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種聖經註釋
羅馬書(下) 加拉太書 總校訂
作者 (Douglas D o u g l a s JJ.. M oo) 穆穆 爾爾( Moo) 作者 譯者 陳志文 語 譯 者 思潘秋松 出版者 美國麥種傳道會 國址麥 出 版 者 美地 :種 1 4傳 23 道 M a會 ple St. 地 址 : 14 S o23 u t h Ma P a sple a d e nSt. a, CA 91030 U . S . A . Pas a de na , CA 910 30 South 電 話 :( 6 2 6 ) 4 4 1 – 5 5 4 3 U.S.A. 傳 真 :( 6 2 6 ) 4 4 1 – 5 5 4 3 電電 話郵: ( 626) 44 1– 554 3 :i n f o @ a k o w . o r g 626) 1–. o554 傳網 真站: w w . a44 kow rg 3 :(w 一a二 年二月 初 版ma il.c om 版次 電二 郵○: kowc m @g kow.org 網版權所有‧ 站 : w ww.a ‧ 請勿翻印 版權所有 版次 二○一四年五月初版 Originally published under the title 字 數 453 千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版權所有 ‧ 請勿翻印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Series) © 1996 by Wm. B. Eerdma ns
Originally publis he d un der the title This translation is published by a rrangement with Wm. B. Eerdma ns. Galatians Chinese Tra nslation Copyright © 2012 by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A K ER NEL OF W HE AT C HR ISTIAN M INIS TR IES ©1423 201Maple 3 bySt., Dou glas J . Moo South Pa sa dena , CA 91030, U.S.A.
This translation is published by arrangement with Baker Academic. 1st Edition: February 2012 Chines e Tra nsla tion Cop yright © 201 4 by ISBN: 1– 9 32 18 4– 56 – 2 A K ERNEL OF W HEAT C HRISTIAN M INISTRIES All142 Rights Reserved. 3 Ma ple St., Printed in Taiwan South Pas a de na , CA 910 30, U.S.A. 1st Edition: Au14 gus t 201 4 18 19 20 年次 刷次 10 9 8 7 6 5 4 3 2 1 12 13 15 16 17 I SBN: 978- 1- 939- 2 5112- 1 ( Tra ditional scr ipt)
封面用圖:Portrait of St. Paul, by Pompeo Batoni (1708-87)
978- 1-美9391-會6持( Simplifie cript) 國 麥2 種519 傳道 有 本 書 全 球d繁s體 字與簡體字中文版權 All Right s Rese rv ed Printe d in Ta iwa n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年 次 刷 次 10 9 8 7 6 5 4 3 2 1 封 面 用 圖 : Two Old Men Disputing, circa 1628, by 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 美國麥種傳道會持有本書全球正體字與簡體字中文版權
本書的翻譯、編輯、與第一刷的印刷費 承蒙下列團體或個人奉獻支持 謹此致謝
Telson Foun dation 雅歌基金會 麥種聖經註釋之友
j 「 我 們 行善 不 可喪 志 。 若 不 灰 心, 到 了 時 候, 就 要收 成 。 」
目錄
麥 種 聖經 註 釋總 序 ............................................................... 9 原 系 列 前 言 ......................................................................... 13 作 者 序 ................................................................................ 15 給 讀 者的 建 議 ..................................................................... 17 音 譯 符號 ............................................................................ 19 地 圖 ................................................................................... 20 主 要 縮寫 表 ......................................................................... 21 導 論 ................................................................................... 29 一 、 作 者 ......................................................................... 31 二 、 時 機 ......................................................................... 32 三 、 書 信 的 收 信 人 .......................................................... 32 四 、 致 信 原 因 和 目 的 ...................................................... 57 五 、 神 學 主 題 ................................................................. 74 六 、 文 體 和 修 辭 立 場 .................................................... 121 分 析 ................................................................................. 125
經 文 與註 釋 ....................................................................... 129 壹 、 引言 : 十字 架和 新 時代 ( 一 1~ ~ 10) ) ................... 131 一 、 前 言 ( 一 1~ 5) ................................................ 134 二 、 責 備 : 致 信 原 因 ( 一 6~ 10) ........................... 148
貳 、 福音 的 真理 ( 一 11~ ~ 二 21) ) ............................... 169 一、保羅如何領受福音並為之辯護:保羅與「教會 柱 石 」( 一 11~ 二 14) ........................................ 172 1. 論 題 : 保 羅 所 傳 的 福 音 是 藉 著 耶 穌 基 督 的 啟 示 來 的 ( 一 11~ 12) ........................................... 176 2. 闡 述 和 證 明 : 保 羅 所 傳 的 福 音 與 「 教 會 柱 石 」 ( 一 13~ 二 14) .............................................. 183 A. 悔 改 歸 正 和 早 期 旅 程 ( 一 13~ 17) ............... 185 B. 第 一 次 上 耶 路 撒 冷 與 進 一 步 旅 行 ( 一 18~ 24) ...................................................................... 200 「 教 會 柱 石 」證 實 保 羅 所 傳 C. 第 二 次 上 耶 路 撒 冷: 的 福 音 ( 二 1~ 10) ....................................... 216 D. 安 提 阿 事 件 : 保 羅 為 福 音 辯 護 ( 二 11~ 14) . 250
二 、 定 義 福 音 的 真 理 ( 二 15~ 21) ......................... 267 叁 、 為福 音 辯護 ( 三 1~ ~ 五 12) ) ................................. 305 一 、 責 備 和 提 醒 : 信 心 、 聖 靈 和 義 ( 三 1~ 6) ...... 311 二、論述:亞伯拉罕的兒女是藉著信心進到基督裡 ( 三 7~ 四 7) ..................................................... 330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14) ...................... 334 2. 救 恩 歷 史 中 的 律 法 ( 三 15~ 25) .................... 382
3. 神 在 基 督 裡 的 眾 子 ( 三 26~ 29) .................... 418 4. 從 奴 僕 到 神 的 眾 子 ( 四 1~ 7) ........................ 432 三 、 呼 籲 ( 四 8~ 31) ............................................. 456 1. 回 顧 過 去 : 加 拉 太 人 為 奴 的 狀 態 ( 四 8~ 11 ) 457 2. 回 顧 過 去 : 保 羅 與 加 拉 太 人 ( 四 12~ 20) ..... 465 3. 觀 看 現 在 : 蒙 應 許 的 兒 女 ( 四 21~ 31) ......... 483 四 、 勸 勉 和 警 告 : 信 心 、 聖 靈 和 義 ( 五 1~ 12) .... 518 1. 稱 義 是 藉 著 信 , 不 是 藉 著 律 法 ( 五 1~ 6) ..... 520 2. 抵 擋 攪 擾 者 ( 五 7~ 12) .................................. 541 肆 、 合乎 福 音的 生活 ( 五 13~ ~ 六 10) ) ........................ 553 一 、 新 生 命 的 基 本 樣 式 : 憑 愛 心 彼 此 服 事 ( 五 13~ 15) ...................................................................... 559 二 、 建 立 新 生 命 : 靠 聖 靈 行 事 ( 五 16~ 24) .......... 573 三 、 新 生 命 的 某 些 具 體 特 徵 ( 五 25~ 六 6) .......... 601 四 、 活 出 新 生 命 的 迫 切 性 ( 六 7~ 10) ................... 622 伍 、 結語 : 十字 架和 新 創造 ( 六 11~ ~ 18) ) ................. 633 參 考 書目 精 選 ................................................................... 661
麥種聖經註釋總序 美 國 麥 種 傳 道 會 秉 承 從 神 領 受 的 恩 賜 與 託 付 ,經過 多 年 的 禱 告 、 摸 索、 尋 求, 決 定 出版 「 麥種 聖 經註 釋 」 ( A Kernel of Wheat Biblical Commentary,簡 稱 KWBC) 。這 一 系 列 的註 釋 書 不同 於 華 人教會歷年出版的任何系列。它不排除華人作者的創作,但絕大 多數是翻譯西方學者的著作,卻不是將西方世界的某一套註釋書 全盤翻譯過來,而是選取堅信聖經無誤之福音派立場、有一定學 術水準的註釋書,彙整為一整套符合二十一世紀全球華人教會與 基督徒需要的一流註釋書。這些作品來自「新國際新舊約聖經註 釋」 (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 Old Testament, 簡 稱 NICNT、 NICOT) 系 列 、 「 柱 石 新 約 聖 經 註釋 」 (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簡 稱 PNTC)系 列、 「 貝克 新 約 聖經 註 釋 」 (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 簡 稱 BECNT ) 系 列 、「 貝 克 舊 約 聖 經 智 慧 書 與 詩 篇 註 釋 」( Baker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Wisdom and Psalms , 簡 稱 BCOTWP)系 列、 「 亞 波羅 舊 約聖 經 註釋 」 (Apollos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簡 稱 AOTC) 系 列 、 修 訂 版 的 「 解 經 者 聖 經 註 釋 」 ( Expositor ’s Bible Commentary, 簡 稱 EBC) 系 列 等 。 這幾 套 在 西方世界中都擁有廣大的讀者群,包括學者、牧者、神父、猶太 拉比以及其他認真的聖經學習者。成千上萬不同宗派、許多國家 的讀者在他們的講道、教導以及研究中不斷使用這些系列的書 籍。他們熱情地歡迎每一本新書卷的出版,也熱切地等候它們最 終 能 由 不斷 出 現的 書 卷 轉變 為 「整 套 」的 註 釋書。 本 系 列 的 各 書 卷 目 標 首 先 是 要 清 楚 說 明 聖 經 現有的 經 文 。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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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些註釋書的學者與最重要的當代爭議互動,卻避免深陷於不 當 的 專 業 細 節 中 。 無 論 是 在 聖 經 經 文 本 身, 還 是 在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上 , 每 位 作 者 都 表 現 出 專 業 水 準, 每 本 註 釋 書 都 體 現 了 作 者 廣 泛 的 閱 讀 、 以 及 仔 細 而 成 熟 的 思 考。 整 體 來 說, 本 系 列 的 精 神 在 於 它的博採眾長,每位作者都從各種有幫助的來源搜集釋經的洞 見 , 並 將 這 些 洞 見 融 合 到 自 己 對 聖 經 書 卷 的 解 釋 中。 本 系 列 使 用 了 聖 經 學 術 界 最 近 的 創 新 方 法 , 例 如 , 正 典 鑑 別 法 ( canon criticism), 所 謂 的 「 新 文 學 鑑 別法 」( new literary criticism), 還 有 讀 者 反應 理 論( reader–response theories) ,並 且對 不 同 性別 和 種 族 的 讀 者抱 持 敏感 度。 「麥 種聖 經 註釋 」的 各 書卷也 希 望 在論 調 上 達到和平共處的目的,以公平的眼光總結並評論有影響力的觀 點 , 與 此 同 時 也 捍 衛 自 己 的 觀 點。 本 系 列 的 作 者 包 括 來 自 不 同 基 督 教 信 仰 團 體 的 男 女 學 者。 各 位 作 者 的 背 景 差 異 、 以 及 他 們 使 用 各 種 相 關 方 法 論 的 自 由, 給 整 個 系 列 帶 來 了 精 彩 而 又 豐 富 的 多 樣 性 。 他 們 的 理 想 是 結 合 嚴 謹 的 解 經 與 闡 述, 同 時 留 意 聖 經 神 學 與 聖 經 在 當代 的 適切 性 , 卻不 將 註釋 書 與講 章 混為一 談。 然 而 , 真 正 使 這 一 系 列 與 眾 不 同 的 是 , 它 從 福音主 義 這 一 解 經 傳 統 的 內 部 發 聲。 福 音 主 義 是 更 正 教 內 部 跨 越 傳 統 宗 派 界 限 的 一個非正式運動。它的中心與精神在於堅信聖經是神默示的話 語,藉 著 受 聖 靈感 動 的人 手 寫出,是 絕 對 沒有 謬誤 的。通 過 聖 經, 神 呼 喚 人 類 去 享 受 與 其 創 造 主 和 救 主 之 間 充 滿 愛 的 個 人 關 係。 依 照 這 一 傳統, 「麥 種 聖經 註 釋」的各 書 卷並 不 將聖經 當 作 只是 人 為 創作的古代文學作品。它們不是對古代羊皮卷進行文學解剖,而 是 以 嚴 謹、 恭 敬 的 態 度 來 斟 酌 這 些 絕 妙 的 人 類 著 作, 而 永 活 的 神 正 是 藉 著這 些 著作 說 出 祂全 能 的話 語。 「麥種 聖 經註 釋 」小 心 翼翼 地 以 對 聖 經 文 本 謙 卑 的 尊 敬 、 景 仰 、 甚 至 深 厚 感 情 , 來 平 衡「 鑑 別 學 」( 即 使 用 標 準 的 鑑 別 方 法 論)。 作 為 福 音 派 的 一 套 註 釋 書 系 列 , 它 特 別 注 意 文 本 的 文 學 特 徵、 神 學 主 題、 及 其 對 今 天 信 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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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的 影 響。 這 個 進 路 的 基 本 理 由 是: 「 客 觀 學 術」 ( 一 個 空洞的 幻 想) 的 憧 憬 其 實可 能 是褻 瀆 神 的。神 站在 我 們之 上 ,我們不 是 居 於審 判 祂 的地位。當神藉著祂的話向我們說話,那些自稱認識祂的人必須 以 合 宜 的 方 式 回 應, 而 那 肯 定 不 同 於 學 者 所 反 映 出 的 獨 立 自 主 和 冷眼旁觀的姿態。然而,這並非鬼鬼祟祟地訴諸於不受控制的主 觀感受。這個系列的作者們期望對於經文抱持公平的開放態度, 那 才 是 最佳 的 「客 觀 性」 。 總 之, 「麥種 聖 經註 釋 」希望 能 夠對 所 有想 通 過新 舊 約 聖 經 , 來重新聆聽神聲音的敬虔信徒有所幫助。神賜給我們兩樣令人稱 奇 的 禮 物—經文 本 身,以 及仰 望 聖靈 光 照、用敏銳 思 想 解釋 經 文 信 息 的 學 者; 帶 著 對 這 兩 樣 禮 物 的 感 恩 之 心, 我 們 歡 迎 所 有 的 讀 者 來 享 受這 一 系列 書 籍 的碩 果 。 如果聖經的經文是神的話,我們就應當以敬畏的態度來回 應 , 就 是 神 聖 的 畏 懼 、 喜 樂 、 探 求 的 順 服。 這 些 價 值 觀 應 當 反 映 在 基 督 徒的 寫 作方 式 上。抱 持著 這 些價 值 觀, 「麥種 聖 經 註釋 」系 列 不 單 會 受 到 牧 者、 教 師 、 與 學 生 的 熱 烈 歡 迎, 一 般 讀 者 也 會 同 樣 歡 迎 它們 。 榮 耀 唯 獨歸 神 !
潘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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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列前言 本 書 原 屬「 貝 克 新 約 聖 經 註 釋」 , 該 系 列 的 首 要 目 標 是 , 在 成 熟 的 福 音 派 思 想 架 構 內, 提 供 既 有學 術 深 度、 又 具 可 讀 性 , 既 注 重 解 經 細 節、 又 敏 感 於整 體 經 文 , 既 關 注 鑑 別 學 問 題 、 又 具 神 學 意 識 的 註 釋 。 我 們 希望 藉 此 吸 引 不 同 的 讀 者 群 , 從 尋 求獨 立 深 入 研 究 經 文 的 學 者, 到 渴 望得 到 堅 實可 靠 又 易 於 理 解 之 解 經 的 熱 心 的 平 信徒 。 儘 管 如 此, 本 系 列 主 要 是 針 對 牧 師 和 其 他 將 聖 經 作 為 神 唯 一 默 示 的 道 傳 講解 釋 的 人。 這 個 因 素 直 接 影 響到 「 貝 克 新 約 聖 經 註 釋 」 系 列的 特 點 。 比 如 , 認 真 嚴 肅 的 解 經 家 無 法 僅 從 表 面 處 理 經 文 , 以 迴 避難 題 , 但 他 們 關 心 的 也 不 是 百 科 全 書 式 的 註 釋 , 希 圖 涉 及 所 有 可 能 引 發的 問 題 。 因 此 , 我 們 的 宗 旨 是 聚 焦 在 那 些 直 接 影 響 經 文 意 思 的 問 題 上( 不 過 我 們 會 在 〈 附 加 註 解 〉 中 選 擇 性 地 處 理 一 些專 業 細節) 。 同 樣 地 , 解 經 家 也 要 特 別 避 免只 針 對 解 經 問 題 本 身, 也 就 是 說 , 對 解 經問 題 的 考 慮, 抽 離 了 整 個 論 述 的 要 點 。 這 ( 由 作 者 個 人決定)可能包括放棄一節一節查考經文的進路,而採用以段落 為 主 要 的 思 想 單 元的 解 經 。 但 無 論 何 種 情 況 , 註 釋 都 要 注 重 論 述 的 發 展 , 闡 明 每段 經 文 與其 前 後 段 落 的 關 係 , 以 便 盡 可 能明 確 它 在 上 下 文中 的 功用 。 此 外 , 我 們 相 信, 一 本 負 責 任 的 註 釋書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學 術 界 最新的研究進展,不管它出自哪裡。要在保守的神學傳統背景下 嘗 試 這 樣做,自然 會 面臨 某 些挑 戰。而 以 往的 結果 不 都 值得 稱 道。 有 時 候 , 福 音 派使 用 鑑 別 性 的 學 術 研 究, 似 乎 不 是 為 了 進 行真 正 的 互 動 , 而 只 是 為 了 拒 絕 互 動。 其 他 時 候, 互 動 不 知 不 覺 地變 成 了 同 化 , 神 學 差 異不 是 被 忽 略 , 就 是 被 掩 蓋 , 結 果 , 最 終 的 作 品 與 另 一 部從 完 全不 同 的 切入 點 開始 的 作品 沒 有甚麼 區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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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列前言
本 系 列 的 作 者 試 圖 避 免 這 些 缺 陷 。 一 方 面, 他 們 認 為 傳 統 的 觀 點 並 非神 聖 不可 侵 犯。顯 然,他 們致 力 於公允地 對 待 聖經 經 文, 無 論 經 文 是 否 支 持 傳 統 觀 點。 另 一 方 面, 假 如 傳 統 觀 點 有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他 們 也 不 會 因 為 流 行 的 理 論, 而 輕 易 摒 棄一 個 存 在 已 久 的 觀 點。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 作 者 都 共 同 相 信 聖 經 是 可 靠 的 , 在 本 質 上 是 統一 的。他 們也 認 為:歷代 基 督教 教 義的表 述 —譬 如,大 公 信 經 和 源 自 十 六 世 紀 宗 教 改 革 的 眾 多 文 獻 —是 因 為 對 聖 經 正 統 的 解 讀而 產 生 的, 因 而 這 些 表 述 為 進 一 步 解 釋 聖 經 提 供 了 一 個 正 確 的 架 構。 毫 無 疑 問, 這 樣 的 起 點有 時 會 導 致 將 外 來 的 意 思 強 加 給 經 文, 但 我 們認 為 , 未 必 都 是 如 此 , 並 且 那 些 聲 稱 不 帶 任 何 偏 見 處 理經 文 的作 者 , 不見 得 就能 避 免這 種 危險。 因 此,在 我 們看 來,神 學假 設—無 論如 何,解經家沒 有 不帶 神 學 假 設的—並 不 是解 釋 聖經 的 障 礙。反之,一個希 望 在神 學 真 空裡認識使徒保羅的解經家,也可能輕易在詮釋亞里斯多德 ( Aristotle)時 不 考 慮其 整 部作 品 的 哲學 架 構,或不 訴 諸 於後 世 的 哲 學 範 疇 —那 些 哲 學 範 疇 使 我 們 有 可 能 將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思 想 置 於 有 意 義 的 處 境 中。 但 我 們也 必 須 強 調 , 撰 寫 本 系 列 的 作 者 都來 自 各 種 不 同 的 神 學 傳 統, 在 正 確 實 現這 些 總 原 則 的 問 題 上, 他 們 不 都 有 完 全 相 同 的 觀 點 。 說 到 底, 真 正 重 要 的是 , 這 個 系 列 是 否 做 到 了 向當 代 讀者 準 確 清晰地 說明 原 文的 意 義。 每 個 段 落 引 言 部 份 幫 助 讀 者了 解 每 段 經 文 討 論過 程 中 的 重 要 環節。作者的經文翻譯在相關字詞或片語前後使用半括號,來標 示 希 臘 文文 本 的異 文( 比如, ¢我 們的 父 神 和主 †),以 此 提醒讀 者 轉 到 每 個 解 經 單 元 最 後 的 〈 附 加 註 解〉 , 查 看 關 於文 本 問 題 的 討 論 。 文 獻引 證 的 方 法 使 用 作 者 —日 期, 基 本 的 引 用依 次 包 括 作 者 的 姓 、 年份 以 及頁 碼, 比如 :Fitzmyer 1992: 58。 對 於 這個 系 統, 唯 一 的 例 外 是 一 些 眾 所 周 知 的 工 具 書 ( 例 如 : BDAG, LSJ, TDNT) 。 關 於 詳 細 的 出版資 訊, 可 見於 每 卷 書的最 後 。 饒柏 ‧ 亞伯 勒(Robert W. Yarbrough) 饒 柏 ‧ 史田 ( Robert H. 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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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非 常 感 謝貝 克 出 版 社和 「 貝 克 新 約 聖 經 註 釋 」 系 列 的 編 輯們 給 予 我 這 個 機 會 , 撰 寫 加 拉 太 書的 註 釋 。 研 究 一 卷 新 約 聖 經 的 希 臘 文 文 本, ( 經 過 與 許 多 其 他 學 者 的 討 論 後 ) 對 其 意 義做 出 自 己 的 決 定 , 然 後 將 這 些 決 定 寫 成英 文 的 作 品, 以 此 做 到 與 讀 者 的 交 流( 深願 如 此!)—所 有 這一 切 都 是我 生 活的樂趣 所 在。筆 者在 研 究 加 拉 太 書 的 這 幾 年, 獲 益 匪 淺 ; 這 項 研 究 所 帶 來 的 結 果 是 , 我 相 信,我 的 思考 —因 此,還 有我 的 生 活—更加 符 合基督 和 祂 的旨意。 在 本 註 釋 完 成 的 過 程 中, 筆 者 得 到 了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惠 頓 學 院 ( Wheaton College) 及 更 廣 泛 的 學 術團 體 中的同 事 和 學生, 對 我 理 解 這 封 書 信 有 著 極 大的 影 響 。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 有 四 位 博 士 生 提 供 了 特 別 的 協 助, 每 一 位 都與 我 一 同 完 成 了 側 重 在 加 拉 太 書 某 個 方 面 的論 文,他 們分 別 是:哈 蒙( Matt Harmon)、李 志 秋、布 魯 諾( Chris Bruno)和 歐 德 倫( Dane Ortlund)。另 外 三 位學 生威 廉 斯(Keith Williams)、基 布(Mike Kibbe)和 凱 博(Paul Cable) 也 幫 了 不 少 忙 , 他 們 幫 助 收 集 參 考 書 目、 校 閱 及 編 排 格 式 。 我 很 榮 幸 能 在這 樣 一 個 讓 學 生 與 教 師 一 同 參 與 學 術 項 目 研 究 的 機 構 教 學。 貝 克 的 員 工 和 本 系 列 的 編 輯 —也 是 我 的 朋 友 兼 前 同 事 亞 伯 勒 —細緻 的 編輯 工 作,大 大提 高 了這 本 註釋 書的 素 質。我 也 很感 謝 出 版 商 和 編 輯 在 起 初 的 截 止 日 之 後, 又 耐 心 等 待了 很 久 , 以 致 我 能 夠 完滿 地 完成 這 項 工作(延 期,主 要是 因 為我 參 與 2011 年 發 行 的 《 新 國 際 版》 更 新 版 的 大 量 工 作, 這 項 工 作 雖 出 人 意 料 , 卻 令 人 很 愉快 ) 。 我 一 如 既 往 地 特 別 感 謝 我 的 孩 子 們、 他 們 的 配 偶 以 及 我 的 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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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子 珍 妮( Jenny),他 們 在 許 多 方 面給 了 我大 力 支持。尤 其 是 我的 妻 子 , 她 不 僅 善 解 人 意, 而 且 是 一 位 真 正 的「 同 工 」 。 在 讀 完 我 整 個 手 稿之 後 , 她 注 意 到其 中 許 多 打 字 錯 誤 和 文 法 錯 誤 , 並 且 為 本 書 的 改進 提 供了富 有 洞見 的 建議。 我將 本 書獻給 我 的 妻子。
穆 爾 ( Doug Moo) 201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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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讀者的建議 本 書 的 系 列 前 言 說 明 了這 本註 釋 的 許 多 形 式 特色 。 在 此 , 我 想 再 對 這卷 書 的一 些 特 點做 點 補充 。 第 一 , 在 眾 多 的 加 拉 太 書 註 釋中 , 我 通 常只 選 擇 其 中 九 本 引 用 。 若 我 在 論 述 經 文 的 含 義 時, 插 入 一 長 串 註 釋 清 單 , 這 會 使 我 難以跟進自己的表述。此外,大量引用註釋,通常不見得有用, 因 為 它 們 中 間 有 許 多 重 複 的 內 容。 因 此 , 我 通 常 只 引 用 一 小部 分 的 註 釋。我 選 擇這 些 註釋,是 因 為 它們 的 解經 總體 而 言 比較 出 眾, 並且/或者它們體現了對書信的獨到見解。這些註釋的作者分別 是 : 賴 福特 (J. B. Lightfoot) 、 柏 頓( Ernest de Witt Burton) 、 貝 茨(Hans Dieter Betz)、布 魯 斯(F. F. Bruce)、慕 斯 納( Franz Mussner) 、朗 格聶 克(Richard Longenecker) 、鄧 恩( James Dunn)、 馬 庭(Louis Martyn)及 狄 波 爾( Martinus de Boer)。當 然,有時 我 也 會 包 括 其 他 一 些 註 釋, 假 如 它 們 正 好 表 達 了 這 九 本 註 釋 沒 有 的 觀 點 ,或 者 我認 為 拓 寬讀 者 對某 個 特定 議 題的看 法 很 重要 。 第 二 , 讀 者 很 快 就 會 發 現 , 我 始 終參 考 英 文 的 翻 譯 , 來 闡 述 解 經 觀 點。 我 之 所 以 這 樣 做, 不 僅 因 為 我 本 人 就 是 一 位 譯 者 ( 雖 然 我 相 信這 是 一 方 面原 因 ! ) , 也 因 為 翻 譯 是 解 經 傳 統 的 重 要 體 現 。 譯 文 是 許 多 學 者 共同 努 力 的 結 果, 因 此 , 它 們 對 學 術 界 眼 花 繚亂的各種解經觀點進行了有效的過濾。它們也(通常)以通俗 的 英 文 體 現 出 詮 釋 希 臘 文 文 本 的 各 種 觀 點。 這 樣 , 牧 師 或 教 師 能 夠 用 這 些譯 文 表 達他 對 希 臘 文 文 本 的 一 個 特 定 的 理 解 , 也 能 夠 將 一 個 特 定 的 翻 譯 推 薦 給 聽 的 人, 作 為 支 持 他 所 主 張 之 觀 點 半 正 式 的依據。 第 三,每 一 個「 註 釋」部份開 頭的 譯 文,都是 我 自己 的 翻 譯 。 這 些 翻 譯試 圖 用 英 文 儘 可 能 反 映 出 希 臘 文 本 身 的 形 式。 ( 當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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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讀者的建議
英 文 翻 譯不 可 能 完 全、 甚 至 不 可 能 顯 著 地重 現 希 臘 文 的 形 式 。 ) 因 此 , 這 些 譯 文遠 談 不 上 是 希 臘 文 的 優 美 翻 譯 ; 筆 者 如 此 翻 譯 , 目的僅在於為註釋希臘文文本提供一個英語基礎。除非另外註明 譯本,不然本註釋書中其他經文的翻譯都來自《新國際版》 (2011) , 中 文 版 則 根 據《 和 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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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譯符號 希臘文
希伯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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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妃波里 撒 摩 特 喇 阿波羅尼亞 特羅亞 亞朔
腓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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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撒羅尼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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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西
亞
20 大 該亞
義
愛 琴 海
敘
利
大馬士革
安提阿
亞
Introduction
導論
約翰福音: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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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
一、作者 加 拉 太 書的 作 者自 稱 為「 使 徒保 羅」(《 呂 振中譯 本 》、《新 漢 語 譯 本》 ; 《 和 合 本 》 , 「 作 使 徒 的 保 羅」 ; 一 1) , 這 封 書 信 到 處 是 確 鑿 的 個 人 指 稱 。 通 過 敘 述 自 己 的悔 改 歸 正 / 蒙 召 、 早 年 與 耶 路撒 冷 使徒 的 關 係( 一 11~ 二 10),保 羅為 自 己 獨立 的 使 徒 職 分 辯 護。 他 描 述 了 自 己 在 安 提 阿一 次 為 難 的 對 抗 , 他 當 面 責 備 彼 得 (和 巴 拿巴 ;二 11~ 14) 。 保 羅 提 醒 他 的讀 者, 他之 前 去 他 們 那 裡的 事 奉( 四 12~20) 。 他 以 自 己的 態 度和 決定 為例 , 要 加 拉 太 人效 法(二 18~ 21,五 11,六 14;或 許,還 有 一 13~16)。 他 也 以 充 滿 個 人 感 情 的 呼 籲, 試 圖 感 動 讀 者 再 次 擁 抱 他 起 初 傳 給 他 們 的 福音 ( 一 6~ 10, 三 1, 四 11, 五 2~3, 六 17) 。 只 有 哥 林 多 後 書和 教 牧書 信,能 夠 在個 人 指稱 的 程度 上與 加 拉 太書 媲 美。 從 早 期 教 會 開 始 , 一 直 都 承 認保 羅 是 加 拉 太 書 的 作 者 , 這 一 點 從 未 遇到 嚴 重的 挑 戰。只 有在 作 者身 份 的細 節方 面,有些 爭 議。 在 六 章 11 節,保 羅 說,「請 看 我 親手 寫 給你 們 的字,是 何 等 的 大 呢 ! 」這 個 宣告 可 能只 適 用 於六 章 11 節 及 其 後 面的 內 容,而 不適 用 於 整 封 書 信 ( 關 於 這 個 議 題 , 以 及 保 羅 為 甚 麼 會 說 這 話, 見 本 書 的 註 釋 部 份) 。 一 個 自 然 的 、 但 並 不 必 然 的 推 論 是 , 有 其 他 人 代保羅「寫下」了書信的其餘部份。根據一般的古代文本證據和 保 羅 本 人 的陳 述 ( 羅十 六 22) , 我 們 知 道 , 他常 常—事 實 上 , 或 許 他 總是—請 古 代世 界 所謂 的「 聽寫 員」( amaneunsis)完 成 他 書 信 實際 的 撰寫 工 作 (R. Longenecker 1983; Richards 1991) 。 就 寫 作 的參 與 度 而 言 , 聽 寫 員 被 賦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自 由。 如 果 聽 寫 員 是 作 者 信 任 的 密 友 , 他 可 能 會 根 據 真 正 的「 作 者 」 提 供 的內 容 綱 要 —綱 要 的詳 盡 程度 不 一—負責 書 信大 部 份的 實 際 措辭(很 多 解 經 家 認 為 , 這 種 情 況 可 以 解 釋 保 羅不 同 的 書 信 之 間 存 在 詞 彙 文 風 差 異的 理 由; 例 如 ,見 Carson and Moo 2005: 334-35=卡 森 、 穆 爾 2007: 312)。即 使 保 羅 請聽寫 員 代筆 寫 下大部 份 的 加拉 太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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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 有 這 可 能) , 這 封 書 信 強 烈 的 個 人 色 彩, 支 持 它 更 接 近 逐 字 口 授 的 情 況。
