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愛與生命的意義:論必死之人能有生命意義的條件(柯志明,2012,獨者:台灣基督徒思想論刊,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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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期

2012 年

春 夏

死亡、愛與生命的意義 論必死之人能有生命意義的條件

柯志明 會死是人的基本存在意識。但雖如此,人則渴望不死。 平實而論,沒有比這更荒謬的意識,因為一個意識到自己必 死的人竟然渴望不死。為什麼?又如何可能?如果死亡意味 著完全的消失,生命完全歸於虛無,那麼必死的人不可能不 死。死亡既作為人的生命之必然性,那麼不死就是不可能的。 必死的人必死。然而,這個荒謬的意識有其深刻的意義。它 意味著一個自覺必死的人想要不死,亦即意味著必死的人渴 望永生,至少它意味著人需要永生。 永生似乎是人之為人的關鍵,是人能成就其人性並有生 命意義的關鍵;因此人渴望永生是其人性的必然展現。若果 如此,那麼問題不是有沒有永生或需不需要永生,而是人如 何才能永生。如果人自知必死而卻又渴望永生,那麼這渴望 就像是人出自其本性的呼求救助。人似乎在自覺必死的情況 下呼求著:我要如何才能有永生?誰能讓我永生?我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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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永生之道?誰能給我這些答案?這些呼求是人最深層的 渴求,因為它關乎到生命的意義。顯然,人在清楚自覺會死 亡時,也同時清楚自覺會死的生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生命 的一切(包括意義)將隨著生命的死亡而消失。因此,若無 永生,則人生無意義,這應該是確定的。 我認為這是哲學的核心問題,也是倫理學的根本問題, 因為不解答人是否有永生以及人生的意義為何,則所有生命 的奮鬥都將是可疑的,所有倫理的爭辯與教誨也都是可疑 的。如果死亡徹底結束了我們的生命,則我們根本無法想像 我們的生命有什麼永恆的價值與意義;而生命若無永恆的意 義與價值,則生命就沒有必然、絕對要堅持的原則,也沒有 必然、絕對的存在理由,因而也就沒有必然、絕對的存在意 義。因此,必死的人的生命到底有沒有意義?如何可能有意 義?其條件何在?我想要在這篇文章中試圖分析並解決這個 問題,為生命是否有意義又有何意義提出一個可能的見解。

1.為什麼我知道我會死? 「凡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會死」 ,這 是邏輯學最常舉的有效論證例子。但我們知道,一個有效論 證(valid argument,即前提若為真則結論也必定隨之而為真 的論證)的前提本身未必是真的,我們只是「假定」 (suppose) 其為真以進行推論而已。若此,則人可能會死也可能不會死, 以致於蘇格拉底也可能會死或不會死。事實上,我們確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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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驗證「凡人都會死」是真的,因為這是一個全稱的經驗 命題,而我們不可能經驗或驗證所有人的死亡。因此,嚴格 說來, 「凡人都會死」是可疑的(problematic) ,說所有人都 會死並無確實的根據。 如果「凡人都會死」未必是真的,那麼我就可能是不會 死的。但我卻十分篤定我是會死的,不只是我,所有人都如 此篤定。會死是我們確定的意識,而死亡是我們確定的命運, 我們的基本存在焦慮(existential anxiety)即源於此,所以哲 1 學家說我們是「走向死亡的存有」 ( being-towards-death) 。

但我一定會死嗎?所有人都會死嗎?我們到底憑什麼如此認 定呢?即便我們看到成千上萬的人都死了,我們還是不能得 出我們必死的結論來。更為關鍵的是,什麼是死亡?人的身 體朽壞就是死亡嗎?人的生命真地在身體朽壞時全然結束 嗎?誰經驗過死亡呢?或許有人有瀕死的經驗,但那不是死 亡的經驗。如果有死亡,如果死亡意指生命的完全消失與毀 滅,那麼不可能有人經驗過死亡;因為他不可能經驗死亡, 當死亡臨到時他已經不存在了──作為經驗主體的他已經消 失了,他怎麼能經驗死亡?而當死亡尚未臨到時,他就還活 著,怎麼能經驗死亡?所以維根斯坦在其《邏輯哲學論》中 說:「死亡不是生命裡的事件:我們並不活著經驗到死亡」 (6.4311) 2。這樣,我們其實不知道死亡究竟如何,我們只

1. Martin 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trans. by J. Macquarrie and E. Robins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2, pp.279-311. 2. Ludwig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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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人的身體會朽壞,但身體的朽壞不等於死亡。然而,如 果朽壞不是死亡,那麼那些朽壞的人歸於何處?他們又能以 什麼方式在身體朽壞之後存在?為什麼我們竟如此與他們隔 絕?這就是死亡的奧秘所在。根本說來,我們不可能了解死 亡與身體朽壞後是怎麼回事。我們至多能設想死亡或模糊地 意識到死亡的可能性或氛圍,又或者經驗到快要死亡或好像 死亡,但我們不可能經驗到死亡。 然而,我們卻如此強烈地意識到自己的必死性,並且顯 得如此焦慮,可見我們認定自己會死似乎不是推論的結果。 這樣,這必死的意識從何而來?是我們對自己生命的一種直 覺與理解嗎?我們為什麼會有這種直覺與理解呢?我們有生 命而且如此熱愛生命,為什麼我們如此篤定有一天我們的生 命將會結束呢?或許我們該問,死亡的意識是來自於我們確 實意識到我們會死的事實,還是內在於我們生命之中的一個 會被處死的意識?是我們人作為人的存在本身已然蘊涵著死 亡,還是死亡是「由外」臨到我們的生命事件呢?我們的生 命可不可能是被奪去的而不是「自然」死去?死亡的意識可 不可能不是有關事實的意識而是有關刑罰或不幸的意識?也 就是說,死亡意識或許是一種我們意識到自己生命有罪因而 當受刑罰的意識,因而死亡是臨到我們的不可抗拒之刑罰或 不幸。果如此,那麼對於死亡,我們就不是主動的,而是被 動的;不是我會死,而是我會被處死,或者我該死,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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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生命會被奪去;因此,不是我必定會死,而是我必定會 被處死或者我必定被毀滅。這或許就是為什麼我們總是恐懼 死亡的原因,因為我們恐懼的不只是死亡本身,更是那個我 們所身負而不可能被我們取消的極端刑罰與不幸本身──我 們會被化為虛無。 這樣, 「人都會死」難道不可能是更深層的「人都會被處 死」之意識的表面意識嗎?我們應該好好分析這個可能性。

