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文學詞典:動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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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人文學詞典》
 
 
 
 
 
 
 
 
 
 
 
 
 
 
 
 
 
 
 
 
 
 
 
 
 
 
 
 
 
 
 
 
 
 
 
 
 
 
 
 
 
 
 
 
 
 
 
 
 
 
 
 
 
 
 
 
 
 
 
 
 
 
 
 
 
 
 
 動物權利

動物權利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意指動物擁有如同人一樣應受尊重與不被傷害的權利。如 果動物擁有不被傷害的權利,那麼人就有不傷害動物甚或保護動物的義務。若此為真,則 人長久以來對待動物的方式就是不正當的,如食用、馭駛、娛樂、運動、實驗等。自古以 來,人類普遍使用與食用動物,且視之為較低等的存在。開始有農業與畜牧業之後,更將 動物視為家產。雖不同文化稍有不同對待動物的傳統,但全世界主要文化傳統都視人為比 動物更高的存有,也原則上肯定人可使用或食用動物,而且也慣於將違反人性的惡人責備 為「畜生」、「畜類」或「禽獸」。動物權利論則強烈挑戰著這種人優於動物因而待之有別 的傳統。動物權利已然成了當代一股風潮或運動,但也引來許多爭論與批評。

1 作為一種文化趨勢,動物權利有其形成的歷史,主要伴隨著十七世紀以來現代西方的 權利意識與倫理自覺而起。如同學者指出的,至少就英美傳統而言,動物權其實是人權的 延伸(Nash, 1989:13-32)。 人類第一個明文保護動物的法案可能出現在北美。1641 年,也就是把動物視為只是 機器的現代哲學之父笛卡兒(R. Descartes, 1596-1650)發表其《沉思錄》(Meditations) 的同一年,北美麻薩諸塞殖民灣的一位清教徒牧師與律師 Nathaniel Ward (1578-1652)寫 了〈自由要旨〉 (The Body of Liberties)一文為法院接納,其中第九十二條主張人不得對 任何對人有用的野生受造物施加任何暴虐或殘酷;第九十三條規定耕地的牛必須定期地使 之休息與重新有活力。 清教徒同樣也影響了十七世紀的英國,立法禁止各種血腥的動物活動,如鬥雞、鬥狗 等。1776 年,英國聖公會傳道人 Humphrey Primatt (1736-1779)發表了〈論仁慈的義務 與殘酷對待野生動物之罪〉(A Dissertation on the Duty of Mercy and Sin of Cruelty to Brute Animals)一文揭開了英國討論動物權利的序幕。Primatt 認為所有受造物作為上帝 的作品都應得人道的對待,對他而言很清楚的是,痛苦是惡,因而任何殘酷地任何一種生 物都是無神論(Atheism)與無信仰(infidelity)。 1798 年,英國人 John Lawrence (1753-1839)出版了《論馬與人對野生受造物的道德 義務之哲學論文》(A Philosophical Treatise on Horses and on Moral Duties of Man towards the Brute Creation) ,Lawrence 反對動物沒有權利與動物為了人而存在的說法,他認為「生 命、智力與情感必然蘊涵權利」,他主張動物法(jus animalium)應是每個司法體系建基 於正義與人道的一部分。但他不反對宰殺動物,只要合於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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