二、時機 從 加 拉 太 書的 正 文 開 頭 可 清 楚 地 看 到, 保 羅 在 這 封 書 信 中 所 針 對 的 基 本 情 境 。 保 羅 省 略 了 為 加 拉 太 人感 恩 的 部 份 , 直 接 責 備 他 們 與 「 別 的 福 音 」 關 係 親 密( 一 6~10) 。 這 個 冒 牌 福 音 是 假 教 師 宣 揚 的, 這 些 假 教 師 「 攪 擾 」 外 邦 的 加 拉 太 信 徒( 一 7, 五 10) , 堅 持 外 邦 信 徒 除 了 相 信 基 督 , 還 要 遵 守 割 禮 和 摩 西 律 法 的 其 他 要 素( 特 別是 五 2~ 4) 。 保 羅 分 三步 回 應這個 挑 戰 。首 先 , 保 羅 以 自 己 的 親 身 經 歷 闡 述 「 福 音 的 真 理」 ( 二 5、 14) 與 摩 西 律 法(一 11~ 二 21)之 間 的 關 係,尤 其著 重 在自己 與 耶 路撒 冷 使 徒 的 關 係上( 一 17~ 二 14)。其 次,保 羅 借 用 加拉 太 人 自己 的 經 驗,特 別是 聖 經,表 明他 們 是因 信 稱 義,成 為亞 伯拉 罕的「後 裔 」, 不 在 乎 遵行 妥 拉( 即「律 法」;三 1~ 五 12)。第 三,保 羅 指 出, 這 同 一 個 信 心 和 神 的 靈 的 工 作, 確 保 了 他 們 有 討 神 喜 悅 的 行 為 , 與 妥 拉 無關 ( 五 13~ 六 18) 。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關 於 促 使 保 羅 寫 信 給 加 拉 太 人 的 一 般 情 況, 不 存 在 爭 議。 但 具 體 細 節 不 太 明 確。 誰 是 「 攪 擾 」 加 拉 太 人、 傳 揚 不 同 的 福 音 的 人 ? 加 拉太 人 又是 誰 ? 我們 將 首先 談 論第 二 個問題 。 加 拉 太 書 的收 信 人 是 新 約 聖 經 導 論 最 廣 為 人 知、 又 最 棘 手的 問 題 之 一。 誠 然 , 真 正 重 要 的 , 不 是 收 信 人本 身 的 問 題 , 而 是 與 之 相 關 的 問 題 , 即 這 封 書 信 的 寫 作 日 期。 後 面 這 個 問 題 將 會 引 發 一 連 串 的 重 要 議 題 , 從 加 拉 太 書 某 些 特 定 經 文 的 含 義, 到 保 羅 神 學 的 發 展 和 形 成 、 使 徒 行 傳 的 歷 史 真 實 性, 以 及 早 期 基 督 教 的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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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史進程。1 為甚麼在這個議題上會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原因很簡 單 , 因 為 保 羅 致 信的 這 群 基 督 徒 , 他 們 所 在 的 位 置 並 不 明 確, 新 約 聖 經 也沒 有 其他 經 文 能夠 解 決這 個 問題。 保 羅 的 這封 書 信是 寫 給「加 拉 太的 各 教 會」 (tai'" ejkklhsivai" th'" Galativa", tais ekkl siais t s Galatias; 一 2) ; 三 章 1 節 也 提 到, 「 無 知 的加 拉 太人 哪 」 (wj ajnovhtoi Galavtai, ano toi Galatai) 。 這 是 唯 一 一 封 書 信, 保 羅 明 確寫 給 一 個 特 定 地 區 的 一 些 教 會 ( 雖 然他在其他幾封書信中提到一般的信徒,可能暗示了不只一群會 眾 〔 羅 一 7 比 較 可 能; 弗 一 1 也 有 可 能; 腓 一 1 和 西 一 2, 不 太 可 能 〕 ) 。 Galatai( Galatai) 這 個 名 字 最 初 是 指 一 群 來 自 高 盧 的 凱 爾 特 人, 他 們 在 主 前 第 三 世 紀 移 居 到 小 亞 細 亞 中 部 的 安 納 托 利 亞( Anatolia)。(除 了 Galativa"〔Galatias〕這 個 名 字,這 些人 也 被 稱 為 Kelv toi〔Keltoi〕 或 Kelv tai〔Keltai〕 ; 在 拉 丁 文 中, 就 是 Celtae、Galli 或 Galatae;例 如,見:約 瑟 夫, 《猶 太古 史》 ( Josephus Ant.) 17.344; 《 猶 太 戰 記》 (J.W.) 4.547, 634; 7.88。 ) 因 這 個 民 族 在 該 地 區 佔 主 導 地 位, 所 以 羅 馬 人 在 主 前 一 世 紀 將 小 亞 細 亞 中 南 部 的一 個 行省 命 名 為「 加拉 太」。這 樣,在 保羅 所 處 的 時 代 , 「加 拉太」既可 以 指民 族 的地 理 區域,也 可 以指 行政 的 地 理區域。2
1. 兩 種 選 擇 這 封 書 信的 寫 成 不 可 能 早 於保 羅 初 次 造 訪 書 信 所 涉 及 的 這 些 城 市 , 他 至 少曾 去 那 裡 一 次。 倘 若 如 我 們 所 認 為 的 , 使 徒 行 傳 提 供了關於保羅宣教旅程的可靠資訊(儘管這些資訊顯然並不全
1
海 易 ( Hay 2000: 191) 稱 , 收 信 人 / 寫 作 日 期 的 問 題 「 對 於 詮 釋 保 羅 書 信,幾 乎 完 全 無 關 緊 要 」( 亦 見 Brown 1997:474)。這 種 說 法 ,只 適用於整封書信的基本要點。許多經文的具體意思受這個問題影響; 它對於我們了解保羅的生命和事 奉的進程,以及保羅 神學的發展,意 義 深 遠 ( 見 Silva 2001: 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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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l 1993 相 當 詳 盡 地 討 論 了 加 拉 太 的 歷 史 ; 亦 參 K. Strobel, New Pauly 5:648–51; R. K. Sherk and S. Mitchell, ANRW 7/2:954–1081。 33
導論
面 ) , 那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加 拉 太 書提 到的 具 體 資 訊 , 來 找 出 保 羅 在 使 徒 行 傳的 敘 事中 所 處 的位 置 。 首 先 , 我 們 發 現 保 羅 最 早 出 現 在 加 拉 太省的 時 候 , 是 在 使 徒 行 傳 十 三~ 十 四 章 所 記 載 的 他 第 一 次 旅 行 宣 教 期 間。 這 個 亞 細 亞 的 羅 馬 省 份 覆 蓋 了 小 亞 細 亞 中 部 的 廣 闊 地 區 , 幾 乎 由 南 邊 的地 中 海 , 一 直 延 伸 到 北 部 的黑 海 。 加 拉 太 省 包 含 了 保 羅 在 第 一 次 宣 教 旅 程 中 建立 教 會的 那 些 城市(彼 西 底的 安 提 阿、路 司 得、以 哥 念 、 特 庇 ; 見 : 徒 十 三 ~ 十 四 章) 。 如 果 加 拉 太 書 的 收 信 人 是 在 加 拉 太 省 , 那 就 允 許寫 作 日 期是 早 在 保 羅 第 一 次 佈 道 旅 行 後 不 久 。 即 便 加 拉 太 書 四 章 13 節 暗 示 保 羅 在 寫 這 封 書 信 之 前 去 過 加 拉 太 教 會 兩 次,也是 如 此。但 這節 經 文 的意 思 仍有 待 商榷( 見 本 書註釋 ), 因為保羅提到他之前〔一次或一次以上〕造訪加拉太所用的詞 ( provteron, proteron),既 可 以 表 示(三 次 或三 次以 上 的 )「第 一 次 」 , 也 可 以 表 示( 兩 次 的) 「 前 一 次 」 。 換 言 之 , 並 不 清 楚這 節經文是暗示了,保羅在寫這封書信之前去了加拉太各教會兩 次 , 還 是他 僅 去 了 一 次 。 學 者 大 多 假 定 或 主 張保 羅 暗 示 前 面 兩 次 的 造 訪 , 但 我 們 認 為 , 比 較 可 能 這 裡 所 指 的 是 一 次。 不 過 , 我 們 在 此 要 說 的 是 , 我 們 就 這 個 問 題 所 做 的 決 定, 不 會 嚴 重 影 響收 信 人和寫作日期的問題。即便我們假定保羅在寫加拉太書之前去過 加 拉 太 兩 次, 仍 然 有 可 能 他 是 在 第 一 次旅 行 宣 教 後 不 久 , 寫 了 這 封書信。因為路加告訴我們,保羅和他的同伴在最初旅行佈道經 過 南 加 拉 太 之 後 , 又 返 回那 裡 , 堅 固 這 些 新 歸 信 基 督 的 信 徒 ( 徒 十 四 22~ 25) 。 因 此 , 根 據 對 這些 資 料 的 大 致 解 讀 , 加 拉 太 書 可 能 寫 於耶 路 撒 冷 會 議—大概 是 在主 後 48 年—之前 。 由於保 羅 在 第一 次旅 行 宣 教 時建 立 的 教 會都 位 於 加 拉 太 省 的 南 部, 關 於 加 拉 太 書收 信 人 和 寫 作 日 期 的 這 一 觀 點, 遂 成 為 著 名 的 「 南 加 拉 太」 理 論 。 藍 塞 ( William Ramsay) 極 力捍 衛 對 加 拉 太 書收 信 人 和 寫 作 日 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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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這 種 理 解,布魯 斯( F. F. Bruce)將 它 發 揚 光 大。 3 然 而,應 當 強 調 , 收 信 人 在 南 加 拉 太, 並 非 使 我 們 將 書 信 的寫 作 日 期 鎖 定 在 早 期:保羅可以在他初次造訪加拉太之後的任何時候致信這些教 會 。 因 此, 有 相 當 一 批 學 者, 一 方 面 相 信 南 加 拉 太 是 此封 書 信 的 目 的 地 ,但 同 時也 主 張 這封 書 信是 寫 於耶 路 撒冷會 議 之 後。 4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認為保羅是寫信給民族地域上的加拉 太,這就要求寫作日期是較晚的時候。因為保羅在第二次旅行宣 教 之 前 , 似 乎 不 太 可 能 進 入 民 族 地 域上 的 加 拉 太 。 事 實 上, 路 加 告 訴 我 們,在保 羅 重訪 第 一 次旅 行 宣教 的 那些 城市( 徒十 六 1~4) 之 後 , 「 他 們 就 經 過 呂 弗 家 、 加 拉 太 一 帶 地 方 」 (徒 十 六 6) 。 可 見 , 如 果 保 羅 寫 信 給民 族 地 域上 的 加 拉 太人 , 這 封 書 信的 寫 成 最 早 也 要在 這 次訪 問—大 約主 後 50 年—之後。 而 且 ,如 果 認 為 四 章 13 節 指 兩 次 訪 問加 拉 太,那寫 作 的日 期 必然 更 晚。第 二次 訪 問 比 較可 能 是路 加 在 使徒 行 傳十 八 章 23 節 所 說 的,在 第三 次 旅 行 宣 教 的 開 始 , 「 保 羅 … … 挨 次 經 過 加 拉 太 和 弗 呂 家 地 方, 堅 固 眾 門 徒 。 」 因 此, 典 型 的 「 北 加 拉 太」 論 主 張, 保 羅 是 在 第 三 次 旅 行 宣 教的 某 個時 候(或 許 在主 後 55~56 左 右 ),致 信民 族 地 域 上 的 加 拉太,其 中 重 要的 城 市 有安 居 拉(Ancyra) 、彼 辛 斯(Pessins) 和 塔 維 暗 ( Tavium) 。 賴 福 特 ( Lightfoot) 在 他的 經 典 註 釋 中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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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Ramsay, 1893: 97–111 各 處 ; 1900: 1–164; Bruce 1982b: 3–18, 43–56;亦 見 George 1994: 38–50; Witherington 1998: 2–20; Fung 1988: 1–3, 9–28; R. Longenecker 1990: lx i–lxxxvii i; Sch rein er 2010: 22–29 ( 不 太 有 力 ) ; Bauckham 1979; Hemer 1989: 247–51; Guthrie 1990: 465–72; McDonald and Porter 2000: 411–13; Breytenbach 1996: 99–176; Mitchell 1993: 2:3–10; Barnett 2000: 113–14; Carson and Moo 2005: 458–61= 卡 森 、 穆 爾 2007: 439-42; R. Schäfer 2004: 290–319; Burge, Cohick, and Green 2009: 268–69。
4
Dunn 1993a: 5–8; 2009: 720–25; Matera 1992: 19–26; G. Hansen 1994: 16–22; Silva 2001: 129–32; Elmer 2009; Fee 2007a: 3–5( 儘 管 他 表 示 收 信人並不確定)。 35
導論
張 北 加 拉太 觀, 這個 觀 點被 廣 泛接 受, 尤其 為 德國 學 者 所推崇。 5
2. 收 信 人 對 於 書 信 的收 信 人 , 有 兩 種 選 擇, 它 們 可 被 恰 當 地 稱 為 , 一 (regiaonal;德 文 是 Landschaft) 種 是「 種 族的」 (tribal)或「 地 域 的 」 觀 點,另 一 種 是「 行省 的」 (provincial)觀 點( 例如,見 Esler 1998: 32) 。 然 而 , 事 實 上, 由 於 持「 行 省 」 觀 點 的 人 將 書 信 的 目 的 地 與 保 羅 第 一 次 旅 行 宣 教 的 城 市 等 同 起 來 , 因 而 , 還 是 傳 統 的「 北 加 拉 太 」 對 比 「 南 加 拉 太」 的 術 語 最 有 用 。 我 們 可 以 在 文 獻 中 看 到 支 持 或 反 對 這 兩 種 觀 點的 許 多 論 據。 但 很 多 論 據若 不 是 無 法 確 定 的, 就 是 過 於 主 觀 , 因 而 沒 多 大 用 處 。 6 無 論 如 何 , 我 們 不 必 評價,甚至無需列舉這許多論據,因為新約聖經導論和其他註釋 書 ( 尤 其 見
Guthrie
1990:
465–83;
R.
Longenecker
1990:
lxi–lxxxviii) 已 經 充 分 涉 及 這 些 內 容 。 我 們 倒 是 將 聚 焦 在 兩 個 議 題 上,在 我 們看 來,它 們 是解 決 這個 問 題最 重 要的 議 題:(1)「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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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 見 Lightfoot 1881: 1–56; Rohde 1989: 5–13; Schlier 1989: 15–17; Oepke 1973: 23–27; Mussner 1988: 3–11; Betz 1979: 3–5; Borse 1972; Brown 1997: 474–77; Achtemeier, Green, and Thompson 2001: 372–75 = 亞 德 邁 耶 、 格 林 、 湯 瑪 恩 2005: 139-42; Kümmel 1975: 296–304; Esler 1998: 32–36; Refoulé 1988; Murphy-O’Connor 1996: 159–62, 180–82。狄 波 爾( De Boer 2011: 3–5)主 張 北 加 拉 太 是 書 信 的 目 的 地 , 但他認為一章 2 節的「加拉太」指加拉太行省。薄瑞滕巴 ( Breytenbach1996: 101-3)指 出 , 德 國 學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有 時 沒 有 任 何 異 議 )北 加 拉 太 觀 , 而 英 國 和 美 國 學 者 對 此 存 在 更 多 分 歧 。 要 說 其 中 哪 一 種 觀 點 是「 大 多 數 」學 者 所 持 的 看 法 , 這 顯 然 是 一 種 主 觀 的 判 斷 。 比 較 古 特 立 ( Guthrie 1990: 472) 與 布 朗 ( Brown 1997: 476) 的 觀 點,便 可 見 一 斑。前 者 認 為, 「 大 多 數 現 代 學 者 都 傾 向 南 加 拉 太 論 」; 後者則說,北加拉太觀仍是「大多數人所持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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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如 , 賴 福 特 ( Lightfoot 1881: 14-16) 認 為 , 民 族 意 義 上 的 加 拉 太 人 以 性 情 易 變 著 名,這 與 保 羅 在 書 信 中 論 及 他 們 面 臨 神 學 背 信 的 危 險 十 分 吻 合。朗 格 聶 克( R. Longenecker, 1990: lxix)羅 列 了 一 堆 他 認 為「 模 棱兩可、不能令人信服或有缺陷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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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拉 太 / 加 拉 太 人 」 的 含 義 ; (2) 保 羅 的 行 程 路 線 。 第 一 個 議 題 通 常 被 用 於 支 持 北 加 拉 太 觀, 而 第 二 個 議 題 則 被 用 於 支 持 南 加 拉 太 觀。 1.「 加 拉 太 / 加 拉 太 人 」 的 含 義 。 如 前 所 述 , 在 保 羅 那 個 時 代,Galativa( Galatia,加 拉 太 )既 可以 指 小亞 細 亞中 北 部 的地 區 , 也 可 以 表 示羅 馬 帝 國 的 一 個 行省 。 加 拉 太 書沒 有 任 何 地 方 表 明 , 保 羅 寫 信的 對 象是其 中 哪一 個( 一 2)。保羅 另 外兩 次 使 用 該 詞 , 指 稱 同 樣不 明 確: 在 哥 林多 前 書十 六 章 1 節 , 保羅 鼓 勵 哥林 多 人 效 法 「 加 拉 太 的 眾 教 會」 (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和 《 和 合 本》 ) 慷 慨 捐 獻 ; 在 提 摩 太 後 書 四 章 10 節 , 保 羅 提 到「 革 勒 士 往 加 拉 太 去 」 。 此外 , 新約 聖 經 唯一 出 現 Galativa( Galatia) 的 其 他地 方 , 是 在 彼 得 前 書 提 到 收 信 人 之 處: 「 那 分 散 在 本 都 、 加 拉 太、 加 帕 多 家 、 亞 細 亞、 庇 推 尼 寄 居 的 」 ( 一 1) 。 幾 乎 可以 肯 定 , 這 些 名 字 是 指 羅 馬 行 省 ( 大 多 數 學 者 都 認 同 這 一 點; 請 注 意 《 新 國 際 版 》 和 《 新 普 及 譯 本 》 的 翻 譯) 。 Galavtai( Galatai, 加 拉 太 人) 只 出 現 在加 拉 太書 三章 1 節 ( 亦 見: 《 馬加 比 一書 》 八 2; 《 馬 加 比 二 書》 八 20) 。 形 容 詞 Galatikhv"(Galatik s, 加 拉 太的 ) 在 使 徒 行 傳中 出 現兩 次 ( 十 六 6, 十 八 23) , 該 詞的 指 稱 同樣 有 爭 議 ( 見 下文 第 2 點 ) 。 擁護北加拉太說的人主張,「加拉太人」很自然是指那些按 民 族 劃 分的 加 拉 太 人( 見 BDAG 186-87= 《 大 詞 典 》286–87 的 資 料 ) 。 事 實 上 , 僅 僅 因 為 羅 馬 的 征 服 力 量, 而 稱 其 他民 族 的 人 為「 加 拉太」,把「 加 拉太」這 個 名字 硬 塞給他 們,既 是 粗 魯 的 , 也 不 大 可能 ( 例如 , 見 Lightfoot 1881: 19) 。 另 一 方 面,赫 美 爾 (C. Hemer 1989: 299-305) 表 明 , 「 加拉 太 人」其 實 用 於指 那 些 住 在 這 個 羅 馬 行 省 南 部 , 來 自 各 種 民 族 的 人 。 我 們 很 難 知 道保 羅 還可以用其他甚麼詞,來表示他第一次旅行宣教經過的那些城市 裡 的 所 有基 督 徒(例 如:Burton 1921: xxix)。贊 成 南 加 拉太 說 的 人進一步指出,保羅通常使用行省的名字,而不是民族性的名字 (Ramsay 1900: 147-64, 314-21) 。但 這 一 點並 不 十分 清 楚( Kü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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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1975: 297; Rohde 1989: 7–8)。因 此,關 於「 加 拉太」和「加 拉 太 人 」 這 兩 個 術 語 的 爭 論, 沒 有 定 論 : 它 們 既 可 以 指 羅 馬 的 行省 及 其 中 的 居民 , 也可 以 指 民族 地 域及 其 中的 居 民。 2. 對 於 這 封 書 信 可能的 收信 人,我 們可從 保 羅的旅 程 中 了解 到甚麼資訊呢?毋庸置疑,保羅在羅馬的加拉太省南部城市傳福 音 : 南 加 拉 太 說 在 這 一 點 上 沒 有 問 題。 真 正 的 問 題 是 , 保 羅 是 否 曾 在 小 亞 細 亞 中 北 部 , 那 些 民 族 意 義 上 的加 拉 太 人 所 在 的 城 市 佈 道。從保羅書信來看,證據並不明確。當然,保羅很少提到他實 際 的 行 程, 即 便 他 提 到 , 也 只 是 匆 匆 帶 過 , 難 以 從 中 得 出 關 於 他 行 程 的 結 論。 正 如 我 們已 經 知 道的 , 在 加 拉 太 書 以 外, 保 羅 有 兩 次 提 到 加拉 太 (林 前 十 六 1; 提 後 四 10) , 但 沒有 一 次 能夠 使 我 們 確 定 加 拉 太 所 在 的 位 置 。 保 羅 在 提 摩 太 後 書 三 章 11 節 提 到 了 ( 彼 西 底的 ) 安 提 阿、 以 哥 念、 路 司 得 這 些 南 加 拉 太 的 城 市 , 但 從 未 提 到加 拉 太中 北 部 的任 何 城市 。 乍 看 之 下, 使 徒 行 傳 的 證 據 似 乎 很 有 幫 助。 當 然 , 路 加 提 供 了保羅最初在南加拉太這些城市佈道的許多詳情(十三~十四 章 ) 。 但 他 也 有 兩 次 提 到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 地 方 旅 行 。 前 一 次 出 現 在 路 加 描 述 保 羅 第 二 次宣 教 旅 程 的 開 頭。 保 羅 從 敘 利 亞 和 基 利 家 兩 省 開始 這次行 程 (十 五 41) , 然 後 到特 庇、路 司 得 這兩 座 城 市 ( 十 六 1) , 「 聖 靈 既 然 禁 止 他 們 在 亞 細 亞 講 道, 他 們 就經 過 弗 呂 家、加 拉 太一 帶 地方〔dihl' qon deV thVn Frugivan kaiV GalatikhVn cwvran, di lthon de t n Phrygian kai Galatik n ch ran〕 」 ( 徒 十六 6) 。 第 二 次 出 現 在 路 加 敘 述 保 羅 第 三 次 宣 教 旅 程 的 開 始。 「 住 了 一 段 日 子 , 又 離 開 那 裡 , 挨 次 經 過 加 拉 太 和 弗 呂 家 地 方 〔 diercovmeno" kaqexh'" thVn GalatikhVn cwvran kaiV Frugivan, dierchomenos kathex s t n Galatik n ch ran kai Phrygian〕 , 堅 固 眾 門 徒」( 十 八 23) 。 然 後 , 保 羅「 經 過 內 陸 地 區 」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版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 最終 來 到 以弗 所 (十 九 1) 。 持 北 加 拉 太說 的 人 , 往 往 引 用 這 幾 節 經 文, 來 證 明 保 羅 在 民 族 地 域 上 的 加 拉 太事 奉 。 他 們 通 常 認 為 , 這 兩 節 經 文 指 加 拉 太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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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四 章 13 節 所 暗 示 的 兩 次造訪。但 這裡 仍 舊不 清 楚,這 幾節 經 文裡 的 「 加 拉 太」 是 指 北 部 的 民 族 地 區 , 還 是 指羅 馬 行 省 的 南 部。 使 徒 行 傳 十六 章 1~6 節 表 明 的 行程 路 線, 支持 前者 。1 節 描 述保 羅 在 特 庇 和路 司 得服 事,這 兩 座城 市 是位 於加拉 太省 的 南 部。這 樣, 我 們 預 期 6 節 繼 續 敘 述 的行 程 是指 保 羅在 某 些其他 地 區 服事 。 此 外 ,6b 節 的 不 定 過 去 式分 詞 (kwluqevnte", k lythentesi, 被 禁 止) 可 能 暗 示:聖 靈介 入,阻 止 保羅、西 拉 和 提摩 太 在亞 細 亞 省講 道 , 發 生 在 之 前; 事 實 上, 這 或 許 是 他 們 為 甚 麼「 經 過 弗 呂 家、 加 拉 太 」的原 因( 大 多數 英 文 譯本 都 如此 翻 譯;例如,見 Barrett 1998: 768-69; Haenchen 1971: 483-84; Peterson 2009: 454) 。 只 要 看 一 看 一 世 紀 的 小 亞 細 亞 地 圖, 就 會 知 道: 如 果 「 加 拉 太 」 是 指 北 部 地 區 , 可 以 更 好 解 釋 保 羅 的 移 動 路 線; 而 南 加 拉 太 則 離 保 羅 及 其 同 伴 太 遠 , 不 太 可 能 是 他 們 被 禁 止 去亞 細 亞 之 後 的 去 處 。 而 且 這 節 經 文 後 半部 份 提 到「 講 道 」 , 可 能 暗 示保 羅 及 其 同 伴 經 過 弗 呂 家 和 加 拉太 , 目的 是 要 傳福 音—這 個假 設 似乎在 十 八章 23 節 得 到 證 實 , 那 裡 說保 羅 和 他 的 同 伴 接 下 來 經 過 「 加 拉 太 和 弗 呂 家 地 方 」 時 ,「 堅 固眾 門 徒 」(Brown 1997: 476) 。 而 他 們 顯然 已 經 在 南 加 拉太 傳 過福 音 了。如 果 我們 將 使徒 行 傳十六 章 6 節 解 釋 為 指 北 加 拉太,那 麼 有可 能 十八 章 23 節「 加 拉 太 」和「 弗 呂 家 」類 似 的 組 合, 也 是 指 北 加 拉 太。 路 加 傾 向 提 到 傳 統 的 地 區, 而 不 是 後 來 羅 馬 的 政 治實 體 , 這 也 支 持 上 述 對 使 徒 行 傳 中 「 加 拉 太」 的 解 釋 。 正如 布 朗(Brown 1997: 475) 所 指 出 的,路 加 在 提到 保 羅 第 一 次 宣教 旅 程時,他 用 的 是這 些 傳統 的 地區 名字—而不 是「 加 拉 太 」 (徒 十 三 14, 十 四 6) 。 7 這些考量使得路加簡要提到保羅在北加拉太傳福音成為可 能 。 但 這 不 是 這 幾 段 經 文唯 一 的 解 釋 。 藍 塞 在 為 南 加 拉 太 觀 經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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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一 個 支 持 北 加 拉 太 說 的 論 據 是:猶 太 人 出 現 在 保 羅 第 一 次 宣 教 的 城 市 裡 ( 徒 十 三 ~ 十 四 章 ), 而 加 拉 太 書 卻 沒 有 清 楚 表 明 , 猶 太 人 在 聽 眾 當 中 ( Brown 1997: 475) 。 39
導論
的 辯 護 中說 到 ,片 語 thVn Frugivan kaiV GalatikhVn cwvran(t n Phrygian kai Galatik n ch ran) 是 指 「 屬 於 加 拉太 省 的弗呂 家 地 區」 ( 徒 十 六 6;如 布 魯 斯〔Bruce 1988: 306〕所 言〔 他 改變 了 之 前在 1952: 309-10, 350 中 的 觀 點〕;見 Ramsay 1893: 74-89;又 比 如,Riesner 1998: 285; 特 別 見 Schnabel 2004: 1132-34 的 討 論 ) 。 根據 這 個 觀 點, 這 兩 個 地 名 都 是 形 容 詞 , 8 唯 一 的 冠 詞 將 這 兩 個 形 容 詞 關 聯 起 來,作為協 調的 形 容詞,修 飾一個「地方 」(cwvran, ch ran)。9 假 如 6b 節 的 分 詞所 描述 的,是 與 6a 節 主 要 動 詞表 示 的 行動 同 時 發 生 的 , 或 在 它 之 後 發 生 的 動 作 , 那 麼 保 羅移 動 路 線 的 問 題 就 迎 刃 而 解 了( 見《霍 爾 曼基 督 教標 準 聖 經》〔HCSB〕;Ramsay 1893: 89)。10 這 樣,在 十 八章 23 節 的 寫 法 不 同 的這 個短 語 是 指兩 個 地 區 , 一 個 是 保 羅 第 一 次 旅 行 宣 教 的 「 加 拉 太地 區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新 譯 本 》 ) , 另 一 個 是 「 弗 呂 家 」 ( 這 裡 的 弗 呂 家 不 同 於 「 加 拉 太」 , 因 為 它 指 的 是 弗 呂 家位 於 亞 細 亞 省 內 的 那 部 份區 域 〔Riesner 1998: 285-6; Schnabel 2004: 1199〕 ) 。
8
雷 克 ( K. Lake 1933) 主 張 : Frugivan( Phrygian) 不 可 能 是 形 容 詞 ; 但 赫 美 爾 ( Hemer 1976; 亦 見 1989: 280-99) 發 現 有 一 些 古 代 抄 本 證 明 它 可 以 作 為 形 容 詞 ( 亦 參 NewDocs 4.174) 。
9
當 然 , 並 不 能 僅 僅 根 據 一 個 冠 詞 就 得 出 這 個 結 論 。 羅 勃 晨 ( A. T. Robertson 1934: 787-88) 提 請 讀 者 注 意 使 徒 行 傳 十 五 章 23 節 , 在 那 裡 , 一 個 冠 詞 出 現 在 一 座 城 市 和 兩 個 省 的 名 字 前 ( thVn
jAntiovceian kaiV
Surivan kaiV Kilikivan, t n Antiocheian kai Syrian kai Kilikian, 安 提 阿 、 敘 利 亞、基 利 家〔 外 邦 眾 弟 兄 〕)。不 過 這 可 能 不 是 真 正 相 似 的 結 構 , 因 為 這 個 短 語 缺 少 十 六 章 6 節 的 名 詞 ( cwvran, ch ran, 地 區 ) 。 最 相 似 的 結 構 是 在 路 加 福 音 三 章 1 節 , th'" jItouraiva" kaiV Tracwnivt ido" cwvra" ( t s Itouraias kai Trach nitidos ch ras , 以 土 利 亞 和 特 拉 可 尼 地 方),這兩個地名必定指兩個獨立的地方。 10
在新約聖經希臘文中,不定過去式分詞位於所 修飾的 動詞之前,往往 表 示 在 主 要 動 詞 所 描 述 的 動 作 之 前 出 現 的 行 為,而 不 定 過 去 式 分 詞 跟 在 主 要 動 詞 之 後 , 則 常 常 不 具 有 這 樣 的 含 義 ( 見 G. Lee 1970) 。 但 這 只 是 一 種 趨 勢 而 已 , 有 些 複 雜 的 因 素( 比 如 , 較 為 意 義 深 遠 的 動 詞 觀點方面的關係)使我們難以從兩者的順序中得出時間上的指示。
40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要 在 這 兩 種 關 於 使 徒 行 傳 裡 「 加 拉 太」 指 涉 的 解 釋 中 做 出 抉 擇,絕非易事。我們稍稍傾向於南加拉太觀;但證據比較均衡, 並 不 證 明 這 個 觀 點 的 可 能 性非 常 大 。 不 過 , 另 外 有 三 個 一 般 性 的 因 素 與 保 羅 在 北 加 拉 太 宣 教 的 問 題 有 關: 第 一 , 保 羅 通 常 集 中 在 帶有明顯羅馬文化的城市裡傳福音,並利用羅馬的道路在城市之 間 穿 梭。但 北 加拉 太 在第 一 世紀 尚 未羅 馬 化(Ramsay 1893: 99), 加拉太中北部的羅馬主幹道直到第一世紀七八十年代才修建好 ( Mitchell, ABD 2:870)。第 二,有人 主 張,攪擾之 人 設 法將 加 拉 太 的 外 邦 基 督 徒 併 入 當 時存 在 的 會 堂 裡 ; 但 我 們 發 現, 直 到 三 世 紀 才 有 確鑿 的 證據 表 明,猶太 人 在北 加 拉太 有 影響 力( Breytenbach 1996: 140–48) 。 這 個論 據 並 不 具 說 服 力, 因 為 (1) 我 們 對 一 世 紀 北 加 拉 太 的 認 識 是 支 離 破 碎 的 ; (2) 並 不 清 楚 煽 動 者 的 計 劃 是 否 有 賴 於任 何 當地 的 猶 太居 民( 見 Schnabel 2004: 1134)。第 三 , 正 如 我 們 所 看 到 的, 在 使 徒 行 傳 中 , 支 持 保 羅 在 北 加 拉 太 宣 教 的 證 據 並 不 確 定 。 而 對 於 保 羅 致 信 的 各 教 會 , 路 加 在 其 他 地 方似 乎 明 確 提 到了 保 羅在 那 裡 的福 音 工作 (Guthrie 1990: 468–69) 。 可 見 保 羅 在 南 加 拉 太 宣 教 的 證 據 是 明 顯 且 不 容 置 疑 的; 而 他 在 北 加 拉 太 宣 教,證 據 並不 明 確。米契 爾( Mitchell)甚 至 說:「不 管是 使 徒 行 傳, 還 是 任 何 其 他 非 見 證 性 的 資 料 , 都 沒 有 證 據 表 明 , 保 羅 曾 以 任何 方 式在 北 加 拉太 的 各城 市 裡傳 講 福音」 (ABD 2:871)。 雖 然 米 契 爾 是 古 代 世 界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 我 們 應 當 留 心 他 的 話, 但 他 的 這 個 斷 言可 能 言 過 其 實 了。 而 對 某 些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就傾 向 主 張 保 羅 在北 加 拉太 宣 教 的學 者 而言, 這倒 是有益的 平 衡 。 因 此,雖 然 有 關「 加 拉太 / 加拉 太 人」含 義的 爭 論尚 無 定 論 , 但 根 據 保 羅 和 他 同 伴 可 能 的 行 程, 我 們 略 微 支 持 南 加 拉 太 是 此 封 書 信 的 目 的 地 。 11 但 只 有 討 論 了 寫 作 日 期 的 相 關問 題 , 我 們 才能 11
對於南加拉太是本書信目的地的這一觀點,除了上述提到的論據之 外,還有若干不太重要的 考慮因素,比如:假如加拉 太教會靠近安提 阿 , 那 就 比 較 容 易 解 釋 安 提 阿 在 保 羅 論 述 中 ( 二 11 ~ 14 ) 的 重 要 性 ( Dunn 1993a: 17) ; 若 加 拉 太 人 知 道 巴 拿 巴 , 就 能 最 好 地 解 釋 加 拉 41
導論
繼 續 談 論這 一 點。
3. 寫 作 日 期 我們對加拉太書收信人的決定,必然會影響我們對寫作日期 的 決 定 。 但 反 過 來無 疑 也 是 如 此, 因 此 , 當 我 們 考 慮寫 作 日 期的 問 題 時 , 不 能 簡 單 地 假 設 一 種 關 於 收 信 人 的觀 點 。 然 而 , 有 些 對 加 拉 太 書的 討 論,就這 兩 個議 題 的關 係 所 做的 假設 過 於 簡單 —比 如 , 有 人 假 定 , 如 果 書 信 的 目 的 地 是 南 加 拉 太, 就 意 味 著 書 信 寫 於 早 期 , 或 者 , 若 目 的 地 是 北 加 拉 太, 就 表 示書 信 寫 於 晚 期 。 如 前 所 述 , 事 實 上, 如 果 南 加 拉 太眾 教 會 是 收 信 者 , 就 只 是 要 求 這 封 書 信 寫於 保 羅初 次 訪 問這 些 教會 之後。因此,保 羅 寫 加拉 太 書, 可 以 是 在他 第 一次 宣 教 旅程結 束以 後 的任 何 時間( 主 後 48 年 或 以 後 )。即 便 我們 將 加拉 太 書四 章 13 節 解 釋 為 表 示兩 次 造 訪,也 依 然 如 此 : 保 羅 及 其 同 伴 第 二 次 去 南 加 拉 太 各 教 會 是 在 他 們返 回 時 ( 徒 十 四 21~ 23) 。 而 收 信者 是 北加 拉 太各 教 會, 不 過使寫 作 時 間 可 能 推 後 一 或 兩 年。 保 羅 初 次 去 那 些 教 會 , 可 能 是 在 第 二 次 旅 行 宣 教 開 始 不 久 ( 徒 十 六 6) , 他 可以 在 那 之後 的 任 何 時 間 寫 下 這 封 書 信( 主後 50 年 或 以 後) 。 然而 , 如果 認為 四 章 13 節 要 求 保 羅 在 書 信 寫 成 之 前 兩 次 訪 問 加 拉 太 各 教 會, 那 麼 這 個 寫 作 時 間 還 要 推 後 幾 年, 因 為 保 羅 不 可 能 在 開 始 第 三 次旅 行宣 教 之 前 回 到 北 加 拉 太( 徒 十八 23) 。 在 這 種 情況 下, 這 封書信 的 寫 作日 期 不 可 能 早 於主 後 54 年。幾 乎所 有 捍衛 北 加拉 太 說的人 都 選 擇這 個 寫 作時間。 因 此 , 結 合 收 信 人 和 寫 作 日 期, 以 下 是明 顯 得 到 學 者 支 持 的
