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第一章
緒
第一章
緒
論
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治安狀況,層出不窮的犯罪現象,警察工作的 艱辛與面臨之困境是可以預見的。而其因應之道,只有汲取各國先進的 警察制度、知識、技能之精華,配合我國警察執勤的知識與技能、執勤 的態度與觀念,使國內的警察執勤功能朝向系統化、專業化和科技化的 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習警察勤務之知識與勤務技能,更應不斷地 加強提昇,找出其缺失,甚而加以改革與應用,使之對維護社會治安工 作,有所助益。本文先後分別對我國警察勤務之演進、歷史沿革過程加 以探究介紹。
第一節
我國警察勤務之演進
一、我國警察勤務之沿革
從我國現存之文獻研究,我國警察作用的存在,可遠溯至古代部落 時期。其警察的作用和事實已存在於當時社會之中。梅可望先生 (2007:57-61)提到:唯在唐虞以前,我國並沒有與警察相同的官 制,但自唐虞以後,產生之官制或與現代警察有相類似之處。也因 此我國元明以前與現代警察職務,依其保障人的安全作用來看,較 有關係之歷代職官摘錄對照如下: 行政(保安)警察:司虣(周)。 刑事(司法)警察:司稽(周) 、司隸校尉(漢) 、左右警巡院(元)、 錦衣衛(明)。 刑事(保安)警察:大都東南西北廂巡檢司(元)。 保安警察:禁暴氏(周)、中尉(秦漢)、執金吾(漢)。 保安警察(警衛):闐人(周)、衛尉(秦)、郎中令(秦)、金吾 衛(隋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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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二章
警察勤務之理論
理 論 是 一 種 有 系 統 的 科 學 知 識 , 係 經 由 邏 輯 的 建 構 ( Logical Construction )、 命 題 的 陳 述 ( Propositional Statement ) 和 假 設 的 驗 證 (Hypothesis Testing)所建立起來的一套概念系統(Conceptual System)。 理論的主要功能,係用來「解釋」(Explain)、「預測」(Predict)、「控 制」(Control)人類的行為或社會的現象。 理論乃研究之基礎,而警察勤務之研究,除依照實務之經驗外,也 必須根據有關之理論,加以去探討。況且警察的作用和事實已存在甚久, 而警察勤務之所以成為一門學科,並非少數人隨便整理體系而成功的, 乃與其他學科一樣先有社會事實,然後針對這些社會事實加以研究而後 成為一門新學問。有關警察勤務運用之理論、原理亦相當多,本文就其 影響較深之幾項觀點,提出介紹,以作為導引勤務規劃與運作之動因。
第一節
警察勤務組織之原理
警察勤務組織依其事實的觀察,並參酌各學者專家之見解,可分為 「散在原理」與「授權原理」。
一、散在原理
1
散在原理之內涵 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看,當一個組織型態已相當複雜時,它不可避 免地便會採行許多專業化的措施。專業化的方法有許多,如任務專 業化、地區專業化、過程專業化、產品專業化、顧客專業化等。專 業化的目的,除了執簡馭繁外,最重要的是效率的考量1。而對效 依據李湧清先生之見解:專業化是提高效率的條件之一,但不能因此說專業化一 定會提高效率。
第壹篇
第三章
第三章
警察勤務組織
警察勤務組織
警察勤務之組織,其分工之劃分有以工作性質、有因工作方法、有 用工作時間、有據工作對象,其中最主要係依地區,這是「世界各國勤 務組織的慣例」,我國亦不例外。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規定:「警察勤務 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 配合之。」而行政警察之勤務組織,即是依工作地區而分工,直轄市及 縣(市)警察局下設分局,分局下設分駐、派出所,分駐、派出所下規 劃若干警察勤務區,係警察組織之主體。其於警察勤務條例,將其統稱 為「勤務機構」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 機構」三級,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基本單位
一、警勤區之意涵
意義 警察勤務區(簡稱為警勤區),俗稱管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與英美警察之必特區(Beat)制度及日本警察之受持區制度相對稱。 任何國家之警察機關都有一定的管區。警察機關的管區各國大半 以行政區域為界限。警勤區就是警察管區的細胞組織。此種細胞 組織的形成,正是「無處弗屆」原則的實踐。依據我國警察學泰 斗梅可望先生(2007:402-407)認為,劃分警察細胞組織─警勤 區的原則,各國不盡相同,歸納起來有三:人口;面積;業務。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規定:「警察勤務區(簡稱警勤區),為 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基於警力調配,亦得由 巡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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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四章
警察勤務制度
警察勤務制度依警察法之規定,其為憲法第 108 條所稱之「警察制 度」事項之一,乃係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事項(警 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5 款) 。而警察勤務條例即依據警察法所制定執行 警察勤務的基本法制、法則。另參酌該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所提,警察機 關應循所規定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服勤時間之 分配」 ,執行警察勤務之分配方法和運用方式,據以為勤務規劃,並做為 規定警察勤務編配之法則。