2.死亡的臨到及其外在性 其實,嚴格言之,死亡不是任何一種存在物的消失或毀 滅,而只針對有生命者而言。死亡是指生命的終止,因此, 只有生命才有死亡;也因此,生命是死亡的前提;沒有生命, 就無所謂死亡。但,再嚴格而言,死亡也不是指一般生命的 終止,而是指有自我意識之生命的終止,也就是指一個能自 我意識其生命並愛其生命的存有者的終止,因而最終說來, 死亡只能對一個愛自己的自我(self)或位格(person)而言。 生物會死亡,但對死亡本身無任何反省意識。一棵樹有生命 本能因而本能地欲求生存──即抗拒死亡,但它對死亡無所 意識也一無所知;它的生與死都是無意識的,僅本能地生與 死。一隻動物能意識到死亡並且企求生存而逃避死亡,但它 卻不知道死亡的意義也不會因死亡而有存在焦慮。但,死亡 對人則非如此,人不但會意識到死亡,而且對死亡的意義有 確切的理解,並因這個理解而生恐懼、焦慮、煩惱,以致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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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著時常被死亡所困擾與影響。人經常想到他會死,這個 意識整個地左右了他的生命方式,他的種種抉擇與決定都在 這個死亡的意識背景下做出來的3。如果說一個人的生活是被 死亡決定的,這一點都不為過。如果人沒有死亡或不知道有 死亡,人將以不同的方式行動,以致於生活將會是另一個樣 子。 但為什麼生命會消失?生命一直存在有何不可?或許生 命會消失是因為生命是有條件的(如佛教的緣起法所示) ,一 旦構成生命的條件消失,生命也就隨之消失了(緣聚則生, 緣散則滅) 。但,我們還是可以問,為什麼這些構成生命的條 件會消失?不消失有何不可嗎?有什麼理由非消失不可嗎? 這非消失不可的必然性從何而來?真的,我們實在想不出有 什麼必然性,我們分析任何一個生命存有者都無法得出這種 消失的必然性。 沒錯,這世界的存有者都是偶然的(contingent) ,即不 必然要存在或會存在,因而不是非存在不可;即便存在,也 不是非存在成如此不可。所有我們認識到的存在物我們都可 以設想它們不存在,以及設想它們存在成別的樣子。但,偶 然的存有者為什麼會存在呢?為什麼會存在成這個樣子呢? 正如古代哲學家(如 Thomas Aquinas)主張的,偶然的存有

