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
第一回
總論
001
總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與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未盡相
符? 冤獄賠償法規定,曾受羈押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宣告者,若 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一律不得請求賠償 商標法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 得申請註冊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 法律為保育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對於非法買賣主管 機關公告之管制動物及製品者規定予以處罰 :比例原則須考量三個要件:目的正當(適切性)、手段必 要(必要性)、侵害最小(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如在 題目中出現下列關鍵字,即屬比例原則範疇:當(正當、 相當、適當、過當) 、必要、衡量、最少、最小、一律等。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
受損害,得如何救濟? 向國家與該公務員請求共同賠償 向國家請求賠償 只能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 國家並不負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下列民事裁判的法源,何者相當於自由法運動提倡的「活的法
律」? 法律
習慣
命令
憲法
:自由法運動脫胎自自然法學派,以人類理性為主要目的, 含括哲學與道德等理念。 中國曾在公元 1684 年頒布〈渡臺禁令〉 :凡欲前往臺灣者,需向 原籍官府申請,獲得批准始能來臺;並且亦不得攜帶家眷。依照
002
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頒布時間,請問本法令應該是那個時期制定的? 宋朝
明朝
清朝
中華民國
:清廷採納施琅的意見,於 1684 年(康熙 23 年)頒布渡臺 禁令三條,內容如下: 欲渡船臺灣者,先給原籍地方照單,經分巡臺廈兵備道 稽查,依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潛渡者嚴處。 渡臺者不准攜帶家眷,業經渡台者,亦不得招致。 粵地屢為海盜淵藪,以積習未脫,禁其民渡臺。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法律條文中倘有「得」或「當事人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等字 樣,則屬於任意法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應從法律條文之本身加以判斷,因此 私法並非皆為任意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性質上為外國法而非內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又稱國際私法,為本國人與外國人 之人事物之權利義務上發生法律適用衝突的程序選擇規 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 64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請問該法自
何時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 1 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 2 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 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下列何者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總統
內政部
國家安全局
立法院黨團
:僅五院有提案權。 下列何者是法律適用的一般程序? 三段論法
科學辦案原則
第一回
法律保留原則
總論
003
法律優位原則
:三段論法為法學基本邏輯;分別為:大前提、小前提、結 論。其中得出結論之過程稱為涵攝。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關於未滿二十歲之人,
法律並無規定,應運用下列何一方法加以解釋? 歷史解釋
反面解釋
當然解釋
目的解釋
: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是以論理的邏輯將法條文義反 面推論,而得出結果。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
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位」,此一規定之性質 屬於: 強行法
任意法
程序法
社會法
:以個人意志自由之行使的程度高低,可將法律性質區分為 強行法與任意法。如果個人意志行使自由程度越低即屬強 行法,若法條出現:不得、不可、應、須、無效、處罰、 刑、法院得等,即屬之。 公元 1631 年,當時曾有歐洲國家在臺灣頒布如下法律規定: 「所
有人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其地場所或路上便溺。」依照頒布時 間,請問本法應該是由那一個國家制定的? 英國
義大利
荷蘭
瑞典
:其餘三國並未統治過臺灣。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可以視為對於下
列何種思想的批判? 自由法運動
立憲主義
契約自由
概念法學
:本句法諺為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所言(公元 1841-1935 年,大法官任期為公元 1902-1932 年)。 請問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日治時期,曾經實施笞刑 公元 1920 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 請願運動」
004
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公元 1896 年,日本發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頒布 「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同等 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日治時期,為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臺灣人民 吸食鴉片 :連橫在 1930 年曾為日本殖民政府寫了提倡「鴉片有益人 民健康」的文章《新阿片政策謳歌論》,俗稱「阿片有益 論」或「鴉片有益論」。 清朝末年(公元 1902-1911 年)進行變法修律,之所以決定揚棄
傳統中國法而繼受外國法,最直接的原因為: 歐日近代法典編纂的衝擊
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
清廷救亡圖存的危機意識
圖謀撤廢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依據國際法理論為對於國家主權是最嚴重的 侵害。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9 條規定: 「本條
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請問該條例自何時起,發生 效力? 92 年 3 月 1 日
92 年 3 月 2 日
92 年 3 月 3 日
92 年 3 月 4 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 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修正之程序準用何種程序之規定? 法律之廢止
法律之停止適用
法律之當然廢止
法律之制定
:修正程序=制定程序=廢止程序,皆為立法院通過,總統 公布。 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針對此一條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稱為罪刑法定主義 此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028
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第二回
憲法
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其所擬適用之某一法律有違憲
之虞,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宣告該法律無效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逕自拒絕適用該法律 仍須依該法律判決 :司法院釋字第 572 號解釋:「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 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者稱為法定預算 行政機關依職權停止部分法定預算中部分預算之執行,並不當 然構成違法 立法院得提議增加預算支出 法定預算又稱措施性法律 :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 加支出之提議。」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 外不負責任。」所謂的院內,係指職務相關言論,蓄意傷 人並非立法委員職務。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20 號,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停止 執行,若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行政院應尊重下列何者之權限? 總統之政策主導權
立法院之參與決策權
司法院之違憲審查權
監察院之決算審核權
第二回
憲法
029
: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 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 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 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 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 出報告並備質詢。」 下列何者無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監察院院長
總統府秘書長
國家安全局局長
考選部部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 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 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 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依據傳統國家理論,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組成之基本要素? 主權
國民
領土
稅收
:傳統國家理論認為國家之組成要素為:人民、領土、國家、 主權。 國家統治權之行使均源自於人民,係屬下列何等原則之內涵? 文化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福利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下列何人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
訴究? 總統
副總統
立法委員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第 52 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 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法官於個案裁判時,下列何者得直接拒絕適用? 法官於個案審判,認為違憲之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 大學所訂定之自治規章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規則 :司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
030
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 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 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 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 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各種專門職業人員依各該相關法律,非加入專門職業人員公會,
不得執業,此一規定係限制專門職業人員的何種基本權利? 集會自由
人身自由
言論自由
職業自由
:職業公會自然是職業自由。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但基於
下列何者,仍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資訊公開制度
表意自由
人性尊嚴
人身自由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命名自由之權利,應為憲法所保障,
此一姓名權係屬下列何種權利之保障? 人格權
財產權
社會權
生存權
: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 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 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所得稅制採累進稅率而不採比例稅之設計,為憲法何種規定之具 體體現: 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生存權保障原則
財產權保障原則
:我國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由我國憲法弁言、第 1 條、基本國策第三節至第六節之 規定,可導出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我國基本國策章之規定,受德國威瑪憲法極深,故我國 憲法已含有社會國原則實質內涵,故我國民生福利國家 原則在憲法上之地位、功能相當於德國社會國原則。
第二回
憲法
031