太書中提到巴拿巴這一點;儘管保羅在南加拉 太城市 傳福音時,巴拿 巴 與 保 羅 在 一 起,但 他 顯 然 沒 有 與 保 羅 一 同 造 訪 北 加 拉 太( Bauckham 1979; Dunn 1993a: 17) 。 另 一 方 面 , 狄 博 爾 ( De Boer 2011: 4-5) 認 為,如果巴拿巴與保羅一起建立加拉太各教會,那保 羅一定會在四章 12~ 20 節 提 到 他 。 柯 奇 ( Koch 1999: 94-98) 也 斷 言 , 保 羅 寫 這 封 書 信,彷彿他獨自一人建立加拉太各教會一樣。 42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主 要 選 項: 1. 保 羅 致 信 加 拉 太省 南 部的 各 教會 a. 就 在 耶 路 撒冷 會 議之 前 ( 主後 48 年 ) ; 12 b. 在 第 二 次 宣 教 旅程 早 期( 主 後 50-51 年 ) ; 13 c. 在 第 三 次 宣教 旅 程期 間 ( 主後 54-57 年 ) 。 14 2. 保 羅 致 信民 族 地域上 的( 北 )加 拉 太眾 教 會 a. 在 第 一 次 宣教 旅 程期 間 ( 主後 50-51 年 ) ; 15 b. 在 第 三 次 宣 教 旅程 早 期( 主 後 54-55 年 ) ; 16 c. 在 第 三 次 宣教 旅 程晚 期 ( 主後 57 年 ) 。 17 要 在 這 些選 項 中做 出 抉 擇,取決 於 兩個 主 要問 題和 若 干 次要問 題。 第 一 個 主 要問 題 是 ,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一~ 二 章 裡 自 傳 式 的 說 法 , 如 何與 使 徒行 傳 的 敘事 一 致。 保 羅在 一章 11 節 ~ 二 章 14 節 強 調 他 獨 立 於 耶 路 撒 冷 的 眾 使 徒, 這 似 乎 是 回 應 攪 擾 者 的宣 稱 。 為確立這一點,保羅繼續詳細談論從他悔改歸正,一直到他致信 加 拉 太 人 期 間 , 他 事 奉 的 歷 程 。 正 如 我 們 想 要 確 認 保 羅 書 信寫 作
12
藍 塞( Ramsay 1920: preface)最 初 主 張 寫 作 日 期 是 在 第 二 次 宣 教 旅 程 中,但後來他改變了觀點,認為加拉太書 寫於耶路撒 冷會議之前。亦 見 Bruce 1982b: 3–18, 43–56; R. Longenecker 1990: lxi–lxxxviii; Fung 1988: 1–3, 9–28; Witherington 1998: 2–20; George 1994: 38–50; Schreiner 2010: 22–29( 猶 豫 不 決 ) ; Bauckham 1979; Hemer 1989: 260–71; Carson and Moo 2005: 461–65= 卡 森 、 穆 爾 2007: 442-45。
13
Dunn 1993b: 12–17; Elmer 2009: 117–31。
14
Burton 1921: xlvii–xlix( 猶 豫 不 決 ) ; R. Schäfer 2004: 209–319; Fee
15
Martyn 1997: 19–20; de Boer 2011: 5–11。 貝 茨 ( Betz 1979: 11–12) 認
16
Brown 1997: 474–77; Kümmel 1975: 296–304; Murphy-O’Connor 1996:
2007a: 4; Matera 1992: 19–26。 為 寫 作 日 期 可 能 是 在 主 後 50 年 至 55 年 之 間 的 任 何 時 候 。 159–62, 180–82; Hyldahl 2000: 426–28; Oepke 1973: 23–27。 17
Lightfoot 1881: 48–49; Borse 1972; Refoulé 1988; Buck 1951; Rohde 1989: 10; Mussner 1988: 9–10。 43
導論
的 某 些 情 況 時 通 常的 做 法 , 我 們 可 嘗 試 將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所 提 供 的信息,與路加在使徒行傳中對保羅生平和事奉的記述進行匹 配 。 很 遺 憾, 這 裡 的 相 關 性 並 不 明 顯, 尤 其 是 提 到 保 羅 上耶 路 撒 冷 的 地 方。 下 面 這 張表 格 是 關 於 各 自 事 件 發 生 的 順 序, 它 將 為 我 們提供討論的基礎。(在加拉太書與使徒行傳這兩欄裡,黑體表 示 大 多 數 學 者 達 成共 識 的 事 件 ; 那 些 以劃 底 線 突 出 的 事 件 , 是 爭 議 所 在 ,又 是 問題 的 關 鍵。 )
加拉太書
使徒行傳
教 會 受 逼 迫 ( 一 13~ 14)
教 會 受 逼 迫 ( 九 1~ 2)
悔 改 歸 正 ( 一 15~ 16a)
悔 改 歸 正 ( 九 3~ 19a)
往 阿 拉 伯 去 ( 一 17a)
大 馬 士 革 的 事 奉 ( 九 19b~ 25)
回 到 大 馬 士 革 ( 一 17b) 「 過 了 三 年 」: 上 耶 路 撒 冷 ,期 間 保 羅 才「 認 識 」 到 耶 路 撒 冷 ( 九 26~ 29) 磯法,且只見到使徒中的磯法 和 雅 各 ( 一 18~ 20) 敘 利 亞 和 基 利 家 的 事 奉 ( 一 21~ 24) 回 到 大 數 ( 九 30; 參 : 十 一 25 ) 安 提 阿 的 事 奉 ( 十 一 26)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 十 一 27~ 30) 第 一 次 宣 教 旅 程 ( 十 二 25~ 十 四 25) 保羅、巴拿巴(和約翰馬可) 「過了十四年」:
塞浦路斯
上耶路撒冷,與「柱石」使徒商
彼西底的安提阿
議福音的本質與事奉的範圍
以哥念
( 二 1~ 10)
路司得 特庇 留 在 安 提 阿 ( 十 四 26~ 28)
44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安 提 阿 的 衝 突 ( 二 11~ 14)
上耶路撒冷商議外邦基督徒是否 需 要 受 割 禮、遵 守 摩 西 律 法( 十 五 1~ 29) 安 提 阿 的 事 奉 ( 十 五 35) 第 二 次 宣 教 旅 程 ( 十 五 36~ 十 八 21) 保羅、西拉、提摩太(和路加) 敘利亞和基利家 特庇 路司得 「 弗 呂 家、加 拉 太 一 帶 地 方 」( 十 六 6) 特羅亞 腓立比 帖撒羅尼迦 庇哩亞 雅典 哥林多 (保羅寫帖撒羅尼迦前後書) 以弗所 上 耶 路 撒 冷 ( 十 八 22) 在 安 提 阿 服 事 ( 十 八 22b~ 23a) 第 三 次 宣 教 旅 程( 十 八 23b~ 二 十 一 16) 保羅(和路加) 「加拉太和弗呂家地方」(十八 23) 以弗所 (保羅寫哥林多前書) 馬其頓 (保羅寫哥林多後書) 希臘
45
導論
(保羅寫羅馬書) 特羅亞 以弗所 推羅 多利買 凱撒利亞 到 了 耶 路 撒 冷 ( 二 十 一 17~ 二 十 三 30)
保 羅 敘 述 的一 些 事 件 很 容 易 與 使 徒 行 傳 中 的 對 應 起 來 , 但 另 一 些 卻 不 那 麼 容 易 確 認。 當 然 , 許 多 學 者 想 要 逃 避加 拉 太 書 與 使 徒 行 傳 相 互 關 聯 的 難 題 , 就 否 定路 加 敘 事 的 歷 史 可 靠 性。 他 們 對 保 羅 生 平 年 表的 重 構 , 單 單 取 決 於 保 羅 書 信 的「 主 要 」 證 據 , 結 果 是 , 他 們 對 保 羅 生 平 的 概 述 與 使 徒 行 傳 的 敘 事 幾 乎 沒甚 麼 相 似 之 處 (Lüdemann 1984 是 這 種 進 路 的 顯著 代 表)。 我 們 不能在 此 就 路 加 的敘 述 是 否準 確 進 行 討 論。 但 我 們 會 在 接 下 來 的 討 論 中 假 定 使 徒 行傳 的 歷史 真 實 性, 並 將它作 為其 他 有關選 項 的 參考 。 雖然有些在重構保羅生平年表時忽視使徒行傳的人,持反對 意 見,但 大 多數 學 者都 贊 同,保羅 在 加 拉太 書 一章 18~ 19 節 提 到 的 上 耶 路 撒 冷 —他 歸 信 之 後 第 一 次 去 耶 路 撒 冷 —與 路 加 在 使 徒 行 傳 九章 26~ 29 節 描 述 的 是 同 一 次。但 對 於保 羅 在 二章 1~10 節詳細談到去耶路撒冷的情況,沒有達成共識。保羅所描述的會 議,是否就是路加在使徒行傳十五章所說的那一個?後者常常被 稱 作 「 使 徒 會 議 」 ( 特 別 見 Mussner 1988: 127–32; Silva 2001: 129–39) 。 還 是 說, 保 羅 描 述 的 是 較 早 的 一 次耶 路 撒 冷 會 議, 可 能 發 生 在所 謂 的 保 羅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的 期 間 , 記 載 於路 加 的 使 徒 行 傳 十 一 章 27 ~ 30 節 ( 特 別 見 R. Longenecker 1990: lxxiii–lxxxiii; Schnabel 2004:2.987–92) ? 若 這 封書 信 是 寫於 使 徒 會 議 之 前, 那 對 應 的, 應 當 是 後 者 ; 但 如 果 保 羅 是 寫 於 那 次會 議 之 後 , 那 可 能對 應 的 是 前 者 ( 但 顯 然 並 非 必 須 如 此) 。 既 然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10 節 與 使 徒 行 傳 十五 章 的關 係 是確定 加 拉 太書 寫 作
46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日 期 的 關 鍵 所 在 , 又 對 於 我們 解 釋 加 拉 太 書 意 義 重 大, 我 們 需 要 詳 細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需 要 評 估三 個 特 定 的 證 據 : (1) 保 羅 早 年 生 活 和 事 奉的 年 代順 序; (2) 一 方 面 , 加 拉 太書 二章 1~10 節 與 使 徒 行 傳 十一 章 27~ 30 節 的 相 似 之 處,另 一方 面,它 與 使 徒行 傳 十 五 章 1~ 29 節 的 相 似之 處 ;(3) 保 羅 在 加 拉 太書的 主 張 ,與 使 徒 會 議 頒 佈的 「 法令 」 之 間的 關 係。 a. 年 代 順 序 的因 素。 保羅 說 他第 一 次去 耶 路 撒冷, 是在 他悔 改 歸 信 後, 「 過了 三 年」 (一 18) , 而 二 章 1~10 節 提 到 的 那 次 去 耶 路 撒 冷, 則 是 「 過 了 十 四 年 」 。有 人 可 能 認 為, 這 些 具 體 時 間 順 序 的提 示 ,使 我 們能夠 斷 定二 章 1~10 節 說 的 , 是 大約 主 後 46 年 , 保 羅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期 間 的 會 議, 還 是 主 後 48~49 年 左 右 的耶 路 撒冷 會 議。然 而,事 實上,有 三 個 重要 的 可 變因 素 , 使 得 這 些提 示 派不 上 用 場。第一,我 們 不 能確 定關 鍵 事 件—保羅 的 悔 改 歸正、去 耶 路 撒冷 救 濟饑 荒、耶 路 撒冷 會議—發生 的 確切 年 代 。 第二 , 我們 不 能 肯定 二 章 1 節 的 「 十 四年」 是 從 保羅 歸 信 算 起,還 是 從 他第 一 次去 耶 路撒 冷 算起。第 三,我 們 無 法 知道「 三 年 」 和 「 十 四 年 」 是 按 首 尾包 含 在 內 的方 式 計 算 的( 比 如 , 主 後 33~ 45 年 被 算 作 十 四 年 , 開 始 的 一 年 和 結 束 的 一 年 都 被 計 算 在 內 ),還 是 按首 尾 不 包括在 內的 方 式計 算(正 如 我們 通 常 所做 的 ; 主 後 33~ 47 年 是「 十 四 年」)。若 將這 三 個可 變 因 素 考 慮 在 內 , 便 得 出 以下 這 些可 能 的 年代 範 圍:
保羅的悔改
加 一 15~ 16
徒 九 1~19
主 後 33~ 35 年
加 一 18~ 19
徒 九 26~ 29
「過了三年」;
歸正 第一次去耶
主 後 36~ 38 年
路撒冷 第二次去耶 路撒冷
加 二 1~10
徒 十 一 27~30
「 過 了 十 四
或
年 」 ; 主後 45
徒 十 五 1~ 29
~49 或 47~ 52 年
47
導論
保 羅 去 耶路 撒 冷救 濟 饑 荒的 年 代,最 精確可 能是在主 後 45~ 47 年 ; 耶 路 撒冷 會 議可 能 在 主後 48 年 或 49 年 。 因 此,正 如 表 格 所 顯 示 的, 按 事 件 的年 代 順 序, 使 徒 行 傳 十 一 章 的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和 十 五 章 的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與 加 拉 太 書 一 ~ 二 章 的 兩 種 計 算 年 代 的方 法 都能 夠 吻 合。 18 b. 相 似 之 處。 以 下列 出 了每 段 敘事 中 的關 鍵 地方:
地點
加 二 1~ 10
徒 十 一 27~30
安提阿和耶路
安 提 阿 和 耶 路 安提阿和耶路撒
撒冷
撒冷
徒 十 五 1~29 冷
直接原因
「奉啟示」
預言
假教師
參與者
保 羅、巴 拿 巴 、
保羅和巴拿巴
保羅、巴拿巴和
提 多、雅 各 、
「另一些信徒」
磯法和約翰 提 到「 長 老 」, 「 使 徒 和 長 老 」 但不清楚他 們扮演何種 角色 「私人會議」 議題
外邦信徒是否
彼得和雅各 救濟饑荒
受割禮
外邦信徒是否要 受 割 禮、遵 守 摩 西律法
安排
18
保羅向外邦人
沒有提到會議
保羅報告向外邦
關於保羅生平年表,以及學者試圖確認保羅生平關鍵事件的確切年 代,見 Carson and Moo 2005: 366-70= 卡 森、穆 爾 2007: 345-48 更 為 詳盡的論述。構建保羅生平的年表困難重重,學者在 這個問題上仍爭 論 不 斷。比 如,史 納 博( Schnabel 2004: 1000)就 不 認 同 卡 森( Carson) 和 穆 爾 所 提 出 的 年 代 , 他 主 張 保 羅 的 歸 信 在 主 後 31/ 32 年 , 保 羅 第 一 次 上 耶 路 撒 冷 在 主 後 33 / 34 年 ,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在 主 後 44 年 ,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在 主 後 48 年 。 芮 斯 納 ( Riesner 1998: 136) 同 樣 堅 持 ,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最 晚 可 能 是 在 主 後 45 年 。
48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傳」福音
人 宣 教 的 事;彼 得 證 實;雅 各 做 出決定。
結果
「 教 會 柱 石 」向
沒有提到結果
雅各決定不要求
保羅和巴拿
外邦信徒受割
巴「 用 右 手 行
禮,也 不 要 求 他
相 交 之 禮 」;
們遵行摩西律
「 柱 石 」使 徒
法;但 他 堅 持 外
承認事奉的
邦信徒要避免
不同範圍。
某 些 行 為,特 別 是不要冒犯猶 太人。
要 求 保 羅「 記 念
對耶路撒冷的
窮人」。
窮人提供經 濟援助。
關於這三段敘事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學者已經討論了數 年 , 也 爭 論了 數 年 。 對 於 它 們彼 此 的 關 係 , 仍 沒 有 達 成 共 識 。 這 三 段 敘 事 , 沒 有 一 個 目 的 是 為完 整 或 客 觀 地 描 寫 所 提 到 的 會 議 , 因 此 , 即 便 談 論 的 是 同 一 件 事 , 我 們 也可 預 期 它 們 的 描 述 有 所 不 同。使徒行傳十一章對保羅上耶路撒冷救濟饑荒的描述十分簡 潔 , 使 我們 很 難進 行 有 效的 比 較。 總之,那些將加拉太書二章與使徒行傳十五章關聯起來的 人 , 他 們 強 調 , 不 可 能 在 短 短 幾 年 內, 在 耶 路 撒 冷 出 現 這 樣 兩 個 類 似 的 會議。朗格 聶 克( R. Longenecker 1900: lxxvii)雖 沒 有 將 加 拉太書二章與使徒行傳十五章關聯起來,卻概括了兩者的相似 性 : 「 兩 處 都 提 到 在 耶 路 撒 冷 召 開 的 會 議, 討 論 外 邦 基 督 徒 是 否 一 定 要 遵 守 猶 太 人 的 律 法。 在 這 兩 處, 討 論 都 是 由 猶 太 基 督 徒 律 法主義者導致的;主要參與者一方是保羅和巴拿巴,另一方是彼 得 和 雅 各。」所 以,賴福 特( Lightfot 1881: 124)斷 定:「這 兩處 的 情 境 結 合 非 常 好, 因 而 不 可 能 在 短 短 幾 年 內 出 現 兩 次 這 樣 的 會 議 」 —席 爾 瓦( Silva 2001: 135) 稱 這 個 結 論「十 分 含 蓄」 。 當 49
導論
然 , 兩 者 也 存 在 差 異 , 那 些 反 對將 兩 者 等 同起 來 的 人 , 他 們 聚 焦 在 兩 者 的 差 異 上 。 其 中 有 些差 異 比 較 容 易 解 釋。 19 甚 至 保 羅 的 敘 事 省 略 了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對 外 邦 人的 一 些 限 制 , 也 可 以 解 釋 為 這 些 限 制 只 適 用 於 有 限的 時 間 和/ 或 特 定 的空 間 (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沒有提這件事,可能暗示了這一點)。在保羅的敘事中,一個令 人 費 解 的 省 略 , 是 雅 各的 決 議 所 否 定 的 方 面 : 外 邦 信 徒 不 必 受 割 禮 , 也 不 必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鑑 於 加 拉 太 書 爭 論 的 議 題 , 我 們 以 為 保羅會在提到這次會議時突出這個重點。相反,雖然保羅在敘述 開 始 不 久便 提 到提 多 未 受割 禮 的問 題( 二 3~4) , 但 他卻 沒 有 在 敘 述 的 高潮 特 別提 及 這 個問 題。不 過,這 種差 異最 終不 具說 服 力, 因 為 總 是 可 以 訴 諸我 們 的 解 釋 帶 著 選 擇 性 。 真 正 有 影 響 的 地 方 在 於 兩 段 敘事 的 矛盾。其中 一 個矛 盾 是:保羅 稱 自己 是「私 下 會 見」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那 些 柱 石 使 徒 ( 二 2) , 而 路 加 提 到 的 是 「 使 徒 和 長 老 」 ( 十 五 6、 22) 、 「 全 體 會 眾 」 ( 《 中 文 標 準 譯 本 》,十五 12)及「 全 教 會」(十 五 22),兩 者 之 間 存在 差 異( 亦見,例 如,Bauckham 2004: 135–39; Schnabel 2004: 987)。 不 過 , 雖然 我 們認 為 加 拉太 書 二 章 2 節 僅 僅 指私下 會 面 ,但 其 他 人 對 這 節經 文 有不 同 的 解釋(見 該 處註 釋 )—所以 這 個 矛盾沒 有 定論。 倘 若 我 們轉 向 比較 加 拉 太書 二 章 1~10 節 與 使 徒行 傳 十 一章 27~30 節,我 們 可 以 討論的 資訊 要 少得 多:路 加的 敘 述 非常 簡 潔。 前 面 的表 格 顯 示 , 真 正 相 似 的 地 方 只 有 : (1) 促 使 保 羅 上 耶 路 撒 冷 的 原 因( 假 如加 二 1 的 「啟 示」是 藉 著 預言而 來 的 ); (2) 地 點 ( 從 安 提 阿 移 至 耶 路 撒 冷 ) ; (3) 巴 拿 巴 的 出 現; 以 及 (4) 對 幫 助 窮 人的 關 注 。 沒 有 一 個 相 似 之 處 如 此顯 著 , 以 致 可 以 有 力 地 假定這兩段敘事指的是一個會議。誠然,兩段敘事幾乎沒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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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爾 瓦 ( Silva 2001: 135) 正 確 地 指 出 :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 10 節 與 使 徒 行 傳 十 五 章 敘 述 的 差 異,不 如 福 音 書 作 者 對 同 一 件 事 敘 述 的 差 異 來 得那麼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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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之 處 , 但 之 所 以 如 此 , 原 因 只 在 於 : 關 於 保 羅這 次上 耶 路 撒 冷, 路 加 提 供的 細 節非 常 少 。 因 此 , 從 這 三 段 敘 事 相 似 之 處獲 得 的 論 據, 很 難 說 是 決 定 性 的。使徒 行 傳 十一 章 27~30 節 細 節 匱 乏,這 意 味著,我們沒 法 說 是 支 持 、 還 是 反 對, 將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提 到 的 會 議 定 於 去 耶 路 撒 冷 救 濟 饑 荒 的期 間 。 正 如 我 們 所 看 到 的, 使 徒 行 傳 十 五 章 詳 盡 的 敘 述與 加 拉太 書 二 章 1~ 10 節 之 間 的 對 比,表 明 兩 者既 有 相 似 之 處 , 也 有 差 異之 處 。 一 方 面, 結 合 相 似 之 處 的 數 量 , 以 及 這 兩 個 類 似 的會 議 不 可 能 在 兩 三 年 內 在 耶 路 撒 冷 舉 行 兩 次 , 這 些 因 素 都 強 烈 支 持 這 兩 段 敘 事 指 同 一 個 會 議。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 10 節 真 是 私 下 的 會 議( 見:二 2),那麼 即 便 有 可 能 , 也 很 難 確認 這 兩次 會 議 。由 於 我們 認 為二 章 2 節 相 對 清 楚地 表 達 了 會 議 的私 人 性, 所 以 我們 稍 稍傾 向 於將 加 拉太書 二 章 1~10 節 的 會 議 定於 保 羅去 耶 路 撒冷 救 濟饑 荒 期間( 徒十一 27~ 30) 。 c. 兩 個 默 證。那 些 主張 加 拉 太書 是 寫於 使 徒會 議前 的 學 者 , 通 常 都 訴諸 於 兩個 默 證,視 之為 支 持這 個 寫作 日期 的 關 鍵證 據( 特 別 見 R. Longenecker 1990: lxxviii–lxxx) 。 第 一 , 保 羅 為 甚 麼 在 加 拉 太 書 一 ~ 二 章 沒 有 提 到 其 中 一 次上 耶 路 撒 冷 ? 倘 若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 10 節 等 同 於 使 徒 行 傳 十 五 章 ( 並 且 正如 大 家都 一 致 贊同的 ,加 一 18 等 同 於徒 九 26~29) , 那 保 羅 少 提 了 使 徒 行 傳 十 一 章 27~ 30 節 所 記 載 的 那 次 去 耶 路 撒 冷 。 當 然, 對 於 那 些 認 為 路 加 提 到 這 次 訪 問 不 具 歷 史 準 確 度 的 人 來 說 , 這 個 省 略 不 會 造 成 任何 問 題。 20 但 對 於 那 些 認 為 路 加 的 敘 述 是 準 確 的 人 而 言 , 就 需 要 解 釋 保 羅 對 此 的 省 略。 席 爾 瓦( 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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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些 質 疑 路 加 敘 述 準 確 度 的 學 者,通 常 不 是 認 為 (1) 路 加 將 事 件 放 錯 了 位 置( 這 其 實 發 生 在 保 羅 後 來 去 耶 路 撒 冷 的 事 上〔 徒 十 八 章 或 徒 二 十 一 章 〕 ; 例 如 : Lüdemann 1984: 13–14; Jewett 1979: 34) ; 就 是 認 為 (2) 路 加 根 據 一 件 事 件 的 兩 個 報 導 塑 造 了 兩 個 事 件( 使 徒 議 會;例 如 : Lake 1933: 237–39) 。 見 Barrett 1998: 558–61 和 R. Longenecker 1990: lxxiv–lxxv 的 討 論 。 51
導論
2001: 136-39)的 解 釋 具 有 一 定 的 代表 性。按照 他的 觀 點,一 旦我 們 明 白 加 拉 太 書 一~ 二 章 的 目 的 和 思 路, 省 略 的 問 題 就 不 復 存 在 了 。 保 羅 關 心 的 , 不 是 詳 細 描 述 他 從悔 改 歸 正到 加 拉 太 書寫 作 期 間 , 每 一 次 與 耶 路 撒 冷 的 聯 繫。 相 反 , 在 加 拉 太 書 一 章 , 保 羅 旨 在 表 明 , 在 他 事 奉 的 早 年, 他 沒 有 從 任 何 人 那 裡 獲 悉 福 音 。 他 去 耶路撒冷救濟饑荒是發生在一章提及的那次訪問之後;無論如 何,保羅這一次去那裡,甚至可能沒有遇見任何使徒。按照席爾 瓦 的 說 法, 第 二 章 談 論 的 是 一 個單 獨 的 議 題, 因 保 羅 描 述 了 加 拉 太 人 需 要了 解 的兩 個 特 殊情 況 。 然 而 , 席 爾 瓦 的 主 張 並 不 能 令 人 信 服。 我 們 認 為 , 他 提 出 一 章 與 二 章之 間 出現 的 這 種轉 接 不太 可 行。 !Epeita(epeit a,後 來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二 1) 標 誌 著 二 章 延 續 一 章。 但 與 席 爾 瓦 的 看 法(他承認存在一定程度的連續性)不同,我們認為這個連續性 是 保 羅 論述 的 核心 ( 亦 見, 例 如: R. Longenecker 1990: lxxix) 。 保 羅 從 一章 17 節 到 二 章 14 節 的 敘 述,其 共 同之處 在 於 他與 耶 路 撒 冷 那 些 「 柱 石 」 使 徒 之 間 的 關 係 。 在 保 羅 談 及 他 歸 信 之 後, 我 們 便 聽 見了 這 種語 氣—「 也沒 有 上耶 路 撒冷 去,見 那 些 比我 先 作 使 徒 的 」 (一 17)—並 且 它 貫 穿在 保 羅 其餘 的敘 述 中: 「過 了 三 年 , 才 上 耶 路 撒 冷 去見 磯 法 , … … 至 於 別 的 使 徒, 除 了 … … , 我 都 沒 有看 見 」(一 18~19) ; 「 猶 太信 基 督的各 教 會都沒 有 見 過 我 的 面」 ( 一 22) ; 「 過 了 十四 年 ,我 … …又上 耶 路 撒冷 去」 ( 二 1) ; 「 後 來 磯法 到 了 安提 阿」( 二 11) ; 「 從 雅 各那 裡 來 的 人 」( 二 12) 。 即 便 保羅 在 去 耶路 撒 冷救 濟 饑荒 期 間,沒 有 遇 見 任 何 教會「 柱石 」(這 個 假設 本 身不 太 可能 ),我 們 也 會認 為 , 保 羅 需 要 提 到 這 次 訪 問 耶 路 撒 冷, 哪 怕 只 是 為 了 說 明 他 沒 有 遇 見 任 何 教 會 「 柱 石 」 。 加 拉 太 書二 章 繼 續 聚 焦 於 耶 路 撒 冷 的 使 徒 , 意 味 著 保 羅 想 要 詳 細 說 明 從 他悔 改 歸 信 到 他 寫 這 封 書 信 的 這 段 時 間 內,他 與 這 些使 徒 的接 觸。保 羅在 一 章 22 節 斷 言「 猶太 信 基 督 的 各 教 會 都 沒 見 過 我 的 面」 , 似 乎 是 要 涵 蓋 他 第 一 次 去 耶 路 撒 冷 ( 一 18~ 19) 到 二 章 1~ 10 節 敘 述 的 那 次 上 耶路撒 冷 整 個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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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巴 瑞 特 (Barrett 1998) 將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10 節 與 使 徒 行傳 十 五 章 等 同 起 來。 他 是 那 些較 多 持 批 判 觀 點 之 學 者 的 典 型 代 表 , 他 們 斷 定 使 徒 行 傳 十 一 章 提 到 的 上 耶 路 撒 冷 一 定 是 路 加 杜 撰 的, 原 因 正 是 在 於保 羅 在加 拉 太 書沒 有 提到 這 件事 。 21 第 二 個 默 證 是 , 保 羅 沒 有 在 加 拉 太 書任 何 地 方 提 到耶 路 撒 冷 法 令 。 在 這 封 著 重 呼 籲 外 邦 基 督 徒 不 要 受 割 禮 的 書 信 中, 我 們 以 為 保 羅 起 碼 會 提 到 耶 路 撒 冷 的 使 徒 親 自 同 意 不 勉 強外 邦 信 徒 受 割 禮 。 有 人 說, 只 有 那項 決 定 沒 有 達 成 , 才 能 解 釋 保 羅 對 此 決 議 的 緘 默 。 然 而 , 有 兩 個 因 素 削 弱了 這 個 論 據的 力 度 : 第 一 , 並 不 清 楚耶路撒冷決議預期的適用範圍和持續時間。傳達耶路撒冷會議 決 定 的 那 封 書 信 是 寫 給「 安 提 阿、 敘 利 亞 和 基 利 家 」 的 , 這 個區 域 並 不 包 括 加 拉 太 的 眾 教 會 。 第 二 , 保 羅 的 聲 明 關 注 的 是, 使 自 己 與 耶 路 撒 冷 的 使 徒 保 持 距 離, 因 為 「 福 音 的 真 理」 可 能 使 他 不 願 意 在 自 己 的 論 述 中 訴 諸 於 那 些 同 為 使 徒 的 人。 這 些 回 答 沒 有 一 個 能 完 全 令 人 信 服。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地 提 出 有 關 耶 路 撒 冷 法 令 適 用 範 圍 的 問 題 ; 當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處 理 耶 路 撒 冷 法 令所 涉 及 的一 項 議 題 ( 祭 偶 像 的 肉 ) 時 , 他 並 沒 有 提 到 這 個法 令, 這 意 味 著 這 個 法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其 實 是 有 限 的。 但 即 便 加 諸 外 邦 信 徒 的 約 束 適 用範圍有限,耶路撒冷會議在外邦信徒受割禮的問題上開創的重 要 先 例,也 無 疑會 產 生更 廣 泛、更 久遠 的 意義。至 於 另 一 個議 題 : 保 羅 在 二 章 1~ 10 節 強 調 自 己 與教 會 「柱 石 」看法 一 致 ,這 顯 示 保羅雖然想要表明他的福音不是來自那些領袖,他卻相當樂意提 到 那 些 教會 領 袖認 同他 對福 音 的理 解 。 人 們 認 為 默 證 的 價 值 不 大—並 且 往 往 找 得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來 證 明 這 一 點。 但 沉 默 有 時 也 可 能 相 當 刺 耳 ; 我 們 認 為, 這 兩 個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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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瑞 特 ( Barrett 1998: 559-60) 說 : 「 在 致 加 拉 太 人 的 這 封 會 引 起 爭 議 的 書 信 中 , 保 羅 會 傻 到 ( 更 不 用 說 他 會 如 此 不 可 靠 地 )省 略 這 次 拜 訪,使 他 的 對 手 有 機 可 乘,是 難 以 置 信 的。」亦 見 Burton 1921: 115-17: 因 為 他 認 為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1~ 10 節 等 同 於 使 徒 行 傳 十 五 章 是 顯 而 易 見 的事,所以他斷定使徒行傳十一章是「不準確的」。 53
導論
證 尤 其 具 有 這 方 面 的 價 值。 鑑 於 這 兩 個 默 證及 加 拉 太 書 二 章 的 會 議 可 能 是私 下 的會 面 , 我們 將 加拉 太 書二 章 1~10 節 與 使 徒 行 傳 十 一 章 27~ 30 節 聯 繫 在 一 起。這 樣,只有 保 羅這封 書 信 是寫 於 耶 路 撒 冷 會 議之 前 , 才 能 解 釋 為 甚 麼 保 羅 沒 有 提 到 他 去 耶 路 撒 冷 參 加 使 徒 會議 。 在這 種 情 況下 , 事件 發 生的 順 序可能 如 下 所示: 在 南 加 拉太 建 立(及 跟 進訪 問 )各教 會( 徒十 三 1~ 十 四 25; 參 : 加 四 12~ 20) 回 到 安 提阿 , 保羅 在 那 裡住 了 「多 日 」( 徒 十四 26~28) 保 羅 住 在安 提 阿期 間,攪 擾者 來 到 南加 拉 太教 會( 或 許同 時 , 類 似 的 假教 師 到了 安 提 阿: 徒 十五 1) 寫 加 拉 太書 耶 路 撒 冷會 議 (徒 十 五 1~29) 2. 決 定 加 拉 太 書 寫 作 日 期 的 第 二 個 主 要 因 素 是 從 保 羅 書 信 內 部 來 看,因此 學 者( 尤其 是 那些 懷 疑 使徒 行 傳歷 史真 實性 的 人 ) 往 往 認 為 這 是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加 拉 太 書 的 詞 彙 和論 證 , 可 以 在 保 羅 多 封 書 信 中 找 到相 似 之 處, 但 它 特 別 接 近 羅 馬 書 的 詞 彙 和 論 證 ( Lightfoot 1881: 45-48 提 供 了 詳 盡 的清 單)。 a. 這 兩 封 書 信 都 對 摩 西 律 法 有 明 顯 的 討 論 。 保 羅 一 共 使 用 novmo"( nomos) 121 次 , 其 中 74 次 出 現 在 羅 馬書中 ,32 次 出 現 在 加拉 太 書。短語 [taV] e!rga [tou'] novmou( [ta] erga [tou] nomou,律 法 的 行 為)僅出 現 在這 兩 封 書信 中,指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提 到 的 律法 ( 加三 12; 羅 十 5) 。 在 這 兩 封 書 信 中(也只在這兩封書信),保羅提到了「向」律法「死」 ( 加 二 19; 羅 七 4) 。 b. 「 義 」 的 用 語 也 是 這 兩 封 書 信 的 顯 著 特 點 。 動 詞 dikaiovw ( dikaio , 稱 義 )在 加 拉太 書 出現 8 次 , 在羅 馬書 出 現 13 次 ( 在 保 羅 其 他 書 信 共 出 現 5 次 ) ; 名 詞 dikaiosuvnh ( dikaiosyn ,義 )在 加 拉 太書 出 現 4 次,在羅 馬書 出 現 33 54
三、書信的收信人和寫作時間
次( 在 保 羅其 他 書信 共 出現 20 次 ) ;形 容詞 divkaio" ( dikaios, 義 的 ) 在加 拉 太書 出 現 1 次 , 在羅 馬 書 出現 7 次 ( 在 保 羅 其 他 書 信共 出 現 9 次 ) 。 在加 拉 太書 和 羅馬 書 中( 也 僅 在 這 兩 封 書 信 ) ,保 羅 援 引 兩 節 關 鍵 的 舊 約 聖 經 經 文 , 來 闡 述 他 對 義的 教 導:創世 記 十五 章 6 節 和 哈巴 谷 書二 章 4 節。 c. 這 兩 封 書 信 在 描 繪 救 恩 歷 史 時 , 都 將 亞 伯 拉 罕 放 在 首 要 地 位,它們集中在亞伯拉罕的信心、外邦人因他被包含在內 的意義,以及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與摩西律法之間的對 比 ( 加 三 6~ 9、14、15~ 18; 羅 四 1~ 25) 。 這 兩 封 書 信 都 從 亞 伯拉 罕 肉身 的 所 有後 裔 中挑 選 出亞 伯 拉罕「 真 正的」 兒 女 ( 加四 21~ 31; 羅 九 7~ 13) 。 d. 儘 管 保 羅在 其 他書 信 中 也涉 及 了基 督 徒是 神 的「眾 子 」 ( uiJoi,v huioi) 或 「 兒 女」 ( tevkna, tekna) 的 觀 念( 例 如: 林 後 六 18; 弗 五 1; 腓 二 15) , 但 保 羅 僅在 加 拉太 書 和羅 馬 書 中 闡 述 了 這個 概 念。他 使 用術 語 uiJoqesiva(huiothesia,收 養 ; 《和合本》作「兒子的名分」),又將基督徒的「兒子身 分 」與基 督 是兒 子、及 他們 未 來得 基 業聯 繫 在 一起( 加四 4 ~ 7; 羅 八 14~ 17) 。 22 e. 在 這 兩 封 書 信 中( 也 僅 在 這 兩 封 書 信 ) ,保 羅 使 用 與 基 督 「 同 釘 十字 架」的 意象,形 容 從舊 生 命到 新 生 命的 轉 變( 加 二 20; 羅 六 6) 。 f. 保 羅 僅 在 加 拉 太 書 和 羅 馬 書 中 斷 言 , 愛 的 命 令 「 成 全 了 」 律 法 ( 利十 九 18; 加 五 13~ 14; 羅 十 三 8~10) 。 g. 儘 管 保 羅 常 常 形 容 聖 靈 是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基本 要 素 , 但 他 僅 在 加 拉 太書 ( 五 16~26) 和 羅 馬 書( 八 4~13) 中 比 較 詳 細 地 闡 述了 這 種關 係 的 本質 。 22
