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傳講倫理學試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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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作者 譯者 編輯 打字 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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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Edition ISBN

華德.凱瑟(Walter C. Kaiser Jr.) 金繼宇 宋梅琦 張美媛 美國麥種傳道會 地址:1423 Maple St. South Pasadena, CA 91030 U.S.A. 電話:(626) 441-5543 電郵:akowcm@gmail.org 網站:www.akow.org 110 千 二○一五年九月初版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Baker Adademics as What does the LORD require? by Walter C. Kaiser Jr. ©2009 by Walter C. Kaiser Jr. Translated and printed by permission of Baker Publishing Group ©2015 by A Kernel of Wheat Christian Ministries 1423 Maple St., South Pasadena, CA 91030, U.S.A. September 2015 978-1-939-25125-1(正體) 978-1-939-25182-4(簡體)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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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What Does the Lord Require?

C O N T E N T S

引言:合神心意地行事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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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篇十五篇 Introduction : Living and Acting as God Would Have Us Live and Act (Psalm 15)

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23

以賽亞書五十八章 1. The Poor, Oppressed, and Orphans Isaiah 58

第二章

種族歧視與人權

39

創世記九 18 ~ 27;雅各書二 1 ~ 13、25 ~ 26 2. Racism and Human Rights Genesis 9:18–27; James 2:1–13, 25–26

第三章

賭與貪

55

馬太福音六 19 ~ 34 3. Gambling and Greed Matthew 6:19–34


第四章

媒體、娛樂、與色情書畫

71

腓立比書四 4 ~ 9 4. Media, Entertainment, and Pornography Philippians 4:4–9

第五章

姦淫

89

箴言五 15 ~ 23 5. Adultery Proverbs 5:15–23

第六章

同居與淫亂

105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1 ~ 8 6. Cohabitation and Fornication 1 Thessalonians 4:1–8

第七章

離婚

121

瑪拉基書二 10 ~ 16 7. Divorce Malachi 2:10–16

第八章

墮胎與幹細胞研究

139

詩篇一三九 13 ~ 18;出埃及記二十一 22 ~ 25 8. Abortion and Stem Cell Research Psalm 139:13–18; Exodus 21:22–25


第九章

同性戀

155

羅馬書一 24 ~ 27 9. Homosexuality Romans 1:24–27

第十章

犯罪與死刑

169

創世記九 5 ~ 6;約翰福音八 1 ~ 11 10. Crime and Capital Punishment Genesis 9:5–6; John 8:1–11

第十一章

185

自殺、殺嬰、與安樂死 約伯記十四 1 ~ 6 11. Suicide, Infanticide, and Euthanasia Job 14:1–6

第十二章

遺傳工程與人工生殖 創世記一 26 ~ 30,二 15 ~ 25 12. Genetic Engineering and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Genesis 1:26–30; 2:15–25

第十三章

酗酒與毒品 箴言二十三 29 ~ 35 13. Alcoholism and Drugs Proverbs 23:29–35

215

199


第十四章

227

公民抗命

使徒行傳四 1 ~ 22 14. Civil Disobedience Acts 4:1–22

第十五章

戰爭與和平

241

羅馬書十三 1 ~ 7 15. War and Peace Romans 13:1–7

第十六章

財富、財產、與經濟 259 申命記八 1 ~ 20 16. Wealth, Possessions, and Economics Deuteronomy 8:1–20

第十七章

動物「權」與工廠化農場 以賽亞書十一 6 ~ 9,六十五 25 17. Animal “Rights” and Factory Farms Isaiah 11:6–9; 65:25

第十八章

環境保護

289

詩篇八 1 ~ 9 18. Care for the Environment Psalm 8:1–9

275


引言:合神心意地行事為人 詩篇十五篇

Introduction : Living and Acting as God Would Have Us Live and Act (Psalm 15)


健康教會九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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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倫 理 並 非 專 屬 基 督 徒 的 範 疇,保 羅 講 到,即 使 沒 有 律 法 的 外 邦 人 , 也 顯 出 律 法 的 功 用 已 寫 在 他 們 心 裏 ( 羅 二 14~ 15)。 一 個 人 的 看 法 或 世 界 觀 / 人 生 觀 , 提 供 其 一 切 倫 理 的 起 點,因 此 一 個 人 的 倫 理 行 為,可 能 源 於 人 本 主 義、伊 斯 蘭 教、佛教、或無神論的思維格局,或聖經。