惟我國民生福利國家原則雖亦有強制拘束力,然仍依條 文之不同,而有四種拘束力等級之別:強制規定:如 第 142、155 條,違反時之效果為「違憲而無效」(釋 280、316);方針條款:如第 143、156 條,違反之效 果為「單純違憲課與立法者義務」(大法官尚無相當解 釋);訓示規定:如第 165 條,違反之效果為警告性 裁判(釋 286) ;無庸入憲之規定:違反之效果依法理 定之(釋 214)。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 指公務員居於一般人民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 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私法行為 指公務員居於一般人民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私法行為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公權力主體 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 甲因欠稅而被國家限制出境,係對其何項基本權之限制? 對甲生存權之限制
對甲遷徙自由之限制
對甲人格權之限制
對甲人性尊嚴之侵害
:出境,即為遷徙自由。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是屬於
下列何者之職權? 行政院
立法院
考試院
司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 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 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 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關於憲法之解釋,應由下列何者為之? 行政院法規會
立法院
監察院
司法院
: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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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第四回
刑法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之性質? 倫理性
痛苦性
完整性
最後手段性
下列何者與罪刑法定原則之歷史淵源無關?
英國 1215 年大憲章
啟蒙運動
法國 1789 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納粹興起
:一般認為納粹的興起反而是破壞罪刑法定主義呢!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意義下之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於國營事業機構執行私經濟行為之職務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三個選項都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公務 員的定義。 誤以為他人正要實施不法侵害,而反擊,稱為: 防衛過當
誤想防衛
防衛濫用
正當防衛
共同正犯屬於以下何種犯罪型態? 同時犯
共犯
正犯
單獨犯
甲於超商行竊得手,被店員發現追捕,但順利逃脫。第二日,甲
回到超商,持棍棒打傷店員,騎機車逃跑時撞傷路人。應如何論 處甲的行為? 接續犯,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三罪,合併處罰 想像競合,依最重的竊盜罪處罰 法條競合,依最重的竊盜罪處罰 實質競合,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合併處罰 :行竊、打傷店員、撞傷路人是三個各自獨立的行為,所以, 要用數罪併罰。 有關「刑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第四回
屬公法
屬私法
既屬公法也屬私法
不屬公法也不屬私法
刑法
刑法第 278 條第 3 項處罰重傷罪的未遂犯。而未遂犯的解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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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根據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規定。請問這裡運用何種解釋方法? 類推適用
限縮解釋
體系解釋
擬制
下列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防衛過當
誤想防衛
濫用防衛權
對於侵害已經結束的防衛
:刑法第 23 條但書:「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刑。」 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無期待可能性
緊急避難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得被害人承諾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幫助犯具幫助故意
幫助犯不可能暗中幫助
幫助犯可能事前幫助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 不在此限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也不得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 刑。」 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 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未遂罪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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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與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既然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行為,則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 甲因為罹患絕症厭世而自殺,但被家人及時發現而獲救,下列敘
述,何者為正確?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甲不成立犯罪 甲所為是殺人行為,但因自殺而免除刑之執行 甲所為是殺人未遂行為,但因刑法不處罰殺人未遂行為而不罰 :刑法殺人罪是處罰行為人殺死自己以外之人,不處罰自殺 行為。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之宣告刑必須是幾年以下,才可宣告緩刑? 二年
三年
一年
五年
:刑法第 74 條:「Ⅰ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 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者。Ⅱ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 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 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 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 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 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 令。Ⅲ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Ⅳ第二項第三款、 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Ⅴ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 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 2005 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 常業犯
連續犯
牽連犯
想像競合犯
第四回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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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均已刪除,想像競合犯規定於刑 法第 55 條。 以下有關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 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 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 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 刑法第 24 條:「Ⅰ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Ⅱ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 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者,以過失論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者,以過失論 業務過失擔負之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 :刑法第 13 條:「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 14 條:「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下列何者,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重傷
公務員
間接正犯
故意
:重傷定義明文規定在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 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
第六回
第六回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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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
轄,為何種管轄? 專屬管轄
競合管轄
選擇管轄
指定管轄
訴訟代理人就下列何者訴訟行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起訴
上訴
訴之追加
自認
下列何種情形,不能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 被告行蹤飄忽不定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 當事人之一造為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且訴訟標的對該
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為下列何種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主參加共同訴訟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非屬參加人為輔助當事人所得為之者? 撤回起訴
提起上訴
提起再審之訴
聲明證據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訴訟代理權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須經審判長許可,始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訴訟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始得撤回起訴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關於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 千元 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 千元 提起再審之訴,毋庸徵收裁判費 當事人撤回上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如何決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以被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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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以全部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以當事人中一人應有部分最少者之價額為準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
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下列何種送達? 直接送達
補充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 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 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關於民事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亦得參與判決 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裁判均應宣示 宣示裁判,須當事人在場,始有效力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當事人得聲請法 院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程序應於國內為公示送達,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
最後登載之日起,經若干日發生效力? 十日
二十日
三十日
四十日
下列何者訴訟行為,應得民事訴訟之對造同意?
