查處現場如非公
共場所者,應會同環保及下列哪一項之主管機關稽查人員進入?並 由稽查人員製作稽查紀錄表。 農業
衛生
商業
屠宰
依「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影像檔案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該
影音檔案資料,自錄製完成時起,至少應保存多久?除因調查犯罪 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 1 年內銷毀,輸出 及複製者亦同。 15 天
1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勤區查察前之訊息確
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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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二技「警察勤務」試題暨解答
一、單一選擇題 為符合法制規範,我國警察勤務相關法令之演進情形,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民國 61 年 8 月立法公布「警察勤務條例」 民國 90 年 6 月司法院大法官 535 號解釋對警察執行勤務之職 權,應有「法律保留之要求」 民國 92 年 6 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92 年 12 月開始施行「警察職權行使法」 我國警察勤務時間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每日服勤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 每日勤務交替時間大抵為上午 8 時 日勤勤務起迄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深夜勤起迄時間為凌晨 0 時至上午 6 時 警察機關勤務規劃之目標,在於審視時空因素,統籌所有警力圓滿
達成任務。要達成此任務,一般採行例行性勤務規劃與預警先發式 勤務規劃二種方式,以治安穩定之轄區而言,例行性勤務規劃,所 佔的比率,下列何者最正確? 三成
五成
六成
九成
實施勤務規劃應依治安特性為之。依地區分析而言,就轄內已發生
之各種刑案、交通事故、火災等案件,須按期實施檢討分析,一般 而言,大多以多久時間實施檢討分析一次? 每週
半個月
兩個月
三個月
我國警察勤務時間與勤務規劃的分配,下列何者錯誤?
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其中日勤以 4 小時為限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深夜勤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勤務機構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有關「破窗理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僅是一種比喻,係低層次犯罪或行為不檢的表徵 有如一種暗示,其環境將轉變成犯罪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