用聖經作倫理決定 聖 經 倫 理 始 於 經 文 亮 光 :「 祢 的 話 是 我 腳 前 的 燈 , 是 我 路 上 的 光 」( 詩 一 一 九 105)。 對 基 督 徒 而 言 , 聖 經 倫 理 乃 是 根據我們的主在聖經中賜下的眼光,來反思人的行動作為。 雖 然 聖 經 包 括 四 十 多 位 作 者 所 寫 的 六 十 六 卷 書,但 聖 經 論 及 。使 徒 保 羅 宣 自 己 是 一 本 書( 約 十 35,十 七 12;提 前 五 18) 稱 ,「 聖 經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於 教 訓 、 督 責 、 使 人 歸 正 、 教 導 人 學 義,都 是 有 益 的。叫 屬 神 的 人 得 以 完 全,預 備 行 各 樣 的 善 事 」( 提 後 三 16~ 17) — 包 括 討 神 喜 悅 之 倫 理 與 道 德 的生活。 但是一個人要如何使用經文來作出或評估倫理決定 呢 ? 我 們 在 查 驗 一 個 行 為 或 決 定 的 對 錯、是 否 公 義,可 以 用 ( 這 字 源 於 拉 丁 文 norma,原 意 為 聖 經 當 作「 規 範( norm)」 「 木 匠 的 方 矩 」, 是 測 定 一 個 角 方 不 方 , 或 一 條 線 直 不 直 的 工具) 。聖 經 可 用 於 四 方 面;作 為 (1) 一 個 引 導( a guide), (2) 一 個 保 護 ( a guard), (3) 一 個 指 南 針 ( a compass), 與 (4) 一 個 原 則( a principle) 。因 此,引 導 指 出 我 們 當 走 的 路 , 保 護 警 告 我 們 不 要 作 錯 誤 的 決 定、不 要 走 錯 路,指 南 針 幫 助 我們找到方位,原則總結聖經事例概括出來的抽象觀念。 如此說來,我們用來評估倫理議題的知識,取材於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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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經。聖 經 是 我 們 遵 從 神 的 指 示、合 宜 正 當 行 事 的 唯 一 權 威 根 據。但 是 我 們 把 神 的 話 應 用 於 行 為 中,同 時 要 使 用 我 們 的 悟 性、心 腸、與 良 心。我 們 有 與 生 俱 來 的 悟 性,即 所 謂 的 常 識 , 但 因 著 亞 當 與 夏 娃 在 伊 甸 園 的 墮 落,與 我 們 犯 罪 的 結 果,我 們 也 有 一 個 錯 誤 的 悟 性。幸 好 還 有 第 三 種 悟 性,即 來 自 聖 經 的 亮 光,導 引 我 們 走 合 宜 之 途。正 如 詩 篇 作 者 所 呼 求 的: 「求 祢 賜 我 悟 性 , 我 便 遵 守 祢 的 律 法 , 且 要 一 心 遵 守 」( 詩 一 一 九 34)。

生活的複雜性 但是生活可以很複雜,我們每天都從報紙、電視新聞、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人 類 悲 劇 得 到 提 醒,例 如,2007 年 在 非 洲 肯 亞 爆 發 的 選 舉 動 亂。一 個 見 證 人 敘 述,他 在 一 個 被 暴 動 者 縱 火 的 擁 擠 教 堂 衝 進 衝 出。當 他 最 後 一 次 衝 進 燃 燒 中 的 教 堂,好 再 救 幾 個 人,他 聽 到 火 堆 中 一 個 求 助 的 呼 聲: 「 叔 叔,救 我 ! 叔 叔,救 我 ! 」那 是 這 個 救 人 者 的 年 幼 姪 兒。這 人 躊 躅 了 , 他 看 看 火 焰,也 許 想 到 自 己 的 家 人 需 要 照 顧,決 定 他 不 能 再 衝 進 去 一 次 救 垂 死 的 姪 兒。 1 他 應 該 冒 生 命 危 險 去 救 他 的 姪 兒嗎?還是他應該想到,照顧自己的家人比救另一人更重 要?在這類充滿對立要求的情況中,一個人該如何作決定 呢 ? 當 不 同 行 為 似 乎 彼 此 牴 觸 時,哪 一 個 行 為 較 為 優 先 呢 ? 生 活 中 的 倫 理 情 況,雖 然 不 會 都 像 這 故 事 一 樣,具 有 相 反 與 衝 突 的 絕 對 性 ( 救 人 一 命 與 照 顧 家 人 之 間 ), 但 在 每 一 個 情 況 中,我 們 必 須 天 天 作 決 定,是 要 美 好 地 反 映 我 們 主 所 教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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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是 我 的 學 生 葛 拉 罕 ( Francis Graham) 所 描 述 的 。


引言

的,還是醜陋地反映我們對神話語的不順服。

聖經對二十一世紀的倫理有用嗎? 這 些 為 信 徒 帶 來 問 題:在 我 們 這 個 時 代,特 別 是 道 德 與 倫 理 的 兩 難 困 境 似 乎 越 來 越 複 雜 時,聖 經 的 道 德 標 準 還 適 用 嗎 ? 聖 經 真 理 仍 然 可 以 有 效 衡 量 對 錯、良 善、公 義、與 公 平 嗎?神的屬性依舊是肯定宇宙之倫理的絕對基礎嗎?還是 我 們 必 須( 如 詩 歌〈 求 主 擘 開 生 命 之 餅 〉所 說 )在「 聖 書 之 外」應付所面臨的新挑戰呢? 相 信 聖 經 的 基 督 徒,以 及 普 世 尋 求 適 用 於 二 十 一 世 紀 之 倫 理 道 德 的 一 般 民 眾,都 在 問 這 些 問 題,及 一 大 串 相 似 的 其 他 問 題。可 悲 的 是,大 多 時 候 我 們 在 教 會 所 教 導、講 道、與 帶 領 的,只 提 供 出 自 聖 經 的 一 點 幫 助。如 聖 經 所 提 醒 的,我 們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裏所出的一切話(申八 3), 那 麼 , 在 平 信 徒 與 教 牧 層 次 上 有 聖 經 的 教 導 是 亟 需 的 , 好提供倫理、教義、與道德上的幫助,以面對日常的挑戰。 我 們 必 須 幫 助 神 的 子 民 看 見,他 們 所 面 臨 的 兩 難 困 境,在 聖 經 何 處 有 事 實 上 或 原 則 性 的 討 論。極 多 的 教 師 與 傳 道 人,對 幫 助 別 人 明 白 神 的 話、好 在 生 活 中 作 道 德 的 決 定,都 避 之 唯 恐 不 及,更 不 用 說 父 母 與 其 他 關 顧 者,因 為 他 們 認 為 倫 理 是 過於複雜或個人性,或者他們根本不知道聖經的教導為何。 他 們 也 認 為 這 會 引 起 分 裂,因 為 人 們 對 於 要 作 或 不 作 的 事 早 有 定 奪。即 使 別 人 尚 未 作 決 定,不 久 就 會,他 們 肯 定 不 要 別 人來告訴他們說,神的話並非如此! 但 是,當 我 們 站 在 主 面 前,這 些 藉 口 與 事 實,通 得 過 末 日 的 考 驗 嗎 ? 長 久 以 來,我 們 一 直 很 少 從 課 堂、講 台、與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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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中提供指導。這情況必須改變─否則我們這些應當教導的 人,要 為 我 們 社 會 的 道 德 淪 喪,向 我 們 的 主 直 接 交 賬,因 為 在 直 接 殘 害 文 化 之 倫 理 道 德 的 當 代 議 題 上,我 們 沒 有 讓 神 的 話 語 發 揮 作 用,即 使 對 神 的 話 語 無 知,也 非 不 行 正 事 的 藉 口 ( 箴 二 十 四 12)。

