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之 法律 等 平 攣直 爭取性
觀 面 面 法 立 傾向歧視 民間人權陣線人權委員會小組出版
前言 經過當局多年教育工作,加上近年多宗相關法庭判決,大眾對性傾向平權問題 已有較深入的認識,足以作出理性的判斷,2013 年 1 月平機會發佈的調查亦 顯示有六成市民贊同立法。 早前亦有立法會議員、知名藝人及其他公眾人士相繼公開同志身份,而反對者 亦積極通過不同方式表達意見,同志議題在社會上已引起廣泛討論,政府應抓 緊機會,引導社會對問題進行更深入討論,尋求政策方向。 民政事務局於 1998 年曾發表沒有法律效力的《消除性傾向歧視的僱傭實務 守則》,並於 2005 年就公眾對同性戀態度進行全港性電話調查。在二千多名 受訪者中,有三成認為本港性傾向歧視問題為嚴重或非常嚴重;在較常接觸 同志的受訪者中,數字更上升至四成多,顯示性傾向歧視頗為普遍。 根 據 2010 年 國 外 學 者 對 香 港 職 場 性 傾 向 歧視的研究顯示,有近三成的同性戀者在受訪 前五年內,曾因為性傾向而在工作崗位上受到 歧視,包括解僱、要求離職、不公平待遇、被 拒入職或升遷等,足見單以指引或實務守則等 方法並不見效。平機會在 2013 年 1 月發佈的 調查更顯示,有超過四成受訪巿民認為現時本 港性傾向歧視的情況嚴重。
40% 市民認為 本港性傾向 歧視的 情況嚴重
每個人都有其權利,不容忽視及剝奪。很多人 平機會在 2013 年 1 月發佈的 平等機會意識公眾意見調查 認為既然有權利,則必須要承擔相應義務。假 如目前的情況維持不變,為何要「新增」權利給某些人?我們必須明白,跟種族、 性別和殘疾等個人特質不一樣,不同性傾向的人外表上一般與其他人並無分 別,不易察覺,因此他們被歧視的問題更不容被低估。他們在工作上面對歧視、 在某些教會中被孤立、被社會人士嘲笑、異性戀者可擁有的權利,他們大部份 都沒有,這些都是社會需要面對的問題。
建議設立之性傾向歧視條例重點 性傾向的定義 “性傾向”指異性戀(性方面傾向於異性)、同性戀(性方面傾向於同性)和雙 性戀(性方面同時傾向於同性和異性)。
性傾向歧視條例包括的範疇 僱傭(包括合夥 教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 關係、職工會會籍、 育 ( 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 職業訓練等) 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貨品、服務 及設施的 提供
會社 及體育 活動
性傾向歧視的種類 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是指任 何人如基 於另 一人的性傾向,而給予 他差於其他人的待遇。
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 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 這樣做亦對某一性傾向的人做成不利。
使人受害的歧視
被歸咎的性傾向
若某 人因另一人或 第 三者曾作出或有意作 出、或懷疑其曾或有意 就性傾向歧視提出投 訴、作出法律行動、擔 任證人或協助他人做 以上的工作,因而給予 該人較差的待遇,屬使 人受害的歧視。
無論你是不是某一性傾向,如出現以下情況,亦 受歧視條例保障: - 與你有聯繫的人是該性傾向人士,而你因此 遭受到歧視。有聯繫人士包括共同生活的另 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 有關係; - 你被當作是某一性傾向而受到歧視; - 雖然你現在不是某一性傾向,卻被認為將來 可能是某一性傾向而受到歧視
1980 年 1 月
警官麥樂倫吞槍自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1983 年法律改革委 員會出版《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
1988 年
政府發表《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的諮詢文件。
1990 年 7 月