筆 者 在 整 個 註 釋 中 都 使 用 特 定 性 別 的「 眾 子 / 兒 子 名 分 」, 目 的 是 為 保 留 第 一 世 紀 關 於 承 受 產 業 的 觀 念( 產 業 的 繼 承 幾 乎 總 是 涉 及 男 性 後 裔 ) , 以 及 「 眾 子 」( sons) 與 神 「 兒 子 」 ( Son) 之 間 的 關 係 ( 四 5 ~ 6) 。 這 個 術 語 顯 然 既 指 男 信 徒 , 也 指 女 信 徒 。 55
導論
其 他 學 者 注 意 到 加 拉 太 書 與 哥 林 多 後 書 十~ 十 三 章 之 間 的 相 似 之 處 ( 特 別見 Borse 1972: 84–119) 。 有 人 認 為, 羅 馬 書 與加 拉 太 書 之 間 的 相 似之 處 ( 與 林 後 十 ~ 十 三 章 的 相 似 之 處 較 小 ) 有 力 地 表 明, 這 兩 封 書 信 差 不 多 寫 於 相 同 的 時 間 。 因 此 , 像 羅 馬 書 一 樣 , 加拉 太 書一 定 是 寫於 第 三次 宣 教旅 程 的某個 時 候。 儘 管 羅 馬 書 與 加 拉 太 書 之 間有 明 顯 的 類 似 之 處, 但 如 何 解 釋 那 些 相 似 之 處, 卻 不 見得 那 麼 明 確( 特 別見 Bruce 1982b: 45–56 的 討 論 ) 。 第 一 , 對 於 所 有 重 疊 的 主 題, 羅 馬 書 和 加 拉 太 書 以 相 當 不 同 的 方 式 闡 述其 中 某 些 主 題 ; 比 如 說 , 我 們 可 以 比 較 一 下 加 拉 太 書 三 章 7~ 29 節 和 羅 馬 書 四章, 兩者 皆 是處理 亞 伯 拉罕 和 創 世 記 十 五 章 6 節 。 此 外,正 如 我們 將 在下 文 論述的 , 加 拉太 書 和 羅 馬 書 側重 在 稱義 的 不 同方 面。因此,貝 茨(Betz 1979: 12)認 為, 這些差異暗示這兩封書信的寫作時間隔了一段距離(亦參 Sampley 1985) 。 第 二 , 更 重 要 的問 題 是 , 如 何 解 釋 羅 馬 書 與 加 拉 太 書 之 間 的 相 似 之 處。 保 羅 的 神 學 無 疑 是 在他 事 奉 的 過 程 中 發 展的。但觀點很重要。有一種觀念認為,保羅在寫第一封書信時 突 然 覺 得 必 須 開 始 神 學 工 作, 然 後 他 在 寫 信 的 歷 程 中 迅 速 發 展 了 他 的 思 想。 僅 僅 考 慮時 間 順 序, 就 可 證 明 這 種 觀 念 是 錯 誤 的: 保 羅 在 寫 第一 封 正典 書 信 之前服 事的 時 間( 大 約主後 33–48 年 ) 與 他 書 信 寫作 的 時間 ( 大約 主 後 48–64 年 ; 見 Bruce 1982b: 46) 差 不 多 長 。 總 體 來 說 , 保 羅 的 神 學 用 語 和 觀 點似 乎 與 他 的 寫 作 背 景 密 切 相 關, 而 不 是 與 他 神 學 發 展 的 某 種 軌 跡 有 關 ( 不 管 怎 樣, 這 種 軌 跡 極 難 追 蹤 ) 。 23 換 言 之 , 羅 馬 書 與 加 拉 太書 相 似 , 未 必 因 為保羅是同時間寫的。兩者的相似性同樣可以解釋為保羅在這兩 封 書 信 中處 理 的議 題 是 類似 的。 我 們 的 結論 是,加 拉太 書 可 能寫 於 主後 48 年,就在 使 徒 行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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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個 原 則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根 據 神 學 上 的 發 展 得 出 的 論 點 : 例 如, 鄧 恩 ( Dunn 1993b: 17)認 為,保 羅 在 帖 撒 羅 尼 迦 前 後 書 中 沒 有 提 到 稱 義 , 暗示了它們寫於加拉太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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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致信原因和目的
十 五 章 的使 徒 會議 之 前 。 24 它 是 保羅 現 存書 信 中最 早 的 一封。
四、致信原因和目的 我 們 可 以 從加 拉 太 書本 身 清 楚 看 到 , 保 羅 致 信加 拉 太 各 教 會 的 大 致 情 況。 保 羅 避 開 了 通 常 為 他 的 讀 者 向 神 感 恩 的 部 份, 直 奔 主 題 , 嚴 厲 斥 責「有 些 人 」 「 攪擾 」 ( taravssonte", tarassontes) 加 拉 太 人 , 「 想 要 扭 曲 基 督 的 福 音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一 7; 參 : 一 6~ 10) 。 保 羅 在 四章 17 節 也 簡 單 提 到 這些 人 , 指責 他 們 的熱心是以自我為中心。但在這封書信主體論述部份的結尾,五 章 7~ 12 節 又 一 次聚 焦 在這 些 人身 上 ,保 羅 再次稱他 們 「攪 亂 」 (taravsswn, tarass n)加 拉 太 人,想 要 攔阻 他 們「順 從 真 理」(五 7)。保 羅 沒有 說 明這 些 人 是如 何 扭曲 福 音的,但其 他 若 干經 文 段 落 清 楚 表明 了 這一 點。在 三 章 1~ 5 節,保羅暗 示總 體 的 問 題 是 : 雖然加拉太人藉著信心和聖靈開始了基督徒的經驗,但他們卻陷 入 想 要 「 靠 肉 身 成 全 」 ( 三 3) 的 危 險 境 地 。 與 之 相 關的 一 段 責 備 ( 四 8~ 11) 更 詳 細地 說 到 : 加 拉 太 人「 謹 守 日 子 、 月 分 、 節 期 和 年 分 」( 四 9~ 10),是 被 引 誘重 新 在「〔世界 的;參:四 3〕 那 些 軟 弱無 能 的元 素 」底 下 為奴。保 羅 用 最後 這個 短 語,暗 示「 攪 擾 之 人 」 ( 就 是 我 們 稱那 些 將 錯 誤 教 訓 帶 到 加 拉 太 人 當 中 的 人 ) 所 懷 的 更大 的 企圖。因 為 幾 乎可 以 肯定,短 語「謹 守 日 子、月 分 、 節 期 和 年 分」 , 描 寫 的 是 猶 太 人 聖 曆 上 的 節 期。 但 保 羅 第 一 次 明 確 且 直 接 論 及 這 個企 圖 , 是 在 這 封 書 信 修 辭 上 的 高 潮 部 份 , 五 章 1~ 6 節。在 這 兒,保 羅警 告 加拉 太 人,他 們若 受割 禮(2~3 節 ), 就 是 試 圖「 靠 律 法 稱 義 」 ( 五 4) 。 保 羅 在 書 信 結 尾 最 後 一 次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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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一 個 反 對 這 個 寫 作 日 期 的 意 見 可 能 是,保 羅 一 直 等 著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的 結 果 出 來,才 寫 信 給 加 拉 太 人。但 (1) 保 羅 寫 信 時,可 能 並 不 知 道 這 會 議 ; (2) 他 可 能 認 為 加 拉 太 的 情 況 十 分 緊 急 , 因 而 他 無 法 延 遲 對 他們處境的回應。 57
導論
接 描 寫 攪 擾 者 , 他 提 到 他 們 主 張 割 禮, 責 備 他 們 這 樣 做 , 不 過 是 要 避 免 「 為 基 督 的 十 字 架」 受 逼 迫 , 並 且 斷 言 他 們 本 身 都 不 守 律 法( 六 12~ 13;特 別 見 De Boer 2011: 50-61 對 證 據 充 分的探 討 和 評價)。 這 些 直 接 的 斷 言 顯 示 , 保 羅 致 信 加 拉 太 人, 是 要 他 們 抵 擋 那 些 迫 使 他們 受 割禮、遵 行 摩西 律 法,以此 完 成基督 徒 經 驗的 人。25 除 了 這 些 直 接 的 斷 言 , 我 們 還 可 以 補 充 間 接 的 證 據 。 在 這 裡, 我 們 將 提 到 「 鏡 射 閱 讀」 ( mirror-reading) 的 技 巧 。 我 們 把 加 拉 太 書 的 經 文 當 做 一 面 鏡 子, 來 從 中 捕 捉 它 反 射 出 的 保 羅描 繪 的 人 及 其 意 圖 。 雖 然 有 人 提 出 了 善 意 的 告 誡, 稱 這 種「 鏡 射 閱 讀」 不 可 避 免 地 帶 有 主觀 性( 特 別見 Barclay 1987) , 不 過 , 這 封 書 信顯 然 反 映 出 這 些 攪 擾 者 的 兩 個 觀 點 。 第 一 , 他 們 強 調 救 恩 歷 史的 某 種 連 續 性, 認 為 舊 約 聖 經 要 求 , 凡 想 要 屬 於 亞 伯 拉 罕 「 後 裔 」 或 成 為 他 「 兒 女 」 的 人 , 都 要 受 割 禮 , 並 要 遵 從 摩 西 律 法 所規 定 的 生 活 方 式。 只 有 攪 擾 者 提 出 這 樣 的 主 張 , 才 能 解 釋 保 羅 為 甚 麼 會 在 三 章 7 節 ~ 四章 7 節 那 樣 回 應(Barclay 1988: 65–66; G. Hansen 1989: 158–60; Hong 1993: 165–66) 。 大 多 數 解經 家 都對 這 個 一般 情 境深 信 不疑。鄧 恩(Dunn, 1993a: 11) 對 此 進 行 了很 好 的 概 述 : 「如 果 我 們 將 這 封 書 信 視 作回 應 猶 太 基 督 徒傳 教 士 發 出 的 挑 戰 , 那 這 封 書 信就 有 非 常 清 晰 完 整 的 意 義 。 那 些 猶 太 基 督 徒 傳 教 士 到 加 拉 太 , 是 為 改 進 或 糾 正 保 羅所 傳 的 福 音 , 要 外 邦 歸 信 者 藉 著 受 割 禮 成 為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又 要 他 們 『 在 律 法 之 下 』 , 以 此 得 著『 成 全 。 』 」 不 過 , 我 們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說 明這 個 概述 的 五 個方 面 。 第 一 , 鄧 恩 的 概 述 提 到 的 是一 群 攪 擾 者, 這 就 含 蓄 地 否 定 了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中 兩 面作 戰 的 觀 點 , 後 者 認 為保 羅 一 方 面 反 對 律 法 主 義 ( 一 1~ 五 12) , 另 一 方 面 , 他 抵 擋 「 反 律 法 主 義 者 」
25
權 允 炯( Kwon 2004: 204)斷 言,守 律 法 不 是 攪 擾 之 人 計 劃 的 一 部 份 。 這個斷言難以令人信服。
58
四、致信原因和目的
( antinomians,五 13~ 六 10)。這 種 兩 面作 戰的觀 點 過 去曾 風 行 一時(特別見
Lütgert 1919; Ropes 1929 ) 。 朗 格 聶 克 ( R.
Longenecker 1990: 236)進 行 了 修 改,重拾 此 觀點。但 對 於保 羅所 針 對 的 情 境 , 這 種 解 釋引 入 了 不 必 要 的 複 雜 因 素 , 並 非 書 信 論 述 需 要 的 。 假 設對 手 只 有 猶 太 基 督 徒 , 就 已 經 能 充 分 解 釋 書 信 中 所 謂 的 倫 理部 份 (五 13~ 六 10) 與 其 「 神 學 」 部份 ( 一 1~ 五 12) 的 關 係 了( 例 如見 :Hong 1993: 100–101) 。 第 二, 鄧 恩(1993a: 16-17)使 用「 成 全 」一 詞,暗 示 他 在別 處 詳 細 闡 述 的 觀 點: 攪 擾 者 的精 力 是 耗 費 在 鄧 恩 所 謂 的 基 督 徒 經 驗 的「第 二 個 階段 」;或者,用 桑 德 斯( E. P. Sanders 1977)廣 為 人 知 的 話來 講,就 是攪擾 者 的 焦點 不 在於 一 個人如 何「 進入 」 ( get in),而 在 於 他 如 何「 留 下 來」( stay in)。我 們 認 為,對 書 信的 這 一 總 體解 讀 非常 正 確(亦 見,例 如:Gundry 1985: 8–12; Barclay 1988: 73–74; Fee 1994: 384; Watson 2007: 113)。26 但 我 們 還要 說, 焦 點 不 僅 在 於 、 甚 至 主 要 在 於「 留 下 來 」 , 還 在 於 審 判時 能 最 終 蒙 神 伸 冤( 進 一步 見 下 文「 稱 義在 加 拉太 書 中的重 要 性 」) 。 第 三 , 保 羅 斷 言, 攪 擾 之 人 這麼 做 , 是 為 了 避 免 為 基 督 的 十 字 架 受 逼迫 ( 六 12) 。 對 於這 個 斷言, 最好 的 解釋 可 能 是, 他 們 想 要 避 免 冒 犯 猶 太 人 同 胞。 正 如 祝 衛 在 一 篇 富有 影 響 力 的 文 章 中 (Jewett, 1970–71)指 出 的,加 拉太 書 成 書那 個 時期 的 特 點是,狂 熱 的 律 法運 動( Zealot movement) 影 響 日 益 增大。 這 個 運動 致 力 於 維 護 猶 太 教 的 純 正 性 和 獨 立 性。 對 很 多 猶 太 人 而 言, 允 許 外 邦 信 徒 稱 自 己 同 樣 領 受神 所 應 許 亞 伯 拉 罕 及 其 後 裔 的 福 , 是 極 大 的 冒 犯 , 這 樣 , 我 們 便 能 夠 理 解, 有 些 猶 太 基 督 徒 想 要 通 過堅 持 外 邦 歸 信 的 人 受 割 禮 、 遵 守 律 法, 來 減 輕 這 種 冒 犯 。 那 些 「 從 雅 各 那 裡 來 」 、 在 安 提 阿 煽 動 這 類 困 擾 的人 , 背 後或 許隱 含 了 同 樣 的 26
甚 至 攪 擾 者 要 求 割 禮 也 符 合 這 個 一 般 情 境。割 禮 有 時 並 非 被 視 作 一 種 進入的要求,而是作為「一種順服神的職 責,那些歸 信了的人必須履 行 這 一 職 責 」 ( Bauckham 2004: 118 ; 亦 見 McKnight 1991: 79-82; Borgen 2000: 260-61) 。 59
導論
動 機 ( 二 11~ 14) 。 第 四 , 鄧 恩 的 概 述 含 糊 地 提 到 那 些 曾「 到 」 加 拉 太的 猶 太 基 督 徒 傳 教 士 。 或 許 , 我 們 可 以說 得 更 具 體 一 點。 攪 擾 者 可 能 與 耶 路 撒 冷 有某 些 關係,或 者 他 們如 此 聲稱。保 羅 在一 章 13 節 ~ 二 章 10 節 聚 焦 於 自 己與 耶 路撒 冷 和 那些「比 他 先作 使徒 」之 人的 關 係, 可 能 指 向 這 一 點。 而 有 關撒 拉 和 夏 甲 的「 比 方 」 , 相 對 更 明 顯 地 表 達 了 這一 點。保 羅在 此 將亞 伯 拉罕 自 由 的兒 女—就 是以 撒 從撒 拉 所 生 的 後 裔—與 夏 甲 的 後 裔 對 比 , 後 者 就 是 「 現 在 的 耶 路 撒 冷 」,「 和她 的 兒女 都 是為 奴 的 」(四 25;關 於耶路 撒 冷 的 關 係 , 特 別 見 Elmer 2009)。這 樣,攪 擾者 不 但聲 稱 自己 代 表 耶路 撒 冷; 保 羅 也 將他 們 的 觀 點等 同 於 一 般 的 猶 太 教 觀 點 。 因 此 , 事 實 上, 攪 擾 者 具 有 的 「 猶 太 基 督 徒 」 特 點 , 並 未 有 效清 除他 們 觀 點 中純 「 猶 太 人」的 方面;這 與 馬 庭等 人 的觀 點 相 反,馬庭(Martyn 1997: 457–66) 將 他 所 稱 為 「 教 師 」 的 人 視 作 與 保 羅 競 爭 的 基 督 徒傳 教 士。他 們 顯 然是基 督 徒;但 保羅 的 論述 也 清楚 表明,在 保 羅 看 來, 他 們 基 本 上 是 傾 向 猶 太 人 的 觀 點 ( 見 : 例 如 Schreiner 1985: 254–55) 。 第 五 , 納挪 斯(Mark Nanos 2002: 110–99) 的 看 法恰 恰 與之 相 反 。 他 認 為那 些 「 影 響 者」 ( 他 的用 語 ) 不 是 來 自 猶 太 群 體 外 的 人,而是 那 些負 責 吸納新 成員 進 入猶 太社群 的猶 太 人。這 些「 影 響 者 」 自 然 強 調, 皈 依 猶 太 教 的 要 求 比 保 羅 告 訴 他 們 的還 要 高 : 他 們 必 須 將 自 己 置 於 律 法 之 下。 因 此 , 按 照 納 挪 斯 的 說 法 , 加 拉 太 書 的 爭論 仍 是猶 太 人 內部 的 爭論,這 一 點 符合「 猶 太 人」與「 基 督 徒 」 尚 未 區 分的 時 期 。 但 納 挪 斯 的 觀 點 面 臨 若 干 問 題, 致 命 的 問 題 是 , 他 對 一 章 6~ 9 節 的 解 釋 無 法 令 人 信 服 。 保 羅 在 本 段 斷 言 , 攪 擾者 傳 講「 別 的福 音」 ( 一 6~ 9) , 這只有 在 他 們宣 稱 自 己 是 基 督徒 的 情況 下,才 說 得通;並 且,保 羅 對 他們 的 責 備表 明 , 他們的觀點與在猶太人內部討論外邦人和律法相距甚遠(見註
60
四、致信原因和目的
釋 ; 以 及, 比 如 Dunn 2009: 721–22; Barclay 2010: 37) 。 27
保羅回應的邏輯 攪 擾 之 人 所 傳 的 「 別 的 福 音」 顯 然 對 加 拉 太 人 很 有 吸 引 力 。 雖 然 這 有 社 會 原 因 和個 人 原因, 28 但 影 響 力 最 大 的 , 無 疑 還 是 攪 擾者援引聖經作為論據,很有說服力。保羅在三~四章的回應, 表 明 他 們 的觀 點 是 基 於 對 舊 約 聖 經 標 準 的 猶 太 式 解 讀 。 按 照 舊 約 聖經,那些能夠盼望審判之日蒙神伸冤的神子民,乃是亞伯拉罕 的後裔。當然,這些亞伯拉罕的後裔通常被認為是從以撒、雅各 所 生 的 後 代, 也 就 是 以 色 列 百 姓 。 通 過 受 割 禮、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 猶 太 人 確 認 自 己是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攪 擾 者 是那 些在 這 幅 典 型 的 猶太場景中,引入對彌賽亞之信念的基督徒(從他們傳揚另一個 「 福 音 」清 晰 可見 ;一 6~ 9) , 他 們 相 信彌 賽 亞已 經 來 了, 並 且 相 信,如 今,要 與 亞 伯拉 罕 的子 孫 認同,就 必 須 相信 這 位 彌賽 亞 , 即 主 耶 穌。 他 們 顯 然 願 意 讓 外 邦 人 成 為這 百 姓 中 的 一 員 。 但 他 們 也 堅 持 , 外 邦 人 若 想 加 入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以 經 歷 末 世 的 拯 救, 那 麼 除 了 相 信 基 督, 還 要 符 合 那 些 加 給 皈 依 猶 太 教 之外 邦 人 的 傳 統 要 求,就 是:割 禮 和遵 守 摩 西律 法。攪擾 者 這樣主 張,可 能是—
27
請 注 意 , 柴 斯 特( Chester)對 納 挪 斯 及 與 之 類 似 的 觀 點 評 論 說 :「 很 明顯,各個修正主義的說法,雖然合理且重要地注意 到人們有可能以 反猶太教或反律法的方式誤用保羅的主張,卻忽視了歷史的可能性。 傳 統 的 重 構 認 為 保 羅 批 評 的 是 那 些 提 倡 割 禮 的 猶 太 基 督 徒,這 實 際 上 能 更 好 地 解 釋 現 有 的 證 據 」 ( Chester 2011: 65) 。
28
舉例來說,他們認同當時的社會 制度(猶太社群),譬如,明顯 的外 在記號(割禮、守安息日、避免某 些食物)。這對於 那些離開了異教 徒 團 體,還 沒 有 在 基 督 徒 群 體 中 找 到 能 帶 給 他 們 安 全 感 的 某 種 社 會 凝 聚 力 和 / 或 外 部 架 構 的 人 而 言 , 就 非 常 有 吸 引 力 ( 見 Esler 1998: 39–57 ) 。 出 於 類 似 的 原 因 , 接 受 諸 如 摩 西 律 法 中 特 定 的 規 條 , 同 樣 會 吸 引 外 邦 基 督 徒 ( Barclay 1988: 70–72) 。 亞 諾 德 ( Arnold 2005) 指出:攪擾者所提倡的某些猶太教儀式,可能與那些 標誌加拉太人異 教徒之過去的儀式,有著某種共鳴。 61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14) 三 章 7~14 節 的 特 點 是, 它 包 含了 一 連串 簡 短的神 學 斷 言, 這 些 斷 言 都 是 基 於 對 舊 約 聖 經 的 引 用 ( Silva 2007: 792= 席 爾 瓦 2012: 1182–83) :8 節 引 用 創 世 記 十 二章 3 節 ( 參 : 十 八 18) ; 10 節 引 用 申 命 記 二 十 七章 26 節 ;11 節 引 用 哈 巴 谷 書 二 章 4 節; 12 節 引 用 利 未 記十 八 章 5 節;13 節 引 用 申 命記 二十 一 章 23 節( 與 這 些 經 文相 關 的猶 太 詮 釋的 概 述, 可 見於 Oegema 1999: 59–117; 亦 見 Wakefield 2003: 66–96; I. Scott 2006: 203–16)。每一 個 引文 都引發了解釋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涉及保羅自己想要表達的意 思,也牽涉保羅對這些舊約聖經經文的應用與這些經文本來的意 思 之 間 的 關 係 ; 事 實 上, 我 們 可 能 沒 有 在 保 羅 書 信 其 他 地 方 這 樣 明 顯 地 遇見 , 因他 引 用 舊約 聖 經而 引 發的 釋 經問題 。 有 些 解 經家( 例 如,Wakefield 2003: 136;亦 參,Boers 2006: 237 不 太 詳 細 的 論 述 ) 看出 這 裡有 一 個交 錯 配置結 構: 信 心 (6、 7~8 節 ) 福 (9 節 ) 咒 詛 (10 節 ) 生 命 (11 節 ) 生 命 (12 節 ) 咒 詛 (13 節 ) 福 (14a 節 ) 信 心 (14b 節 ) 不過,我們雖然可以看到這個結構有一定的經文依據,但它最終 不 是 很 令人 滿 意。比 如說,信 心 這 個主 題 的重 要性 是 貫 徹始 終 的, 它 不 只 出 現 在 開 頭 和 結 尾( 見 : 9、 11~ 12 節 ) , 而 位 於 交 錯 配 置結構中心的「生命」,幾乎稱不上是這個部份的關鍵主題(與 Wakefield 2003: 131–45 相 反 ) 。 因 此 , 對 本段 更線 性 化 的解 讀,
334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較 為 可 取。 儘 管我 們 認 為, 比起 7~9 節 ,6 節與 1~ 5 節 的 聯 繫 更 為 緊 密, 但 它也 明 顯 促成 了 保羅 在 7 節 發 出 關鍵 性 的 斷言 , 即 一個人是因信加入亞伯拉罕的子孫。8 節繼續強調信心,並引入 了 一 個 新的 觀 念: 根 據 創世 記 十二 章 3 節 , 神 最初 給 亞 伯拉 罕 的 應 許 , 也 將 外 邦 人 包 括 在 內。 9 節 得 出 結 論 說: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 人 」(《和 合本 》「那 以 信為 本 的人」),領 受亞 伯 拉 罕 的 福 。 這幾節經文沒有遵照明顯的邏輯流程;相反,它們的邏輯源自保 羅 論 述 的 情 形 , 至 於 它 們 所 暗 示 的 神 學 觀 念, 保 羅 在 別 處 進 行 了 闡述。 9 節 與 10 節 之 間 的 聯 結, 是本 段 經文 的 轉折 點,賜 福 的 用語 (8~ 9 節 )自 然 而 然 地過 渡 到其 反 面:咒 詛( 10、13 節 )。保 羅 論 述 的 關鍵,不 僅 是提 出 正面 的 觀點—一 個 人是藉 著 信 心成 為 亞 伯 拉 罕 之 子 —還 有 反 面 的 觀 點 —成 為 亞 伯 拉 罕 之 子 , 是 因 信 心,而不是因律法或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為建立這個論點,保羅 指 出 : 「凡 是 屬於 行 律 法的 」 (o@soi ... ejx e!rgwn novmou, hosoi ... ex erg n nomou〔 10 節 〕 ; 與 oiJ ejk pivstew", hoi ek piste s〔 「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人 」 , 7、 9 節 ; 《和 合 本》 「 那以 信 為本 的 人」〕 形 成 對比) ,由 於 未能 遵 行律 法,而 必 然 落在 律 法的 咒詛 之 下( 10 節 )。 這 個 對 比與 保 羅在 二 章 16 節(「行 律 法」對 比「相 信 耶 穌基 督」) 及 三 章 2 節 和 5 節(「 律 法 的行 為 」對 比「伴 隨著 信 心 的聆 聽 」) 所 設 立 的基 本 對比 相 呼 應。11~12 節 有 點 像 附 加說 明,因 為 保羅 停下來確立這個要點,即聖經特別把信心作為得著義的方式,它 與 律 法 是 在 不 同 的 領 域 裡 運 作 的 。 在 13 節 , 保 羅 回 到 咒 詛 的 用 語 , 宣告 基 督救 贖 人脫 離 那咒 詛 的 好消 息。14 節 是 一 句 重要 的 總 結 , 它 集結 了 7~ 13 節 的 各 個 要 素 , 強調 亞 伯拉罕 的 福 是「 在 基 督 裏 」 得 著 的, 與 聖 靈 的 應 許 有 關 , 觸 及 了本 書 信 其 他 地 方 的 關 鍵主題。
註釋 7
所 以, 你 們 要 知 道 ,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 人, 就 是 亞 伯 拉
335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罕 的 子 孫 。 8 而 且 , 聖 經 預 先 看 見 , 因 著 信, 神 必 使 外 邦 人 稱 義, 就 預先 傳 福音 給 亞伯 拉 罕:「 所 有 外邦 人都 必 在 你身 上 得 福 。 」 9 因 此 ,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 人, 與 亞 伯 拉 罕 這 相 信 的 人 一 同得 福 。 10
因 為 凡 是屬 於 行律 法 的, 都 在 咒詛 之 下; 因 為經 上 記
著, 「 凡不 持 守律 法 書 上所 記 的一 切而去 行 的人,都 被 咒 詛。」 11
沒 有 一個 人 靠著 律 法在 神 面前 稱 義,這 是 明顯的,因 為「 義
人 必 因 信得 生 」 。 12 律 法 原 不 是 ¢出 於 信 †;而 是說: 「 行 這 些 事 的 ,就 必 因它 們 活 著。 」 13 基督 贖 出 我們 脫離 律 法 的咒 詛—為 我 們 成 了 咒 詛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 「 凡 掛 在 木 頭 上 都 是 被 咒 詛 的」— 14 為 使 亞 伯 拉 罕 的 福 在 基 督 耶 穌 裏 臨 到 外 邦 人 , 使我 們 藉著 信, 可以 領 受聖 靈 的 ¢應許 †。
三 7. 在 本 節 , 保羅 以 兩個 重 要的 主 張來 反 對 攪擾 者: 一是 , 信 心 是 人稱 義 的方 式 (二 16; 特 別 是 三 6; 參 :三 2、5) ; 二 是 「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這 個 身 份 。 1 本 節 開 頭 的 動 詞 ( ginwvskete, gin skete) 可 以 是 直 說 語 氣: 「你 們 知 道 … … 」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你 們 看見… …」(《 新修 訂 標準 版 》;Lightfoot 1881: 137; R. Longenecker 1990: 114) ; 但 它 比較 可 能 是命 令 語 氣 : 「 你 們 要 知 道… … 」 ( 《 和 合 本 》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新 譯 本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 「你 們 要 認 識 到… …」 ( 大 多 數 譯 本;參 Bruce 1982b: 155; Mussner 1988: 213)。筆 者 將 oiJ ejk pivstew" ( hoi ek piste s)直 譯 為「那 些出 於 信心 的 人」(《 和 合 本》「那 以信為本的人」),以便在英文中保留保羅用這個特定用語表達 的 某 些 聯繫 。 保羅 在 這 類表 達 中用 介 詞 ejk( ek) 指 , 這 個介 詞 的 受 詞 表 示這 裡 提到 的 人 身上 所「標 示 」或「 具 有」的 概 念(Turner
1
筆 者 在 本 書〈 導 論 〉 中 已 說 明 , 這 裡 及 本 註 釋 書 其 他 地 方 使 用 特 定 性 別 的 「 眾 子 / 兒 子 名 分 」, 是 為 了 保 留 第 一 世 紀 的 繼 承 概 念 ( 幾 乎 都 涉 及 男 性 的 後 裔 ),以 及「 眾 子 」與 那「 兒 子 」之 間 的 關 係( 四 5~ 6)。 當然,這個詞語指男信徒,也指女信徒。
336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1963: 260;見 筆 者 對 二 12 的 註 釋 )。在 此 處 的上下 文 裏,這個 概 念 可 能 還 包 括 「 那 些 倚 靠… … 的 人 」 。 那 麼 , 保 羅 可 能 是 指 那 些 「 因 著 信獲 得 身份 」 的 人( Martyn 1997: 299; Hays 2000: 256) ; 進一步從上下文來看,「那些人與神的關係是由信心決定的」 (Rohde 1989: 137)。2 保 羅 以 一個 強 調 用法 的 結構,將 這些「 出 於 信 心 」 的 人 與「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等 同 起 來: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 人 ,這些 人〔ou%toi, houtoi〕就 是 亞 伯 拉 罕 的子孫 。 」 有些 解 經 家 主 張:pivsti"(pistis)在 這 裡 指 神的 信 實(Howard 1979: 57–58) 或 基 督 的信 心 或信 實 (de Boer 2011: 191–92; 狄 波 爾 認 為該 片 語 其 次 是 指 人 的 信 ) 。 後 面 這 個 解 釋 產 生 的 意 思, 將 類 似 「 那 些 基 於 〔 基 督的 〕 信心 得 生 的人」 ( Hays 2002: 170–73; 他 認 為 人 的 信 可 能 是次 要 的概 念 ) 。但 這 個解 釋 沒有 足 夠重視 6 節 和 7 節 之 間 的 聯 繫。 雖 然 7 節 是 根 據 前 面幾 節 經文 得 出的結 論, 但這 個 結 論 顯 然 以 6 節 為主 ; 6 節 明 確 指亞 伯 拉罕 的 信心。 3 我 們 已 經說 過,保 羅 可能 傾 向以 稱 義 /義 的 用語( 二 16、17、 21, 三 6) 來 表 示 基 督 徒 在 神 面 前 的 地 位 。 不 過 , 攪 擾 者 顯 然 偏 好用亞伯拉罕的「子孫/後裔」的用語,因為這個用語更清晰地 將 基 督 徒的 地 位與 舊 約 聖經 和 猶太 傳 統相 關 聯(見〈 附 加 註解〉)。 「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並 非 舊 約 聖 經 的 表 達, 在 舊 約 聖 經 中 ,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是 更 常 見的 說 法。4 有 的 解經 家( 例如,Bruce 1982b:
2
我 們 在 二 章 16 節 的 註 釋 中 提 到 , 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 , 保 羅 這 個 有 些 不 同 尋 常 的 表 達 ejk pivstew"( ek piste s) , 可 能 是 來 自 哈 巴 谷 書 二 章 4 節 的 oJ divkaio" ejk pivstew" zhvsetai( ho dikaios ek piste s z setai, 義 人 必 因信得生) ,保 羅 在 三 章 11 節 引 用 了 這 節 經 文;特 別 見 Hays 2002: 132; D. Campbell 2009: 859。 然 而 , 我 們 有 理 由 對 此 表 示 懷 疑 ( H. Johnson 1987: 188–93) 。
3
海 斯 將 7 節 的 oiJ ejk pivstew"( hoi ek piste s ) 與 6 節 的 ejpivsteusen ( episteusen, 信 了 ) 一 詞 分 開 , 對 此 , 鄧 恩 ( Dunn 2009: 733) 稱 : 「這種觀點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4
但 是 , 請 注 意 , 詩 篇 一 ○ 五 篇 6 節 ( 《 七 十 士 譯 本 》 , 一 ○ 四 6) 並 用 的 兩 個 詞 語 : spevrma Abraam doul' oi aujt ou', uiJoiV Iakwb ejklektoiV aujtou' 337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v huioi) 帶 所 有 格 , 反 映 了 閃 族的 慣 用 語 「 … … 155) 認 為 ,uiJoi( 之子」,表示一個人的特質。但比較可能的是,這個表達意指那 些屬於亞伯拉罕、並因此有分於他所蒙之福的人。保羅在這裡使 用的是「子孫」,而不是「後裔」,可能是因為要先闡述他特有 的 「 亞 伯拉 罕 之後 裔 」的 概 念( 三 16) , 然 後才將 它 應 用在 基 督 徒 身 上 (就 像 他在 三 29 做 的 那 樣 ) 。 因 此,第 7 節 發 揮 了過 渡 的 作用,將 二章 16 節 ~ 三 章 6 節 以 信 心 為 焦點 , 與三 章 7~29 節 談 論 「 亞 伯 拉 罕子孫 」 的 身份 相 關 聯 。 然 而, 我 們並 不 馬 上就 明 白保 羅 使用 的 「所以 」 (a!ra, ara) 一詞的合理性:也就是說,保羅如何能根據亞伯拉罕的義是基於 信 心 的 事 實 ( 6 節 ) , 而 認 為 亞 伯 拉 罕 的子 孫或 後 裔 也 是 那 些 相 信的人?創世記十五章頻繁提到亞伯拉罕的「後裔」,但上下文 可能表示,這些後裔是亞伯拉罕血緣上的後代;因此,創世記十 五 章 4 節 應 許「你 本 身 所生 的〔 *y[,Memi axey,E yEcE' mimmEv KA,由 你 親腹出的,《呂振中譯本》〕才成為你的後裔。」保羅的結論可 能基於兩個假設,前面幾節經文交代了其中一個假設,另一個是 在 加 拉 太書 三 章 8 節。在 1~5 節,保 羅根 據 加拉太 人 的 經驗 提 醒 他們,他們已經因著信被帶入神的子民。因此,很明顯,按照創 世 記 十 五 章 6 節 , 適 用 於亞 伯 拉罕 的 原則 , 也同樣 適 用 於凡 屬 他 的 人 。 另一 方 面, 在 8 節 , 保 羅 認 為 ,外 邦 人是「 因 亞 伯拉 罕 」 得福,在保羅看來,這意味著,起碼對外邦這些「亞伯拉罕的子 孫」而言,信心確保他們在神面前得著新的地位,就像亞伯拉罕 那樣。
三 8. Dev( de) 一 詞 可 能 表 明 8 節 是 延續 上 文的 論述 , 或 標誌 著 論 述 進 入 了 新 的 階 段 ( 關 於 dev 一 詞 的 用 法 , 見 Runge 2010: 28–36);試 比 較《 新 普 及 譯本 》:「 而且 … … 」( 《 和 合 本 》,
