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牽牛花--霸淩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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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治教育案例

藍色牽牛花— 霸凌法律篇 作 者/李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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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藍色牽牛花—霸凌法律篇

一、玩 笑 開 過 頭 , 小 心 闖 大 禍 ~ 肢 體 霸 凌 /6 二、言 語 傷 人 , 恐 犯 誹 謗 罪 ~ 言 語 霸 凌 /1 8 三、相互尊重與學習,才是同 學相 處 之 道 ~ 關 係 霸 凌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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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絕霸凌,勇敢揪出校園 小 霸 王 ~ 性 霸 凌 /4 2 五、網路散佈流言,可惡又犯 法 ~ 網 路 霸 凌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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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序 社會急遽的變遷與家庭功能的解構, 衍生出各種社會亂象。加上媒體不當渲 染,暴力與色情充斥,嚴重扭曲孩童的身 心發展與價值觀,導致霸凌事件層出不 窮。霸凌與犯罪,不過是質量的差異,如 果不能亡羊補牢,即時遏止,就會種下犯 罪的禍根。孩子的問題即是社會的問題, 唯有法治教育的落實,導正脫序失衡的現 象,讓善的力量強過霸凌行為,才是最根 本的防治之道。 屏東縣葵花文教協會長期在法治教 育這塊領域默默耕耘,並執行「在地法治 深根專案」,培訓法治教育種子教師,邀 請檢察官、律師及觀護人等與教師們針對 本縣發生的案例進行分析與探討,並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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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個案學生,實施生活知能課程訓練,不 但提升第一線教師的法治知能,更深入社 區,與家長對話,協助高關懷家庭建立健 康的生活觀,為屏東縣法治教育生根擴 葉,展現 新 的 氣 象 。 葵花團隊將在地具體案例以故事繪本 的形式編輯呈現,希望藉由案例的解析引 導孩子理解法律條文,進而培養正確價值 觀。期望藉由此繪本,提供親子實施法治 教育的參考教材,共同營造溫馨和諧無暴 力的友善 家 園 。

屏 東縣 縣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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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開過頭,小心闖大禍〜 肢體霸凌

阿中是位身材嬌小、個性害羞的六 年級學生,同班的小豪特別喜歡對他惡 作劇。某天,小豪又在班上故意羞辱取 笑阿 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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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班導張老師剛好走進教 室,看到小豪又在捉弄阿中,便立 刻制止 , 並 訓 誡 了 小 豪 一 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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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訓誡後的小豪不但沒有反省改 過,反而將不滿的情緒全都怪罪到阿中 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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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時,小豪看到阿中正準備經過 自己的座位,覺得機不可失,就將腳伸 出走道絆倒阿中。沒想到阿中這一摔剛 好撞到桌角,當場血流如注。其他同學 見狀,趕緊送阿中到保健室止血,並通 報老 師 前 來 處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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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加油站】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案例中小 豪故意伸腳絆倒阿中,導致阿中頭破血流,顯然已 經構成 傷 害 罪 。 此外,關於小豪取笑羞辱阿中的行為,則可 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 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萬一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依民法第一八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14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 以,阿中 可 依 相 關 侵權 行 為 損 害 要 求 賠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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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點」】 花 葵


在我們成長的過程,除了學校的課業外,和同 學之間的良好互動,也是在我們踏入社會前所要學 習的重要課題。人與人間的相處貴在相互尊重,不 應該受到貧富、外貌美醜等外在因素而有所差別。 因此,我們千萬不能像案例中的小豪一樣,故意惡 作劇捉 弄 班 上 同 學 , 進 而 闖 下 大 禍 。 其次,當我們遭到同學言語、身體或其他形式 的霸凌行為時,應適度表達心中的不悅,提醒他人 尊重你是需要的。如果對方屢勸不聽,甚至變本加 厲的話,我們應立即尋求老師或家長的協助,以遏 止這些 不 法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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