教導倫理之經文的重要性 因 著 急 需 正 確 的 聖 經 倫 理,筆 者 嘗 試 把 研 究 與 教 導 新 舊 約 倫 理 學 的 心 得,與 一 些 關 鍵 的 聖 經 教 導 經 文 結 合。筆 者 也 提供解經大綱與神話語中之權威教導段落,作為引玉之磚, 希 望 能 塑 造 蒙 神 喜 悅 的 生 活。我 希 望 這 些 材 料 能 被 改 編 為 一 系 列 的 聖 經 研 習,用 於 大 學 或 成 人 教 育 中 的 選 修 課 程,家 中 的 聖 經 研 習,以 及 教 會、基 督 學 院、或 神 學 院 的 課 程。它 們 也 可 以 成 為 一 系 列 的 信 息,說 明 在 真 實 生 活 中 作 艱 難 的 倫 理 道 德 決 定 時,聖 經 確 實 能 夠 幫 助 我 們。如 果 傳 講 一 系 列 主 日 早 晨 的 信 息 過 於 冒 險,是 否 可 作 為 主 日 晚 間 的 一 套 信 息 ? 或 藉一週的特別聚會來講這些主題?也可能借助外來講員? 重 要 而 不 可 或 缺 的 是,這 些 信 息 必 須 詮 釋 神 的 話 語,一 些 服 務 團 體 如 同 濟 會 ( Kiwanis)、 獅 子 會 ( Lions)、 及 其 他 民 間 組 織,能 夠 指 出 及 分 析 社 會 弊 病,但 我 們 真 正 需 要 的,是 彰 顯聖經話語的大能,才有可能影響與改變這些問題。

神期望我們如何生活?(詩十五篇) 引 介 這 一 系 列 的 研 讀 , 沒 有 比 詩 篇 十 五 篇 1~ 5 節 更 好 的 了。那 是 住 在 神 裏 面、堅 定 信 靠 神 之 人 的 一 個 名 副 其 實 的 總結。大衛在此詩之前的其他詩篇中,描述那時代的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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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其 程 度 似 乎 並 不 亞 於 今 日 , 他 在 詩 篇 十 二 篇 8 節 說 :「 下 流 人 在 世 人 中 升 高,就 有 惡 人 到 處 遊 行。」但 在 當 時 與 現 時 的 敗 壞 人 性 下 , 神 在 尋 找 「 義 人 的 族 類 」( 詩 十 四 5)。 2 即 使 猖 獗 的 無 神 論 者 粗 魯 的 挑 戰 說, 「沒有神」 ( 詩 十 四 1) ,即 使 ,不 到 處 都 是「 敗 壞 」的 生 活 與「 行 可 憎 之 事 」 ( 詩 十 四 1c) 分 古 今,神 持 續 保 守 一 個 遵 從 祂 旨 意 的 族 類,不 屈 從 於 當 代 的文化風氣。 詩 篇 十 五 篇 是 一 首 智 慧 詩,有 三 部 份,中 間 那 部 份 有 一 個十重的結構,論到神所要的道德情況,其結構如下:

壹 、 問 題 ( 十 五 1) 如 果 我 們 想 要 活 在 神 賜 福 的 同 在 中,祂 期 待 我 們 甚 麼?

貳 、 回 應 的 十 重 道 德 情 況 ( 十 五 2~ 5a)

正面狀況 1. 行 為 正 直

6. 不 以 舌 頭 讒 謗 人

2. 行 事 公 義

7. 不 惡 待 朋 友

3. 心 裏 說 實 話

8. 不 隨 影 毀 謗 鄰 里

4. 眼 中 藐 視 匪 類

9. 不 放 債 取 利

5. 守 約

2

負面狀況

10. 不 受 賄 賂

「 義 人 的 族 類 」( company of the righteous) 按 字 面 意 義 是 「 義 人 的 世 代 」( generation of the righteous), 即 一 個 族 類 的 道 德 狀 況 ( 見 : 詩 二 十 四 6)。 15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叁 、 應 許 ( 十 五 5b) 行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當 大 衛 問 道,誰 有 資 格 住 在 神 的 錫 安 聖 山 ? 誰 能 寄 居 神 的 帳 幕 ? 我 們 可 能 以 為,要 遵 守 一 長 串 的 禮 儀 規 矩,才 能 進 入 敬 拜,為 神 而 活。其 實,就 是 這 十 個 條 件,不 是 與 十 誡 平 行 的 命 令,但 是 簡 單 明 瞭,年 輕 人 可 以 屈 指 勾 畫 它 們 的 實 質 與 精 義。這 首 詩 雖 然 沒 有 禁 止 對 父 母 不 敬、離 婚、偷 竊、或 謀 殺 , 但 是 與 詩 篇 二 十 四 篇 和 以 賽 亞 書 三 十 三 章 15 節 有 很 多共同之處,後兩者比較短,包括一些相似與不同的準則:

詩二十四 4 1. 手 潔

2. 心 清

3. 不 向 虛 妄 ( 不 拜 偶 像 )

4. 不 懷 詭 詐 = 拜 偶 像

賽 三 十 三 15 1. 行 事 公 義

2. 說 話 正 直

3. 憎 惡 欺 壓 的 財 利

4. 擺 手 不 受 賄 賂

5. 塞 耳 不 聽 流 血 的 話

6. 閉 眼 不 看 邪 惡 的 事

所 以,平 心 而 論,大 衛 擺 在 我 們 面 前 的,是 榮 耀 神 之 智 慧 生 活 的 一 些 榜 樣 與 代 表。雖 然 沒 有 提 到 十 誡,詩 篇 十 五 篇 的 十 項 原 則,背 後 是 一 個 符 合 神 屬 性 的 絕 對 標 準。這 個 列 表 是 在「 根 基 正 被 毀 壞 」 ( 詩 十 一 3)的 時 代 出 現,和 我 們 此 時 的亂世雷同,故此,我們也當檢視詩篇十五篇的十項原則, 以得到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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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個敬虔的生活方式 這 表 所 列 的 第 一 項 是 「 行 為 正 直 」( 詩 十 五 2)。 這 並 不 意 味 敬 虔 之 人 必 須 完 美 才 可 享 受 神 的 同 在,而 是 他 的「 生 活 方式」 ( 希 伯 來 觀 念「 行 為 」的 現 代 說 法 )必 須 顯 出「 正 直 」, 因 為 希 伯 來 字 tamim 表 示 一 個 生 活 的 道 德,把 這 字 譯 為「 無 可 指 責 」或 會 過 於 聚 焦 於 負 面,因 它 隱 含 著 完 整 與 健 全。早 在 摩 西 頒 布 律 法 之 前, 「挪亞在耶和華眼前蒙恩」 ( 創 六 8), 。這 些 屬 神 的 僕 人 渴 慕 他 們 的 生 活 亞 伯 拉 罕 亦 然( 創 十 七 1) 以正直為目標與表記。 向 神 正 直 的 外 在 表 現,顯 明 在「 做 事 公 義 」 ( 詩 十 五 2b) 。 其 內 在 是 這 人 「 心 裏 說 實 話 」( 第 2c 節 )。 智 慧 人 從 內 心 深 處 說 話,活 出 自 己 的 核 心。這 三 個 活 動 在 詩 篇 十 五 篇 的 希 伯 來 原 文 中,是 分 詞 形 式: 「行/活」 , 「 做 」與「 說 」 ,就 像 詩 篇 一 篇 1 節 的 三 而 一,那 兒 的 三 種 行 動 也 形 成 一 個 象 徵 性 的 說 法 , 稱 為 三 名 法 ( hendiatris), 即 從 生 活 三 方 面 實 行 一 個 活 在 神 面 前 的 整 體 觀 念,德 里 慈( Franz Delitzsch)總 結 說 , 「 在 這 裏 有 三 個 特 徵:無 瑕 疵 的 行 事,按 神 旨 意 而 安 排 的 作 為,與愛和真理的意識形態。」3

一個不敬虔的生活方式 接 著 上 述 三 個 正 面 情 況 之 後,是 三 個 負 面 的 行 為,是 活 在 神 面 前 之 人 所 不 作 的 。 第 一 , 這 人 「 不 說 閒 話 」, 或 「 不