( sperma Abraam douloi autou, huioi Iak b eklektoi autou , 亞 伯 拉 罕 的後裔,祂的僕人,雅各的子孫,祂所揀選的哪,〔《新譯七十士譯 本》〕)。 338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 並 且 … … 」 ) 。 人 是 藉 著 信, 進 入 神 的 子 民 , 信 心 明 顯 是 連 續 之 處 : oiJ ejk pivstew"( hoi ek piste s) 怎 樣 是 「 亞 伯 拉 罕 的 子 孫 」 (7 節 ) , 神 稱 外 邦人 為 義,也 照 樣 是 ejk pivstew"(ek piste s) 。 但 是 ,從 7 節 到 8 節 更 重要 的 進展, 是保 羅 根據聖 經 斷 言, 外 邦 人 被 包 括 在 那 些 因 信 組 成「 亞 伯 拉 罕 子 孫 」 的 人 當 中。 因 此 , 本 節結合了保羅在書信這個部份中所表達的兩個重要關切:一是表 明 唯 獨 因 信 稱 義 ; 二 是 指 出 稱 義 的 恩 賜 已 延 伸 至 外 邦 人 ( Dunn 1993b: 82–83)。按 照 7~ 14 節 的 論 證 模 式,保 羅依 據 聖 經做 出 本 節 的 斷 言。「聖 經」( hJ grafhv, h graph )可 能 指舊 約 聖 經特 定 的 v 經 文(本 節 後面 引 用創 十 二 3);保羅 常 常 這樣 使用 grafh(graph ) 一 詞( 羅 四 3,九 17,十 11,十 一 2;加 四 30; 參 : 提 前 五 18; 提 後 三 16;參 R. Longenecker 1990: 115)。但 是,更 有 可 能 保羅 是 泛 指 舊 約 聖 經 一 般 的 教 導 ( 見 BDAG 206.2.b.β= 《 大 詞 典 》 315-6)。因 此,第 一 個 子 句表 達 的是 一 般性 的 斷言,即 舊 約 聖經 展 望 未 來, 那 時 神 將 使 外 邦 人 因 信 稱 義 ; 第 二 個 子 句 斷 言 , 有 一 個 特 定 的 經 文 預 先 把 福 音 傳 給 了 亞 伯 拉 罕。 這 兩 個 子 句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不 明 確 。 第 一 個 子 句 藉 著 分 詞 proi>dou'sa( proidousa , 來 自 prooravw〔proora 〕,預 先 看 見;在 新約聖 經中,除 了 這 裡,該 詞 只 出 現 在徒 二 25、31,二 十 一 29)。這 個 分 詞 可以 表 示 原因(《新 耶 路 撒 冷聖 經 》; 參 Burton 1921: 160; Mussner 1988: 220) , 但 或許,比較可能的是,這個分詞表示相同的行動。就這個觀點而 言,第二個子句基本上是以不同的措辭重複第一個子句的斷言。 聖 經 預 見, 神 使 外 邦 人 稱 義, 這 是 福 音 的 基 本 內 容 , 這 個 福 音 以 「 萬 國 都 必」 因 亞 伯 拉 罕 「得 福 」 的 應 許 , 被 「 預 先 傳 」 ( 《 新 譯 本 》 、《 新 漢語 譯 本 》) 給 亞伯 拉 罕。 片 語 ejk pivstew"( ek piste s) 位 於 第 一 個 子句 的 首位 , 可能 是 為 了 強 調: 「 因 著 信 ,神 必 使 外 邦 人 稱 義 。 」 動 詞 「 稱 義 」 是 現 在 式 時 態(dikaioi', dikaioi) , 但 這 個 時態 並 沒有顯 示 稱 義的 「 時 間 」 , 其將 來 的意 思 取決 於 動詞 proi>dou'sa(proidousa) 。 保 羅 斷 言 聖 經「預先 傳 福音 」( proeuhggelivsato, proeu ngelisato; 在 希 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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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文 聖 經 中, 此 動 詞 只 出 現 在 這 裡) ,這 個 斷 言 之 所 以 十 分 引 人 注 目,是因為保羅通常將福音與救恩歷史的新時代牢牢地聯繫在一 起 , 後 者是 基 督的 死 和復 活所開 創 的( 例 如, 羅一 2~4; 林 前 十 五 1~ 4) 。 保 羅 斷 言,神 給 亞 伯拉 罕 的應 許 是非常 重 要 的宣 告 , 這 些 應 許宣 告 了與 基 督 密切 相 關的 好 消息。此 外,本 節 經文 表 明, 「 因 信 稱 義」 雖 不 是「 福 音 」 全 部 的 意 思, 卻 顯 然 是 福 音 的 基 礎 內容。 保 羅 引 用的 經 文主 要 基 於創 世 記十 二 章 3 節。華爾 基(Waltke 2001: 208)稱,創 世 記 十二 章 1~3 節 是「 摩 西 五經 的 核 心主 題 」。 它包含神呼召亞伯拉罕離開自己的本地本族,去到新的地方,以 及 神 應 許使 他 成為「 大 國 」,叫 他的「 名 為大 」,使 別 人 得福(2 節 ) 。 神 也 應 許, 那 些 祝 福 亞 伯 拉 罕 的, 祂 必 賜 福 他 們 , 那 些 咒 詛 亞 伯 拉 罕 的 , 祂 必 咒 詛 他 們 ; 最 後 神 應 許「 地 上 的 萬 民 都 必 藉 著 你 得 福」 ( 參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和 合 本 》 「 地 上 的 萬 族 都 要 因 你 得 福」 ) 。 有 些 舊 約 聖 經 學 者 對 於 這 是 否 是 創 世 記 十 二 章 3b 節 最 好 的 翻 譯爭 論 不休( 見〈 附 加註 解〉),但《 七十 士 譯 本 》 明 顯 呈 現 了 這 個 翻 譯, 保 羅 在 這 裡 一 如 既 往 地 引 用 《 七 十 士 譯 本》的 經 文。《 七十 士 譯 本》讀 作 aiJ fulaiV th'" gh'"(hai phylai t s g s),「地 上 的 萬 民〔 族 〕」,不 過,保 羅 沒有採 用 這 個 讀 法 , 而 是 讀 作 pavnta taV e!qnh(panta ta ethn ),「 所 有 的 外 邦 人 」(《 和 合本》「萬國」)。可能是保羅本人改變了措辭,以適合他的論 證 , 因 為 明 確 提 到 外 邦 人, 顯 然 比 《 七 十 士 譯 本 》 的 翻 譯 更 能 支 持 他 的 觀點(《七 十士 譯 本》是直 接 翻譯 希 伯 來文;Stanley 1992: 237)。但 或許 比 較可 能 的 是,保羅 將 創世 記 十二章 3 節 與 創 世 記 其 他 提 到「 萬 國」 (pavnta taV e!qnh, panta ta ethn ) 的 大 致平 行 的 應 許 合 併在 一 起,比 如:創 世記 十 八章 18 節,「亞 伯 拉 罕必 要 成 為 強 大 的國,地 上 的 萬國 都 必因 他 得 福;」創 世 記二 十 二 章 18 節, 「 並 且 地 上 萬 國 都 必 因 你 的 後 裔 得 福 , 因 為 你 聽 從 了 我 的 話; 」 或 創 世 記二 十 六 章 4 節 , 「 我 要加 增 你的 後 裔,像 天 上 的星 那 樣 多,又要將這些地都賜給你的後裔。並且地上萬國必因你的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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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得 福。」 5 創 世 記十 八 章 18 節 明 確 提 到亞 伯 拉罕,或 許 是 這 個用 語 最 有 可能 的 資料 來 源,尤 其 是創 世 記 二十 二 章 18 節 和 二 十 六 章 4 節 的 應 許, 都與 亞 伯拉 罕 的 順服 有 關( NA 28 邊註 的 串 珠以 斜 體 引 用 創 十 八 18, 表 明 編 者 將 它 視 作 保 羅 在 加 三 8 用 語 的 資 料 來 源 ; 且 見 Koch 1986: 162–63; Silva 2007: 793 = 席 爾 瓦 2012: 1184) 。 但 是,另 外 兩處 經 文(二 十 二 18,二 十六 4)使 用的「 子 孫 」 或 「 後 裔」 ( spevrma, sperma) , 顯 然 預 示 著 保羅在 解 釋 這個 應 許 時 發 生 了關 鍵 性的 轉 移 (見 : 加三 16; Watson 2004: 189–90) , 因 此,很有 可 能保 羅 著眼 於 這些 經 文中 的 一般 主題。外 邦人 必「 在 亞 伯 拉 罕身 上 」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和 合 本》 、 《 新 譯 本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作 「 因 亞 伯 拉 罕」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中 文 標 準 譯 本 》 , 「 藉 著 亞 伯 拉 罕 」 ) 得 福, 這 個 斷 言 的 意 思 並 不 十 分 清 楚 。 其 希 伯 來 文 可 能 具 有「 伴 隨 」 的 意 思 : 萬 國 必 藉 著 他 們 與亞 伯 拉罕 的 聯 合得 福 。 第 9 節 也 可 以表示, 這 是保 羅 的 觀 點 ( Dunn 1993a: 166; Eckstein 1996: 116; H. Johnson 1987: 193–95) 。 不 過 , 也 有 可 能 保 羅 在 暗 示 他 將 在 接 下 來 的 一 章 中 論 述 的 方 向, 在 那 裡,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是 與 基 督 認 同 , 我 們 因 信 進 到 基 督 裏, 使 我們 得 著「 亞 伯拉 罕 之後 裔 」的 地位( 三 16、26~
5
與 創 世 記 十 二 章 3 節 一 樣,本 書 另 一 節 經 文 也 使 用 創 世 記 二 十 八 章 14 節 的 fulaiv( phylai) 一 詞 重 申 應 許 :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soiV pa'sai aiJ fulaiV th'" gh'" kaiV ejn tw/' spevrmativ sou( kai eneulog th sontai en soi pasai hai phylai t s g s kai en t spermati sou,並 且 地 上 萬 族 必 因 你 和 你 的 子 孫 〔後裔〕得福〔《新譯七十士譯本 》〕)。創世記的 這個應許也被使 徒 行 傳 三 章 25 節 引 用 , 但 那 裡 用 的 是 patriaiv( patriai; 創 世 記 中 關 於 應 許 的 經 文 沒 有 此 詞 ):kaiV ejn tw'/ spevrmativ sou [ejn] eulj oghqhvsontai pa'sai aiJ patriaiV th'" gh'" ( kai en t spermati sou [en] eulog th sontai pasai hai patriai t s g s, 並 且 地 上 萬 民 必 藉 著 你 的 子 孫 〔 後 裔 〕 得 福 ) 。 桑 得 斯 ( Sanders 1983: 21) 認 為 , 保 羅 僅 僅 引 用 創 世 記 十 八 章 18 節 ; 另 一 方 面 , 哈 恩 ( S. Hahn 2009: 246–47)認 為 , 保 羅 心 裡 想 的 主 要 是 創 世 記 二 十 二 章 16~ 18 節 。 341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29; 參 Martyn 1997: 302; Mussner 1988: 222; Heckel 2002: 123; Watson 2004: 187–90) 。 假 如 保 羅 在 這裡 是 暗示這 種 觀 念, 那 本 節 經 文 就能 解 釋保 羅 為 何會 在 14 節 斷 言「 亞伯 拉罕 的 福」是「在 基 督 耶 穌裏 」 得著 的。
三 9. 保 羅 現 在 得出 結 論(w@ste, h ste,因 此 ; 《和 合 本 》作 「可見」)說:「那些出於信心的人,與亞伯拉罕這相信的人一 同 得 福 。」 正 如馬 庭( Martyn 1997: 302) 所 言 ,本 節 經 文將 創 世 記 十 五章 6 節 強 調 信心 , 與創 世 記十 二 章 3 節蒙福 的 應 許連 在 一 起( 亦 參 Dunn 1993a: 166)。這 個 結 論 同 樣 表 明,儘 管 保 羅 明 顯 關心的是為外邦人被包括在內提供聖經依據,但他更關心的基本 問 題 ( 與二 16, 三 2、5; 及 接 著的 三 10~14 一 致 ) , 是要 表 明 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同藉著信心得福。最後,本節經文也顯示, 保 羅 將 神 應 許 亞 伯 拉 罕 及 其 後 裔 的 「 福 」 與 稱 義 緊 密 相 連, 即 便 他 沒 有 將兩 者 等同 起 來 。 如 我 們 在 第 8 節 的 註 釋 中所 提 到的 , 保羅 在 這裡以 關 聯 的用 語 (suvn, syn, 與 … …一 起 ), 來 解釋 亞 伯拉 罕 與「那 些 出於 信 心 的 人 」 之間 的 關係 ( 創 十 二 3 的 引 文 是「 因 你」) 。 至 少在 本 節 經文,亞伯拉罕是關於如何得著所應許之福的例子。不過,亞伯 拉罕在救恩歷史中扮演的特殊角色,意味著他不僅僅是一個實 例 ; 他 對 神 應 許 的 回 應, 是 神 的 旨 意 成 就 的 基 礎 , 並 成 為 供 後 來 之 人 效 法 的 一 個 決 定 性 的範 例 。 保 羅 在 解 釋 創 世 記 中 亞 伯 拉 罕 的 故 事 時 ,焦 點 集中 在 創 世記 十 五 章 6 節 , 這 就表明 , 他 形容 亞 伯 拉 罕 是 pistov"(pistos),這 應 當 理 解 為「 相 信 的」的 意 思( Bruce 1982b: 157; R. Longenecker 1990: 116) , 而 不 是「 忠 心 的」 之 意 ( 例 如, Hays 2000: 256): 因此, 我 們將 這 個形容 詞( 按 照《 新 國 際 版》)譯 作 名詞 用 法的 表 達,「相 信 的人」(《英 語標 準 版》、 《 新 耶 路 撒 冷 聖 經》 亦 如 此 翻 譯 ; 《新 美 國 標 準 版》 、 《 新 英 語 譯 本 》 譯 作 「 信 徒 」 ;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 《 普 通 英 語 聖 經 》 譯 作 「 那 相信 的 」; 《 和 合本 》 ,「 有 信心 的」)。
三 10. 我 們 在 7~14 節 的 引 言 中 已 提過, 這節 經文 在 保 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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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論述中開始了一個新的階段。在某種意義上,這段新的論證一直 貫 穿 到 25 節,因 為保 羅 在這 部 份中 始 終聚 焦 於律法 沒 有 能力 使 人 得 著 亞 伯拉 罕 所蒙 的 福: 兒 子的 名 分(George 1994: 227) 。 本 段 中「 因信」(7~ 9 節 )與「 不 是靠行 律法 」或「不是 靠 律 法」(10 ~ 25 節 ) 之 間 的 對 比, 是繼 續 二章 16 節 和 三 章 1~5 節 的 同 一 個 對 比 。 它們 與 7~ 9 節 的 直接 關 聯顯 而 易見 :7~9 節 提 到 「 福 」 臨 到「 那 些出 於 信心 的 人 」,很 自 然地 暗 示其 反 面 —「 咒 詛 」。 10 節 與 13 節 配 對 ,10 節 發 出 「 咒 詛」 的警 告,13 節 宣 告 基 督 已 救贖我們脫離了咒詛。在這兩節經文中間的兩節經文通過關鍵詞 密 切 相 聯: ejk pivstew"( ek piste s) 和 zavw(za , 活 ) 。14 節 將 1 ~ 14 節 的 許 多 關 鍵 想法 交 織在 一 起,因 此 , 14 節 不 僅是 10~ 14 節 的 結 論, 在 某種 程 度 上, 它 也是 1~ 14 節 的 結 論。 三 章 10 節 的 gavr(gar,因 為 )引 入後 面 一節 經 文,解 釋 9 節 所 隱 含 的 一 個 反 面 的 斷 言: 承 受 亞 伯 拉 罕 的 福的 , 是 「 那 些 出 於 信 心 的 人」,而 不 是那 些「 屬於 行 律法 的」,因為… …( Mussner 1988: 223) 。 確 切 地 說, 保羅 斷 言, 第一 , @Osoi ... ejx e!rgwn novmou eijsivn, uJpoV katavran eijsivn( hosoi ... ex erg n nomou eisin, hypo kataran eisin):「凡 是屬 於 行律 法 的,都在 咒 詛之 下 」(參《 新漢 語 譯本》 附 註;《和 合 本 》作「 凡 以行 律 法為 本 的,都 是 被咒 詛 的」)。 @Osoi ( hosoi)一 詞 與 9 節 的 oiJ [ejk pivstew"]( hoi [ek piste s])形 成 對 比, 表 達 了 這群「成 員 的 一個『不 確 定的 』或『可 能 的』特 色」 (Stanley 1990: 498) 。 事 實 上 , 保羅 警 告加 拉 太人 不 要加入 這 類 人。 保 羅 只 在 這 裡和 13 節 明 確 使 用「 咒詛 」 的用 語(katavra〔katara〕 出 現 在 來 六 8; 雅三 10; 彼 後 二 14; 亦 參 : 加 一 8~ 9; 羅 九 3; 林 前 十 二 3, 十 六 22) 。 「 在 咒 詛之 下 」( 《 新譯本》 、 《新 漢 語 譯 本 》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就 是 , 未 能 達 到 神 聖 約 要 求 的 人 , 落 在 神 的 審 判 之 下 。 這 裡 提 到「 咒 詛 」 , 尤 其 是 福/ 咒 詛 的對比,同樣使我們自然注意到申命記二十七~三十章,摩西在 那 裡 將 遵 守 聖 約 蒙神 賜 福 , 與 悖 逆 帶 來 咒 詛 這 兩 種 選 擇 , 擺 在 以 色 列 百 姓面 前(《 七十 士 譯本 》有 四 十八次 提到 ejpikatavrato"〔e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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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aratos,被 咒 詛 的 〕 ,在 這 幾 章 中出 現 了十 九 次;katavra〔katara〕 出 現 四 十六 次 ,這 幾 章有六 次 )。 因 此, 保 羅 在 10b 節 引 用 這 幾 章 的 內 容,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了。 保 羅 引 用 的 基 本 經 文 顯 然 是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章 26 節,它 是對 各 種罪 發 出的 一 連串 咒 詛的 高 潮 和 總 結 。 保羅的這節經文,與《七十士譯本》和《馬所拉文本》的經文略 有 不 同 , 但 這 些 改 動 並 不 要 緊, 它 們 可 能 反 映 了 保 羅 受 到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三 十 章幾 段 類似經 文 的影 響( 二 十八 58~61,二 十 九 19 ~ 20,二 十 九 28,三 十 1、10;見:三 10 的〈 附 加 註 解〉)。這 幾 節 經 文 概 括 了 本 書 一 個 重 要 的 神 學 主 旨: 要 在 以 色 列 地 持 續 享 有 神 所 賜 的 福 , 這 取 決 於 百 姓 是 否 能 謹 守 遵 行 摩 西 律 法; 不 能 行 律 法 , 就 會 導 致咒 詛, 並被 逐 出 那 地。 保 羅 以 gavr(gar,因 為 ) 一詞,將這個引文與他在本節第一部份的斷言相連,顯示這個引 文 是 解 釋那 個 斷言 , 或 者是 其 基礎。 至 於 如 何理 解 三章 10 節 兩 個 部 份 之 間的 邏 輯 關係,這 一 點備 受 爭 議,因 為這 節 經文 是 三 章論 述 中的 某 種關 鍵。對 三章 10 節 的 解 釋,決 定 了—或許 往 往取 決 於—保羅 在 這幾節 經 文 中主 要 論 證 的 性 質。 乍 看 之 下, 第 二 個 部 份 的 引 文 似 乎 與 保 羅 第 一 個 部 份 的 言 論 恰好 相 反( 例 如,像 路 德〔 Luther 1963: 252〕所 指 出 的 )。 申 命 記 的 引 文 鼓 勵 百 姓 遵 行 律 法, 以 免 遭 咒 詛; 而 保 羅 宣 稱, 恰 恰 是 那 些 與 律 法 緊 密 相 連 的 人, 才 會 遭 致 咒 詛 。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 我 們 的 第一 反 應是 , 認 識到 保 羅談 論 的不 是 行律法 的 人 ,而 是 ejx e!rgwn novmou( ex erg n nomou)的 人。該片 語 與 9 節 的 oiJ ejk pivstew" ( hoi ek piste s; 並 參 :7、 8、 11、 12 節 ) 平 行, 這 意 味 著 ,該 片語不是指那些「行律法的人」,而是指那些以某種方式與律法 認 同 的 人。6 用 阿 奎那( Thomas Aquinas)的 話 來說,這 個 與律 法
6
與 Gordon 2009: 244–45 相 反 , 戈 登 對 大 多 數 翻 譯 中 「 倚 靠 」 或 「 基 於」行律法的觀念提出質疑(例如:《和合本》、《呂振中譯本》、 《中文標準譯本》、《新 漢語譯本》、《 新國際版》、《新修訂標準 版》、《英語標準版》、《新英語譯本》、《新美國聖經》、《新美 國標準版》、《普通英語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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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的 認 同 , 就 是 指 人「 倚 靠 律 法 的 行 為 , 又 相 信他 們正 是 由 這 些 行 為 決 定 的 」(參 Riches 2008: 173)。 因 此,ejx( ex)一 詞 可 能 具 有憑藉的意思,我們發現該片語在前面幾處出現時含有這個意思 ( 二 16, 三 2、 5), o@soi(hosoi)可 能 有 修 辭 的效 果, 警 告加 拉 太 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轍。 按 照 對 第 一 個 子 句 的 這 種 解 讀 , 那 麼 , 引 文 可 能 用 於 說 明 一 個 原 則, 解 釋 為 甚 麼 咒 詛 會 臨 到 這 樣 的 人: 若 要 避 免 受 咒詛 , 就必 須 遵 行律 法 書上 所 記的 一 切。 但是,若要將這個原則作為保羅斷言的基礎,就需要再多一 個 邏 輯 步 驟: 就 是 假 設, 事 實 上, 沒 有 人 能 夠 行 律 法 書 上 所 記 的 一 切 。 用三 段 論的 形 式 來看 ,10 節 的 邏 輯 就 好像這 樣 : 惟 有 那 些 行 律 法 上 所 記 一 切 之 事 的 人 , 才 能 免 受 咒 詛 ( 10b 節)。 沒 有 人 能遵 行 律法 上 所 記的 一 切事( 假設 , 如 11 節 ) 。 所 以 : 凡倚 靠 行律 法 的 人, 都 不能 逃 脫咒 詛 (10a 節 ) 。 這能很好地解釋保羅的論證,也是處理本節經文的傳統方法 ( 例 如, 《安 波 羅修 註 釋》 〔參 Bray 2009: 16〕 ;Chrysostom, Comm. Gal. 論 三 10 [NPNF 1 13:26–27]; Luther 1963: 253; Lightfoot 1881: 137; Burton 1921: 164) , 並 且 有 一 大 批解 經 家仍然 持 此 觀點( 例 如,Bruce 1982b: 159; Mussner 1988: 224–26; R. Longenecker 1990: 117–18; Hübner 1984: 18–19; B. Longenecker 1998: 134–42; Waters 2006: 93–100; Kim 2002: 139–52;尤 其 見 Schreiner 1984)。但 近 來有一種與之競爭的解釋贏得了相當多的支持。7 按照這種觀 7
學者還提出了其他若干解釋,但我們上文查考的這兩種解釋是最普 遍、且可能性最 大的觀點。不過,我們在這裡應當提 及鄧恩(尤其是 Dunn 1993a: 171-73)的 看 法,他 解 釋「 行 律 法 」的 出 發 點 是,行 律 法 是猶太教特有的,這一點 從本質上是反對外邦人 的。因此,那些強調 維持這些猶太界線標記的人,就沒有領會,神設立律 法真正的意圖和 目 的 是 要 將 外 邦 人 包 括 在 內 。 他 們 沒 有 「 持 守 律 法 」 —這 是 保 羅 解 釋 時 , 改 換 的 用 詞 — 因 此 落 在 咒 詛 之 下 ( 亦 參 Dunn 1985: 533–34; 345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點 , 那 些「屬 於 行 律 法 的 」 ( 《 和 合 本 》 「 以 行 律 法 為 本 的 」 ) 是 指 「 藉著 行 律法 獲 取 身份」 (Hays 2000: 258) ,ejx(ex) 一 詞 的 功 用 可能 與 二章 12 節 的 一 樣,那裡 的 touV" ejk peritomh'"(tous ek peritom s)意 指「 屬於 一 群受 割 禮的 人」(例如,Gordon 2009)。 就 這 種 看 法 而 言 , 這 個 片 語泛 指 以 色 列 人; 保 羅 警 告 加 拉 太 人 不 要 憑 著 「 行 律 法」 加 入 以 色 列 。 因 此 , 保 羅 引 用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章 26 節 , 不 是 作為 主 要論 證 的一 個 原則,而 是 用於提 醒 他 們一 個 歷 史 事 實 : 事 實 上, 以 色 列 的 確 遭 致 了( 被 擄 的) 咒 詛 , 因 為 他 們 未 能 忠 心地 持 守 神 的 約 。 這 樣 , 保 羅 的 重 點 是 警 告 他 的 加 拉 太 讀 者,假 如 他們 想 要通 過 接受 猶 太 教的 獨 特「標 記 」—「 行 律法」— 而 與 以 色 列 認 同 , 就 是 使 自 己 落 入 那 籠 罩 著 以 色 列 的 咒 詛( 特 別 見 Stanley 1990; J. Scott 1993; N. Wright 1991: 141–48;亦 參 Hays 2000: 258; Thielman 1989: 66–69; Braswell 1991: 74–76; Caneday 1989: 192–95; Dumbrell 2000: 23–25, 27–29 ; 及 改 進 的 形 式 , Starling 2011: 49–52)。這 個 解 釋完 美 地契 合 了對保 羅 在 加拉 太 書 這 部 份 論 述的 更 具 「 敘 事 性 的」 解 讀 , 這 種 解 讀 近 年 來 贏 得 了 廣 泛 支 持。然而,我 們 認為 有 充分 的 理由 選 擇「 傳統 」觀 點—雖 然 我 們 用 更 具 歷 史 性 的 進 路 , 稍 微 改 動 了「 傳 統 」 的 觀 點 ( 關 於 我 們 下 面 提 出 的 許 多 點 , 特 別 見 Schreiner 1984: 154–59; 1985: 257–66) 。 如 前 所 述 ,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短 語 o@soi ejx e!rgwn novmou( hosoi ex erg n nomou) 的 意 義。 如 我們在 前面 主 張的 ( 見二 16 的 〈 附 加 註 解 〉 ) , 「律 法 的 行 為」 ( 《 和 合 本 》 「 行 律 法 」 ) 這 個 富 有 爭 議 又 至 關 重 要 的短 語 , 是 表 示 「 行 」 律 法 的 一 般 方 式 。 我 們 不 能 將 這 個短 語 簡 化 成 指 與 以 色 列 認 同 。 此 外 , 保 羅 強 調 這 個 短 語
1993b: 84–86; Wisdom 2001)。 史 丹 利 ( Stanley 1990) 認 為 , 保 羅 引 用 這 節 經 文,只 是 因 為 它 是 舊 約 聖 經 中 惟 一 可 同 時 看 到「 咒 詛 」和「 律 法 」 的 經 文 ( 亦 參 Sanders 1983: 20–27), 這 種 觀 點 同 樣 不 充 分 。 保 羅 的 意 思 也 不 是,行 律 法 本 身 是 有 罪 的( 與 Schlier 1989: 134–35 等 人 的 看 法 不 同 ) 。 關 於 對 其 中 幾 種 解 釋 的 批 判 , 見 Matlock 2009a。 346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v tou 的「 行 為」或「 行 」部 份:他 以 這個 說 明—tou' poih'sai aujta( poi sai auta,去 行 它 們 ) —結束 申 命記 的 引文。保羅 在 12 節 ( Silva 2001: 259–60; Das 2001: 151–53; Gundry 1985: 24–25)和 五 章 3 節 ( 「 現 在 , 我 再 向 凡 想 要 受 割 禮 的 人 作 見 證, 他 有 責 任 遵 行 全 部 的律法」)重拾這個重點。儘管這「律法」是指摩西律法,且保 羅在加拉太書中的論述大多基於律法時代與在基督裏應驗之時代 的 對 比 , 8 但 從 上下 文 來看, 這 節經 文 表明, 保羅同 樣 關 心「 行 」 這 個 在 許 多 方 面 更根 本 的 問 題。 因 此 , 要 解 釋 本 節 經 文 的 邏 輯, 關 鍵 在 於, 本 節 開 頭 的 「 律 法 之 行 為」 和 結 尾 的 「 行 」 是 同 一 件 基 本 的 事。 基督取代了律法,這個簡單的斷言可能足以達成保羅的目 的;但 我們 可 能以 為 保羅 會 進一 步 問,為 甚麼 基督 必 須 取代 律 法。 換言之,儘管保羅在這封書信的論述大部份可以總結為「行為因 為 ( 而 且 當) 它 與 過 時 的 律 法 相 關 , 所 以 是 錯 誤 的 」 , 但 保 羅 在 這 裡 暗 示, 他 已 經 移 至 一 個 更 深 層 、 更 普 遍 的 議 題 : 「 律 法 沒 有 為賜福提供任何基礎,因為律法牽涉『行為』:人發現自己不可 能『行』出來。」這個論點是宗教改革救恩論的核心,似乎也出 現 在 我 們 的 經 文 中。 我 們 傾 向 傳 統 解 釋 的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保 羅 引 用 的 經 文 。 舊 約 聖 經 有 許 多 經 文, 甚 至 有 些 來 自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 三 十 章 的 經文 ( 例如 , 二十 九 27) , 更 清 楚、 更明顯 地 提 到落 在 以 色 列 身 上的 咒 詛。保羅卻 選擇 了一處 聚 焦於 個 體(pa'" o@", pas hos, 凡 … … 的) 及 他們 堅 持 遵行 (ejmmevnei ... poih'sai, emmenei ... poi– sai, 凡 〔 忠 心 地 〕 持 守… … 去行 , 《呂 振 中 譯本 》 ) 9 的 經 文 。
8
因 此, 鄧 伯 瑞( Dumbrell 2000: 23–25)認 為 , 保 羅 的 論 證 隱 含 的 前 提 是 ,「 因 為 摩 西 之 約 的 時 代 如 今 已 經 結 束 了 。 」 因 為 基 督 的 到 來 結 束 了 摩 西 之 約 及 相 關 的 贖 罪 條 例,因 此,通 過「 行 律 法 」與 那 個 約 認 同 , 必然將人置於咒詛之下。
9
不 定 詞 poih'sai( poi sai)雖 然 可 以 表 示 結 果,但 可 能 與 ejmmevnei( emme– nei)更 緊 密 結 合 在 一 起 , 表 示 一 個 動 詞 觀 念 :「 持 續 行 」(《 新 英 語 譯本》);或者,更好的是,「通過行……來持守。」 347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這 個 引 文 完 全 用 於 提 醒 加 拉 太 基 督 徒 律 法 的 核 心 原 則: 賜 福 和 咒 詛 都 取 決於 行 為。 10 但 有 人 反 對 我 們 將 人 不 可 能 行 全 律 法 的 假 設 讀 入 經 文, 認 為 不 管 是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的 論 述, 還 是 他 的 猶 太 背 景, 都 不 能 證 明 這 個 假 設; 我 們 該 如 何 看 待 這 個 意 見 呢 ? 我 們 首 先可 以 說 , 這 兩 種 觀 點 的 論 證 都 需 要 假 設 一 個核 心 要 素 : 傳 統 觀 點 需 要 假 設 人 無 法 行 盡 律 法, 而 修 正 主 義 的 觀 點 需 要 假 設 與 以 色 列 認 同。 當 然 , 修正主義者會說,他們做出的假設比傳統觀點所需的假設可能性 更 大。有人 提 出,因為這 種 觀點—人 不 能完 全遵 行 律 法—並不 是 保 羅 當 時 的 猶 太 教 常 見 的 教 導; 保 羅 也 沒 有 在 其 他 地 方 清 晰 地 教 導 這 一點。因 此,保 羅 如何 能 假設 讀 者會 從 中推斷 出 這 一點 呢 ? 我 們 對 此 的 回 答 是, 保 羅 引 用 的 申 命 記 經 文, 反 復 提 到「 凡 」 一 詞 , 這 為 保 羅 的 推 論 提 供 了 明 顯 的 依 據 , 即 : 人 若 要 避 免 咒 詛, 就 必 須 「 完 全 地」 或 「 全 面 地 」 遵 守 律 法。 而 且 保 羅 表 明 , 這 其 實 就 是 他在 加 拉太 書 五 章 3 節 的 看 法:「 我 再指著 凡 受 割禮 的 人 確 實 地 說, 他 是欠 著 行 全律 法 的債 」 (Westerholm 2004: 375= 魏 斯 特 鴻 2014: 483–84) 。 猶 太 人 會 回 答說, 雖然他 們 肯 定不 可 能 完全遵守律法,但律法本身為人不能守全律法提供了贖罪的方 式 。 但 保 羅 從 十 字 架 的 角 度 , 認 為 基 督 提 供 了 最 終 的贖 罪 方 式 , 也是唯一的方式(攪擾者可能也接受這一點;特別見〈導論〉中 「 保 羅 回應 的 邏輯 」部份 )。救 恩歷 史 的高 潮 產生 了「 非此 即 彼」 的 新 處 境, 若 要 使 律 法 成 為 蒙 神 賜 福 的 基 礎, 現 在 這 個 新 處 境 就 會 要 求 人完 全 遵守 律 法 (特 別 見 Das 2003: 36–42) 。
三 11. 在 11~ 12 節,保 羅繼 續駁 斥 將律 法 作為 得著 亞 伯 拉罕 之 福 / 稱義 的途徑,11~12 節 一 同 用 於 支 持保 羅在 10 節 的 論 點 。 10 節 的 重 點 是,律 法 為那 些 依靠 它 稱義 之 人實 際成 就 的(咒 詛 ); 11~12 節 關 注 的 焦 點 是, 律 法所不 能成 就 的( 稱義 / 生 命)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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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 三 十 章 賜 福 和 咒 詛 的 神 學 和 意 義,特 別 見 Waters 2006: 29–77, 他 對 是 否 能 從 這 幾 章 讀 出 一 個 清 晰 的 傳 統 , 提 出 質 疑 。