3. Martin Heidegger 說因死亡而生的「焦慮」 (anxiety)是人的「基本心境」 (basic state-of-mind) , 這不是對什麼個別事情的焦慮,而是對人本身不可除去之終結的可能性之焦慮。人不可能擺 脫 「 死 亡 」 這 個 他 生 命 的 「 絕 對 不 可 能 性 的 可 能 性 」( the possibility of the absolute impossibility) ,以致於這個作為基本心境的焦慮整個地影響著他的存在方式。見 Being and Time, trans. by J. Macquarrie and E. Robins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2, pp.2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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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為「偶然的」存有者不可能使自己存在,因為「偶然的」 即表示存在或不存在不是偶然者自己可以決定的;若偶然存 有者的存在由自己決定,則其存在之先它已經存在;這樣, 問題還在,它為什麼會存在?顯然,我們無法在偶然存有者 自身找到它存在的理由,因而我們也就無法理解它為什麼存 在。總之,對偶然存有者而言,偶然即意外。因此,偶然存 有者如何可能存在,這個可能性必須在偶然存有者之外尋找 理由或原因,而偶然之外即是必然。因而最終而言,偶然存 有者理當來自必然者;若無必然的存有,偶然存有者的存在 就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設想的。一樣地,如果偶然存有者 的存在基於必然的理由或原因,那麼它的消失也一樣必須基 於必然的理由或原因;因為偶然存有者不會「偶然地」消失, 它的消失一定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原因。因此,任何偶然存 有者的任何存在狀態,或存或亡,或生或死,都有超越此偶 然者的外在理由與原因。我們無法在偶然的世界裡找到偶然 存有者的存在理由與原因,因而我們也無法在偶然世界裡找 到偶然存有者不存在的理由或原因。 以佛教的緣起法而論,首先,我們分析任何一個現存的 存有物,我們可以分析出它們構成的成分、元素,因而我們 認定它們的存在是由這些元素組合構成的。但是,這些元素 是怎麼組合的呢?為什麼「這樣」組合而不是「那樣」或「別 樣」的組合?是什麼力量使這些元素組合一起以致於成為如 此如此的存有物呢?我們如何知道這個力量?「業力」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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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說,因為為什麼會有業力又業力為何如此而非如彼運 作,這根本上都是不可知的,再說下去就成「戲論」了。 再者,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根本上「組合」這個概念對 生命存有者是有問題的,因為,就我們所知,生命存有者不 是像機器那樣由個別零件組合而成,而是由單個生命之基本 單位(如細胞)生長而成的。生長不是組合。組合者的組成 元素之間是外在的關係,它們不是彼此內在地連結一起,而 是個別獨立存在而靠著規則與外力結合一起的。原則上,組 合物的組合元素是獨立存在的,它離開那組合者仍然保存著 它能與其他存在物組合的可能性。生長完全不同於此。生命 存有者的生長是由內而外的變化成長,由單一生命單位增殖 變多,個體因而由小變大,由簡單變複雜;而且更重要地, 成體的生命之存在樣式已蘊涵在極小的細胞之遺傳因子 (DNA)中。由此,生命存有的每個部分之間形成一個不可 分割的整體,相互蘊涵,彼此隸屬,總之,生命存有者是整 體的(integral or whole) 。一個組合物的存在則是由一個外在 的力量將組合元素組合而成的,用 Aristotle 的概念說,組合 物的「動力因」 (efficient cause)在其外面,而非內在於其中。 試想,能自我生長的生命個體的生命力源於何處?一粒小小 的種籽蘊涵長成一棵大樹的生命力量,這個生命力實在很難 單單歸諸於一粒小小的種籽,若不然,則這粒小小的種籽一 定含藏著無法以物質法則理解的「存有秘密」 ;而所謂的「含 藏」不是指被包含在種籽裡面,因一粒小種籽如何保存或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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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著巨大的生命力?這就是秘密。種籽的內部與種籽的外面 是否有連繫?有什麼連繫?怎麼連繫?這都是生命的秘密。 這一切我們都無法藉由單單分析一顆種籽得知,頂多我們可 以描述地指出種籽生長成樹的內外條件是什麼,但我們絕對 無法理解一粒小種籽為什麼能長成一棵大樹。 我們斷定,存在的理由在存在之外,不存在的理由也在 不存在之外。因此,死亡不應被理解為內在於存在界之中。 死亡是臨到這世界的,是臨到一個人的,這也是為什麼死亡 令人感到恐懼與不解的原因。因此,死亡似乎沒那麼「理所 當然」 ,因而沒那麼「自然」 。我們完全沒有理由說人一定會 死,因為我們沒有宣稱那個「一定」的明確根據。

3.渴望永生:生命之愛 然而,話雖如此,我們還是十分篤定我們終究會死亡, 而且我們十分不願意死亡。這就是人的根本存在焦慮所在, 也是人的生命之荒謬所在。我們活著,我們喜愛生命,而且 渴望能一直活著,但我們卻會死,而且必定死。這讓我們有 存在的焦慮。關鍵在於我們意識到死亡。我們活著,但我們 意識到我們會死,我們意識到我們這個活著的生命蘊涵著對 這個生命本身的徹底否定。如果我們沒有死亡的意識,那麼 我們將不可能有存在焦慮;但一樣確定的是,如果我們沒有 永生的渴望,那麼,即便意識到死亡,我們也不會有存在焦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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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生的渴望其實就是生命之愛。我們愛生命,尤其我們 自己的生命。愛生命不完全等於愛存在,因為生命不等於單 純的存在,也不等於所有的存在內涵。生命意味美善、喜悅、 價值與意義,也意味著可能性與創造性,因此,愛生命其實 就是愛這個能感知、思想、享受各種存在之美善事物且能不 斷生出種種可能性的我們的存在。作為一個人,我們不只存 在,我們也不只活著,我們是能體會、知道、思想、喜愛我 們的生命及其意義的存有者,因而我們之所以渴望一直活著 是因為我們愛我們這個能感知、思想、享受這個世界之美善 且能創發種種美善可能性的生命,總之,我們愛這個作為位 格的生命。因此,渴望永生就是愛一個能永恆地展現並體驗 種種美善可能性的位格生命。 因為我們愛生命,所以不愛死亡。這不是貪生怕死,而 是愛生惡死。死亡否定了我們的生命以及生命的種種美善可 能性,因此凡愛生命以及愛生命之一切美善可能性者都必然 厭惡死亡,也必因死亡而有存在焦慮。我們怎麼可能不在乎 死亡?伊比鳩魯學派(Epicureanism)教人不應被死亡影響而 快樂地活著的學說是不可信的,人不可能不在乎死亡,不可 能不受死亡影響。我們當然在乎死亡,因為我們在乎生命及 其意義。 對人而言,人不是愛一個空泛的生命,而是愛具體的人。 我愛著人,也被人所愛。我在愛與被愛裡徹底體會且實現生 命的意義,而且我的愛要求這種愛的關係永遠存在,因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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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愛我以及我所愛的人能一直持續著這個愛的關係,也就 是要永遠活著。但死亡徹底斷絕了這個愛的關係,因而也否 定了我生命的意義。顯然,死亡是愛的對立面,因而也是生 命意義的對立面;只要有死亡,人的愛與生命意義終將化為 虛無。因此,除非我們沒有愛,否則我們當然在乎死亡,而 且一心想要克服死亡。