第一節
勤務人員之編組
一、警力部署上區分
集中制 意義: 所謂集中制係指服勤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以上單位,由該單位 直接派遣警力執行勤務之制度,如現行日本勤務制度,警力大 部分集中於警察署(分局)地域課,再按輪班方式,運用交通 工具,由帶班人員帶班分批派遣至警察署(分局)中之各番地 (派出所)轄區執行勤務。亦即將勤務人員集中機動使用,以 厚實警力,俾統一調度,直接分別派遣員警執行勤務。換言之, 日本派出所只是社區警察為遂行其地域課的業務,實施組織活 動的據點之一,亦是管區與居民的接觸點,是一種推展警察業 務的機制和方法而已,並非具有一定權限的行政組織(小崛旭 著,1979:134),這與我國派出所是有所不同。 集中制便利於掌握警力、生活管理、教育訓練、機動整備、取 締不法及風紀督導;但對於地區狀況、政經人脈較不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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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五章
警察勤務規劃
警察工作是 24 小時不眠不休,其勤務責重事繁。而警察是人不是 神,又不像命理專家或特異功能人士能未卜先知預測何時何地會發生何 事而且未必神準,因此面臨的事故大多為不可預期性的。也因此勤務規 劃相形地重要,其意義在於勤務設計(Planning) ,涵蓋人、事、時、地、 物等各種不同之因素,透過勤務規劃運用適當警力的編組,落實勤務之 運作,以應付無窮無盡、變化莫測的警察事務,並達成預期效果之勤務 計畫作為,發揮最大之勤務功能。
第一節
勤務規劃之要領程序
一、任務分析 依據前警察勤務規範第 22 條所述,各項勤務,均應依據任務需求、地 區分析,作細密規劃,使警力作最有效之運用。 任務需求 著手規劃勤務之大前提,首先要瞭解其目的或目標,是「為何而戰」? 是「為執行某專案」?還是「實施擴大臨檢」?抑或是「巡邏網之 規劃」?要以任務為基礎,依據任務需求,縝密規劃,到底需要多 少警力使警力作最有效運用(蕭玉文,2006:1-88),以發揮其勤務 效果。 地區分析 依據「分析地區特性」之事項,加以分析研判,以理出初步規劃概 念。以巡邏網之規劃,其分析作業方法,前警察勤務規範第 133 條 規定,治安、交通事故之統計分析作業如下: 治安、交通事故資料,含一般刑案、重大刑案、竊盜、違序、交 通事故及交通流量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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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六章
警察勤務方式
警察勤務方式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1: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 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 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 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 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 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 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 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 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及其第 12 條規定,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 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 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故勤務方式有 6 種,既為 勤務名稱亦含有執行意涵,本文將逐一加以介紹。
1
另外梅可望先生(2007)於《警察學原理》一書提到,警察人員執行勤務的重要 方式有 5 種:巡邏;守望;當值;查察;調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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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第七章
第七章
勤前教育、裝備機具及常年訓練
勤前教育、裝備機具 及常年訓練
各級警察機關為貫徹警政工作及政令之執行、檢討勤務之得失、提 高工作之效率、改善服務之態度及溝通觀念之時機,由外勤勤務主管於 勤務執行前,舉行勤前教育,對服勤人員施教。其他執行專案或臨時特 定勤務前,亦應實施勤前教育,提示任務、分工執掌及行動要領並檢查 應勤裝備、機具,以求圓滿達成警察任務。 另外有正確的執勤認識和觀念,才能有具水準的勤務行為和表現, 則有賴於加強實施警察常年教育訓練,以培養員警正確的人生觀,堅定 保固為民信念。為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與科學不斷的精進,及抗制 層出不窮的犯罪與挑戰,只有從常年教育訓練中培育警察人員新的警技 知能,使能勝任警察組織內、外環境的需求。
第一節
勤前教育
一、勤前教育意義 即勤務之前所施行之教育,亦即每日或適當時機排定勤前教育時間, 由服勤勤務機構主管對服勤人員施教,寓機會教育於工作中。
二、勤前教育目的