3

Franz Delitzsch, A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Psalms, trans. Francis Bolton, 3 vol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5), 1:213。 17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以舌頭讒謗人」 (第 3 節) 。4 這 裏 用 了 一 個 不 尋 常 的 動 詞( 希 ,加 強 字 幹 的 意 思 是「 窺 探 」 ,即「 來 去 」傳 伯 來 文,ragal) 播 事 情。但 避 免 讒 謗、閒 話 的 意 思 似 乎 也 留 存 此 處( 參:撒 下 十 九 27), 所 以 , 正 如 先 前 三 種 正 面 情 況 導 向 人 在 性 格 上 完 整 健 全,現 在 的 負 面 情 況 要 求 人 約 束 話 語。這 觀 念 更 加 顯 明 在 第 3 節 之 第 二 與 第 三 個 負 面 情 況。智 慧 人 定 意 不 陷 害 他 的朋友鄰里,他乾脆地拒絕對別人做出邪惡的報導。事實 ( raʾah) 上,希 伯 來 原 文 在 這 裏 對「 鄰 里 」 ( reaʾ)與「 錯 / 惡 」 這 兩 個 字 作 了 一 點 文 字 遊 戲。這 與 第 三 個 負 面 情 況 對 稱,即 義 人 「 不 毀 謗 鄰 里 」。 同 樣 的 , 是 指 徹 底 不 肯 挖 掘 任 何 負 面 之 事 , 加 ( 希 伯 來 文 nasaʾ) 毀 謗 於 人 。 與 神 同 行 之 人 的 智 慧 行 為,對 照 於 有 惡 行 特 徵 的「 被 棄 」 或「 邪 惡 」之 人。這 不 是 指 偶 爾 行 惡 的 人,而 是 定 意 行 惡 的 人,他 們 會 遭 受 到「 尊 重 那 敬 畏 耶 和 華 」與「 發 了 誓、雖 然 自 己 吃 虧 也 不 更 改 」 之 人 ( 4b~ c 節 ) 的 藐 視 。 在 這 裏 , 正 直與尊重並非用在那些魯莽發出的誓,如耶弗他(士十一 31、34~ 39)或 希 律( 太 十 四 6~ 11) ,他 們 即 使 傷 害 無 辜 也 持 守 誓 言。這 種 未 經 慎 思 的 誓 言,可 以 要 求 不 守,如 箴 言 六 章 1~ 5 節 與 利 未 記 二 十 七 章 1~ 33 節 所 說 。 但 對 有 效 力 的 應 許 與 誓 言 , 智 慧 人 則 會 信 守 ( 傳 五 1~ 7; 太 五 33~ 37)。 放債取利—意即當一個弟兄不幸時,藉高利貸勒索錢

4

見 Derek Kidner Psalms 1–72,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Inter-Varsity, 1973), 81= 柯 德 納 著 , 劉 良 淑 譯 , 《 詩 篇 》, 上 冊 。 丁 道 爾 舊 約 聖 經 註 釋 ( 台 北 : 校 園 , 1995), 10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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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財 —受 到 聖 經 的 嚴 責 。 5 律 法 與 先 知 書 一 再 講 到 這 個 問 題 。這 ( 出 二 十 二 25;利 二 十 五 37;申 二 十 三 20;結 十 八 8) 裏 的 經 文( 詩 十 五 5a)反 對 向 窮 人 收 取 高 利,而 應 當 以 無 利 貸 款 來 幫 助 他。如 果 這 裏 譴 責 一 般 性 的 利 息,馬 太 福 音 二 十 五 章 27 節 ( 容 許 這 作 法 ) 則 無 意 義 了 ; 所 以 這 無 關 現 代 的 商 業 貿 易 與 取 利 貸 款 —只 要 不 過 份 。 它 所 針 對 的 , 是 那 些 放債取利、逃避聖經所要求之善行、不願白白幫助他人的 人。富 足 者 不 可 占 窮 人 便 宜,也 不 可 在 法 庭 行 賄,屈 枉 正 直 ( 出 二 十 三 8; 申 十 六 19)。 賄 賂 這 詞 可 以 涵 蓋 任 何 報 酬 , 但 這 裏 所 責 備 的,是 從 飢 餓 之 人 收 取 報 酬,或 善 待 有 錢 有 勢 之人而歧視窮人。6 聽 從 這 十 條 誡 命 之 囑 咐 的 人,會 得 到 堅 定 的 安 全 感,因 為「 行 這 些 事 的 人 必 永 不 動 搖 」 ( 詩 十 五 5b) 。這 是 神 的 應 許。 這人也許會遭遇艱難,但神應許他必永不動搖或失去神的 愛。這 豈 不 也 是 耶 穌 在 登 山 寶 訓 中 所 強 調 的 嗎 ? 故 此,倫 理 系統並非獨立於神之外,而是以聖經的神學教導為根基的。

結論 1. 神 現 在 呼 召 你 我 過 一 個 無 可 指 責 的 生 活 , 作 對 的

5

關 於 高 利 貸 與 取 利 , 見 : Walter C. Kaiser Jr., Toward Old Testa– ment Eth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3), 108–9= 華 德 凱 瑟 著 ,譚 健 明 譯 , 《舊約倫理學探討》 ( 台 北 :華 神 ),135–36 頁 , 尤 其 見 「 利 息 與 高 利 之 問 題 」 的 段 落 ( 212–17= 276–81 頁 )。

6

關 於 倫 理 議 題 與 賄 賂 , 見 Bernard T. Adeney, Strange Virtues: Ethics in a Multicultural Worl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1995), 142–62。 19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事,說真話。如果我們將來面對祂的聖潔時想要站 立得住,我們需要現在回應祂。 2. 神 呼 召 你 我 停 止 對 人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讒 謗 , 不 作 錯 事,及生活無可責備。我們可以信靠主的幫助,來 面對這些挑戰,因為祂能幫助我們不作這三件事中 的任何一件。 3. 你 我 需 要 守 約 , 避 免 結 交 心 硬 的 罪 人 。 4. 你 我 應 該 不 要 把 錢 用 於 行 賄 , 逃 避 資 助 窮 人 , 在 這 類事上,神能幫助我們與眾不同。

討論問題 1. 如 果 社 會 在 改 變 , 我 們 信 徒 是 否 也 該 調 整 我 們 的 行 為來適應社會?若是這樣,我們如何維持神所設立 的高標準呢? 2. 如 果 耶 穌 認 可 公 平 取 利 , 放 高 利 貸 有 何 大 錯 呢 ? 3. 如 果 我 們 每 天 都 犯 罪 , 我 們 的 手 、 心 、 與 身 體 都 不 潔,我們怎能在敬拜中親近聖潔的神呢?甚麼能使 我們再潔淨呢? 4. 舊 約 聖 經 對 於 要 了 解 一 個 信 徒 所 當 是 與 所 當 作 , 以 及當如何待人,有多重要呢?