348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此 , dev( de) 一 詞 表 示 連 續 性 ( 「 那 麼 」 〔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 、 《 英 語 標 準 版 》 、 《 新 美 國 標 準 版 》 、 《 新 英 語 譯 本》 〕 是 個 不 錯 的 英 文翻 譯 ;與 R. Longenecker 1990: 118 相 反 , 他 認 為這 裡 表 示 反 義 的關 係 )。11~ 12 節 的 論 述 可 以 分 三個階 段 展 開:(1) 律 法 不 能 使人 稱 義( 11a 節 ),因 為 (2) 信 心 使 人 稱 義( 11b 節 ), 並 且 (3) 律 法 與 信 心 無 關( Stanley 1990: 503)。我 們 描 述的 這 個 邏 輯 , 假設 了 保羅 論 證 的重 點 出現 在 11a 節 。 中英 文 譯 本和 大 多 數 解 經 家都 贊 同, 將 11a 節 歸 入 主 要 的 子句, 將 11b 節 歸 入 輔 助 子 句 。1984 版 的 《 新 國 際 版》 和 《新 漢 語譯 本》的 翻 譯 具有 代 表 性 : 「 顯 然 , 沒 有 一 個 人 可 以 靠 著 律 法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因 為 『 義 人 必 因 信得 生 』。 」 按 照這 個 觀點 , 本節 開 頭的 o@ti(hoti, 即 ) 是 從 屬 於後 面 稍遠 才 出 現的 dhl' on(d lon,〔這 是 〕明 顯的 ),第 二 個 o@ti(hoti) 表 示 原 因: 直 譯即, 「但 是 ,沒有 一 個 人以 律 法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 這 是 明 顯 的 , 因 為 … … 。 」 不 過 , 有 人 認 為( 特 別 是 Wakefield 2003: 207–14) , 這 樣 解 讀本 節 經文 , 會 與句 法 產 生 衝 突 。 魏 克斐( Wakefield) 指 出 , 在 與 保 羅 同一 時 期 的 希 臘文 中 , 從 屬 於 dhl' on( d lon) 一 詞 的 o@ti(hoti) , 通 常 是 跟 在 dhl' on ( d lon)後 面( 如 保 羅 書 信 中其 他 地 方唯 一 與之類 似 的 經文, 林 前 十 五 27) 。 因 此 ,他 想 要顛 倒 這兩 個 子句 的 邏輯 關 係 :「 但因 為 就 神 而 言, 沒 有 人 是 靠 律 法 稱 義 ; 很 明 顯,義 人 必 基 於 信 心 而 活」(《普通英語聖經》;亦見 Hays 2000: 259; Thielman 1994: 127–28; B. Longenecker 1998: 164; de Boer 2011: 202) 。 然 而 , 正如 魏 克 斐 所 承 認 的 , 有 很 多 例 子 表 明 o@ti( hoti) 從 屬 於 它 後 面 的 dhl' on ( d lon; 見 , 例 如, 約 瑟 夫, 《 猶太 戰 記》 6.422; 《 斥 阿 皮 昂》 2.13; 及 路 二 十 37 異 讀 的 同 源 動 詞)。 並 且在 這個 上 下 文中 ,我 們 有 充 分的 理 由相 信 , 這些 詞 的順 序 應當 如 此讀。 將 11b 節 的 引 文 作 為 保羅 在 11a 節 斷 言 的 基 礎, 符 合我 們 在上下 文 中 所看 到 的 的 模 式 , 即 保 羅 斷 言 的 聖 經 依 據( 8、 10、 12、 13 節 ) 。 此 外, 對 這 兩 個 子 句 的 傳 統 編 排, 邏 輯 更 合 乎 情 理 。 舊 約 聖 經 斷 言 人 是 因 信 稱 義( 11b 節 ),這 是 保 羅反 面 斷言—人 不是 因 律 法稱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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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的 邏 輯 基 礎。 假 如 將 這 兩 個 子 句 的 關 係 顛 倒 過 來 , 那 麼 邏 輯 就 不 對 了:人不 能 靠律 法 稱義,這 個 反 面斷 言 並沒 有給 出 明 確的 理 由, 使 我 們 可以 斷 定人 是 因 信稱 義 。 正 如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中 處 理 基 本 議 題、 原 則 性 議 題( 一 個 人 如 何 才 能 稱 義 ? ) 時 的 傾 向 , 以 超 越 時 間 的 現 在 式 ( dikaiou'tai, dikaioutai, 正 在 被 稱為 義)來 提到 稱 義。 在法 庭上 被 判 無罪 、在 神「 面前」( parav, para)有 正 確 的關 係,並 非 ejn novmw( / en nom ) 獲 得,後 者 可能 表 示範 圍,在 律法「裏」(Vouga 1998: 74),但 它 更 有 可能 是 憑藉 用 法,「 藉著 律 法」(《 中文標 準 譯 本 》;《 和 合 本 》 「靠 著 律法」 ; 例如 ,Mussner 1988: 228) 。 如 前所 述, 這 個 子 句是 從 反面 說 明 保羅 在 10 節 的 觀 點。保羅的 這 個 斷言 是 基 於「 隱含 的」哈 巴谷 書 二章 4 節 的 引 文:oJ divkaio" ejk pivstew" zhvsetai ( ho dikaios ek piste s z setai, 因 信 稱 義 的 人 必 然 得 生 , 《 新 漢 語 譯 本 》 附 註 ; 雖 然 沒 有 引 介 套 語 , 但 很 清 楚 , 保 羅 想 要 讓這 些 話被解讀為引文)。這是保羅運用舊約聖經另一個富有爭議的例 子 , 本 段 到 處 是 舊 約 聖 經 的 引 文。 在 原 來 的 上 下 文 中, 哈 巴 谷 書 二 章 4b 節 似 乎 隱 含 了 一個 呼 籲,就 是 先知 呼 籲以色 列 中 忠心 的 人 超 越 他 們當 時 令人 困 惑、沮 喪的 歷 史環 境,靠 堅定 不 移 地「 忠 於」 上 主 和 祂令 人 鼓舞 的 默 示而「活 」 (參 : 2~3 節 ) : 「義 人 必因 他 的 忠 心 而 活 」 ( 筆 者 的 翻 譯) 。 有 的 解 經 家 認 為 , 保 羅 使 用 這 些經文敦促加拉太的基督徒憑信心/忠心在世上度日(特別見 Wakefield 2003: 167–76) 。 11 但 是 ,比 較 可能 的是 , 「 活」 具 有 更 深 層 的神 學 意義,如 12 節;也 請 注 意 21 節,在 那 裡,「使 … … 活 」(zw/opoievw, z opoie )和「 義 」息 息 相 關( 見我 們 在 下文 的 註 釋 , 並 見 Hays 2002: 133; Estelle 2009: 132–36) 。 保 羅 在 引 用 本 節 經 文 時, 不 同 於 這 節 經 文 所 有 已 知 的 形 式 , 完 全 省 略 了 代 名 詞 , 這 對 於 他 心 中 想 要 表 達 的 pivsti"(pistis,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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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加 拉 太 書 其 他 出 處 , zavw ( za , 活 〔 動 詞 〕 ) 具 有 這 種 「 非 神 學 」 意 義 ( 加 二 14、 19、 20〔 4 次 〕 , 五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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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心 / 忠 心/ 信 實 ) 可 能 產 生 歧 義 ( 關 於 這 節 經 文 的 情 況 , 見 〈 附 加 註 解 〉 ) 。 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 , 保 羅 可 能 是 指 基 督 的 信心 / 忠 心 ( Howard 1979: 63–64; Matera 1992: 119; de Boer 2011: 202–4) , 或 者,它 既 是指 基 督的 忠 心,也是 指 人的 信 心( Hays 2002: 138–41; Martyn 1997: 314; Roo 2007: 206–7) 。 但 在 加 拉太 書 二~三 章 , 到 目 前 為止,pivsti"(pistis;及 其 同 源 詞 pisteuvw〔pisteu ,相 信 〕) 都 是 指 人的 信( 見:二 16 的 註 釋,及〈 導 論〉的「 基 督 的 信」部 份 );而 且,幾 乎 可以 肯 定,哈巴 谷 書 二章 4b 節 指 人 的 信心 / 忠 心 。 保 羅引 用 的形 式 留 下另 一 個懸 而 未決 的 問題, 即 介 詞片 語 ejk pivstew"( ek piste s) 如 何 整 合 到 句 子 中( 保 羅在羅 一 17b 節 引 用 哈 二 4 的 後 半 部 份 時 , 引發 了 相同 的 問題 ) 。大多 數 中 英文 譯 本 和解經家都將這個片語與動詞相連:「義人必因信得生」(《和 合 本 》、《新譯 本 》、《新 漢 語譯 本 》;特 別見 Cavallin 1978; Yeung 2002: 208–10) 。 但 這 個 介詞 片 語可 能 也可 以 與 divkaio"(dikaios) 一 同 翻 譯: 「 因 信 稱 義 的 人 必 然 得 生 」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新 譯 本 》 附 註 、 《 新 漢 語 譯 本 》 附 註 、 《 修 訂 標 準 版》 、 《 新 美 國 聖經》 ;Bruce 1982b: 161; Morris 1996: 104; Eckstein 1996: 143–44; Smiles 1998: 204; Watson 2009: 159–62)。然 而,還 有 一 種觀 點 是, 這個片語同時修飾 zhvsetai (z setai)和 divkaio" ( dikaios) (Dunn 1993a: 174; Martyn 1997: 314; de Boer 2011: 206)。保 羅 在 加 拉 太書 往 往 將 ejk pivstew"( ek piste s) 與 公 義 的用 語 連用 ,這是 支 持 第二 種 觀 點 的 有 力論 據 (二 16, 三 8、 24, 五 5; 這 個 片語 從 未 在其 他 地 ' z , 活 著 〕)。 方 修 飾「生 命 」,雖 然 二 20 以 ejn pivstei 修 飾 zw〔 但 或 許 可 能性 更 大 的是 , 我 們將 這 個 片語 與 zhvsetai(z setai) 一 同 翻 譯 。 當 然 , 將 「 因 信」 與 「 活 」 相 連 , 維 繫 了 兩 者 在 舊 約 聖 經 經 文 中 的 關 係 。 此 外 ,11a 節 的 ejn novmw/( en nom ) 在 功 用 上 等 同 於 ejk pivstew"(ek piste s),是 修 飾 動詞( Hays 2002: 133), 以 及 保 羅在 12b 節 再 次 聚 焦 於「 生命 」( Silva 2007: 801–2= 席 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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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瓦 2012: 1194–95),這 兩 個事 實 也都 暗 示了「 因信 」與「 活 」的 關 係 。 12 假如我們對保羅引文中的詞序和片語之間關係的理解是正確 的,那麼保羅對哈巴谷書經文的運用,顯示出他「加深」了那節 經 文 原 有 的 意 思 , 這 是 新 約 聖 經 運 用 舊 約 聖 經 的 特 徵 ( 見 Moo 1986) 。不 管 是 哈 巴 谷 書 的 經文,還 是 保 羅的 經 文, 「義 的」 ( divkaio", dikaios) 都 是 指與 神 有 合 宜關 係 的 人 , 而 保 羅 的 用 詞 還 特 別 具 有 「 被 稱 為 義」 的 法 庭 地 位。 哈 巴 谷 和 保 羅 都 選 用 pivsti"(pistis) / hn:Wma>( 'Èm˚n‰) ,作 為 屬 神 的 義 人 在 展 望 未 來 時 所 需 的 特 質 。 雖 然 有 不 少 解 經 家 堅 稱, 保 羅 的「 信 心 」 與 哈 巴 谷 所 呼 籲 的「 忠 心 」 意 思 大 不 相 同, 但 縱 然 這 兩 個 詞 不 是 同 義 詞 , 它 們 在 語 義 上 也 是 重 疊的。舊 約聖 經 的 hn:Wma>('Èm˚n‰),基 本意 思 是「 堅固 」、 「 堅 定 不 移」 , 但 這 種 堅 定 包 括 了 人 對 神 的 根 本 態 度 , 保 羅 稱 之 為信心。哈巴谷與保羅用詞之間最大的區別似乎在於,他們所用 的 動 詞 「 活 」 ( 《和 合 本 》 「 得 生 」 ) 。 大 多 數 詮 釋 哈 巴 谷 書 之 人認為,該詞的意思單純指「過……生活」,而正如我們所認為 的 , 保 羅 使 用 的 「 活 」 帶 有 救 恩 論 的 含 義。 儘 管 我 們 可 能 會 面 臨 將 保 羅 的 意 思 讀 入 哈 巴 谷 書 的 指 控 , 但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哈 巴 谷 本 人 使 用該 詞,具 有 神學 上 的細 微 差 別:「經 歷神 的 賜 福。」( 關 於 這 些 觀點,見:三 11 的〈 附 加 註 解〉)。因 此,一 般 來 說,保 羅 應 用 哈巴 谷 書二 章 4 節 , 是 再 次 合 理地 運 用先知 的 一 個重 要 見 證,表 明信 心 在與 神 關係上 的優 先 地位。保羅 受這 節 經 文的 吸 引, 毫 無 疑 問是 因 為, 除 了 創世 記 十五 章 6 節 , 本 節是 舊 約 聖經 中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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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解經家在解釋這節經文時,採取完全不同的進路。他們主張: divkaio"( dikaios) 在 哈 巴 谷 書 中 可 能 指 彌 賽 亞 , 但 在 保 羅 書 信 中 肯 定 是 這 個 意 思 。 特 別 見 Hays 1989b; 2002: 134–41( 雖 然 海 斯 認 為 , 該 詞 同 樣 是 暗 指 那 些 人 因 彌 賽 亞 的 信 或 他 們 自 己 的 信 而 稱 義 的 人 ); D. Campbell 2009: 683–84( 及 613-16 更 詳 細 地 談 論 羅 一 17)。論 述 這 個 問 題 最 充 分 的 是 Heliso 2007( 聚 焦 於 羅 一 17) , 他 的 結 論 並 非 支 持 彌賽亞的解釋,但他的確主張,學者應當對此觀點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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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 義 」 的用 語 與信 心 關 聯的少 數經 文 之一。
三 12. 如 前 所 述,11 節 和 12 節 一 同 用 於 支 持 11a 節 的 斷 言: 「 沒 有 一 個 人 靠 著 律 法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 11b 節 引 用 哈 巴 谷 書 , 表 明 一 個人 是「 因信 」( ejk pivstew", ek piste s)得 生/ 得 著義;12 節 指 出 律 法 不 是 「 出 於 信 心」 ( 《 新 譯 本 》 , 「 出 於 信 」 ; 《 和 v de,但 是,《現 合 本 》,「本 乎信 」),藉 此結 束 他 的論 證。De(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思 高 聖 經 》 ) 一 詞 補 充 了 一 個 對 比, 以 展 開 論 證: 「 一 個 人 是 因 信 得 生, 但律 法 不 是『 出 於 信 心』 。 」 因 此 , 要認 識到 12a 節 的 邏 輯 功 用 , 其線 索 在於正 確 地 明白 片 語 ejk pivstew"( ek piste s) 的 句 法 意 義 。 大 多 數的 英文 翻 譯 和 許多 解 經 家 都 認為,這個 片 語指 律 法 的源 頭:「 律 法不 是基 於 信 心」 (《新 國 際 版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亦 參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 、 《 英 語 標 準 版 》、《 新 英語 譯 本》;R. Longenecker 1990: 120; Martyn 1997: 315)。這個 翻 譯賦 予 介詞 ejk( ek)的 意 義,是我們 在 這 類句 子 中 所 預 期 的 。 然 而 , 這 個 翻 譯 未 能 認 識 到 , ejk( ek) 一 詞 所 在 的 片 語— ejk pivstew"( ek piste s)—出 現 在 7、8、 9、11 和 12 節 , 實 際 上 , 它 在 上 下 文 中 已 成為 一 個 術 語。 13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 該 片 語 出 現在 11b 節 , 11b 節 引 用 哈 巴 谷 書二章 4 節。 ( 事 實上 , 如 我們所指出的,有些解經家認為保羅的這個片語可能出自那節經 文 。 ) 這樣 , 保羅 在 12a 節 使 用 這 個 片語, 以此直 接 將 這裡 關 於 律法的說法,與哈巴谷書二章 4 節得著生命的說法作鮮明的對 比:「 義人 必『 藉 著 信』得生;但律 法 與『 藉 著信』無 關」( BDAG 〔 285.10= 《 大 詞 典》 ,436〕 意 譯 為「 律 法與 信心 無 關」 ; 亦參 Schlier 1989: 134; Dunn 1993a: 175; Hofius 2006: 306)。《新 普 及 譯本》很好地捕捉了最根本的意思:「這信心的途徑跟律法的途 徑 大 不 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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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些 將 前 面 幾 節 經 文 中 的 這 個 片 語 視 作 基 督 之 信 的 人,認 為 這 裡 還 是 指 基 督 的 信( 例 如 , Matera 1992: 119; D. Campbell 2009: 863)。 郝 沃 德 ( Howard 1979: 63-64) 認 為 , 這 個 片 語 是 指 神 的 信 實 。 353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的這個部份,始終將有關律法的斷言基 於 聖 經 。 jAll’(all’) 是 alj l’ oJ novmo" levgei(all’ ho nomos legei) , 「 但 律 法說 : …… 」 的 縮寫 (Burton 1921: 167) 。 保 羅 引用 的 這 些 話 來 自利 未 記十 八 章 5 節 : 「 因 此 ,你 們 要守我 的 律 例典 章 , 人 若 遵 行 , 就 必 因 此 活 著 。 我 是 耶 和 華 。 」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6~23 節包含一系列論及性關係的具體誡命。這一連串誡命由關於以色 列 遵 行 神律 法 的一 般 勸 勉引 入(1~ 5 節 ) , 也 以之 結 束 (24~ 30 節),這些勸勉是基於神對以色列的警告和應許:他們若不能遵 行律法,結果會怎樣;若能遵行律法,神又會怎樣做。這個上下 文 強 烈 暗示 , 利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是 關 於人 遵 行律法 得 福 的應 許 之 一。因 此,其 關 鍵 短 語 !h,B; yj'w(wAxay : BAhem;《 七 十 士 譯 本 》, zhvsetai ejn aujtoi'", z setai en autois)不 是 指「 按 照 它 們 生 活 」(《 新 譯本》),而是指「通過〔遵行〕它們得著生命」(參《思高聖 經 》、《 新美 國 聖經》、《新 耶路 撒 冷 聖經》、《新普 及 譯 本》)。14 換 言 之,這 節 經文 應 許以 色 列,他 們若 遵 行律 法,就 必 得 著生 命 , 要藉此激勵他們遵守神的律法。這裡的「生命」是摩西五經中這 類經文的常見用語,指神的聖約所應許的福:身體健康、作物豐 收、地土安全(「一個幸福的人生,就是人享受神賜予的健康、 兒 女 、 朋友 和 產業 」 〔G. Wenham 1979: 253〕 ) 。 後 來 的舊 約 聖 經和猶太教常常帶著類似的目的,引用這節經文;不過,對「生 命」的詮釋,體現出更多的屬靈含義,甚至有時明確指永生(見 三 12 的〈 附 加 註 解 〉)。猶 太教 廣 泛使 用 這節 經文,這 就 解 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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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 例 如 , G. Wenham 1979: 253; Sprinkle 2008: 28–34。 因 此 , 在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 !h( , h em, 它 們 ; 即「 律 例 典 章 」) 的 前 綴 B;( BA ) 是憑藉用法,「藉著它們」—而不是表示位置,「在它們裏面」。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29 節 證 實 了 這 種 解 釋 , 它 所 在 的 部 份 , 與 1~ 5 節 形 成 首 尾 呼 應。從 以 色 列 民 中「 剪 除 」,是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所 應 許 之「 生 命」的反面;因此,很明顯,生命必定帶有某種「救恩論」的意義。 關 於 非 救 恩 論 的 觀 點,將 b( B)作 為 表 示 地 方,特 別 見 Kaiser 1994: 1125; 及 更 詳 細 的 Kaiser 1971; 亦 見 Chibici–Revneanu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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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保 羅 為 甚 麼 能 不 用 引 介套 語 , 而 以 這 種 縮 寫 來 引 用 本 節 。 此 外 , 我 們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相 信, 保 羅 同 樣 將 本 節 經文 視 作 一 個 表 明 律 法 應 許 生 命 之 條 件 的 重 要 聲 明: 即 「 行 」 是 通 向生命 的 方 式。 15 因 此 , 相 比於 哈 巴谷 書 斷 言信 心 是得 生 的方 式 ,利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的 話 表 明,律 法宣 告,「行」( oJ poihvsa", ho poi sas,行 … …的 那 一 位 ) 帶來 生 命。 事 實 上, 這 兩節 經 文是 反 義平行: oJ divkaio" ejk pivstew" zhvsetai(ho dikaios ek piste s z setai, 義 人 必 因 信得 生 ;加 三 11, 引 用 哈 二 4) 。 oJ poihvsa" aujtaV zhvsetai ejn aujtoi'" ( ho poi sas auta z setai en autois, 行 這 些 事 的 ,就 必 因此 活 著; 加三 12, 引 用 利 十 八 5) 。 v auta),而 aujta( v auta)的 Aujtoi'"(autois)的 先 行 詞 是 aujta( 先 行 詞 來自 利 未記 十 八章 5 節 前 面 的「律 例、典章 」。因此,「遵 行 誡 命 」 得 生 與 因「 信 」 得生 , 這 兩 種 方 式 形成對 比 。 16 保 羅 將 兩 者 並 列, 其 隱 含 的 意 義 引 發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保 羅 是 斷 言 舊 約 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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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見 Sprinkle 2008: 136–42; Gathercole 2004b; 亦 見 Watson 2006: 101。 其 他 解 經 者 認 為 , 保 羅 引 用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 , 只 是 總 結 「 妥 拉的生命之道」,也就是說,妥拉規定了以色列人如何得生(例如, Dunn 1993a: 175; Avemarie 2005: 127–41; 魏 立 慈 〔 Wi llitts 2003〕 認 為,保羅用這節經文描寫以色列在基督到來之 前的情 況,與信心的新 時 代 成 對 比 〔 加 三 11; 亦 參 Garlington 1997: 103–8〕 ) 。 還 有 一 種 觀 點 認 為:保 羅 是 照 他 的 對 手 以 律 法 主 義 曲 解 這 節 經 文 的 方 式 引 用 的 ( 例 如 , Burton 1921: 165–68; Fuller 1980: 98–99) , 這 種 觀 點 更 不 可 能。
16
當 然,如 果 11 節 的 ejk pivstew"( ek piste s)是 修 飾 divkaio"( dikaios ), 那 也 有 可 能 保 羅 使 11 節 的 「 義 的 」 與 12 節 的 「 必 活 著 」 平 行 。 如 我 們 在 對 11 節 的 註 釋 中 指 出 的,這 個 差 別 並 不 重 要,因 為 在 上 下 文 中 , 保羅明顯認為稱義與得生是息息相關的,即便兩者不是完全相同的 ( 見 : 例 如 , Bruce 1982b: 163) 。 355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經 教 導 兩 種 不 同 的 得 救 方 式嗎? 17 幾 乎 可 以 肯 定 不 是 這 樣。 倒 不 如 說 , 保羅 可 能認 為, 利未 記 十八 章 5 節 是 概 括神 特 別 應許 以 色 列 的 「 生命 之 約」 , 而 哈巴 谷 書二 章 4 節 則 是 陳述 舊 約 聖經 關 於 得 著 真 正 與 神 同 在 之 生 命 的 教 導 ( 例 如 , Kline 2000: 321–26; Horton 2007: 80–101) 。 或 者 , 保 羅 可 能 認 為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 節的確應許了真正與神同在的生命,但因為人的罪,而永遠不可 能 實 現 (例 如 ,Ridderbos 1975: 134) 。 無 論 如 何, 12 節 雖 然 在 邏 輯上 與 11 節 相 連 , 卻也 與 10 節 有 重 要 的 關 係。 在 這 兩 節 經 文 中, 保 羅 都 引 用 聖 經 , 強 調 律 法 既 做 出 應 許,又 因 為「 行 為」而 發出 威 脅。靠 行律 法,帶 來 的 不是「 生 命 」 ,而 是 咒 詛 , 因 為 : (1) 原 則 上 , 生 命 是 藉 著 信 得 著 的 ( 11 節 ) ;(2) 實 際 上 , 人 不 可能 遵 行 律法 (10 節 )。 保 羅 用這 個 主 張勸加拉太人,不要屈從於攪擾者的觀點,後者強調:在相信基 督之外,還要加上遵行律法。保羅的言外之意是,信心是得著稱 義/生命的唯一方式:不管是在基督徒經歷的開端,還是在其終 點 。 此 外, 雖 然 在 上 下 文 中, 保 羅 明 顯 是 反 對 行 律 法, 就 是 行 妥 拉 , 但 在 這 幾 節 經 文 中, 他 的 論 述 超 越 了 特 定 的 處 境 。 因 為 保 羅 駁 斥 的 不 只 是 律 法, 還 有 「 行 為 」 ;事 實 上 , 保 羅 為 甚 麼 否 認 律 法 能 帶 來 稱 義 , 原 因 之 一( 雖 然 不 是 唯 一 的 原 因 ) 恰 恰 是, 律 法 在 本 質 上 是 要 去 「 行 」 的 事。 因 此 , 改 教 家 發 現 , 保 羅 在 這 裡 的 論述有一個普遍且基本的有效原則,即相信與行為是彼此對立 的 ; 這 個看 法 是完 全 合 理的。
三 13. 保 羅 在 11~ 12 節 反 對 靠 律 法 稱 義,在這 段相 對 獨 立的 論 述 之 後,13 節 回 到 保 羅從 10 節 開 始 的 主 要 脈絡( 例 如,Waters 2006: 103–5)。 13~ 14 節 是 一 句 話,保 羅 在 這句話 回 到 咒詛( 10 節 )和 賜福( 9 節 )的用 語 上,便 表明 了 這一 點。省 略連 接詞( 例 如 , 缺 少 明 確 的 連 接 ) 在 使 我 們 注 意 到 這 個 句 子 的 同 時, 也 暗 示
17
關 於 這 兩 節 經 文 之 間 存 在 所 謂 的「 矛 盾 」 ,見 J. Vos 1992; Martyn 1997: 328–34; Dahl 1977: 169–74; Gignac 1994 處 理 的 各 種 進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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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12 節 和 13 節 之 間 的 中 斷(R. Longenecker 1990: 121)。 18 而 且 , 這 裡 是 自 1 節 後 第 一 次 提到 基 督, 同 樣暗 示 了某種 強 調 。「 律 法 的 咒 詛」 (th'" katavra" tou' novmou, t s kataras tou nomou) 指 保 羅 在 10 節 警 告 加 拉 太人 的 情況 : 倚靠 「行 律 法」 稱 義的 人 , 必發 現自 己 「 在 咒 詛之 下」 (《 新 譯 本》 ;uJpoV katavran, hypo kataran) , 這 個 咒 詛 是 向 那 些 未 能遵 行律 法 之 所 有 要 求 的人宣 判 的。 19 在 聖 經 中 , 咒 詛 指 神 的 審 判, 它 體 現 在 人 被 趕 出 神 所 賜 的 土 地, 被 排 除 在 神 的百 姓 外( Wisdom 2001: 43–62) 。 保 羅 在 13 節 說 , 基 督 「 贖 出 我們 」 ( ejxhgovrasen hJma'", ex gorasen h mas)脫 離了 這 咒詛 。 動 詞 ejxagorazv w( exagoraz ) 是 動 詞 ajgorazv w( agoraz ) 的 複 合 字 形 。 這 個簡 單 動詞 意 指 「買 」 ,當 它 與 ejk( ek) 構 成 複 合字 時, 表 示 「 買 出 來」 ( 《 呂 振 中 譯 本》 )或 「 贖 出」 ( 《 和 合 本 》 、 《 思 高 聖 經》 ; 《 新 譯 本 》 、 《 新 漢 語 譯 本》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 中 文 標 準 譯 本 》 , 「 救 贖 」 ) 。 在 新 約 聖 經 中, 該 詞 只 在 這裡 和 類似 的 加 拉太 書 四章 5 節 表 示 這個意 思( 在 弗五 16 和 西 四 5,它 可 能 指「全 買」〔Moo 2008: 327–28〕)。該 詞 可能 使我們想到古代釋放奴隸的普遍做法,奴隸可以購買他們的自由 (Büchsel, TDNT 1:125–27)。因 此,保 羅 斷 言,基 督 已 把「 我 們」 從 被 律 法宣 告 之咒 詛 的 捆綁 中 釋放 了 出來。 在 這 個 主要 子 句之 後,13~14 節 所 構 成 的 這 個句子 還 包 含四 個 附 屬 子句 : CristoV" hJma'" ejxhgovrasen ejk th'" katavra" tou' novmou genovmeno" uJpeVr hJmw'n katavra,
18
朗 奇 ( Runge 2010: 20-23) 指 出 , 省 略 連 接 詞 是 一 個 「 無 標 記 的 」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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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 恩( Dunn 1993a: 177-78)認 為 ,「 律 法 的 咒 詛 」可 能 指 成 為 律 法 之
擇,當作者覺得沒必要表明兩個子句之間的關係時,就選擇這麼做。 外、聖約以外的咒詛。雖然咒詛無疑指因被排除在外而受審判的概 念 , 但 13 節 律 法 的 咒 詛 必 定 與 10 節 咒 詛 的 理 由 有 關 : 違 背 律 法 。 也 不 是 對「 律 法 主 義 」宣 判 的 咒 詛( 與 Burton 1921: 168–70 的 意 見 相 反 ) 。 357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o@ti gevgraptai: ejpikatavrato" pa'" oJ kremavmeno" ejpiV xulv ou, i@na eij" taV e!qnh hJ eulj ogiva tou' jAbraaVm gevnhtai ejn Cristw/' jIhsou', i@na thVn ejpaggelivan tou' pneuvmato" lavbwmen diaV th'" pivstew". Christos h mas ex gorasen ek t s kataras tou nomou genomenos hyper h m n katara, hoti gegraptai: epikataratos pas ho kremamenos epi xylou, hina eis ta ethn h eulogia tou Abraam gen tai en Christ I sou, hina t n epangelian tou pneumatos lab men dia t s piste s. 基 督 贖 出我 們 脫離 了 律 法的 咒 詛 藉 著 為 我們 成 了咒 詛— 因 為 經 上記 著 :凡 掛 在 木頭 上 的, 都 是被咒 詛的— 為 使 亞 伯拉 罕 的福 , 在 基督 耶 穌裏 臨 到外 邦 人, 為 使 我 們藉 著 信, 可 以 領受 聖 靈的 應 許。 在 這 幾 個子 句 中,最 富 爭議 的 問題 之 一,是 一連出 現 三 個第 一 人 稱 複數 代 名詞 或 動 詞:基 督 為「我 們 」(hJma'", h m n)成 了 咒 詛,藉 此 贖出「我們 」( hJma'", h m n),為 使亞 伯 拉 罕所 蒙 的 福 能 臨 到外 邦 人,也使「我 們」能 領 受(lavbwmen, lab men)聖 靈 的 應 許。乍看 之 下,我們 可 能很 難 明白 為 甚麼 會存 在 爭 議:保 羅 在 這 個 句子 中 始終 用 第 一人 稱 複數,並且 通 常在保 羅 的 這個 用 法 中,我 們 可以 認 為,他想 要 以此 將 自己 和 讀者 包括 在 內。根據 這 種 觀 點,這 些代 名 詞都 是 指 一般 基 督徒(大 多 數人持 此 看 法;見: 例 如 , Bruce 1982b: 166–67; Martyn 1997: 334–36; Dunn 1993a: 176–77; Kuula 1999: 46–57; Waters 2006: 100–103; Das 2001: 228; de Boer 2011: 209; F. Büchsel, TDNT 1:450–51) 。 但 也 有理 由 讓 人 認 為 ,保 羅 限制 了 這 些代 名 詞的 範 圍, 至 少 13 節 的 代 名 詞 是 指 猶 太 基督 徒 (見 : 例 如,Lightfoot 1881: 139; Betz 1979: 148; Braswell 1991: 74–75; N. Wright 1991: 151–53; Donaldson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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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95–98; Kruse 1996: 86–89) 。 20 我 們 需要 考 慮 若干方 面 的 證據 。 第 一,從這 幾 節經 文 第 一人 稱 形式 得 到的 論 據具有 兩 面 性 。 一 方 面,保 羅 在 加拉 太 書中 明 明地 使 用第 一 人稱複 數 指 稱猶 太 基 督 徒 , 以 區 別 於 外 邦 基 督 徒( 加 二 15~ 16) 。 事 實 上 , 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在 加 拉太 書 中,保 羅始 終 以第 一 人稱複 數 指 猶太 人 或 猶 太 基 督徒( 例 如,R. Longenecker 1990: 229; Witherington 1998: 369; Garlington 2003: 221) 。 如 果這 個 用 法是 一致 的 ,那 它 將相 當 有 用,因 為 它 為我 們 斷定 保 羅指 涉 的對 象 提供了 客 觀 的 依 據 。 可 惜,保 羅使 用 的 這些 代 名詞,反 對這 樣 簡單 的歸 類:不 管是 在 加 拉 太 書這 裡,還 是 在別 處( 見:三 13 的 第 一 個〈 附 加 註解 〉)。 儘 管 如 此,13 節 的 第 一 人 稱 複 數 代 名 詞 卻 無 疑 表 明 , 它 們 與 二 章 15~ 16 節 最 後 出 現 的 第 一 人稱 複 數形 式 的指涉 是 相 同的。 此 外 , 三 章 23~ 25 節 的 第 一 人 稱複 數 形式 可 能同樣 指 猶 太人 , 這 一 點 也 支持 上 述的 這 種 可能 性。但 是,就 這 個論據 的 另 一方 面 來 看,二 章 15~ 16 節 與 三 章 13 節 有 相 當 一 段 距離:加 拉 太書 的 讀 者 ( 或 聽眾 ) 會將 後 面 經文 的 「我 們 」等 同 於二章 15~ 16 節 的 猶 太 基 督徒 嗎 ?可 以 說,他 們 可能 會 更自 然 地假設,保 羅是 指 自 己 和 他 的讀 者,也 就 隱 含了 全 部的 基 督徒。14b 節 加 強 了這 個 觀 點:「使我 們 … …可 以 領受 聖 靈的 應 許。」這裡的 領 受 聖靈 與 三 章 1~ 5 節 形 成 首 尾 呼 應 , 保 羅 在 那 裡 指 加 拉 太 人 對 聖 靈 的 經 驗 。 因此, 14b 節 的 「 我 們 」必 定 包括 了 外邦 信徒 。 不過 ,這 個 觀 點 可 能被 保 羅的 斷 言 削弱 了 ,即 保 羅可 能 有意從 區 分 「我 們 」 和 外 邦 人,移至 包 括 所有 信 徒在 內 的「 我們 」(例 如,Dumbrell 2000: 27) 。 第 二 個 證據 是 ,這 個 句 子從 13 節 的 「 我 們 」 變為 14a 節 的 外 邦 人 : 「 基 督 贖 出 我 們 脫 離 律 法 的 咒 詛 —為 我 們 成 了 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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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 , 這 裡 的 人 稱 代 名 詞 僅 指 外 邦 人 ( Gaston 1987: 82; Dalton 1990: 38; Eisenbaum 2009: 218) 。 不 過 , 這 種 看 法 取 決 於 一 個 對保羅關於咒詛與摩西律法之教導不太可能的解讀。 359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詛 , … …為 使 亞伯 拉 罕 的福 在 基督 耶 穌裏 臨 到外邦 人 。 」13a 節 的「 我 們」 (hJma'", h mas)和 14a 節 的「 外 邦 人」 ( taV e!qnh, ta ethn ) 都 被 置 於各 自 子句 的 前 頭,可 能是 為 了強 調,或許 是 使 兩者 形 成 對 比。因 此,13 節 代 名 詞 的指 涉 必定 是 不 同於 14a 節 外 邦 人 的另 一 群 人。但是,如 我們 所 看到 的,很難 將 14b 節 的「 我 們 」限制 在 猶 太 基督 徒,這 個事 實 減弱 了 這個 觀 點。換 言之,保 羅 以強 調 的 方 式 提到 14a 節 的 外 邦 人,既 可 以 解釋 為 保羅想 將 他 們與 猶 太 基 督 徒 對比,也 可以 解 釋為 他 想將 外 邦人 從 一般基 督 徒 中挑 選 出 來。 第 三 , 我們 應 當將 三 章 13~14 節 教 導 的 順 序與加 拉 太 書其 他 地 方 的經 文 比較 , 尤 其是 與 四章 4~ 5 節 比 較 : 加 拉 太 書三 章 13~14 節
加 拉 太 書四 章 4~5 節 神 差 遣 祂的 兒 子( 4b 節 )
1. 基 督 贖出(ejxhgovrasen,
要 把 律 法以 下 的贖 出 來
ex gorasen)我 們 脫 離律 法 的
(ejxago- ravsh/, exagoras ; 5a
咒詛
節)
2. 為我 們 成了 咒 詛( genovmeno", ge- nomenos)
為 女 子 所生 (genovmenon, genome- non) , 生( genovmenon, genomenon)在 律 法 以 下(4c 節 )
3. 叫 亞 伯 拉罕 的 福可 以 臨 到外 邦人 4.