在檢討勤務得失 經由此項檢討,以求瞭解勤務活動是否切合實際,規劃是否得當, 執行有無缺失,即時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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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第八章
第八章
勤務指揮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21 世紀正值科技、通訊、電信日新月異 之時,在硬體方面勤務指揮中心應善用最先進、最有效之器材,來廣泛 掌握轄區治安,各系統設備要能發揮功效,並整合及掌握未來努力之方 向;在軟體方面,勤務指揮中心要使其執勤人員對治安狀況之研判最為 準確,調度警力作為最符合經濟效益,對民眾之報案教導最為有效,對 各項設備之應用最能得心應手,在在皆是本章節探討的方向。 而由於國內環境不斷地變遷,導致治安狀況也隨之瞬息萬變,所謂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歹徒作案手法、手段也日益智慧化、科技化,為掌 握社會治安脈動,主動打擊不法犯罪行為並服務轄區居民,警察機關應 透過優良的組織編制及資訊裝置器材兼備之勤務指揮中心,來處理各種 治安案件及為民服務之情事。是故,勤務指揮中心實為各級警察機關執 行勤務之神經中樞,必須透過其統一指揮管制,方能發揮統合力量,提 昇勤務之功能。
第一節
現行勤務指揮中心概況
一、設置目的
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 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 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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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九章
警察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又稱勤務督察,亦有稱為勤務監督、勤務考核、勤務監察、 勤務督導及考核等;在警察實務上俗稱為查勤或督勤,是各級警察機關 督察單位的主要業務,由各級勤務督察人員執行之。 勤務督導的目標,在於瞭解勤務執行是否依照規定,是否合法與是 否有效率。換言之,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實施各項督考工作,特 應注意警察風紀與成效。從更廣泛的觀點來說,事實上督導與考核一種 控制(Control) ,這種控制的產生就是為了達到組織的目的。是故,勤務 督導(察)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本分層負責之精神,實施各項 督考工作,逐級督導並對單位成敗負完全責任。而勤務督導三大系統: 主官、業務、督察等系統 1。
第一節
勤務督導之概念
一、勤務督導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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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2010)所編印之第 41 期督察幹部講習班學 員手冊認為 勤務督導乃勤務督察人員依據法令對各項警察勤、業務所為之督 察、考核、指導,以期貫徹命令,達成任務之行政作為。故凡警察 機關及人員之工作(活動),均屬督導(察)之範圍。
警察機關為明確分層負責,就相關勤、業務切實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發 現有偏失或不依規定認真執行或辦理者,即予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而設三線督 導,即勤務督導三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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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十章
警政勤務策略
社區警政是一種經營警政的想法或經營哲學,因而衍生的一系列行 政措施。所謂社區警政者無非是尋求預防與偵查犯罪並重,並且結合社 區資源的治安新策略。其所發展出之措施,即對外要預防與偵查並重, 運用社區資源,並以顧客及品質為警政運作之取向;對內則強調參與、 授權及激發同仁的工作意願、成就與責任感。 本章另介紹專案勤務及警政近期重要專案工作之執行,並提供 ISO 品質管理資料和警察勤務未來發展趨勢,俾利讀者廣泛瞭解警察勤務運 用多元性之一面和整體效應。
第一節
社區警政之推動
一、社區警政之意義
社區警政,即強調捨棄傳統美國警察集中制警力運作方式,改以人 性化、接近群眾,以分散於社區間之社區警政人員為第一線警察服 務人員;有關干涉、取締與巡邏等傳統外勤人員應服行之勤務,並 非社區警政人員之主要任務;社區警政之主要任務乃在於深入社 區,與社區民眾結合,強調服務重於取締。 陳明傳先生(1997:2-3)認為 社區警政無非是尋求預防與偵查犯罪並重,並且結合社區資源的治 安新策略。其所發展出之措施,即對外要預防與偵查並重,運用社 區資源,並以顧客及品質為警政運作之取向;對內則強調參與、授 權及激發同仁的工作意願、成就與責任感。
第貳篇
第一章
第一章
警勤區經營
警勤區經營
臺灣地區至民國 99 年 4 月止,共有 19,237 個警勤區,分布範圍廣 及各地、無處弗屆,其主要功能在透過勤區查察適時反映勤區狀況、掌 握犯罪根源,推動本項勤務之作法即為家戶訪查。惟多年來各基層單位 過於重視各項專案量化績效,加上警察工作協辦業務龐雜,影響勤區查 察勤務之編排,又因基礎之勤區查察工作不受重視,而導致治安狀況不 斷,影響警勤區員警工作熱忱及意願。 惟警勤區工作係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其成敗繫於個人之作為, 警勤區警員經營警勤區之理念應具有責任感與成就感。 近來警政專家更倡導引進「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之策 略,即達到勤區面的監控,更結合社區資源與民力,共同防制犯罪。勤 區工作自此亦趨於多元活潑化,與民眾更形密切配合,除透過家戶訪查、 查察、社會治安調查外,並加強為民服務、犯罪預防等工作,以達到真 正落實警勤區經營之目標。