參考書目 Bahnsen, G. L. Theonomy in Christian Ethics. Nutley, NJ: Craig, 1977. Baker, David L. Two Testaments, One Bible: A Study of Some Modern Solutions to the Theological Problem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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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1977. Birch, Bruce C., and L. L. Rasmussen. Bible and Ethics in the Christian Life. Rev. ed. Minneapolis: Augsburg, 1989. Kaiser, Walter C., Jr. 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3= 華 德 凱 瑟 著 , 譚 健 明 譯 ,《 舊 約 倫 理 學 探 討 》( 台 北 : 華 神 , 1987)。 Lalleman,

Hetty.

Celebrating

the

Law?

Rethinking

Old

Testament Ethics. London: Paternoster, 2004. Ruler, A. A. van. The Christian Church and the Old Testament. Translated by G. W. Bromile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1. Stott, John R. W. New Issues Facing Christians Today. Rev. ed. London: Marshall Pickering, 1999= 斯 托 得 著 , 劉 良 淑 譯 ,《 C 型 觀 點 —基 督 徒 改 變 社 會 的 行 動 力 》( 台 北 : 校 園 , 2009)。 Wilson, R. R. “Approaches to Old Testament Ethics.” In Canon, Theology, and Old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Essays in Honor of B. S. Childs, edited by G. M. Tucker, D. L. Petersen, and R. R. Wilson, 62–74.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8. Wright, Christopher J. H. Living as the People of God: The Relevance

of

Old

Testament

Ethics.

Leicester,

UK:

Inter-Varsity, 1983; published in the US as An Eye for an Eye: The Place of 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oday.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1983= 萊 特 著 , 王 仁 芬 譯 ,《 認 識 舊 約 倫 理 學 》( 台 北 : 校 園 , 1995)。 21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__. Walking in the Ways of the Lord: The Ethical Authority of the Old Testament. Leicester, UK: Apollo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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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以賽亞書五十八章 The Poor, Oppressed, and Orphans Isaiah 58


健康教會九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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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據 估 計,2003 年 在 非 洲 次 撒 哈 拉,愛 滋 病 導 致 一 千 二 百 萬 名 兒 童 成 為 孤 兒。據 估 計,每 天 有 一 萬 六 千 名 兒 童 死 於 與 飢 餓 相 關 的 併 發 症 — 每 五 秒 死 一 人,而 且,據 估 計,在 2004 年,有十億人的收入低於維生水平。1

基督對被剝奪者的回應 歷 代 以 來,基 督 教 會 為 人 所 辨 識 的 真 正 記 號,在 於 以 溫 柔與愛來照顧處於貧窮受壓之痛苦中的人,以及新近喪偶、 失 親、或 成 為 孤 兒 的 人。一 個 早 期 的 例 子 是 雅 典 哲 學 家 阿 里 斯 蒂 德( Aristides)於 主 後 125 年,被 皇 帝 哈 德 良( Hadrian) 召 來 為 基 督 徒 同 伴 辯 護 時,所 作 的 見 證: 「[ 我 們 ]彼 此 相 愛, 不 忽 略 寡 婦 的 需 要,把 孤 兒 從 施 暴 者 手 中 救 出,富 足 的 人 甘 心也不自誇地分給缺乏的人。」2 在 歷 史 上,基 督 徒 的 影 響 力 也 可 見 於 教 會 生 活 中,好 像 信 徒 重 視 把 小 孩 帶 到 耶 穌 面 前 ( 可 十 14), 以 及 為 孤 兒 提 供 照 顧 ( 申 二 十 六 12)。 例 如 , 在 第 五 、 第 六 世 紀 , 基 督 徒 影 響 了 羅 馬 帝 國 下 兒 童 的 法 律 保 護 。 改 革 者 慈 運 理 ( Zwingli) 把 幾 個 修 道 院 改 建 為 孤 兒 院,十 九 世 紀 的 基 督 徒 政 治 家 庫 柏 ( Ashley Cooper) 則 在 英 國 主 導 反 對 使 用 兒 童 勞 工 。 同 樣 重 要 的 是,基 督 徒 對 經 濟 上 受 剝 削 之 人 的 關 懷,摩

1

“Hunger Facts: International,” Bread for the World, http://www. bread.org/learn/hunger-basics/hunger-facts-international.html。