4.被死亡統治 凡愛生命者都不愛死亡,也都知道我們的生命被死亡統 治著,因而凡知道會死的愛生命者都想要突破死亡。但難道 把死亡視為生命的一部分不可取嗎?接受死亡豈不是更為合 理嗎?不接受死亡豈非非理性的執著嗎? 不錯,死亡是事實。人確實會死。但,我為什麼要接受 死亡這個事實呢?不接受死亡豈非更合理嗎?或者,不接受 死亡豈不更能體現我生命的意義嗎?或許我們終究要接受死 亡,因為我們無法超越死亡。但這是因為無能而來的無奈, 而不是我應當接受死亡的理由。其實,正因為有死亡,我的 生命才是荒謬的。如果最後我必死,我的生命終將完全消失, 那麼我根本不可能知道現在活著有什麼確定的意義,我不知 道我堅持作一個美善的人有什麼絕對的意義。或善或惡,或 義或不義,或苦或樂,或智慧或愚拙,或奮鬥或怠惰,有意 義嗎?沒有意義,完全沒有意義!我敢說,死亡若否定而且 徹底否定我的一切,我因死亡而化為虛無,那麼我將沒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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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好好做人的理由;當然,反過來說也是對的,不願好好做 人的人最後若化為虛無也是理所當然的,一點都不足惜。就 此而言,人並不比禽獸優越,所以聖經說: 「世人遭遇的,獸 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樣:這個怎樣死,那個也怎樣死, 氣息都是一樣。人不能強於獸,都是虛空。都歸一處,都是 出於塵土,也都歸於塵土」4。因此,對我而言,在沒有解決 死亡或不理會死亡或認為可以不要在意死亡的前提下的任何 倫理學都是空話,都是我可以不予理會的廢話。任何一種想 要教人如何做人的倫理學都要先解決死亡這個根本的問題, 無能於解決死亡的倫理教導是可疑的,甚至是可惡的。 現在我們來到了問題的核心。我們有能力解決死亡的問 題嗎?如果死亡意味著對我們生命的全盤否定,那麼我們的 生命有能力超越這種全面的否定嗎?真的,我們非常懷疑。 不要說死亡,其實我們生命的全部限制我們都無法超越,例 如,我們不能超越身體的限制,我們不能左右別人的意念, 我們不能控制社群的活動,我們不能主宰歷史的發展,我們 更不可能超越自然的限制,我們當然也不能決定自己的命 運。人類的經驗清楚顯示,人完全沒有能力超越死亡,耶穌 問人們說: 「你們哪一個能用思慮使壽數多加一刻呢?」 5, 我們哪一個能呢?誰能隨心所欲地生死呢?就算要死,我們 哪一個人又能決定自己要怎麼死呢?沒有一個人能!既然不

4. 〈傳道書〉3 章 19-20 節。 5. 〈馬太福音〉6 章 27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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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就只能完全受制於死亡。因此,就必死的現實而言,人 的生命是荒謬的;生命竟被死亡統治。這就是聖經哀歎「虛 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一切都是虛空」6的理由。 然而,若從價值的角度想,我們則必須自問:我們配得 繼續活下去嗎?我們有應當一直活著的價值嗎?「去死吧!」 這是我們對所厭惡的人的口頭反應,這個反應常常是不恰當 的,但它卻透露一個訊息,即我們主觀認定有些人是該死的, 也就是不值得活。死刑這種刑罰也清楚表示,有些人是該死 的。是否每個人都配得活下去?是否每個想要不死的人都配 得不死?一個罪人配得繼續活下去嗎?或者,一個罪人有權 利要求繼續活下去嗎?不,活著不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永 生更不可思議。世界的諸宗教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要能永 生或進入不死者都必須是人格聖潔者,也就是無罪者──無 論他們對罪的認定是什麼。可見不死的條件是靈魂的聖潔, 這也間接意味著不死就是免遭「被判死刑」 。如此看來,罪惡 同時也意味著死亡,我們活在罪惡之中也就意味著我們活在 死亡之中。確實,罪的氣味其實也就是死亡的氣味,任何一 個罪犯都散發著死亡的氣息,他們好像是從黑暗國度來的。 犯罪就是否定生命。我們活在罪惡的世界,因而我們充滿恐 懼;我們恐懼因罪而來的傷害臨到我們,我們恐懼我們美好 的生活與生命被罪惡摧毀。這就是恐懼死亡。我們應當學習 不怕死亡,也應當學習接受我們必死的命運,但,我們無法

6. 〈傳道書〉1 章 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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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應美化死亡,我們也不可能有什麼死亡的尊嚴──死亡 本身毫無尊嚴可言,不,死亡就是生命尊嚴的否定,我們更 不能視死亡為生命的自然過程或現象7。如果生命是美好的, 那麼作為否定生命的死亡就是醜惡的。死亡其實如同罪惡一 樣醜惡。 然而,我們活在罪惡之中,因而我們被死亡統治。不, 我們不只活在罪惡之中,我們也因在罪惡中而參與於罪惡, 我們在惡中做惡(do evil in evil) 。我們可以自問,我們有罪 還是無罪?我們的靈魂是清潔的還是骯髒的?我們有能力擺 脫罪嗎?這恐怕才是死亡問題的關鍵。但,我們對自己的靈 魂有多少理解呢?我們能知罪的嚴重性與深度嗎?如果每個 人都必死,這難道不是意味著每個人都是該死的罪人嗎?