第一節
警勤區之任務和經營理念
一、警勤區之任務 警勤區乃各種警察業務執行之平台,警勤區員警透過勤區查察之勤務 方式,以家戶訪查(原為戶口查察)工作為主,並擔任下列工作。以 下各項工作,並非分開執行,而係以家戶訪查名義併同實施,由此可 印證家戶訪查乃是警勤區經營之主要手段: 可疑地、事、物之查察(犯罪預防)。 社會治安調查。 促進警民關係。 積極為民服務。 宣導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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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二章
家戶訪查
民主開放的社會,尊重人權是政府應有的作為,因此原來戶口查察 之執行,容易受到詬病與質疑,為體察時勢需求,因而研議改以家戶訪 查方式執行以取代戶口查察,並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 查等任務。
一、警察機關新聞發布 96 年 7 月 1 日起警察「查戶口」制度大變革 「96 年 7 月 1 日起警察機關停止查簽一般住戶家戶訪問簽章表。 並自 97 年起全面廢除家戶訪問簽章作業方式」。 全國警察機關同步實施「推動戶口變革逐步廢除家戶訪問簽章 表」之作法,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為第一階段, 選定縣市警察局 2 個警察分局推動本項措施。從此以後,警勤 區員警在拜訪民眾時,除了遞送名片或家戶服務聯絡卡外,將 不再查簽家戶訪問簽章表,除非必要,也不再索閱戶口名簿了。 待檢討各單位推動成效,預計自 97 年 1 月份後全面實施。 長久以來,許多員警誤認為戶口查察就是「校對戶口」甚至總 是直接告訴民眾是來「查戶口」 ,只會核對戶口名簿並僅在簽章 表簽章了事,反而忽略實質訪問、調查與服務、關切之目的。 為破除此一迷思,內政部警政署慎重其事地挑選全國 4 個警察 局各指定 1 個派出所試辦廢除家戶訪問簽章表。試辦後經調查 多數實務單位意見,咸認為考量社會變遷現況與警政發展需 求,應廢除現行置表與簽章作法。此外,為減輕基層勤務負擔 並符社會現狀,同步廢除較無治安顧慮住戶之家戶訪問簽章表 之置表與簽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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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三章
家戶訪查之基本原理
本章節旨在介紹原來之戶口查察法源依據、意義和目的,以及查察 之對象,為研讀家戶訪查前,了解戶口查察演進過程,實為首要之課題。
第一節
家戶訪查之概說
一、法源依據 家戶訪查前身,戶口查察之名稱,在我國明定於「警察法」及「警察 勤務條例」之中,係警察職權之一,乃為達成警察任務而辦理之警察 業務,屬於大陸法系國家警察之職權,而海洋法系國家則無此種警察 職權。 「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規定: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 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 事項。」為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之一。 原「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 由警勤區警員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會治安調查等任 務。」勤區查察為警察勤務方式之一。 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修正公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款: 「勤區 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 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 內政部定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二、其他參考之依據
戶籍法
86 年 5 月 21 日華總
義字第 8600116250 號令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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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四章
家戶訪查之相關規定
本章旨在探討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並逐條說明,以了解訪 查前、訪查過程中及訪查後,必須注意的事項。
第一節
家戶訪查之分類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逐條說明 規 第1章
定說 明 總則 本章係有關家戶訪查重要原則之律 定。 第 1 點: 明定本作業規定訂定目的。 為落實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 區)家戶訪查工作,結合社區治安 需求,建立警民夥伴關係,推行社 區警政工作,強化警勤區經營效 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2 點: 配合家戶訪查辦法第 12 條明定本作 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時應謙和 業規定不干擾受訪家戶生活及事業 有禮,妥慎運用電腦及個人資料, 之正當作息原則以及家戶訪查之願 關懷轄區內實際活動居民,誠懇籲 景。 請民眾共同維護社區治安,鼓勵主 動反應可疑治安情資,建構社區安 全生活空間,兼顧民眾正當生活作 息與社區治安需求,實施適合整體 警察形象之活動,達成危害預防與 犯罪防制之目標。