2

Helen Harris, The Newly Recovered Apology of Aristides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893), 引 用 於 W. Stanley Mooneyham, “Orphans,” in Baker ’s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ed. Carl F. H. Henry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1973), 477。 25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西 律 法 中 明 確 規 定 要 照 顧 這 些 人( 出 二 十 三 11;利 十 四 21, 。這 些 人 不 能 僅 僅 因 為 窮 困 就 受 優 待( 利 十 九 15), 十 九 10) 但 神 的 百 姓 或 社 會 也 不 可 逃 避 與 忽 視 這 些 人。當 他 們 受 到 苦 ,回 應 他 們 的 需 要 的,往 往 是 那 害,向 神 呼 求( 詩 三 十 四 6) 些 透 過 神 恩 典 與 憐 憫 而 伸 出 援 手 的 人 ( 詩 四 十 一 1; 箴 十 四 21)。 貧 窮 這 個 詞 通 常 被 用 來 指「 收 入 不 足 」的 人,所 謂「 收 ,即 一 個 四 口 入 不 足 」的 定 義 有 三:⑴ 生 活 低 於「 貧 窮 線 」 之家可以「度日」之「絕對」最低收入;⑵ 收入低於全國 所 有 工 人 平 均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五 十;與 ⑶ 擁 有「 全 國 收 入 部 分 」 最 小 百 分 比 的 人 。 不 論 用 那 一 個 定 義 ,「 貧 窮 」 仍 然 代 表 「 富 庶 之 海 中 的 一 個 困 苦 之 島 」。 3 除 了 窮 人,還 有 孤 兒,寡 婦,與 那 些 直 接 受 迫 害 而 遭 受 各 種 不 公 和 暴 政 的 人,他 們 更 迫 切 地 需 要 基 督 徒 倫 理 的 幫 助 與 信 徒 的 行 動 。 聖 經 始 終 呼 籲 社 會 公 義 ( 例 如 , 出 三 9; 申 二 十 三 15~ 16,二 十 四 14;詩 十 17~ 18;耶 七 5~ 7;摩 四 1;結 四 十 五 8;雅 二 5~ 7) 。在 神 的 規 劃 中,祂 要 求 統 治 者 與 領 袖 們 施 行 公 平、公 義、並 加 以 監 督,確 保 所 有 公 民 與 部 屬 都 得 到 正 確 對 待。但 相 對 於 整 個 社 會 本 身 這 個 組 織,神 的 百 姓 對 抵 制 壓 迫 與 幫 助 窮 人,同 樣 負 有 責 任。沒 有 人 或 群 體 可 以 使 用 其 權 力 來 剝 削 他 人( 申 十 六 18~ 20;詩 八 十 二 1~ 4;箴 二 十 一 15;摩 五 7~ 15) 。因 此,窮 人 與 孤 兒 的 呼 聲 很 清 楚,大 多 數 人 都 同 意,應 該 結 束 一 切 的 迫 害 與 不 公,但 如 何 解 決 卻 無 一 致 意 見。很 多 時 候,所 需 要 的 就 是 最 初 美 國 大

3

John H. Scanzoni, “Poverty,” in Baker ’s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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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印 上 的 話 :「 反 抗 暴 政 就 是 順 服 神 。 」 4 要 解 決 美 國 以 及 普 世 的 這 些 弊 病,合 乎 聖 經 的 途 徑 是 首 先 檢 視 關 於 這 問 題 的 主 要 教 導 經 文。就 我 們 的 目 的 而 言,最 好 的 經 文 之 一 是 以 賽 亞 書 五 十 八 章 1~ 12 節 。 雖 然 乍 看 之 下,這段經文似乎在講另一議題(宗教禮儀主義與形式主 義 , 更 準 確 地 說 , 假 屬 靈 的 問 題 ), 但 繼 續 下 去 , 它 提 供 最 明確的指示給信徒們,如何對抗迫害與貧窮,如何為窮人、 孤 兒、和 社 會 中 不 幸 與 缺 少 關 愛 之 人 負 起 責 任,以 彰 顯 自 己 信仰的真實。

神家的社會責任 要 解 決 這 些 弊 病 的 基 督 徒 倫 理 行 動,可 以 從 以 賽 亞 書 五 十 八 章 1~ 12 節 找 到,那 是 這 方 面 議 題 之 最 偉 大 的 教 導 經 文 之一: 經 文 : 以 賽 亞 書 五 十 八 1~ 12 題目:神家的社會責任 焦點:第 6 節,「我所揀選的禁食不是要鬆開兇惡 的繩,解下軛上的索,使被欺壓的得自由,折斷 一切的軛嗎?」 講道關鍵詞:責任 詢 問:用 神 的 愛 來 回 應 被 欺 壓 者、窮 人、寡 婦、與孤 兒的呼求時,神家的社會責任是甚麼?

4

Robert

D.

Linder,

“Oppression,”

in

Baker ’s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473。 27


從聖經傳講倫理學

大綱 1. 我 們 必 須 停 止 我 們 的 宗 教 性 假 冒 ( 五 十 八 1 ~ 2) 1) 改 正 習 慣 2) 改 正 教 義 3) 改 正 作 法 4) 改 正 願 望 5) 改 正 禮 儀 2. 我 們 必 須 讓 神 顯 露 我 們 的 膚 淺 ( 五 十 八 3~ 5) 1) 我 們 在 宗 教 節 日 收 集 羊 毛 2) 我 們 在 宗 教 節 日 煩 躁 3) 我 們 在 宗 教 節 日 策 劃 欺 壓 技 倆 4) 我 們 在 宗 教 節 日 假 裝 虔 誠 3. 我 們 必 須 回 應 主 所 調 整 的 事 奉 方 向 ( 五 十 八 6~ 12) 1) 要 鬆 開 所 有 不 公 正 的 捆 綁 2) 解 下 軛 上 的 索 , 解 開 欺 詐 的 契 約 3) 釋 放 被 欺 壓 的 4) 折 斷 每 一 個 軛 5) 與 人 分 享 我 們 的 餅 6) 接 待 無 家 可 歸 的 人 7) 給 赤 身 者 衣 服 8)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親 戚