叫我 們 得著 兒 子的 名 分。( 5b 節)
5. 使我 們 得著 聖 靈的 應 許
你 們 既 為兒 子,神 就差 祂 兒子 的 靈 進 入我 們 的心 … … ( 6a 節)
這 兩 段 經文 通 過共 同 的 詞彙 ( 在新 約 聖經 中,動詞 ejxagoraz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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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 exagoraz 〕意 指「 救 贖 」,只 出現 在 這兩 處 經文;分 詞 genovmeno" 〔genomenos〕 ) 和 相 似 的 主 題—基 督與 人 的困境 認 同 ,要 將 他 們 拯 救 出來,其高 潮 在於 聖 靈的 賜 下( 三 14b,四 6;特 別 見 Hays 2002: 76–77, 108–11)—相 互 關聯。 21 四 章 4~ 5 節 的 「 律 法 」 是 摩 西 律 法, 因 此 , 「 律 法 以 下 的 人」 應 當 指 猶 太 人 , 被 賜 予 律 法 的 人 。 同 樣 地, 那 些 需 要 被 拯 救 脫 離「 律 法 之 咒 詛」 的 人 , 也 是 猶 太 人。 不 過 , 雖 然 在 保 羅 看 來 , 摩 西 律 法 肯 定 是 專 門 頒 佈 給 以 色 列 的( 見:例 如,羅 二 12~13;林 前 九 20~ 22 隱 含 的 意 義), 但 他 也 暗 示, 外 邦 人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也 與 在 律 法 之 下 的 猶 太 人 情 況 一 樣(見:羅 六 14、15,七 4 隱 含 的 意 義;見:例 如,Donaldson 1986: 103–4; Smiles 2008: 4) 。 因 此 , 四 章 5 節「 律 法 以下 的 人 」 與 三 章 13 節 那 些 遭 致「 律 法之 咒 詛」的 人,可能包 括 了 外邦 的 基 督 徒。保 羅 在 這兩 處 經文 表 明一 般 基督 徒( 三 14b 和 四 5b 的「 我 們」)經歷基督救贖之工的好處,同樣顯示這種看法是可能的 (Westerholm 2004: 302–3= 魏 斯 特 鴻 2014: 391–93) 。 這些論據都非常平衡。不過,天平稍稍偏向將外邦人包括在 內 的 觀 點。 既 然 在 保 羅 看 來, 亞 伯 拉 罕 的 福 要 延 伸 至 外 邦 人 , 取 決 於 他 在 13 節 所 描 述 的救 贖,那 麼,這裡 提 到救贖 猶 太 人或 猶 太 基督徒,幾乎都要求我們以歷史的方式來解讀這幾節經文的順 序:神救 贖 以色 列 脫離 律 法 的咒 詛—這 咒詛 體現 在 被 擄上 —好 叫 祂 所 賜的 福 延伸 至 外 邦人 身 上。這 樣 解讀 10~ 14 節 及 保 羅 書 信 其 他 重 要 部 份 , 無 疑 是 相 當 流 行 的 ( 特 別 見 N. Wright 1991: 137–56) 。 但 它 與 上 下 文 不 是 十 分 吻 合 。 尤 其 是 在 這 個 特 定 的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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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保羅書信其他地方,也看到這個模式,即基督為拯救猶太人, 與 他 們 認 同 , 最 終 是 為 賜 福 外 邦 人 。 請 注 意 羅 馬 書 十 五 章 8~ 9a 節 : 「我說,基督是為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要證 實所應許列祖的 話,並 叫 外 邦 人 因 祂 的 憐 憫 榮 耀 神 」 ( 關 於 對 這 個 句 法 的 解 讀,見 Moo 1996: 875–77= 穆 爾 2012: 1349–53)。對 有 的 人 來 說 ,用 語 的 相 似 性 意 味 著 , 保 羅 在 加 拉 太 書 三 章 13~ 14 節 可 能 是 在 引 用 一 個 傳 統 ( R. Longenecker 1990: 121–22) , 但 這 並 不 清 楚 。 361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下 文 中 , 我 們 看 到, 保 羅 旨 在 警 告 加 拉 太 的 外 邦 基 督 徒 , 不 要 靠 行 律 法 稱義 ( 10 節 ) 。 因 此, 更 合 理的 看 法是 ,保 羅 在 13 節 向 加 拉 太 人 保 證 , 他 們 已 經 被 明 確 救 贖 ( 不 定 過 去 式 ejxhgovrasen, ex gorasen) 脫 離 了 那 咒 詛 , 這 咒 詛 是 因 全 人 類 無 法 滿 足 神 的 要 求—摩西 律 法是 其 最明 顯 的形 式—而 臨到 人的。因 此,保 羅將 外 邦 人 與 以 色 列 因 未 能 遵 守 摩 西 律 法 而 遭 遇 的 困 境, 隱 含 地 關 聯 起 來 , 就 如 他在 別 處 所 做的 ( Westerholm 2004: 415–17= 魏 斯 特 鴻 2014: 533–36; Starling 2011: 203, 211) 。 藉 著祂 兒 子 對那 個 困 境 的 認 同, 神 救贖 了 猶 太人 和 外邦 人 脫離 那 困境。 由 分 詞 genovmeno"(genomenos)引 入 的 第一 個 附屬子 句 表 達了 這 一 認 同。 這 個 分 詞 是 憑 藉 用 法, 表 示 神 救 贖 祂 子 民 的 方 式: 基 督 「 為 〔uJpevr, hyper〕 我 們 」 成 了 「 咒 詛」 。 介詞 uJpevr(hyper) 的 基 本 意思 是「為 」,但 在某 些 上下 文 中,「為 」某 人 所 做 的 事 , 體 現 為 「 代 替 」 某 人 做 某 事 。 這 裡 可 能 有 代 替 的 觀 念, 因 為 基 督 被 描 繪 成與 那 些被 祂 救 贖的 人 身處 的 困境 認 同(Harris 2012: 214; A. Robertson 1934: 631; Wallace 1996: 387= 華 勒 斯 2011: 406) 。 這 不 是 說,uJpevr( hyper) 在 這 裡意 指 「 代 替 」 ( 參 《 新 譯 本》 、 《 新 漢 語譯 本 》、《 中 文標 準 譯本 》);而 是 說,基 督「 為 我 們」 ( 《 和 合 本 》 、 《 呂 振 中 譯 本》 、 《 思 高 聖 經》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成就 的 工 作, 包 括了 祂 與我 們 認同的 具 體 細節 。 保 羅 以 他特 有 的套 語 「 經上 記 著」 (gevgraptai, gegraptai) , 援引另一段聖經經文,為基督為我們成了咒詛這個斷言提供依據 (o@ti, hoti,因 為 ) 。 他 引 用 的 子 句 來 自 申 命 記 二 十 一 章 22~ 23 節,那段經文指將被處死了的罪犯掛在木頭上曝屍的習俗。根據 23 節 , 「 他 的屍 首 不可 留 在木 頭 上過 夜,必 要 當日 將 他 埋葬 , 免 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 受 咒 詛 的。 」 在 申 命 記 中, 掛 在 木 頭 上 並 不 是 使 人 死 亡 的 方 式 , 而是展示被定罪之人死後的屍體的方式。然而,從保羅時代的猶 太 文 獻 來 看, 這 節 經 文 被 詮 釋 為 指 死 刑 本 身, 實 際 上 , 就 是 釘 十 字 架 的 死刑( 見 三 13 的 第 二 個〈 附 加註 解 〉)。保 羅 似 乎以 這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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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意思來運用本節經文,因為新約聖經其他地方都這樣使用「掛在 木 頭 上 」( kremavnnumi + xulv on, kremannymi + xylon)的 用 語(徒 五 30, 十 39; 路 二 十三 39 也 用 「 掛 」 指釘 十 字架) 。 掛 在木 頭 上 的 屍 體 被咒 詛,是 因 為這 個 人死 亡 的方 式:這 個人 犯 了 可憎 的 罪, 違 背 了 神的 律 法,而 被 判 死刑(Craigie 1976: 285)。 保羅 同 樣暗 示:基 督 遭 受咒 詛,與 祂因 為 罪而 被 掛在 木 頭上有 關 —但 是,這 是 因 他 人 的 罪 , 而 不 是 因 祂 自 己 的 罪。 正 如 他 在 哥 林 多 後 書 五 章 21 節 所 說 的:「 神 使那 無 罪的 替 我們 成 為罪 ,好叫 我 們 在祂 裏 面 成 為 神 的 義。 」 基 督 遭 受 了 被 排 除 在 神 子 民 之 外 , 甚 至 更 嚴 重 的 是 , 祂 與父 神 分開 (可 十 五 34) , 從 而使 那 些因自 己 的 罪被 排 除 在 外 的 人能 再 次被 帶 回 來。
三 14. 保 羅 以 兩 個 目 的 子 句 ( i@na … i@na, hina … hina, 為 使 … … 為使 )結 束 了這 個 句 子,這 兩 個 子句 將 三章 1~9 節 的 兩 個 關 鍵 主 題推 向 高潮:亞伯 拉 罕所 蒙 的 福延 伸 至外邦 人(7~9 節 ), 以 及 神 的靈 賜 下,表 明 救 贖的 新 時代 已 經來 到(1~6 節 )。同 時 , 本 節 經 文 再 次 強 調, 信 心 是 領 受 這 些 福 份 的 方 式 , 且 預 先 提 及 了 後 面 即 將 出 現 的 一 個 重 要 概 念, 即 所 有 這 一 切 都 是「 在 基 督 裏」 發生的。 我 們 稱 這兩 個 子句 為 「 目的 」 子句 ; 但這 可 能是 i@na( hina) 結合了目的和結果的眾多例子中的一個(關於這個重疊,特別見 Moule 1959: 142–43)。這 兩 個子 句 之間 的 關係 並不 清 楚。第二 個 子句可能附屬於第一個子句,這樣,保羅就是斷言,神已將亞伯 拉 罕 的 福 延 伸 至 外 邦 人, 其 目 的 或 結 果 是 , 基 督 徒 可 以 經 歷 聖 靈 (Lightfoot 1881: 140; Caneday 1989: 205–6)。但 更 加 可 能 的 是 , 這 兩 個 子 句 是 並 列 關 係, 它 們 各 自 表 達 了 神 在 基 督 裏 展 開 的 救 贖 工 作 的 目 的 / 結 果 ( 這 是 大 多 數 人 的 看 法 ; 見 : 例 如 , R. Lon– genecker 1990: 123; de Boer 2011: 21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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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羅 在 其 他 地 方 也 使 用 兩 個 i@na( hina)子 句,中 間 沒 有 穿 插 主 要 子 句 或連接詞,但那些例子並不能幫助我們解決這裡的問題。有三處經 363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片 語 hJ eulj ogiva tou' jAbraavm(h eulogia tou Abraam,亞伯 拉 罕 的福,《和合本》;《新譯本》、《新漢語譯本》,「亞伯拉罕 所 蒙 的 福」 ) 是保 羅 以 一個 籠 統的 方 式, 回 頭指他 在 8 節 和 9 節 所 討 論 的「 與 亞 伯 拉 罕 有 關」 的 福 ; 因 此 , 我 們 沒 有 理 由 認 為 保 羅 想 說 的 是 某 個 特 定 的 舊 約 聖 經 經 文 ( 例 如 , 創 二 十 八 4, 那 裡 出 現 了 thVn eulj ogivan Abraam〔 t n eulogian Abraam〕 ) 。 正 如 8 節 所 表 明 的, 在 這 個 上 下 文 中, 保 羅 從 稱 義 的 角 度 來 具 體 詮 釋 這 個 福 份 。 如前 所 述, 保 羅將 eij" taV e!qnh(eis ta ethn , 給 外 邦人 ) 放 在 子 句 的首 位,以強 調 該片 語( 介詞 eij"〔eis〕的 功 用 類 似間 接 受 格 〔BDF §207; Turner 1963: 253〕 ) 。 這 個 強 調與 保 羅 在 7~ 9 節 的 關 切 吻 合, 保 羅 在 那 裡 要 表 明 神 賜 福 亞 伯 拉 罕 的 應 許 從 一 開 始 就 包 括 了外 邦 人。假如 說 保 羅在 13 節 是 著 眼 於 所有 的 基 督徒,那 麼 本 節 的焦 點 則是 集 中 在外 邦 人身 上,因 為保 羅旨 在 清 楚表 明( 尤 其 是 對 加 拉 太 人 ) 神 將 外 邦 人 包 括 在 亞 伯 拉 罕 的 福 的 範 圍 內。 然 而 , 對 於 保 羅 的 論 述 , 更 重 要 的, 也 往 往 很 容 易 被 忽 略 的 是, 這 個 福 臨 到外 邦 人的 條 件 :ejn Cristw'/ =Ihsou'( en Christ I sou) 。 這 個片語表示位置(「在基督耶穌裏」〔《新譯本》、《新漢語譯 本 》 、 《思 高 聖 經》 、 《 中 文 標 準 譯 本》 、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 《 英 語 標 準 版 》 、 《 新 美 國 標 準 版 》 、 《 新 英 語 譯 本》 〕 ) ,不 是 憑 藉 用法(「通 過 /藉 著 基 督耶 穌」 〔《現 代 中文 譯 本 修訂 版 》、 《 新 國 際 版》 、 《 新 普 及 譯 本》 、 《 新 美 國 聖 經 》 、 《 普 通 英 語 聖 經 》 〕;C. Campbell 2012: 82) 。 外 邦 人 不是藉 著 律 法與 以 色 列 認 同 , 而 是 單 單、 明 確 地 靠 他 們 與 基 督 耶 穌 的 關 係, 來 經 歷 亞 伯 拉 罕 所蒙 的 福。 23
文 , 第 二 個 子 句 似 乎 是 基 於 前 一 個 子 句 ( 羅 十 五 31~ 32; 林 前 四 6; 林 後 十 一 12);但 在 另 外 三 處 經 文, 兩 個 子 句 似 乎 是 平 行 的( 林 後 九 3, 十 二 7; 西 四 3~ 4) ; 亦 參 : 加 四 5, 那 裡 的 問 題 與 三 章 14 節 是 一樣的。 23
赫 治 ( Hodge 2007: 104) 提 出 , 保 羅 可 能 是 意 譯 創 世 記 二 十 二 章 18 節( 神 對 亞 伯 拉 罕 說 的 話 ):「 並 且 地 上 萬 國 都 必 藉 著 你 的 後 裔 得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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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第 二 個 子句 中 的片 語 diaV pivstew"(dia piste s,藉 著 信 , 《中 文 標 準 譯 本》 、 《 新 漢 語 譯 本》 、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 鑑 於 它 在 子句 中 的位 置 及 意義 , 與第 一 個 子句的 ejn Cristw'/ =Ihsou' ( en Christ I sou) 相 對 應 。 假 如 亞 伯 拉 罕 的 福 是 「 在 基 督 耶 穌 裏」 臨 到 外 邦 人 , 那 麼 他 們 就 是 「 藉 著 信 」 領 受 「聖 靈 的 應 許」 ( 《 和 合 本 》 , 「 所 應 許 的 聖 靈 」 ) 。 保 羅 將 基 督 與 信 心 聯 合, 作 為 他 們享 受 神所 賜 的 諸般 福 分的途 徑( 例如 ,三 26~ 29) , 這 解釋了保羅為甚麼最終強調亞伯拉罕的福和聖靈都是「在基督 裏 」 、 且 「 藉 著 信」 。 「 信 」 再 次 指 基 督 徒 的 信 , 而 不 是 指「 基 督 的 信 」(例 如,與 Matera 1992: 120–21; Hays 2000: 261 相 反〔 雖 然 他 們 兩 位 都 認 為 該 詞 也 是 指 基 督 徒 的 信〕 ) 。 由 此 可 見, 這 兩 個 子 句 最後 的 介詞 片 語 是保 羅 論述 的 基礎( Mussner 1988: 235), 與 三 章 26 節 類 似 的 重 點相 呼 應:「你 們 藉著 信 心,在 基督 耶 穌 裏 全 都 是 神的 兒 女。 」 我 們 因 信 領 受 的 是「聖 靈 的 應 許」 。 「 我 們 」 ( 由 動 詞 第 一 人 稱 複 數 字 形 的 lavbwmen〔 lab men, 我 們 可 以 領 受 〕 標 示 ) 指 一 般 基 督 徒(大 多 數 解經 家 都贊 同 這一 點〔 例如,Hays 2000: 262〕; 但 是 , 見 N. Wright 1991: 154) , 尤 其 是 指 加拉太 基 督 徒, 因 為 保 羅 在 這裡 回 到三 章 1~ 5 節 的 主 題。加 拉太 人 已藉 著「伴 隨 著信 心 的 聆 聽」 ( 三 2、 5) 領 受 了 聖靈 ; 所以 , 他們是 因 信 「領 受 」 「聖 靈 的應 許 」。 大 多 數解 經 家認 為 ,所 有 格 tou' pneuvmato"(tou pneumatos,聖 靈 的)是 解 釋說 明 性的,若 干中 英文 譯 本 譯作「 所 應 許 的 聖靈 」(例 如,《 和 合本 》、《 呂 振 中譯 本》、《 新 譯 本 》、 《 新 漢 語譯 本 》、《 現 代中 文 譯 本修 訂 版 》、《 中文 標 準 譯 本 》、 《 英 語 標 準 版 》 、 《 新 普 及 譯 本》 、 《 新 耶 路 撒 冷 聖 經 》 ; 此 短 語 可 見 於 Moule 1959: 176; 參 : 弗 一 13,ejsfragivsqhte tw/' pneuvmati
因 為 你 聽 從 了 我 的 話 」( 《 新 國 際 版 》 旁 註 ) 。 保 羅 在 這 裡 以 基 督 代 替「 後 裔 」,為 他 在 加 拉 太 書 三 章 16 節 的 斷 言 —即 亞 伯 拉 罕 的 後 裔 是 基 督 —作 了 鋪 墊 。 365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th'" ejpaggeliva" tw/' aJgivw/〔 esphragisth te t pneumati t s epangelias t hagi ,你 們 受 了 所 應 許 的聖 靈 為 印記 〕),似 乎反映 了 這 種看 法 。 但這個所有格也可能是主詞所有格:「這個應許〔或許,就是承 受 產 業—參:15~ 18 節 〕是 藉 著 聖 靈 傳 遞給 我們 的 」(Fee 1994: 394; Byrne 1979: 156) 。 「 應 許 」 與 「聖 靈 」的關 聯 反 映了 早 期 基 督 徒 運 動 的 末 世 性 質: 神 的 聖 靈 以 大 能 顯 明 在 信 徒 當 中, 這 是 「 末 後 日子 」 已經 降 臨 的明 證 (徒 一 4, 二 33、39) 。 大 多 數 學 者 都 認 為, 這 些 子 句 的 平 行 體 顯 示 : 「 聖 靈 的 應 許 」 等 同 於「 亞 伯 拉 罕 的福 」 ,或 至少 是 後者 的 一部 份;見,比 如,海 斯(Hays 2000: 261):「保 羅 認 為,亞 伯 拉 罕領 受 的應 許,在教會 經 歷 聖靈 時 應 驗 了。」但 更 好的可 能是 將「亞 伯 拉罕 的 福」( 如我 們 所 看 到 的 , 保羅基本上似乎將它等同於稱義)和「聖靈的應許」視作彼此關 聯 的,但 兩 者又 是 神在 新 約時 代 單 獨賜 下 的(Kwon 2004: 107–17; 特 別 見 C. Lee 2009: 302–10) 。 聖 靈 應 驗 了 新約所 應 許 的福, 是 先 知 書 的一 個 重要 主 題( 例 如,珥 二 28~32;結 三 十 六 22~32)。 以 賽 亞 書四 十 四章 3 節 可 能 尤 其重 要,因 為 它將「 福 」和「 聖靈」 結 合 在 一起:「因 為 我要 將 水澆 灌 口渴 的 人,將 河澆 灌 乾 旱之 地 。 我 要 將 我的 靈 澆灌 你 的 後裔,將 我的 福 澆灌 你 的子 孫」 ( Hays 2000: 261; Waters 2006: 110–11; Harmon 2010: 146–50; Morales 2009; C. Lee 2009: 188–91, 197–98, 302–5) 。 保 羅 在 書信這 個 部 份的 高 潮 提 到 聖 靈, 同 樣 預 告 了 關 於 聖 靈 在 新 約 信 徒 之 生 命 中 的 角 色 的 重 要 論 述 (五 13~ 六 10; 再 次 見 C. Lee 2009: 299–301) 。
附加註解 三7~四11. 海 斯( Richard Hays)對 本 段 的 解 讀 具有 影 響 力 。 他 論 述 的 起 點 是 , 被 納 入基 督 裏 是 這 個 部 份 ( 尤 其 是 26~ 29節 ) 中 無 可 爭辯 的 重要 主 題,甚 至是 核 心主 題( 海 斯的作 品 初 版於 1983 年,之後,他在 2002年 的 新 版 中 作了 大 量的 修 改) 。海 斯按 照 桂 瑪 斯( A. J. Greimas)提 出 的 敘 事 的 一般 架 構 的詮 釋,認 為:聚 焦於 故 事 中 動 作 者 與 客 體 之 間 關 係 的「 情 節 」( actantial) 敘 事 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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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提 供 了 支撐 本 段的「邏 輯 」 。這 一敘 事 邏輯 十 分明顯 地 體 現在 三 章 13~ 14節 與 四 章 3~ 6節 大 致 平 行 的 兩 段 經 文 中, 基 督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故 事 的「主 體 」的 角色:祂 從「差 遣 者 」 (神 )那裡 接 受 了命 令 , 要 執 行 某項 特 定的 任 務。這 個任 務 在實 施 時,一方 面 面 對「 對 手」 ( 律 法 )的 挑 戰,另 一方 面 受到「 幫助 者」 (信 心)的 協 助。尤 其 是,海 斯稱, 「信 心是 使〔 基 督〕能夠 執 行命 令 的 能力 或 質 素 」 (Hays 2002: 115) 。此 外,假 如 我們 容 許三 章 21~22節 對 這 個 敘 事邏 輯 有 所 助 益 的 話, 那 麼 , 這 個 「 信 」 不 是 人 做 的 , 而 是 基 督 做 的 , 祂 是 敘 事 的「 主 體」 ,這 一 點 就變 得 更加 清 晰。因 此,這 部 份 的 焦 點 不 在 於 人 如 何 相 信, 以 至 於 得 著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而 在 於 人 需 要 進 到 基 督 相 信/ 信 實 的 故 事 裏 , 以 之 作 為 得 著 亞 伯 拉 罕 之 福 的 途徑。可見,將保羅在這個部份提到的「信」解釋為與「基督的 信」 ( 8、9、11、 12、 14、22、23、24、 25、26節 )有 關, 在某 種 程 度 上 ,既 是 對本 章 的 這種 解 讀的 基 礎, 也 是其結 果 。 這 種 對 信 心 在 加 拉 太 書 三 ~ 四 章 中 扮 演 之 角 色 的 分 析, 面 臨 一 個 明 顯 的 障 礙 : 在 這 部 份 開 頭 , 保 羅 突 出 亞 伯 拉 罕 的「 信 」( 6 節) 。但 是,海 斯實 際上 辯 稱,開 頭幾 節 經文 支 持他 的 觀 點。因 為 關 鍵 短 語 oiJ ejk pivstew"(hoi ek piste s, 7節 ) 不 應 當 根 據6節 , 而 是 根 據11節 引 用 的 哈 巴 谷 書二 章4節,以 及三 章 2、5節 的 短 語 ajkohV pivstew"( ako piste s)來 解 釋。後 者意 指「 信仰的 信 息 」 ,且 保 羅 將 哈 巴 谷 書 二 章 4節 讀 作 指 彌 賽 亞 的 信。 因 此 , 「信」在這裡再次 ( 主 要 )是 指「基 督 的信 」 。事 實上,海 斯認為,只 有 通 過聚 焦 於 基 督 的 作 為 ( 而 不 是 我 們 所 做 的 ), 來 解 讀 6~ 9節 , 才 可 能 與 26 ~ 29節 明 顯 的 參 與式 焦 點 調 和。 整 段 經 文 都 需 要 從 我 們 與 基 督 的 作 為 聯 合 的 這 個 焦 點 來 解 讀 ; 如 果 這 樣 做, 其 各 個 因 素 也 就 開 始 明朗了。 海斯將加拉太書三~四章解讀為一個故事,在其中,神主動 要 基 督 為 祂 子 民 完 成 一 項 使 命, 總 體 來 說, 這 一 點 肯 定 沒 有 異 議 (但對這段敘事在保羅書信中的功用,以及尤其是耶穌故事的敘 述,見 Watson 2002的 重 要 評 估;亦見 Matlock 2002: 47–50)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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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海 斯 根 據 對 「 信 心 」 一 詞 含 義 的 分 析 得 出 的 結 論 , 並 不 成 立。 第 一,從「 信 心」作為 廣 義 的「 幫助 者」 ,移 至特 定的「 基 督 的 信 」 , 這 個 重 要的 轉 換 沒 有 充 分 的 依 據。 在 不 考 慮桂 瑪 斯 敘 事 分 析 之 用 處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顯 然 應 當 容 許 故 事 中 的 「 幫 助 者 」 這 一 角 色 表 現為各式各樣的形式,而這些不同的形式取決於環境。即便我們 遵 循 桂 瑪 斯 的 基 本 結 構, 我 們 也 沒 有 理 由 認 為, 人 相 信 基 督, 不 能 擔 任 「 幫 助 者」 的 角 色。 誠 然 , 海 斯 宣 稱 , 加 拉 太 書 三 章21~ 22節 要 求 這 位「 幫 助 者」 是 基 督 的 信。 但 這 一 點 與 其 說 是 一 個 論 據 , 不 如 說 是 一 個 斷 言, 經 文 並 沒 有 他 說 的 那 樣 直 截 了 當( 見 這 幾 節 經 文的 註 釋) 。第 二,海 斯對 三 章 7~9節 的 解釋,尤 其 有 問 題。 他 說 ,oiJ ejk pivstew"( hoi ek piste s) ( 主 要 ) 指 「那 些 分 享基 督 之 信的人」 ,這 個斷 言 又是 基 於其 他 富 有爭 議 的( 在我 們 看 來,是 相 當 不 可 能 的)斷 言 , 就是 : ajkohV pivstew"(ako piste s) 意 指 「 信 仰 的 信 息」( 這 貶 低 了 人 的 信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11節 引 用 哈 巴 谷 書 二 章4節 是 指 彌 賽亞 的 信。而 我 們可 能 會認 為,7節的 pivsti" ( pistis) 自 然 是 與6節 的 同源 動 詞指 同 一個 意 思:人( 在 這裡,就是 亞 伯 拉 罕 )的「 信 」 。最 後,第 三 點,這個 斷 言從 人 的信與26~ 29節 的 參 與 式 焦 點截 然 對立 的 角 度,來解 釋 這幾 節 經文。這 種 做 法忽 略 了, 事實上,數世紀以來,解經家和神學家以許多方式將這兩個角度 結 合 在 一起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海 斯 從 敘 事 的 角 度, 對 加 拉 太 書 這 部 份 的 ' pistis 特 別 解 讀,並 不 具 有說 服 力。當 然,要弄 清 pivsti" Cristou( Christou)的 意 思,還 需 要 考慮 其 他很 多 因素( 見我 們 在 本書〈 導 論 〉「 基 督 的 信」 這 部 份 的 討 論 )。 但 我 們 認 為, 所 謂 的 敘 事 的 基 礎 結 構 不能 用 來支 持 「 基督 的 信」 的 解讀。
三7~29. 亞 伯 拉 罕 自 然 是猶 太 詮釋 的 焦點。猶 太傳 統 尤 其強 調亞伯拉罕的真敬虔,他的敬虔體現在他的順服上,尤其是他遵 守 律 法。 「亞 伯拉 罕 是個 完 全人,在 上 主面 前 的一切 行 為 盡是 完 備 的;一 生 行 公義,得 到上 主 的喜 悅 」 ( 《禧年 書 》二 十 三10) ;亞 伯 拉 罕「 沒有 犯 罪違 背 你 」 ( 《瑪拿 西 禱文 》8節 ) ; 「他 的 榮 耀超 越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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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上 所 有 的人 」 ( 《便 西 拉智 訓》四 十四19) 。亞 伯 拉罕 在 試 煉中 的 忠 誠 ( 他 「 獻 」 以 撒〔 創 二 十 二章 〕 的 事 蹟 尤 其 顯 著) 格 外 重 要: 猶 太 傳 統 傾 向 於 將 亞 伯 拉 罕 的「 稱 義 」 定 位 在 他 受 試 煉 之 後, 作 為 對 他 受試 煉 的回 應 (Gathercole 2002b: 236–38)。 猶 太 傳統 有 時 基 於 創 世 記二 十 六 章5節—「 都 因亞 伯 拉 罕聽 從我 的 話, 遵守 我 的 吩 咐 和我 的 命令、律 例、法 度」—教導 說,在律 法 賜 下 以 前 , 亞 伯 拉 罕已 遵 守了 律 法( 《 米 示 拿》 〈 論 聖化 〉 〔 m. Qidd.〕4.14; 《便 西 拉 智 訓》四 十四 19~ 21; 《敘 利 亞 文 巴 錄啟 示 錄》五 十 七 2) 。關 於 猶 太 文 獻 中 的 亞 伯 拉 罕 , 見 Calvert–Koyzis 2004: 6–84; Harrisville 1992: 47–135; Yeung 2002: 232–64的 詳 細 論 述。
三 8. 保 羅 的 引 文 反映 了 創世 記 的一連 串 經文,它們 都 表 達了 神 的 應 許,神 必因 亞 伯拉 罕 或藉 著 亞伯 拉 罕「 賜福 」萬 民/ 萬 國 : 加 三8b:ejneuloghqhvsontai ejn soiV pavnta taV e!qnh 「所 有 外邦 人 都必 在 你 身上 得 福」 ( 筆者 的 翻 譯) 創 十 二3: hm;d:a}h; tjoP]v]mi lKo *b] Wkr“b]nIw“( 《 馬 所 拉 文 本》 ) '" 《 七十 士 譯 本 》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soiV pa'sai aiJ fulaiV th'" gh( ) 「 地 上 的萬 民 都必 因 你 蒙福」 (筆 者 的翻 譯 ) 創 十 八18: $r<a;h; yyEwOG lKo wOb Wkr“b]nIw“( 《 馬 所 拉 文本 》 )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aujtw/' pavnta taV e!qnh th'" gh'"( 《 七 十 士譯 本》 ) 「 地 上 的萬 國 都必 因 他 蒙福」 (筆 者 的翻 譯 ) 創 二 十 二18: $r<a;h; yyEwOG lKo *[}r“z"b] Wkr}B;t]hiw“( 《 馬 所 拉 文 本》 )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tw'/ spevrmativ sou pavnta taV e!qnh th'" gh'"( 《七 十 士 譯 本》 ) 「 地 上 萬國 都 必因 你 的 後裔 得 福」 ( 筆者 的 翻 譯) 創 二 十 六4: $r<a;h; yyEwOG lKo *[}r“z"b] Wkr}B;t]hiw“( 《 馬 所 拉 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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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tw/' spevrmativ sou pavnta taV e!qnh th'" gh'"( 《七 十 士 譯 本》 ) 「 地 上 萬國 都 必因 你 的 後裔 蒙 福」 ( 筆者 的 翻 譯) 創 二 十 八14: *[,r“z"b]W hm;d:a}h; tjOP]v]miAlK; *b] Wkr}b]nIw“( 《 馬 所 拉 文 本》 ) kaiV ejneuloghqhvsontai ejn soiV pa'sai aiJ fulaiV th'" gh'" kaiV ejn tw/' spevrmativ sou( 《 七十 士 譯本 》 ) 「 地 上 的萬 民 都必 因 你 和你 的 後裔 蒙 福」 ( 筆 者的 翻 譯 ) 在 創 世 記的 這 五節 經 文 中, 《七 十 士 譯本 》的 經 文都 十 分 相似,五 節 經 文 全都 用 ejneulogevw(eneuloge )的 被 動語 態字 形。但 是,它 們所翻譯的希伯來文卻呈現出多樣性,其中三節經文使用動詞
