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節
銀行法概論
銀行法概論
銀行的設立
一、立法目的(銀行法§1)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 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二、銀行之定義(銀行法§2) 謂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三、銀行的設立(銀行法§52~§55) 依銀行法第 52 條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銀行股 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亦即銀行以股 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其業務的經營成敗與社會經濟具有密切關 係,所以設立程序較一般公司嚴格,除受公司法規範,並須依據 銀行法第 53、54、55 條規定其程序如下: 中央機關許可:(銀行法§53) 設立銀行者,應載明下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註:101.07.01 公告§19 所屬「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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