立法局以 31 票對 13 票通過男男性行為罪行非刑事化。
1994 年 7 月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禁止包括性 傾向共八種歧視行為,然而二讀時以 24 比 31 票被否決,最 終只有其中三項獲通過。
1997 年 6 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修訂,包括性傾向 及年齡歧視,最終以兩票(25 對 27)之微不獲通過。
1998 年 4 月
港府編製《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期望以自我規 管及教育改善性傾向歧視問題。
2004 年 9 月
政府設立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
2005 年 4 月
維護家庭聯盟發起聯署,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2005 年 9 月
上訴庭裁定本港肛交合法年齡的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歧視男同性戀者。
2006 年 7 月
港台《鏗鏘集「同志 ‧ 戀人」》在無線電視翡翠台播出後, 8 月份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收到 20 宗投訴不獲接納,其中一 名投訴人於 12 月向廣管局上訴,廣管局於 2007 年 1 月裁定 兩項投訴內容成立,包括節目偏袒及宣揚同性戀及不適宜在 黃金時間播放,並向香港電台發出「強烈勸喻」。
同志爭取平權的漫漫長路 2007 年 3 月
立法會的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通過動議,認為有關 決定帶性傾向歧視,要求廣管局撤回裁決。廣管局於 11 日 後發表聲明指有關的裁決已在法律層面上「履行完了職責 (functus)」,無權撤回有關裁決。
2008 年 5 月
因著《鏗鏘集「同志‧ 戀人」》節目受訪者之一的小曹向高等 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決定屬於性傾 向歧視而不合理地限制言論自由,下令撤銷其對香港電台的 「強烈勸喻」。法官同時指廣管局錯誤理解法律條文,指廣管 局無權撤回有關裁決的見解是不正確的。廣管局最終於 7 月 宣佈接納法院的判決並不打算上訴。
2008 年 12 月
香港首次舉辦正式的同志遊行,城巴拒租巴士予香港同志遊 行籌委會,聲稱同志影響公司形象。籌委會就事件向政府設 立的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歧視小組投訴,小組回覆「由於沒有 充份資料證明城巴是基於性傾向拒絕有關申請,小組無法再 進一步跟進投訴。」
2009 年 9 月
《家暴條例》修訂將同 性同居伴侶加入受保護 類別。
2012 年 11 月
立法會否決何秀蘭提出 「促請政府開展性傾向 歧視條例公眾諮詢」的 動議。
真實歧視個案 以下是同志在生活上所面對的性傾向歧視個案,反映出現時在沒有性傾向歧視條 例保障的情況下,同志默默承受的不公平及壓迫。
個案一: 教育範疇 一間中學的訓導主任經常為難校內的女同志學生,認 為中性打扮的學生剪短 頭髮是標奇立異,更質疑女同志學生的學習能力比其他人低。另一所中學的 老師以「死基婆」稱呼女同志學生,更要求她們比其他人做更多功課作為 懲罰。此外,某學校的班主任發現一位同志學生的性傾向後,便針對她 及作出無理懲罰,更要求其他同學不要與她接觸。
個案二: 僱傭範疇 一位男同志在某專上教育機構任職課程策劃,原本上司 已決定將他升職,其後他和男朋友在街上拍拖時被校 長迎面碰到。第二天,校長召見他,並以「內部問題」 的原因擱置他的升職。
個案三: 服務提供 一位女同志到某公立醫院就診,護士在得知她的的女同志身份後,表現得十分 害怕,並問她是不是對所有女人也有性幻想,令事主感到十分侮辱。 另一 位女同志到某公立醫院打算做子宮頸抹 片檢 查,男醫生 接見她時,問她 有沒有性 經 驗,她遂回答說只曾經 與 女人有性 經 驗,醫生 即表示這不算是 性經驗。這位女同志表示對身體出現的狀況極為擔心,希望做檢查,醫生 卻堅持女女的並非性行為而拒絕為她檢查。事實上,曾有醫學文獻指出, 女女的性行為亦會引起子宮頸癌的風險。