^rb(BrK)的 簡 單 被 動字 幹(Niphal;十 二3,十 八18,二 十 八14), 而 另 外 兩節 則 是使 用 加 強反 身 字幹( Hithpael;二 十 二 18,二 十 六 4)。 這 個 變 化 及 這 兩 種 字 形 的 含 義, 向 來 備 受 爭 議 。 有 的 解 經 家 認為,加強反身字幹顯然表示反身的含義,簡單被動字幹則應當 根 據 加 強反 身 字幹 來 解 釋(例 如,Westermann 1995: 151–52) 。因 此 , 每 處 經 文 的 意 思 可 能 類 似 於「 地 上 的 萬 族〔 國 〕 都 必 藉 著 你 給 自 己 祝 福」( 十 二 3, 《 修 訂 標 準 版 》; 參 《 呂 振 中 譯 本 》)。其他 人 則 認 為, 不 管 是 加 強 反 身 字 幹, 還 是 簡 單 被 動 字 幹, 都 是 關 身 的 意 思, 「 得 福」或「 用 他的 名 彼此 祝 福 」 (G. Wenham 1987:277–78; 《 和 合 本》、 《新 譯 本 》、 《新 美 國 聖 經》、 《新 英 語譯 本 》 )。不 過 , 還 有 些 人 持 相 反 的 見 解, 他 們 稱: 簡 單 被 動 字 幹 是 被 動 語 態, 因 此 每 一 處 經 文 的 加 強 反 身 字 幹也 應 當 是 被 動 語 態 ( 《 新 國 際 版》、 《 英 語 標 準 版 》、 《新 普 及 譯 本》、 《新 美 國 標 準 版 》 在 這 幾處 都 譯 作 被 動 語態 ) 。第 四 種觀 點 將這 兩 組經 文 區別 對 待,認 為簡 單 被動 字幹的經文是被動語態,而將加強反身字幹的經文視作反身含 義。關於支持將簡單被動字幹一致地譯作被動語態,特別見 Grüneberg 2003; C. Lee 2009: 85–97, 117–21;及 Waltke–O’Connor 1990: 395詳 盡 的 討 論。加 強 反 身 字幹 字 形可 能 表示「 宣 告 」 ,而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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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是反身: 「 萬 國 / 民 都 宣 告 自 己 因 亞 伯 拉 罕 得 福」( 見 《 新 修 訂 標 準 版 》 及其 旁 註;C. Lee 2009: 118–22) 。 三 10. 保 羅 引 用 的 申 命 記二 十 七章26a節 , 是 按 照《 七 十 士 譯 本 》 的 文本 , 不過 略 有 差異: 申 二 十 七26a《 馬 所 拉 文 本 》 :taOZh'Ahr:/Th' yrEb]DIAta, !yqiy:AaOl rv,a} rWra;
!t;wOa twOc[}l' 申 二 十 七26a《 七 十 士 譯 本 》 :ejpikatavrato" pa'" a!nqrwpo" o$" oujk ejmmenei' ejn pa'sin toi'" lovgoi" tou' novmou touvtou tou' poih'sai aujtouv" 加 三10:ejpikatavrato" pa'" o$" oujk ejmmevnei pa'sin toi'" gegrammevnoi" ejn tw'/ biblivw/ tou' novmou tou' poih'sai aujtav. 保羅的措辭與《七十士譯本》之間的差異是細微的,可能反映了 申 命 記 中的 平 行經 文(Heckel 2002: 129) 。保 羅 省略 了《 七 十 士譯 本 》的 a!nqrwpo"( anthr pos;該 詞 在 希 伯 來 文中沒 有 明 確對 應 的 詞) ,去 掉 了 ejmmevnei( emmenei)後 面 的 ejn(en) ,又 以 toi'" gegrammevnoi" ejn tw/' biblivw/( tois gegrammenois en t bibli ) 代 替 toi'" lovgoi" ( tois logois) 。後 面 這 個 措 辭與 申 命記 若 干類 似的 經 文 相呼 應( 關 於 申 命 記中 的 這個 主 題 ,見 Noth 1966) : 申 二 十 八61: 「 又 必 將 沒有 寫 在這 律 法書 上 的 〔mhV gegrammevnhn ejn tw/' biblivw/ tou' novmou touvtou〕各 樣 疾病 、 災禍 降在 你 身 上, 直 到 你 滅亡 。 」 申 二 十 九 21(《 馬 所 拉 文 本 》、《 七 十 士 譯 本 》, 二 十 九 20): 「 也 必 照著 寫 在律 法 書 上、約 中的 一 切咒 詛〔 kataV pavsa" taV" ajraV" th'" diaqhvkh" taV" gegrammevna" ejn tw'/ biblivw/ tou' novmou touvtou〕 將 他 從 以色 列 眾支 派 中 分別 出 來, 使 他受 禍 。」 申 二 十 九27( 《 馬 所 拉 文本 》 、 《七 十士 譯 本 》 ,二 十九26) : 「所 以耶和華的怒氣向這地發作,將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 〔 kataV pavsa" taV" katavra" taV" gegrammevna" ejn tw'/ biblivw/ tou' novmou touvtou〕 都 降在 這 地 上。 」 371
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申 三 十10: 「你 若 聽 從耶 和 華你 神 的話,謹 守 這律法 書 上 所寫 的 誡 命 律例〔 fulavssesqai kaiV poiei'n pavsa" taV" ejntolaV" aujtou' kaiV taV dikaiwvmata aujtou' kaiV taV" krivsei" aujtou' taV" gegrammevna" ejn tw'/ biblivw/ tou' novmou touvtou〕, 又 盡 心 盡 性 歸 向 耶 和 華 你 的 神 … … 。」 至 於 加 拉太 書 三章10節 的 引 文 中 的 pa'sin(pasin)一 詞,保 羅 是 取 自《 七 十 士譯 本 》 ,在 希伯 來 文中 沒 有相 應 的詞,但在 希 伯 來 文 的 申 命記 中,類 似 的經 文 常常 出 現這 樣 的 詞(例 如,六24) ;並 且《 撒 瑪利 亞 他 爾根 》 (Sam. Tg.)的 申 命 記 六 章24節; 《 利未 記 米 大示》 (Lev. Rab.)25;及《 耶 路撒 冷 他勒 目》 〈論 疑妻 行 淫 〉 (y. Soṭah 21d)在 引 用 本節 經 文 時,包括 了 可以 與 之比 較 的 詞。儘 管 如 此 , 保羅的措辭與《七十士譯本》的用語之間的差異,不太可能產生 任 何 解 釋上 的 深遠 意 義 (與 Koch 1986: 120, 164; Stanley 1992: 239; Hays 2000: 258 的 見 解 相 反) ;保 羅可 能 使申命 記 二 十七 章 26 節 的 措 辭與 其 他這 些 經 文的 用 詞相 似 。
三11. 保 羅 引 用 哈 巴谷 書 二章4b節,沒 有 依 循《七 十 士 譯本 》 和《 馬 所拉 文 本》 。這 節 經 文的 相 關形 式 如下( 關於 這 一 點,特 別 見 Fitzmyer 1981) : 《 馬 所 拉文 本 》 : hy<j]yi wOtn:Wma>B, qyDIx'w“ 《 七 十 士譯 本 》 (抄 本 S、B、Q、V 和W*) :oJ deV divkaio" ejk piv– stew" mou zhvsetai 《 七 十 士譯 本 》 (抄 本A和 C) :oJ deV divkaio" mou ejk pivstew" zhvsetai 《 希 臘 文小 先 知書 卷 軸 》 (8HevXIIgr) :[divk]aio" ejn pivstei aujtou' zhvset[ai] 《 亞 居 拉譯 本 》 :divkaio" ejn pivstei aujtou' zhvsetai 《 辛 馬 庫譯 本 》 :divkaio" th'/ eJautou' pivstei zhvsetai 《 七 十 士 譯 本 》 的 抄 本出 現 代 名 詞 mou(mou) , 可 能 是 將 wOtn:Wma>B, ( Be'Èm˚nATÙ)詞 尾 的 waw( =「 他 的 」 )誤 讀 成了 yod( =「 我 372
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的」 ; Andersen 2001: 211) 。 希 伯 來 書 的作 者 照他一 貫 的 做法, 依 循《 七 十 士譯 本 》 (抄 本 A 和 C)的 讀法 :oJ deV divkaio" mou ejk pivstew" zhvsetai( 來 十 38; 儘 管 他 也 重 新 編 排 來 二 3~ 4的 經 文 , 以 符 合 他 的論述) 。如前 所 述,不 論 是加 拉 太書 三 章11節,還 是 羅 馬書 一 章 17節 , 保 羅 的 經 文 都 不 同 於 所 有 已 知 的 文 本 形 式 , 他 完 全 省 略 了 代名詞。他省略這個代名詞,可能有利於他對這節經文的應用 ( 見 : 例如 ,Ellis 1978: 174–77; Lindars 1961: 231; Koch 1985: 68–85)。 保 羅 引 用 本 節 經 文, 是 否 因 為 它 已 成 為 早 期 基 督 教「 見 證 」 舊 約聖 經 中的 基 督 (陶 德 〔C. H. Dodd 1952: 49–51〕 即 如 此 主張) , 這一 點 不太 清 楚。 要明白保羅如何應用這節經文,我們首先應當將它放在上下 文 裏。哈 巴 谷書 二 章 1節 以 先知 採 取等 候 上主 答 覆的 立 場,結 束了 他 對 上 主 教 導 百 姓 其 道 路 的 第 二 個 訴 冤( 一 12~ 二 1)。 上 主 的 答 覆 就 出 現在 二 章2~ 4節 : 上 主 回 答說 : 「 將這 默 示明 明 地寫 在 版上, 使 讀的 人 容 易 讀 。 因 為 這 默 示 有 一 定 的 日 期 ,快 要 應 驗 ,並 不 虛 謊 。 雖 然 遲 延 ,還 要 等 候 ; 因 為 必 然 臨 到 ,不 再 遲 延 。迦 勒 底 人 自 高 自 大 , 心 不 正 直 —惟 義 人 必 因 他 們 的 忠 心 得 生 —」 (改 寫 自《 新 國際 版 》 ) 正 如《 新 國 際版 》4b節 的 破 折 號 表 明 的,這 裡 提到「 義 人 」 ,打 斷 了 先 知 對 那 心 裡 「 自 高 自 大 」、 「 不 正 直 」 之 人 的 譴 責(4a節 ; 這 裡 的 希 伯 來 文 很 難 懂 )。 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 , 「義人」可能指彌賽亞 ( 例 如 ,Strobel 1961: 47–56; Hays 1989b) , 但 「義 人」 與「 自 高 自 大 」但 人之 間 隱含 的 對比,以 及哈 巴 谷書 其 他的 qydIx/; divkaio"( 一 4、13)的 用 法,表 明 作 者是 指 聖 約群 體 中忠 於 雅威 的 人。哈 巴 谷 宣 告 , 這 樣 的 人「 必 因 他 的 信 / 忠 心 得 生」( 《新 國 際 版 》; 《和 合 本》 , 「信 」 ; 《現 代 中文 譯 本修 訂 版》 、 《 呂 振 中譯本 》 , 「忠信」 ; 《新 譯本》 , 「信 實」 ;我 們 將《新 國 際版 》中 的 這個 詞 改 為 複 數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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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以 保 留 這個 斷 言的 一 般 意義,而 不 會導 致 不恰 當的 性 別 特 指 性 )。 通 常 認 為,這 裡的「 活」 ( 《 呂振 中 譯本 》 ; 《和 合本 》 , 「 得生 」 )意 指「 過… …生活 」 。但 是, hy:j( ; xAy‰)在小 先 知書中 的 用 法使 我 們 有 理 由 猜 測, 該 詞 可 能 具 有 更 多 的 神 學 意 義。 這 個 動 詞 出 現 了 十 六 次 , 除 了 那 些 僅 表 示「 活 著 的 人 」 的 地 方, 大 多 數 時 候, 該 詞 指「 真 正的 生 命 」 、 「在神 面 前的 生 命」 、 「賜福 」 (何 六 2, 十 四 7; 摩 五4、6、14;亞 十 9, 《欽 定 本 》 、 《新 美國 標 準版 》 ;在哈 巴 谷 書 其 他 地 方,該 詞僅 見 的一 次 指神「復 興 」祂 的 作為〔 三2〕 ) 。wOtn:Wma>B, ( Be'Èm˚nATÙ)一 詞 與 這 個 動 詞 連 用(按 照 馬所拉 的 標 點 ) ,但 這 個 代 名 詞後 綴 的先 行 詞,並 不清 楚。 《新 國際 版》和 大 多 數英 文 譯 本 一 樣,都 假 定這 個 代名 詞 是指「 義人 」 。但 它 也可 以 指 上主( 《七 十 士 譯 本》即 如此 讀,不 管 它是 無 意的 誤 讀,還是 有 意 的 詮 釋 ), 或 指 「 默示 」 (Andersen 2001: 213–14; Watts 1999: 9–10) 。不過, 先知想要表達的可能是義人的態度。死海古卷就是如此翻譯後半 節 經 文,指對 公 義教 師 的忠 心 或忠 誠( 《哈 巴 谷書註 釋 》 〔1QpHab〕 8.1–3) ,後 來 的 拉 比 文 本將 哈 巴谷 書 二章 4節 稱為整 個 摩 西律 法 的 總結( 《巴比倫他勒目》 〈論鞭笞〉 〔b. Mak.〕 24a) 。 關 鍵 詞 hn:Wma> ( 'Èm˚n‰)意 指「 忠 心 」 (《 新 國 際 版 》) 、 「 忠 誠 」或「 穩 定 」 ( A. Jepsen, TDOT 1:154–55) 。 在 舊 約聖 經 中,對 上主的 忠 心 體現 在 順 服 祂 的 律法 上。但 這 並不 是 說,hn:Wma>('Èm˚n‰)本 身 指 這 種 順 服 。 倒 不 如 說, 該 詞 指內 心 對 上 主 的 委 身, 其 表 現 為 順 服 的 行 為; 尤 其是在這裡的上下文中,該詞指「帶著信心,等候神的作為」 ( Bruce 1993: 861; 亦 參 Patterson 1991: 178–81; Scobie 2003: 704–6)。 哈 巴 谷 書 的 結 束 經 文 總 結 了 該 詞 的 意 義 ( 哈 三16~ 19; 見 A. Jepsen, TDOT 1:156) : 我 聽 見 耶和 華 的聲 音,身體 戰 兢,嘴 唇 發顫,骨 中朽 爛 ; 我 在 所 立 之 處 戰 兢。 我 只 可 安 靜 等 候 災 難 之 日 臨 到, 犯 境 之 民 上來。17 雖然 無 花果 樹 不發 旺,葡萄 樹 不結果,橄 欖樹也不效力,田地不出糧食,圈中絕了羊,棚內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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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有 牛。 1 8 然 而,我 要 因 耶 和 華 歡 欣 , 因 救 我 的 神 喜 樂 。 19 主 耶 和華 是 我的 力 量;祂使 我 的腳 快 如母 鹿 的蹄,又 使
我 穩 行 在高 處 。
hn:Wma>( 'Èm˚n‰) 一 詞 在 這 裡 的 意 思, 與 保 羅 的 「 信 心 」 觀 念 相 距 不 遠。假 如 先知 哈 巴谷 本 身 是基 於 創世 記 十五 章 6節 來 強 調 信 心 , 就 更 是 如此 ( 特別 見 Silva 2007: 802= 席 爾 瓦 2012: 1195–96) 。 如 前 所 述, 保 羅 「 加 深 」 了 哈 巴 谷 書 中 某 些 關 鍵 字 的 意 思。 但 他 基 本 上 是 忠 於 先 知 的 重 點: 那 對 神 忠 誠 的 人 , 必 基 於 對 上 主 及 其 應 許 的 深深 信 靠,期盼 並 等候 神 的伸 冤。正如 華生(Waston 2004: 161)所 評 論 的: 「 『 信心 』談 論 的 是以 默 示為 根 本的 定 向,它 是 這 種 生 活 方 式 的 前 提, 而 『 忠 心』 更 充 分 地 表 達 了 與 這 默 示 一 致 的 生 活 方 式;但 兩者 明 顯互 相 關聯 」 (亦見 Watson 2004: 157–63 對 這 個 問 題更 詳 細的 討 論 ) 。
三12. 保 羅 對 利 未 記 十八 章5節 的 引 用是 縮 寫的 : 加 三12: oJ poihvsa" aujtaV zhvsetai ejn aujtoi'". 利 十 八5《 馬 所 拉 文 本 》 : !t;ao hc,[}y" rv,a} yf'P;v]miA ta,w“ yt'QojuAta, !T,r“m'v]W
Hw:hy“ ynIa} !h,B; yj'w: !da;h; 利 十 八5《 七 十 士譯 本 》 :kaiV fulavxesqe pavnta taV prostavgmatav mou ! qrwpo" kaiV pavnta taV krivmatav mou kaiV poihvsete aujtav, a$ poihvsa" an zhvsetai ejn aujtoi'": ejgwV kuvrio" oJ qeoV" uJmw'n. 利 十 八5《 新 國際 版 》和《 和合 本 》 : 「你 們要 守 我的律 例 典 章, 人 若 遵 行, 就 必因 此 活 著。 我 是耶 和 華。 」 ( 羅 十5: oJ poihvsa" aujtaV a!nqrwpo" zhvsetai ejn aujtoi'".) 由 此 可 見, 保 羅 的 措 辭 重 現 了 《 七 十 士 譯 本》 第 三 個 子 句 的 基 本 內 容, 《七 十 士譯 本》又 是 相當 直 接地 翻 譯希 伯 來文。但保 羅 縮 寫 了 這 節 經 文, 導 致 兩 個 微 小 的 變 化 : 他 將 《 七 十 士 譯 本》 副 詞 用 法 的 分 詞 poihvsa"(poi sas; 翻 譯 的 是 希 伯 來 文 基 本 字 幹 〔Q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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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未 完 成 式的 hc,[}y〔 " yav·Weh〕),變 成 名 詞用 法 的分詞,因 此 補充 了 一 個 冠 詞( 也就 是 說, 「藉 著 行… … 」變 成「那 行… … 的 人 」 ) 。比 較 引 人 注 目 的 改 動 是 , 保 羅 省 略 了 a!nqrwpo"( anthr pos), 其 對 應 的 詞 也出 現 在希 伯 來 文中( !d:a;h;, hA'ADAm) 。加 拉 太 書 省略 這 個 詞 , 可 能 只 是 因 為 保 羅 想 要 縮 寫 這 個 表 達。 但 保 羅 其 他 時 候 引 用 這 節 經 文 時, 包 括 了 該 詞 ( 羅 十 5; 見 上 文 )。 因 此 , 有 的 解 經 家 猜 測,加拉 太 書省 略 該詞,原 因 可 能與 這 封書 信的 寫 作 情景 有 關。 他 們 指 出,拉比 有 時將 本 節的 !d:a;h( ; hA'ADAm,「 人 」或「 人類」) 一 詞,詮 釋 為將 外 邦人 包 括 在那 些 因行 律 法而 活的 人 中 間( 《 巴比 倫 他 勒 目》 〈 論公 會 〉 〔Sanh.〕59a; 〈 論 第 一道 門 〉 〔B. Qam.〕38a; 《 詩 篇 米大 示 》 〔Midr. Teh.〕1.18; 《民 數 記 米 大示 》 〔Num. Rab.〕 13.15–16) 。 攪 擾 者可 能 這 樣引 用 這節 經 文,保 羅省 略 該 詞,使 他 們 沒 有 應用 的 基礎 (R. Longenecker 1990: 120–21; Martyn 1997: 315–16〔 可 能 如 此 主 張 〕 ) 。 可 是這 整 個推 理 過程都 是 臆 測。 如 前 所 述 , 利 未 記 十 八 章 5節 的 用 語 , 尤 其 是 保 羅 引 用 的 部 份 , 幾 乎 變 成 了 後 來 的 猶 太 教 格 言 。 它 被 引喻 於 : 以 西 結 書 二 十 章 11、 13、 21節 ; 尼 希 米 記 九 章 29節 ;《 大 馬 士 革 文 獻 》( CD ) 3.14–16; 《 四 號 洞 穴 大 馬 色 文 獻 第 一》( 4Q266); 斐 羅, 《論初步 學習》 (Prelim. Studies) 86–87; 《 託 斐 羅 名 聖 經 古 史》 ( L.A.B.) 23.10;《 所 羅 門 詩 篇 》 十 四 篇 1~ 2節 ; 路 加 福 音 十 章 28節 。 蓋 瑟 科 爾( Gathercole 2004b)和 史 賓 格(Sprinkle 2008: 34-130)指 出 , 這 些 文 本 ( 惟 一 明 顯 的 例 外 是 斐 羅 的 文本 ) 大 多 將 本 節 經 文 詮 釋 為 救 恩 的應 許( 請注 意 諸如《 土 西他》 〈 論 安息 日〉 〔 t. Šabb.〕15.17 的 拉 比 文本: 「頒 佈 這些 命 令,只 是叫 人 藉著 它 們得 生,而 不 是 叫 人 藉 著 它們 死 」 〔參 Urbach 1979: 1.424–26〕 ) 。 《 盎 克 羅 的他 爾 根》 ( Targum Onqelos ) 和 《 偽 約 拿 單 的 他 爾 根 》( Targum Pseudo– Jonathan) 都 以 「 永 生 」 的 用語 來 意譯 希 伯來 文。
三 13. 如 前 所 述 , 對 13~ 14節 ( 和 加 拉 太 書 其 他 幾 處 經 文 ) 的 解 釋 , 與 保 羅 選 用 的 代 名 詞 和 動 詞 人 稱 的 意 義 息 息 相 關。 有 些 學 者 堅 持, 這 些 代 名 詞 的 意 義 與 二 章 15節 相 關 , 保 羅 在 那 裡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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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第 一 人 稱 複 數 指 猶 太 基 督 徒 :hJmei'" fuvsei =Ioudai'oi(h meis physei Ioudaioi)。 基 於 此 , 他 們 得 出 結 論 說 , 保 羅 使 用 的 第 一 人 稱 代 名 詞 和 動 詞, 即 便 不 是 全 部 , 也 是 大 部 份 指 猶 太 人 和 / 或 猶 太 基 督 徒 。 但 我 們 若 對 第 一 人 稱= 猶 太 人 / 猶 太 基 督 徒 與 第 二 人 稱= 加 拉太人/外邦人兩者進行系統的區分,這個觀點其實在加拉太書 中 很 難 站得 住 腳。 第 一 , 我 們 注 意 到 一 些 經 文, 保 羅 在 其 中 使 用 第 一 人 稱 複 數 字 形 泛 指基 督 徒, 正 如 他在 其 他書 信 中通 常 所做的 :
願 恩 惠 平安 , 從父 神 與 我們 的 主耶 穌 基督 , 歸與你 們 。 4 基 督 照 我們 父 神的 旨 意為我 們的 罪 捨己,要 救 我們 脫 離
這 罪 惡 的世 代。5 但願 榮 耀歸 於 神,直 到 永永 遠 遠。阿 們。 ( 一3~5) 基 督 釋 放 了我 們 , 叫 我 們 得 以 自 由, 所 以 要 站 立 得 穩 , 不 要 再 被奴 僕 的軛 轄 制 。 (五1) 我 們 靠 著聖 靈,憑 著 信 心, 等 候所 盼 望的 義 。 (五5) 我 們 既 然藉 著 聖靈 而 活,就讓我 們靠 著 聖靈 行 走。26 我 們 不 可 貪 圖 虛 榮 , 彼 此 惹 氣, 互 相 嫉 妒。 ( 五 25~ 26, 《中 文 標 準 譯本 》 ) 我 們 行 善 , 不 可 喪 志;我 們 若 不 灰 心, 到 了 時 候 ,我 們 就 要 收 成。10 所 以,我 們 有了 機 會,就 當向 眾 人 行善,向 信 徒 一 家的 人 更當 這 樣 。 (六9~10, 參 《 和 合 本》 ) 第二,我們注意到,在有些經文中,代名詞或代名詞字形的 人 稱 發 生了 變 化,這 為保 羅 論述 的 完整 性 帶來 了問 題。就這 一 點, 見 前 面 的 五 章 1節 —「 基 督 釋 放 了 我 們 … … 〔 你 們 〕 要 站 立 得 穩 … … 」—及以 下 的經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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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在 上 面 的 耶 路 撒 冷 卻 是 自 由 的,她 是 我 們 的 母 親 。 「你這 不能 生 育、 沒 有 生過 孩 子的 , 要 27 因 為 經上 記 著 : 歡 欣 !你這 沒 有 經 過 分 娩 痛 苦 的, 要 歡 呼 叫 喊 ! 因 為 獨 居 的 婦 人比 有 丈夫 的 婦 人有 更 多的 兒 女。」28 弟兄們,你 們按 照 應許 都 是兒 女,好 像以 撒 一樣。29 但當 時 那按 著 肉 體 生 的 怎樣 迫 害那 按 著 聖靈 生 的,現 在 也是 這 樣。30 但 經 上 怎 麼 說 呢? 「 把 使 女 和 她 的 兒 子 趕 出 去, 因 為 使 女 的 兒 子 絕 不能 和 自由 婦 人 的兒 子 一同 承 受產 業。」31 所 以 , 弟 兄 們,我 們 不是 使 女的 兒 女,而 是自 由 婦 人的 兒女。 (四 26~ 31, 《 新 漢 語 譯 本》 ) 我 說 那 承 受 產 業 的, 雖 然 是 全 業 的 主 人 , 但 為 孩 童 的 時 候,卻與 奴 僕毫 無 分別。 2 乃 在師 傅 和管 家 的 手下,直 等 他 父 親 預定 的 時候 來 到。 3 我 們 為孩 童 的時 候,受管 於 世 俗 小 學 之下,也 是 如此。 4 及 至時 候 滿足,神 就 差遣 祂 的 兒 子,為 女 子所 生,且 生在 律 法以 下, 5 要把 律 法以 下 的 人 贖 出 來,叫我 們 得著 兒 子的 名 分。 6 你 們 既 為兒子,神 就 差 祂 兒子 的 靈, 進 入 我們 的 心, 呼 叫: 「 阿 爸! 父 ! 」 7 可 見,從 此 以 後,你不是 奴 僕,乃 是兒 子 了;既 是兒 子 ,
就 靠 著 神為 後 嗣。 ( 四 1~7, 《 和 合 本 》小 字 ) 最 後 這 段 經 文 其 實 很 難, 有 些 解 經 家 認 為 , 第 一 人 稱 與 第 二 人 稱 字 形 之 間 存 在 一 致 的 差 異, 可 以 說 得 通。 但 保 羅 強調 , 加 拉 太 人 本 身 被 stoicei'a( stoicheia) 所 奴 役 ( 9節 ),這 幾 乎 就 要 求 3節 的 第 一 人 稱 複 數 將 加 拉 太 人 包 括 在 內 :「 我 們 作 孩 童 的 時 候 , 被 stoicei'a( stoicheia) 所 奴 役 」( 《新譯本》 )。 6a節 的 「 你 們 既 為 兒 子 」中 的「 你 們 」 ,與6b節「 神 就 差 祂 兒 子 的靈 進入 我 們 的心 」中 的「 我 們 」 ,假 如不 是 同一 群 人,那 麼,要 理解 保羅 的 邏 輯,就非 常困難。 因此,儘管特定的語境可能暗示保羅的代名詞有特定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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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子 」中 的「 你 們 」 ,與6b節「 神 就 差 祂 兒 子 的靈 進入 我 們 的心 」中 的「 我 們 」 ,假 如不 是 同一 群 人,那 麼,要 理解 保羅 的 邏 輯,就非 常困難。 因此,儘管特定的語境可能暗示保羅的代名詞有特定的指 涉,但從這些指涉來看,我們無法對第一人稱複數與第二人稱複 數 做 出 系統 的 區分 。 他 的選 擇 似乎 是 受修 辭 因素的 影 響 : 「我 們 」 的措辭帶有信仰告別的意味,保羅將自己與他所針對的信徒包括 在 一 起( 關 於 這一 點〔 特 別是 三23〕 ,見 Hartman 1993: 142–43)。
三 13. 保 羅 的 引 文 來 自 申 命 記 二 十 一 章 23節 , 其 用 詞 不 同 於 《 馬 所 拉文 本 》和 《 七 十士 譯 本》 :
申 二 十 一 23《 馬 所 拉 文 本 》 : yWlT; !yhiOla> tl'l]qi(「 被 掛 的 人 〔 基 本 字 幹 被 動 語 態 分 詞 〕 是 神 所 咒 詛 的 」〔 有 些 傳 統 —《 辛 馬 庫 譯 本 》 、《 盎 克 羅 的 他 爾 根 》 、《 偽 約 拿 單 的 他 爾根 》—將之 理 解為:被 掛 的人 是 在咒 詛 神 ; 參 Wilcox 1977: 87; Caneday 1989: 196–97〕 ) 申 二 十 一 23《 七 十 士 譯 本 》: kekathramevno" uJpoV qeou' pa'" kremavmeno" ejpiV xulv ou( 「凡 被 掛在 木 頭上 的 ,都 是 被神 咒 詛的」 ) 。 加 三13: ejpikatavrato" pa'" oJ kremavmeno" ejpiV xulv ou.
保 羅 的 措辭 與《七 十 士譯 本 》較 接 近,他 的文 本 可能 來 自 希臘 文 , 這 是 他 一貫 的 做法。不 過,即 便 是 這樣,我 們 仍 需注 意 兩 個差 異 。 第 一,保 羅 沒有 使 用《 七十 士 譯本 》的 kekathramevno"(kekat rame– nos ; 這 個 現 在 完 成 式 的 被 動 語 態 分 詞 來 自 kataravomai〔 katara– omai〕 ,咒詛) , 而 是 使用 ejpikatavrato"(epikataratos; 形 容 詞 ) 。 保 羅 這 樣 改 動 , 無 疑 是 為 了 使 本 節 經 文 與 10節 相 應 的 經 文 匹 配 , 那 裡 的 ejpikatavrato"( epikataratos) 出 現 在 申 命 記 二 十 七 章 26節 的 引 文 中( Stanley 1992: 245–46) 。第 二,保 羅 省 略 了《 七十 士 譯 本 》 的 uJpoV qeou'( hypo theou) ,這一點有不同的解釋,有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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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 為 福 音 辯 護 ( 三 1~ 五 12)
咒 詛 與 神 的 咒 詛 , 需 要 假 設 保 羅 持 一 種 不 太 可 能 的 律 法 觀( 見 本 書 對 三 19~ 20的 註 釋 )。 或 許 , 我 們 不 應 當 將 保 羅 省 略 uJpoV qeou' ( hypo theou)視 作 有 實質 上 的重 要 影響。我 們也應 該 承 認一 種 可 能 性 , 事 實 上, 保 羅 可 能 不 是 在 引 用 古 希 臘 文, 而 是 在 翻 譯 當 時 的 一 個 希伯 來 文文 本 (Wilcox 1977) 。 申 命 記 二 十 一 章 22~ 23節 的 用 語 , 在 以 後 的 猶 太 教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色 ( 特別 見 Chapman 2008: 117–32; 亦 見 Wilcox 1977; Caneday 1989) 。 尤 其 值 得 我們 注 意的 是, 昆 蘭古卷 中 有 兩處 文 本 使 用 了 這 個 用 語 。 一 處 (《 十 一 號 洞 穴 聖 殿 第 一 古 卷 》〔 11QT a = 11Q19〕64.7–12)吩 咐 百 姓如 何 處 置嚴 重 犯罪 的人: 「你 們 要 將他 掛 在 木 頭上,他 就 必死」 ( 64.8, 10-11) 。這 處 文 本表 明,掛 在 木頭 上 被 視 作 執 行 死 刑 的 方 式 。《 四 號 洞 穴 那 鴻 書 註 釋 》( 4QpNah 〔 4Q169〕 ) frgs. 3–4 1.5–8 表 達 了 同 樣 的 觀 點,它 提 到「憤 怒 的 獅子」 「懸 掛 以色 列 中 的活 人〔 將 那些 犯 了〕以 色列 自 古 以來〔 沒 有 出 現 過的 暴 行之 人,掛 在 樹上〕 ,因 為 將活 人 掛在 木 頭 上,實 在 太 可 怕 了。 」這 裡 提 到了 猶 太 兩約 期 間 的首 領 詹紐 斯 (Alexander Jannaeus) ,我 們 從 約 瑟 夫( 《猶 太 古史》13.380)那 裡 了 解到,詹 紐 斯 通 過將 這 些人 釘 在 十字 架 上, 處死 他 們( Fitzmyer 1998: 131; Sänger 1994; Borgen 2000: 347–48) 。 因 此 , 這 些文本 表 明, 在 保 羅 時 代 的猶 太 教中,申命 記 二十 一 章22~23節 的「 掛 在 木 頭 上 」 , 與 被 釘 十字 架 有關 (Fitzmyer 1998: 136–37) 。 顯 然 , 保 羅在 應 用 這 些 經 文 時, 假 設 了 這 種 聯 繫。 然 而 , 很 明 顯, 保 羅 不 可 能 用 申 命 記 二 十 一 章22~ 23節 「 證 明」 基 督 是 被 咒 詛 的 。 我 們 不 應 當 假 定,這是保羅的目的。他引證聖經,往往是用來闡述,而非證明 某 個 觀 點 ; 這 是 其 中 的 一 處 ( 見 Silva 2007: 799–800= 席 爾 瓦 2012: 1192 的 討 論 ;Lim 1997: 166–67 提 出 , 保羅 可 能 引用 申 二 十 一22~ 23的 內 容 , 而 非 某 節 特定 的 經文 ) 。 許 多 解 經 同 樣 認 為, 這 幾 節 文 在 早 期 猶 太 人 逼 迫 信 徒 的 事 上 發 揮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因 為 猶 太 人 認 為 , 申 命 記 二 十 一 章22~ 23節 「證明」被釘十字架的人是在神的咒詛之下。因此,保羅使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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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論 述 : 亞 伯 拉 罕 的 兒 女 是 藉 著 信 心 進 到 基 督 裡 ( 三 7~ 四 7) 1. 亞 伯 拉 罕 所 蒙 的 福 ( 三 7 ~ 1 4 )
節經文,可能是想要反對這種說法,將咒詛的觀念轉變為正面的 神 學 觀 點( 見 :例 如 ,Schoeps 1959: 178–79; Beker 1980: 182–89; Stuhlmacher 1986b: 139–40; 但 關 於 異 議 , 見 K. O’Brien 2006; Fredriksen 1991: 551–52) 。
三14. 有 些 文 本 證 據 讀作 eulj ogivan tou' pneuvmato"(eulogian tou pneumatos) , 代 替 ejpaggelivan tou' pneuvmato"(epaggelian tou pneu– matos ), 這 明 顯 是 受 到 本 節 前 面 的 eulj ogiva ( eulogia ) 的 同 化 ( Metzger 1994: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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