5.無知與無能 除非我們能完全認識自己,我們才可能真正認識死亡, 也才可能知道超越死亡的方法。但,這也只是可能。問題是, 我們能完全認識自己嗎?我們具備有這種自我認識的能力 嗎?古來有不少人認為有。但,我完全不同意。我認為我們 沒有能力完全認識自己,不錯,我們多少可以認識自己,但

7. 說要有尊嚴地死,或說死亡是生命的必要環節,這對我而言都是沒有根據的話。人只有活 著時人才有尊嚴,因而我們最多可要求死亡之前的尊嚴,但絕無法要求死亡時的尊嚴。其實, 死亡就是失去尊嚴。一樣,生態學告訴我們,死亡是一個健康生態系統(healthy ecosystem) 的必要環節,因為生物相互吞吃所形成的食物鏈造就了整全的生態系統,因而生態學家們都 讚美死亡。但這沒有必然性,而只是對自然現象的事實陳述,生態的豐富整全並不是非有死 亡不可。更重要的是,這只能適用於非人類生物,人則非如此。我們不可能為了生態的理由 而理所當然地殺人。人的生命並不以死亡為前提,也不蘊涵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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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認識自己。這點我們的自我意識已經清楚向我們顯 明。我們對自己的意識總有邊界,無論我們反省得多麼深遠, 我們總會遇到靈魂的陰暗處。我們的靈魂像我們的身體一樣 有背部,我們看不到我們「靈魂的背」 。我們看到我們能看到 的生命現象,但我們看不到我們永遠無法看到的生命真相。 道理很簡單,我們不是我們自己存在的創造者。沒有一 個人自己創造了自己、自己使自己存在。我們是被決定存在 的,而且我們是存在之後才知道自己存在且存在成這個樣 子。我們的存在對我們自己而言是既予的,也是外來的。既 然我們不是自己存在的決定者,我們怎麼有能力知道我們的 存在是怎麼回事?我們怎麼有能力真知我們自己?表面上, 我們可以有思想,有決定力,因而我們似乎可以理解自己並 按自己的意圖建構我們自己的生活,但事實上,我們則更像 是被動地在經歷我們那不可知的一生,根本上,我們對自己 的生命常常是無知且無能的,我們所知與所能決定的甚為有 限。在罪惡與苦難中我們的無知與無能顯露得尤其清楚。 首先,我們雖可努力為善,甚至也願意努力為善,但實 際上我們總無法完全預防罪惡的滲透與侵襲。我們無法真正 識透我們靈魂中的罪惡深淵有多深,我們無法完全察覺我們 意念的全部內涵,以致於我們也就無法完全根絕罪惡。人類 的道德悲劇與醜劇常表現為,良善的底下藏著邪惡,正義其 實是不義的偽裝,慈悲其實是殘暴的外衣,捨己其實出於自 私,謙卑底下其實是驕傲,但我們竟都不知道,卻還自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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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些大聲批判別人不義、完全不給別人留道德餘地的人 其實常常是最卑劣無德者,他們自己透過大聲喊叫出來的德 行正是他們最卑劣的敗德。因此,人的道德現象中最讓人驚 訝的是,竟然有人認為人自己是純然無瑕的、無需認罪懺悔 的。我們認為,任何一個真誠的人都會為自己的罪惡保留可 能性而隨時準備悔罪且不以為恥,事實上這才是他有德的前 提。 再者,就算我們知道自己的敗壞與罪惡,但我們卻也無 能改善,我們根本無能根除我們人性中的「根本惡」 (radical evil) 8。如果我們不知道自己的罪惡有多隱微,我們當然就 不知道如何除去我們的罪。或許我們真想除罪,但沒有辦法, 因為我們不知罪何在,甚至我們根本沒有除罪的能力。很清 楚,無明的罪惡緊抓住我,我就是愛生氣,我就是好爭奪, 我就是喜爭勝,我就是貪名位,我就是要別人都肯定我、讚 美我,我就是誰都瞧不起,我就是自認為自己無比優秀,我 就是無法接受別人的批評,等等。雖然有時我自覺這些都不 對,我不該如此,但我就是「自然」會如此。當然不只是我, 人都如此。請想想:自私、自大、自義、驕傲、易怒、怨恨、 惱怒、惡毒、好色、貪心、貪吃、貪權、愛錢、好名、嫉妒、 詭詐、說謊、虛偽、鄉愿、不真誠、欺騙、毀謗、背約、嘲 笑、不敬、宰制人、苦害人、結黨分派、好紛爭、謀殺、惡