個案四:租用服務 香港同志遊行的一位成員向城巴公司租用開篷雙層巴士,城巴 的職員表示可以提供有開篷雙層巴士租用服務,當他正式 向城巴遞交由「香港同志遊行籌委會」租用的申請表後, 城巴回覆因為「商業原因」拒絕租出巴士。籌委會連番 追問其「商業原因」是指甚麼,最後得到答覆是「本公司 作出商業決定時,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本公司 之形象。」
立法言論 1995 年至今,立法會曾有三次討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以下是部份發言 議員的撮要及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團體的有關言論。反對的言論混雜似是 而非的謬誤,突顯其對現行歧視法精神一竅不通,妄顧《人權法》保障免受 歧視的原則。
陳志全
人權不是少數服從多數,是要多數尊重少數。 教育和立法不是二元對立,不是你死我亡,不是要二選一,是要 相輔相成,立法亦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環。
梁國雄
孿同直都一樣,人權無分性向。歧視別人是我們的天性,是人 的劣根性之一,這劣根性一經鼓勵便會一發不可收拾,種族歧 視如是,宗教迫害亦如是。我在此告訴各位同志,你們靠這羣 “飯桶(議員)”是沒有用的,必須自己站出來爭取權利。
湯家驊
如果你鬧人阿差、死跛佬係犯法,點解鬧人基唔係。(譚志源) 局長,如果有人鬧你係死基佬,點解唔係犯法? 你要尊重人,便要作出一種尊重人的行為,這與他在宗教、道德、 家庭倫理上有甚麼看法或行為不一致是沒有關係的。
范國威
即使政府真的為“同志平權”進行立法諮詢,甚至訂立性傾向歧視 條例,亦絕對不會造成逆向歧視。《種族歧視條例》在 2008 年 通過後,我們華裔人士在香港地位並沒有因此而下降,反而促 進了非華裔市民融入香港生活。
李慧琼
有些事情不但不能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且立法這個手段本身往 往會製造其他問題。例如大家經常提及的逆向歧視,一旦立法 而導致理性的討論空間收窄,這並非香港人之福。
馮檢基
不立法是否會導致性別歧視,或個別性取向遭到不公平和不合 理的情況?我認為這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如果就同志平權 立法而導致婚姻問題等逆向歧視的情況,這情況已見於外國, 那便會令問題更為複雜。
張宇人
如果將福利給予同志僱員的伴侶,異性戀僱員可能會同樣要求 給予他們的同居伴侶相同的福利。我們擔心這會造成很大漏洞, 員工福利會因而被濫用,未婚員工可能會與普通朋友假扮伴侶, 一起分享福利。
梁美芬
其實很多普通人或許不接受或認同同性戀這種行為符合其道 德標準,他們卻不是律師,他們說話的時候可能只是代表普通 人發表意見,甚至不過是在自己的圈內發表意見,但結果都要訴 諸法庭。
葉國謙
同志團體並沒有理會這個華人傳統的觀念及制度,提出了一些 衝擊家庭及宗教團體信念及信仰的主張。很自然地,他們不為 社會大眾所接受,雙方並產生分歧的看法。然而,這情況卻被同 志團體說成為打壓或歧視他們, 這說法未免太過於理不合。
明光社
立法造成「逆向歧視」,「迫害」不認同同性戀人士;變相肯定 有 HIV/AIDS 高風險的肛交行為,阻礙同性性行為與愛滋病關 係的研究。
恩福堂
恩福聖經學院院長蘇穎智:條例實際是「製造同性戀者成為特 權階級」,不聘用同性戀者會惹官非、家庭和婚姻定義要修改、 愛滋病患者必增、出生率必降。
法律之下,攣直平等 現在大概有 83 個國家和地區有性傾向歧視的法例,包括丹麥、芬蘭、冰島、 希臘、意大利、葡萄牙、保加利亞、以色列,亞洲有尼泊爾、台灣、日本部分城市 及菲律賓等。
英國平等法 2010 (Equality Act 2010) 英國的《平等法 2010》 (Equality Act 2010) 將原有的反 歧 視法案合併, 令新法例的內容較簡單及一致。性傾向與性別、殘疾、種族等都是《平等法 2010》的保障特徵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 之一,使無論是同性戀、異性戀 或雙性戀的人士都受《平等法 2010》保障,不會因其性傾向而遭受歧視。 平等法在多方面對不同人士作出保障。就業方面,所有僱主都必需確保不同 性傾向人士在招聘、升遷、培訓及薪酬福利等方面免受歧視;所有公營及私營 機構提供貨物、服務及設備時,亦必須遵守《平等法 2010》的規定。所有公營 機構都有平權責任 (Equality Duty),處理不同性傾向的僱員及服務使用者所 遇到的不平等情形。
