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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概念法學的顛峰:耶林建構方法時期的法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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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概念法學的顛峰:耶林建構方法時期 的法學思想

第一節

概述:兩個時期之區分

耶林的方法論著作可以分成兩個時期 71,第一個時期約到 1858 年 或 1860 年 ,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積 極 的 方 法 論 時 期 ( eine intensive Methodik),我們可以稱之為「建構方法時期(Die konstruktionsmethodische Phase)」,第二個時期的著作如「為權利爭戰」、「法 律中之目的」、「法學上的詼諧與嚴肅」主要是一個哲學的問題提 出,但同時又再度大部分地致力於方法論,我們可以稱之為「目的 方法時期(Die zweckmethodische Phase)」。 Fikentscher 用一個法律人成長過程的模式來解說耶林的思想變 化,極為有趣,他說,如果有一個法律人的成長類型,那就是先讀 透實證法,然後出現一個短時間的政治取向(Orientierungsp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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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有 關 於 耶 林 法 學 方 法 論 著 作 的 時 期 「 區 分 架 構 」, 主 要 是 參 考 Fikentscher 的 MethodenⅢ之研究架構而來,Fikentscher 對耶林的研究 成果曾被專研耶林思想者稱讚為是「第一篇對耶林思想做整體評價, 並 且 列 舉 耶 林 教 義 學 上 成 就 的 優 秀 著 作 」( Behrends, Durchbruch, S.229.)。筆者亦認為,Fikentscher 教授這部分的著作雖然距今約 30 年前左右的作品(1976 年出版) ,但關於耶林的研究在思想時期的「章 節架 構 區分 」上 ( 內容 的撰 寫 上是 否已 足 夠清 楚介 紹 ,則 是另 一 回 事),仍是目前為止看到的研究耶林思想文獻中,最清晰而容易理解 的,因此,仍極有借用之價值。 Larenz 之區分用語則為:早期的耶林(früher Jhering)及耶林轉向實 用主義法學之思想(Jherings Wendung zu einer pragmatischen Jurisprudenz)(參見 Larenz, Methodenlehre, S.24ff., S.43ff.);Okko Behrend 則習慣用批判前及批判後耶林思想(vorkritisches und nachkritisches Denken Jherings)來區分耶林的思想時期(參見 Behrends, Durchbruch, 全文各處,主要可參見 S.251,註 69 中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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