8. 連對人性充滿正面看法的康德都不得不承認人性之中有不可根除的根本惡,從根敗壞我們 一切向善的意念,見 Immanuel Kant. 1960. Religion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Alone. trans. by Theodor M. Green & Hoyt H. Hudson, New York: Harper & Row, pp.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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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無知、昏昧、懶惰、不認錯、不負責、心硬、無憐憫心、 不感恩,等等,誰沒有這些罪呢?誰又能根絕這些罪呢?什 麼樣的修練能讓我們擺脫這些罪呢?即便我們禁絕一切的慾 望,即便我們什麼都不做,即便我們躲到深山中遠離塵世, 我們還是擺脫不了這些詭譎善變的罪。誰敢在生命的某個點 上宣稱自己已然聖潔無罪,宣稱他已經到達生命的最高境 界,宣稱他已經出神入化、無需再反省懺悔了?誰敢誰就是 最無恥的自大狂。在我看來,最大的罪惡就是驕傲自大,驕 傲自大者自以為是、自以為義,這是一切無恥中的無恥。 此外,就苦難與不幸而言,我們也無法免除。幸或不幸, 苦或樂,我們將有什麼遭遇,我們將承受什麼苦難,別人將 怎麼對待我們,這似乎都由不得我們自己,我們只能被動接 受。就是有人要傷害你,就是有人要怨恨你,就是有人要輕 視你,就是有人要打壓你,就是有人要誣陷你,就是有人要 背叛你,你能如何?你即便真誠懇求同情諒解、哀求饒命也 無用,只能活生生地承受。不只如此,我們在不幸中是孤單 的,沒有人能理解我們。你是無辜不幸,但人卻要說你罪有 應得;你為義受罪,人卻要說你做惡受報應;你痛不欲生, 人卻要說你還太幸福;你因悲憤而奮力因而昂首挺立,人卻 要說你還沒那麼苦,你的苦是偽裝的。總之,你身上背負著 數不完的誤解,但沒有一個誤解是你能解除的。人非但不能 理解,甚至還閒言閒語消遣你的不幸,或者挖苦,或者嘲諷, 或者落井下石,或者用之以圖利,或用之以攻擊。若非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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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恩典,否則沒有一個人能從這些悲慘的不幸中出來。 面對自己的不幸都如此無能為力,面對社會、國家、民 族與整個人類的不幸,我們更是無能。常常我們總是只能眼 睜睜看著別人的不幸、社會的不幸、國家與民族的不幸;而 這不幸有時是遭遇的,有時則咎由自取。我們甚至連一個人 都改變不了,我們更不可能改變一個群體。一個人、一個弱 者、一個無能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經年累月遭受殘害、 屠殺、凌虐、迫害,我們除了哀號痛苦之外,我們又能給予 什麼救助?已經有數不盡的人在救助來到之前已然悲慘喪 命!誰敢誇言能解除人的悲苦?我們到底多有能力?我們到 底多有智慧?如果人真能解救人,那麼人類何時停止過悲 苦?唉,我們必須誠實承認我們的無能! 苦難與不幸是死亡的前奏曲,清楚向我們預告著死亡的 權勢──我們活在死亡的統治底下;我們甚至不幸到一個地 步寧願死亡,而把死亡視為一種解脫,好像只有死亡能解決 我們生命的苦楚。這難道不是人不幸的最佳明證嗎?一個渴 望活著、渴望能好好活著且永遠活著的人最後竟必須以死亡 為解脫,有比這個更荒謬的生命嗎?