多國同性婚姻立法情況 全球有 13 個國家(全國性)、美國 9 個州與華盛頓特區、巴西 3 個州及墨西哥 首都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另外,數十個國家及美國多個州則正在 進行同性婚姻的政治與法律辯論。在南美洲,烏拉圭國會幾日前也通過同性 婚姻法案,在總統簽署後生效。 美國麻省最高法院於 2003 年作出一項劃時代的裁決,裁定同性婚姻合法。 首席大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力言政府拒絕為同性婚姻進行登記是違反憲法 與人權。她說:「麻省的憲法肯定了所有個人的尊嚴與平等,不容許製造二等 公民……我們的婚姻法規從來不會優待能夠性交生育的夫妻、不會歧視以 其他親密方式建立家庭的成人。婚姻雙方毋須證明他們能夠生育,也不能以
不育理由提出離婚。沒有計 劃生兒育女的人可以結婚, 甚至 終身癱瘓 床的人也 可以成婚。」 2012 年 11 月 法 國 總 統 奧朗德在競選期間承諾 將推動立法,讓同性戀者享有建立婚姻關係和領養兒童的權利。相關法案 已獲得法國內閣批准,並於 2013 年 1 月提交議會審議。如果這項法案獲得議 會通過,法國將成為歐洲第 9 個,全世界第 12 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法國 目前已經允許同性戀者得到法律承認的民事伴侶關係。根據法國《世界報》 公佈的 IFOP 民調公司的最新調查結果,65% 的法國人支持同性婚姻,52% 的法國人支持同性家庭領養兒童。 2013 年 2 月,英國國會下議院投票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允許同性伴侶在 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結婚。經過一天的激烈辯論,國會下議院議員以 175 票 反對、400 票贊成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下一步國會將展開更深入的討論, 然後再交給上議院辯論及表決通過,才能正式成為法例。如果最終獲得通過, 預料將於 2015 年起生效,批准同性戀者以民間或宗教儀式舉行婚禮,並讓 他們享有和異性夫婦同等的法律權利。 2013 年 4 月,紐西蘭國會以 44 票反對、77 票贊成,表決通過同性婚姻合法 化法案,成為全球第 13 個、也是亞太地區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紐西蘭 國會針對 1955 年婚姻法的一項修正案進行三讀。修正案中規定婚姻為兩個 人的結合,不論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並將於 2013 年 8 月生效。 美國羅德島於 2013 年 5 月 2 日成為美國第十個同性 婚姻合法化的州份。 羅德島在這個爭議性議題與新英格蘭地區其他各州採取同樣立場,讓這個 地區成為同性權利的避風港。
人權委員會小組 人權委員會小組成立的目的,是推動 在香港成立有法定權力的人權委員會。 小組主要工作包括舉辦人權工作坊以 增加民間團體對人權的認識,及回應 人權議題。另外,小組並會約見政府官 員,推動在港成立人權委員會。現時小 組正積極促進性傾向歧視等平等機會 立法的發展。
出版 網址 : www.civilhrfront.org 電郵 : civilhumanrightsfront@gmail.com Facebook: www.facebook.com/civilhrfront 電話 : 6971 9771 捐款:恒生銀行 289-539272-003(「香港女同盟會」代收) 出版日期:2013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