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起訴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上訴人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被上訴人未為附帶上訴) 被告在第一審提起反訴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本於原告捨棄所為之判決 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 已到者) 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第六回
訴訟法
訴訟繫屬後占有訴訟請求之標的物之下列人中,何者非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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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承租人
保管人
受任人
受寄人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調解租金之訴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離婚之訴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租金新臺幣 200 萬元,關於其訴訟程序,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應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審理 得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下列何種新攻擊防禦方法,在第二審不得提出?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當事人在第一審疏忽未提出者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關於民事訴訟之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得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 第二審之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被上訴人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第三審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 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而未 據補正後,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所提起之訴訟 專屬於為確定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應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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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第二審法院判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非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證據取捨,認定事實有疑義者 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專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 其效力 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 出異議 支付命令得為公示送達,亦得對外國送達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
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夫之繼承人得聲明承受訴訟 妻為夫之唯一繼承人時,應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視為訴訟終結 甲擬對乙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擔心乙脫產致其日後無從強制執
行,甲在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前,得先聲請: 假執行
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假扣押
有關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檢察官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 該管上級法院審判 被告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於其原因消 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二十日
十日
七日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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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Ⅱ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 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 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不及於相姦人。」 下列何者係告訴人在刑事訴訟法上得行使之權利?
對於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公訴案件被告受無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 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於事實審法院審判時,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Ⅰ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 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 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Ⅱ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 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 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Ⅲ第三 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 無罪
免訴
免刑
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 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 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Ⅱ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 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告訴或請求乃 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其補提理由書之法定期間為何?
第六回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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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 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以下案件,何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 230 條與血親性交罪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 195 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 251 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 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下列情形,
何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 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 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 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 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 日內,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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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考前搶分題庫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 「Ⅰ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 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 利。Ⅱ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 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 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原告起訴時,下列何者非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起訴狀內表明
之事項?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調解之聲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Ⅱ訴 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Ⅲ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 載之。Ⅳ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 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 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 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Ⅴ前項情形, 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關於當事人間就法院管轄的合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以文書為之 僅得合意定第一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的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Ⅰ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Ⅱ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前二條之規 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下列何者有既判力:已確定之法院本案終局判決法院關於停 止訴訟程序的裁定當事人於法院所成立調解當事人成立訴 訟上和解
第六回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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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Ⅰ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 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Ⅱ主張抵銷之請求, 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 效力。」 原告的起訴有下列那一種情形,實務上會遭受判決駁回?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原告無訴訟能力
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
當事人不適格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 體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不利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其當然停止的 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 「Ⅰ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 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 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 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 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 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Ⅱ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 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 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的事件,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無須受特別 委任? 提起上訴
捨棄
自認
撤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Ⅰ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 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