6.虛己與信仰 然而,我們活著,而且我們還是渴望能好好活著。但, 我們應該如何活著?我們應該如何行事為人?如果我們完全 無自覺意識地按著本能生活,那麼我們無需也不可能掛慮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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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問題。但是,我們雖如此有限又無能,但我們就是會思想; 我們能思想存在,包括我們置身的世界、無形的世界以及我 們自己。我們關心我們自己的存在,我們總是希望且努力從 我們的存在中擠出一點意義來。我們不只希望存在,而是希 望有意義地存在。對,我們不只要存在,更要有意義地存在。 這就是我們人所獨有的意義焦慮──怎麼活才是有意義的。 我們既會問我們該怎麼活,我們也試著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請教別人,也自我反省;我們循著我們所能掌握的思想 法則以及內心呼聲的引導努力思想怎麼做人,這是我們所能 做的最大極限。我們的思想有些是對的,但有許多是錯的, 而困難在於我們常常不能清楚分辨對與錯,甚至以是為非, 以非為是。為了獲得生命的真理,於是,我們想了又想,批 判再批判,辯證再辯證。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辦法。這裡沒 有任何保障,我們只能尋找再尋找。我們有兩條路,也只有 這兩條路。一條是我們不斷回到自己向內自我反省與思想, 我們相信我們的心靈含藏著生命的真理,只要我們願意傾聽 我們良知的呼聲,則我們就能知道生命的真理。這是自覺之 路。另一條則是不斷往外向人請益與學習,我們自知自己所 知有限、能力有限,而且相信有人知道得比我們更多而且更 好,因而我們尋找老師,向他學習。這是求道之路。這兩條 路不是割裂的,而是互補的。我們自己想的總是要透過別人 的指正,別人有我們所沒有的生命視角,甚至有我們所沒有 的智慧;反過來說,向別人學習的還是要經由自己的思想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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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我們不可能接受我們不認同的觀點,真理總是要自我印 證。一個健全的思想似乎只能在他我之間來回擺盪形成。 然而,一個心靈如何大於許多心靈?一個良知如何比許 多良知準確?其實,我們的良知作為良知就是會告訴我們自 己的不足,我們的心靈總是知道有真理在他之外,總是有什 麼是我們不知道的。因此,雖然一切的思想與價值都要經過 我的認同與接受才能成為我的、內化於我的生命,但是,如 果我是一個真誠的愛真理者,那麼我就必須總是要求自己不 斷尋求他人的協助,不斷虛心向人學習。我必須保持不斷的 聆聽、閱讀、思想他人的話,而且必須願意接受他人的批評 與指正,總之,我總是需要別人,需要他者(other) 。我只有 在與別人互動並允許別人的心靈能進入我的心靈時,我才能 成為真正的我,我才有主體性可言,我的自覺與反思才可能 是真實的。反過來說,因為有他者,我就必須倒空自己,我 就必須走出自己而向他者開放。我必須首先承認真理在我的 外面,之後真理才可能進入我的裡面;唯有真理在我之外, 我才必須改進自己以致於可以使真理住在我的裡面。這裡所 謂的「外」與「內」不是空間的,而是主體的、意識的、意 志的、能力的,真理總是在我的主體性之外、意識之外、意 志之外、能力之外,因而我無法將真理據為己有,我無法意 識到真理的全部,我無法決定真理當為如何,我無法改變真 理。不只對我,對所有人也是如此,真理是完全的他者,超 越在所有人之上。這就是為什麼我不能停下來、不能自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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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不斷精進的理由。如果我已然自足,我何須精進?我必 須精進,也應該精進,這都因真理在我之外吸引著我去超越 自我。我們必須常保有蘇格拉底的精神,隨時都意識到自己 的無知,隨時都願意向人請益,隨時都需要與人探討真理是 什麼,隨時向他者開放。 然而,由於無法超過死亡以及諸多生命的限制,我們只 能在不穩定的思想狀態中繼續思想下去,最後並以信仰的方 式來穩固自己。信仰是我們生命的最後歸路,我們只能在那 裡安身立命。人不可能沒有信仰而活著。信仰不是思想無奈 的結果,而是思想的必然要求。沒有信仰,思想沒有起點, 也沒有終點。沒有信仰,人不可能思想,不可能進行屬於人 的知覺,因而不可能生活。對人而言,沒有純粹的思想,沒 有無預設的思想,沒有無顏色的思想,有的只是基於什麼信 仰或蘊涵什麼信仰的思想。再如何「理性」 、 「科學」或「學 術」 ,人都不能沒有信仰而思想,只有像我們這個自以為是且 只信仰自己的所謂科學、啟蒙、文明的現代人才會無恥地宣 稱人不需要信仰,人要仲裁一切的宗教信仰,要仲裁宇宙, 要仲裁存在。 信仰首先意味著 我們是有限的,我們的 生活是有條 件 的、需要支撐的,信仰就是接受我們那些支撐我們的條件。 不信任這個世界,不接受這個世界,我們就不可能生活;即 便生活異常艱苦,生命是不幸的,我們還是要信任世界,我 們還是要在這個我們生活的世界裡尋找新的可能性,尋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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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痛苦的方法。我們相信這個世界除了我們所見所聞的這些 自然事物之外還有不可見的存有,我們相信存在本質上是善 的,我們相信我們的生命本質上是有意義的,我們相信努力 不會是徒然的,我們相信只要我們正確地做人就能安身立 命,我們相信只要我們堅持行善就能改變我們的厄運,我們 相信有終極的真理而且真理統馭這世界,我們相信所有的否 定生命、價值、美善的惡最終都可以克服,我們相信再大的 虛無都否定不了存有,我們相信再大的黑暗都遮蔽不了光 明,等等。所有這些相信都是構成我們能有意義生活的基本 條件。如果沒有這些基本的信仰,生命是不可思議的,也是 不可忍受的,更是沒有意義的。這種相信不是自信,不是相 信自己一切俱足,也不是相信現實的世界與人生,而是相信 真理、美善、慈愛是一切存在的基礎與目的。其他生物不必 如此,但人必須如此;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會如此──確實 有人醉生夢死,有人像畜類那般活著,而是那些自覺要過有 意義生活的人都須如此。因此,我們活著是因為我們有一個 根源的信仰(original faith) ,即相信存在(包括我們自己的 生命)最終是美善的,相信有超越這個不完美世界之上的超 越者,相信那終極的、美善的超越者能助我們實現生命的圓 滿性,故我們是因信而生。 再強調一次,信仰不是出於無奈,而是出於本性。信仰 就是人的靈魂的本能,在理性無能為力之處,信仰給我們活 著的力量,甚至給我們活著的理由,以致於可以超越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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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自己:既然我會死,那麼,難道我是生而為死的嗎?難 道我存在是為了滅亡嗎?唉,為什麼會有我呢?這實在是一 個不可解之謎,或者,一個奧秘。像 Heidegger 說的,我們 是「被抛擲」 (thrown into)到這個世界上來的,但我們根本 不知道是誰抛擲的,我們也不知道為何被抛擲到這世界上 來。我們被決定(或被迫)不可能回到過去,回到生命的起 點,而只能一直向前,向著將來而活。或許將來的某一刻我 們才能明白「為什麼會有我」 。然而,我們相信「為什麼會有 我」正如「為什麼是有而不是無」一樣有其充足的理由 (sufficient reason) ,只是這理由如今向我們隱藏而已。我們 雖非非存在不可,但我們相信我們的存在卻是有理由的,因 而也就是有意義的;我們不是無謂的存在。這種相信不是不 會動搖以致於不會心生懷疑,但是最終還是要用這個根源的 信仰去克服,否則我們必然在虛無絕望中滅頂。

