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遗公约之精神 江 东
(中国艺术研究院 研究员)
熟悉、深入领会并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 约”),是我们非遗保护事业最基本的立足点,因为“公约”是指导全 球非遗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该公约虽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中一个较为年轻的公 约(2003 年实施),但截至到目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成为了 该公约的缔约国。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了非遗保护工 作对于本国(或地区)传统文化所起的彰显和保护的作用。特别是在 那些拥有较为悠久而深厚的文化资源的国家,非遗保护工作更是成为 文化领域中的重中之重。着眼于全世界,颇为让人欣喜的是,非遗保
护事业正在全球范围内蓬蓬勃勃地展开。就目前全球的态势来判断, 非遗保护事业,方兴未艾。
面对各自丰厚的非遗 文化 资源,每个国家实际上都 存在着各自独
特的生态及其保护任务 ,“公约”给每个国家在履约过程中的诸多环
节 和事项 ,留出 了较大的空间。也就是说,“公约”只是 个纲领性
的文书,如何针对各国各自的具体实践,每个国家都可以在这个框架 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如何在保护好各国自己的非遗资源时突 出自己的特点,同时又能不偏离“国际非遗公约”的精神,就成为各 国非遗工作需要首先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而能够不偏离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所制定公约的方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入领
会“国际非遗公约”。
中国是世界非遗 保护 事业的有 力推动者,自 2004 年加入该公约
后,便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作出了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的成绩,
取得了世人公认的成就。作为在世界上加入该公约较早的国家之一, 中国在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后,对于非遗保护的工作从政府到民间发 展得十分广泛,而且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让非遗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 内深入人心,这是在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政 府积极响应国际号召、积极推动这项事业的结果。
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好的效果,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 传
统人文资源十分丰厚的国度,并非易举。这既彰显出中国举国上下自 觉尊重自我传统、有志弘扬中国文化的坚定信念,也反映出我国非遗 项目在资源上的深厚与饱满。因此,虽然中国在许多事务上尚无法跟 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但在非遗事业上的投入和成绩已经毫无争议 地快速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从进入世界非遗名录的数量上看,就可以 清晰地注意到这一点。
然而,中国毕竟是一个大国,对其在管理工作上的要求是很高的, 而且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在被非遗保护工作框架统领之前,便已经十分 深入而广泛地展开并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理念和程序。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贯彻“公约”精神,就成为我们在开展非遗保护 的工作中最为紧要的前提。
一、 主体性 。
谁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主体?是官员、学者、还是非遗项目的保有 者。这是“公约”一而再、再而三不断予以明确的根本性问题。
在“公约”里的字云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是
保护非遗的主体。在这里,group 和 individual 的意义在汉语中比
community。
“公约”不断强调,community 和 group,有时还有 individual,是
较清晰而明确,即“群体”与“个人”之意。那么,community 指的
是什么呢?
“公约”及“操作指南”中对“公约”中出现的许多重要词语都
给予了界定,比如,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什么是“保护”等, 但却唯独没有对这个词 community 予以界定。由于这是一个
关涉到非遗保护主体的问题,我们对其必须要有明确的认知,否则便 无法保证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认识偏误。“公约”的标准文本是 英语和法语,之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翻译室翻译成该组织通用的 六种语言,其中包括中文。因此,对照其同一文本的中英文内容,是 我们获取准确答案的较为简单易行的方法。从“公约”的中文翻译版
法及其
含义,可以理解为:拥有非遗项目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是非遗保护的 主体。那么,这就为我们理解非遗保护的主体带来了困难,因为中文 中的这个“社区”并不完全等同于英文中的 community。
其实,“公约”的原意是指,拥有的非遗项目的“主人”,那么这 个“主人”既可以是个人、或者小团体,同样又可以是无限大的共同 体。这里,其主旨是为了跟政府和学者做出区分。
我们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意强调这个出发点,是有其特殊 用意的。这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另一个国际公约 于 1972 年通 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具有根本的不同。那个公 约是自上而下的,是专家遴选出来的结果。而“非遗公约”行使的则 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思路,它强调的是由 community 、 group 和 individual(即“非遗项目保有者自身”)为主导的一种保护行为。
1 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6 月第一版,P.20, 倒数第一段,第一行。“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 ”
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这个词的翻译是“社区” 1 。按照这个译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明了,非遗保护的主体是非遗项目保有者, 这个既可以是个人、群体,也可以是一个无限大的共同体。比如,对 于“法国饮食”这个非遗项目而言,整个制作和消费这套饮食系统的 人,都是它的主体,而这个就是 community 的真正含义。
从这个认知角度出发,我们目前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情况,显然 与这个精神有所背离。比如,在申报进入当地的非遗名录时,一些专 业文化干部为原生态的非遗资源进行所谓的“包装”,用自己的审美 眼光和技法,改变其原有的形态。这显然是违背“公约”精神的。
“公约”进一步申明,非遗项目是可以随着保有者自主的改变而 改变的。“公约”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定义中的第二点,是这样表 述的:“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 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
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到,非遗是可 以被不断地再创造的,但是,其改变的主体,仍然应为该非遗项目保
有者自身。
“公约”实际上对各方的职责规定得是相当 明确而清晰的,国家
一级的政府该做什么、国际间的合作该做什么等,都是一目了然的。 仔细研读“公约”的细则,一定会为我们的工作带来实际的指导意义。
中国现有四级非遗名录,下位级名录中的非遗项目在申请进入上 位级名录时,需要一个遴选和认定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本身,很容易 形成“上位级名录中的项目比下位级名录中的项目更重要”的认识误 区。
实际上,从“ 公约”精神的角度来认识,任何非遗项目彼此间并
不存在优劣等次的,这在“公约”中也是有十分明晰的立场及其表述 的。在“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层级的非遗名录总共设立了两 项(外加一个名册)。两项名录一个称之 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作名录”,另一个则称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它们 二者之间是无高低上下之分的,更不会形成“优胜”的概念。而这样 的分类原则,正是基于对于人类所有传统文化项目的尊重。也正因为 此,在被列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是不需要“评 选”的,因此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没有人有资格去“评判”其他族 群或个人的非遗项目。当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布名录之前,也 是要通过“评审”工作来确立最终名单的。只是,在这个“评审”工 作中,评委们更多地是考虑文本上的文字性差池,而不会做价值上的 判断。因此,中国四级非遗名录的“评选”制,显然是有着非常独特
之处的,虽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做法存有很大不同,但显然这也 是针对中国地大物博的特殊情况而人为设计的,同时也是在“公约”
认可范围内的。
此外,中国的项目领域也并没有与“公约”完全对应。“公约”列 出的是五大类范畴,而中国则有十大类。“公约”中一个“表演艺术” 类,在中国的保护类别中就进一步裂变成了好几类:音乐、舞蹈、戏 曲、曲艺等,这当然也是“中国特色”。
当然,上述这些差异化处理之处,并不构成我们对“公约”的误 读、曲解乃至背离,这些都只是“公约”在中国落地时需要针对和适 应具体环境而出现的独特之处,实际上这里面更含有内涵深刻的“中 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