第貳篇
第五章
第五章
失蹤人口查尋與戶警聯繫
失蹤人口查尋與 戶警聯繫
本章在探討失蹤人口查尋規定以及戶警聯繫之作業情形。
第一節
失蹤人口查尋
一、查尋人口源起 警政署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將失蹤及行方不明者名稱合稱為「查尋 人口」,過去亦曾稱之為「協尋人口」。(許秀琴,2003:128) 但鑑於過去對失蹤人口定義較為籠統,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失蹤人 口過多,而有治安不佳之疑慮,另配合民國 91 年 2 月 25 日戶籍法施 行細則第 15 條第 4 項修正,警政署復於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依警戶字 第 0910053638 號函修正「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時,將「戶籍上行 方不明人口」自查尋人口中排除,故查尋人口內涵現已專指「失蹤人 口」一項 1。
二、查尋人口定義 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迷途走失。 1
「戶籍上行方不明人口」即「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案件,已非失蹤人口案件, 本身性質亦跟失蹤人口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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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Operation
第六章
治安顧慮人口
為維護社會治安,應針對治安顧慮人口,列管、定期實施查訪及防 制其再犯。
第一節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一、法源依據 依據內政部 92 年 11 月 27 日臺內警字第 0920078300 號治安顧慮人口 查訪辦法 1。
二、條文內容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1
本辨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或第二七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二八條至第三三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二五條至第三二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三二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一七三條第一項、第一七四條第一項、第 一七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二二二條、第二二四條至第 二二七條、第二二八條或第二二九條之性侵害罪者。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本辦法共有 10 條條文,均非常重要。本辦法公布施行 後,警政署針對其內容再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以落實治安顧慮人口 查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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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家戶訪查之其他規定
本章在介紹家戶訪查之其他規定,諸如: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專責 輔導執行要點、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警勤區手冊整理以及警察機關勤 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等。
第一節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專責輔 導執行要點
一、為落實輔導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工作,強 化執行功能,以遂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警察分局應每 3 個月召開警勤區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審查會 1 次,由 分局長主持會議,分局相關督導人員與分駐(派出)所所長均應參 加,警察局戶口科(課)長率相關人員列席指導。 三、警察分局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審查應根據最近 3 個月內各級督導人員 對警勤區員警實際執行家戶訪查工作之督導報告資料,參酌各項簿 冊整理狀況,具體考評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工作執行情形,建立警 勤區員警考評名冊,並依其優劣依次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格 式如附件 1) 前項警勤區員警考評名冊應一份由警察分局存查、一份陳報警察局 備查。 四、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工作之等級評列,其審查標準如下: 甲級 執行勤區查察勤務,均能按時出勤,負責盡職,對警勤區狀況均甚 熟悉,各項家戶訪查簿冊資料註記整理,自動自發,保持完整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