7.生命的意義是愛 然而,信仰不是無條件的。我們有所領受之後才能相信, 甚至相信的這種力量也是我們領受的。領受就是被愛。領受 是恩典,而恩典出於愛。每一個人從一存在開始都先被愛而 後才能去愛,確實,我們有愛的力量是因我們先被愛。愈被 愛者愈能愛,愈不被愛者愈不能愛。領受愈多愛的恩典者愈 有能力給出愛的恩典,領受愈多美善者愈有能力給出美善。 信仰以愛為前提,因為信仰本身就是愛;所信的就是所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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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愛,故我們能信;而我們能愛,因為我們先被愛。在 此,恩典先於信仰。 因此,因為我已經領受了諸多美善的事物,因而即便我 不知道為何有我,我還是可以有意義地活著,我還是可以充 分地體會並體現生命的豐富意義。在我最基本的、普通的、 單純的生活中,我已經領受許多美善的事物,因而我也愛這 些事物。許多人愛我,我也愛許多人。因著人愛我,我不只 愛人,我也愛許多事物;我愛知識,愛真理,愛正義,愛良 善,愛美,愛山川大地,愛浩瀚星空,愛花草樹木,愛動物, 愛音樂,愛繪畫,愛建築,愛雕刻,愛科技發明,愛運動, 愛遊戲,愛閱讀,愛喝咖啡,愛喝葡萄酒,愛與人交談,愛 與人親密,愛被人愛,等等。在這豐滿、無盡的愛裡,我深 切體會到我存在的價值與意義,以致於我愛生命,我愛我的 存在。我不只愛我的存在,我愛整個存在,總之,我愛這一 切我能體驗、知覺的世界。即便我知道我不能長久擁有生命, 即便世界裡充滿許多使我痛苦、恐懼、焦慮的事物,但我仍 然愛這世界。我知道世界不出於我,也不是我維繫的,但世 界不是獨立於我之外,世界就是我所愛、我可以在其中生活、 形成種種體驗的這個世界。總之,世界就是我所愛的存有總 和,我就是領受這世界之一切美善的生命。 正因為愛而且單單因為愛,世界對我就是有意義的,同 時也是我能夠忍受的。若無愛,世界對我是可有可無的;一 樣,若無愛,我不可能忍受世界的種種痛苦、不幸、罪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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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因為愛,於是我不逃避各種痛苦、不幸、罪惡、死亡, 而是向它們迎面走去,承受它們,將它們納入我的生命中, 成為我強化我生命的糧食。痛苦時仍是喜樂的,傷痛時仍是 喜樂的,失敗時仍是喜樂的,不幸時仍是喜樂的,死亡來臨 時仍是喜樂的,全都因愛之故9。愛使我相信存在本質上是美 善的,相信有一個不可名狀的根源的愛維繫著整個存在,相 信這根源的愛能生出種種可能的美善,因而相信罪惡、痛苦、 不幸、死亡最後都會被超克,生命終將享受無限豐滿的意義。 因這個愛的信仰,我相信我是有盼望的,我不絕望,我可以 等待,直等到至福來到。這就是為何聖經說「最大的是愛」10 的理由。 這樣,藉著愛,我就可以大膽設想,我是出於愛也是為 了愛而存在。為什麼會有我?因為愛。愛使我存在,以致於 我也以愛的方式存在;我不只愛存在,更是以愛存在並在愛

9. 許多人在我們認為十分不堪的環境或生命處境中仍然活下去而且活得十分自在喜樂,他們 不是能力非凡的英雄而是非常普通的人,原因只在於他們充滿著愛又被人所愛,這種例子不 勝枚舉。一樣,有許多我們認為像死人一樣完全沒有希望的人卻能又活過來,像波蘭一位被 火車撞上而「昏死」十九年的鐵路工人,十九年後又醒了過來(參見〈65 歲老翁昏睡 19 年 醒 來人事全非〉,公視新聞網,2007-06-04,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77051), 誰想得到呢?但真正的問題應當是:誰會容許他「昏死」十九年?誰在這十九年中一直視之 為活人甚至比對待活人更細心地照顧他?如果沒有他那位真心愛他的妻子,這工人不可能像 死而復活那樣醒過來。當代諸多生命倫理學的爭論都以抽象的權利或價值概念為前提,以致 於形成不可化解的僵局,尤其有關墮胎與安樂死的爭論為甚。應不應該墮胎?可不可以安樂 死?除了我們應當考慮每個個案的特殊情況以及相關的倫理原則外,我認為,愛才是最為根 本且關鍵的。愛甚至不應被視為一個「原則」 ,而應視之為一切倫理原則得以運用的基本存 在條件。我們真正要反省的恐怕不只是如何正確地運用倫理原則,而更應是我們是否有愛, 我們是否真愛這一位在我們眼前的這個遭遇生命困境的人。只有在愛的基礎上,我們的討論 或爭論才可能會有結果,否則我們的聰明才智永遠無法解決一個需要用愛才能解決的生命問 題。 10. 〈哥來多前書〉13 章 13 節說: 「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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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因此,我的生命意義可歸結為愛。愛是生命的唯一 意義;愛就是生命的意義。沒有愛就沒有生命,也不可能有 生命的意義;有了愛就有生命,且有生命的意義。生命的意 義不在生命之外,也不在生命的某個時刻或生命的終結,而 在生命體現愛與享受愛的時刻。我們完全無法想像:沒有愛, 生命會有什麼意義:不,沒有愛,根本不可能有生命,生命 也不可能有意義。 這樣,我當如何活呢?我當如何行事為人呢?愛!愛不 必有什麼學問,愛也不必有什麼特殊才能或修行,愛更不必 有什麼非凡的生命境界。愛沒有特權,不分貴賤,沒有大小, 也無人能壟斷。愛不是以人的現實價值為條件,相反,現實 的人的價值乃是以愛為條件;人愈參與在愛之中就愈有價 值,愈遠離愛則愈沒有價值。正確評價人的方式不是依據他 的外在特質、身份、地位、能力,而是依據他表現了多少愛。 只要願意,每個人都能愛,而每個人的愛都有相同的價值。 愛是如此地普遍、平常、樸實、真實、具體,以致於每個人 都能領受它也能分享它。因此,基本上每個有愛的人的生命 都是有意義的,而且十分有意義,因為每個有愛的人都可以 分享愛,都可以參與在愛之中,延續生命並創造生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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