永 生 神 之 信 徒 的 主 要 責 任,無 疑 是 要 傳 播 神 福 音 的 好 消 息,這 福 音 的 中 心 是 彌 賽 亞 的 死、埋 葬、與 復 活,所 有 以 信 心 投 靠 祂 的 人,都 是 以 此 為 基 礎,這 福 音 也 必 然 帶 出 我 們 的 社會責任。我們根據這個必然,來讀這段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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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1. 我們必須停止我們宗教性假冒(賽五十八 1~2) 神 命 令 先 知 以 賽 亞 揚 起 聲 來,以 神 聖 介 入 威 脅 所 有 的 宗 教假冒者與偽祭司,他們自傲地期望贏得神的喜悅與看重, 因 為 他 們 的 外 表 敬 拜 禮 儀 非 常 正 確,卻 罔 顧 愛 鄰 舍 與 關 顧 窮 人。因 此 神 指 示 先 知,以 最 嚴 厲 的 方 式 譴 責 那 些 教 徒,這 警 告 像 吹 號 般 大 聲 宣 告,冒 充 虔 誠 的 人 大 有 問 題。這 些 假 冒 者 必 須 被 顯 露 出 來,因 為 他 們 的 價 值 觀 已 大 為 扭 曲。這 警 告 必 須 大 力 傳 揚,因 為 這 些 人 的 良 心 已 經 沉 睡,要 喚 醒 他 們,通 常的溫柔談話是不夠的,他們所有藉口的根據都必須被排 除,因為他們似乎對任何指控都有現成的答案。 據 他 們 自 己 看 來,他 們 已 有 ⑴ 正 確 的 習 慣,因 為 他 不 是 「 天 天 尋 求 神 」 嗎 ( 2a 節 ) ? 他 們 又 認 為 他 們 有 ⑵ 正 確 的 教 導 , 因 為 他 們 「 樂 意 明 白 神 的 道 」( 2b 節 ) —或 他 們 自 以 為 如 此,他 們 又 認 為 他 們 是「 行 義 的 國 民,不 離 棄 他 ,也 就 是 說,他 們 覺 得 他 們 已 有 了 們神的典章」 ( 2c~ d 節 ) ⑶ 正確的實行,除此假冒之外,他們還覺得他們已有了 ⑷ 正確的希望。最後,他們覺得他們做的是 ⑸ 正確的禮 儀,因 為「 他 們 似 乎 渴 望 神 親 近 他 們 」 ( 2~ 3 節 ) 。他 們 自 認 他 們 在 聖 殿 中 服 事 的 外 表 行 為 已 蒙 神 喜 悅,神 必 然 會 向 他 們 顯 出 祂 的 喜 悅。他 們 似 乎 在 說: 「我們就是喜歡在殿裏服事, 我 們 絕 不 會 錯 過 任 何 一 個 在 神 面 前 禁 食( 或 聚 會 )的 機 會 ! 」 神對他們還能再期待甚麼呢?然而這一切都是表演,而且, 其 服 事 是 選 擇 性 的,對 那 些 深 受 傷 害 者,他 們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社會服務。 但 是,我 們 的 主 在 聖 經 中 只 設 立 一 個 禁 食 的 日 子:贖 罪 日 ( Yom Kippur, 利 十 六 29)。 後 來 人 憑 己 意 添 加 了 四 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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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的 禁 食 日,來 紀 念 耶 路 撒 冷 被 困 與 淪 陷 的 悲 劇 事 件,如 撒 迦 利 書 亞 七 至 八 章 所 記。以 賽 亞 書 所 提 到 其 他 禁 食,誰 知 道 是 為 了 甚 麼 ? 有 了 這 些 外 添 的( 以 及 類 似 的 )東 西,他 們 想 知道神對他們的宗教熱忱與禮儀形式是否印象深刻。當然, 神 已 經 時 時 看 見 他 們 不 吃 不 喝,當 然 祂 已 看 見 他 們 一 切 奢 華 的 祭 物,無 疑 地 祂 已 注 意 到 他 們 的 冗 長 禱 告。他 們 因 著 這 一 切 而 感 到 完 全 自 我 滿 足。因 此,神 也 必 然 以 他 們 這 類 的 敬 拜 者為傲,難道你不如此覺得嗎? 但是,神不以同樣的眼光來看這些敬拜者的所有努力。 先 知 在 提 醒 以 色 列 的 「 過 犯 」 與 「 雅 各 家 的 罪 惡 」。 正 是 因 為 這 個 緣 故,先 知 必 須 如 吹 號 角 般 高 聲 喊 出 他 的 信 息,告 訴 他們,也告訴我們,外表看起來可稱讚的東西出了差錯。

2. 我們必須讓神顯露我們的膚淺(賽五十八 3~5) 以 賽 亞 之 聽 眾 的 問 題 是 雙 重 的:⑴「 我 們 禁 食,你 為 何 不看見呢?」及 ⑵「我們刻苦己心,你為何不理會呢?」 。對 神 那 麼 熱 忱 奉 獻,對 祂 這 樣 的 敬 拜,應 該 令 神 深 (3 節) 受感動並印象深刻才對。但錯在哪裏呢? 他 們 的 態 度 與 心 態,已 曝 露 出 他 們 敬 拜 神 時 一 切 努 力 的 動 機。他 們 禁 食 不 僅 為 了 要( 虛 假 地 )贖 他 們 的 罪,諸 如 欺 ,也 在 禁 食 時 想 盡 辦 法 來 不 當 獲 取 騙 竊 奪 別 人( 耶 七 9~ 11) 不屬於他們的財產。他們沒有專注於神以及自己需要悔改, 反而忙著思索如何設置他們的商業計謀,來充實自己的錢 袋,但 是 對 窮 人 與 不 幸 者 不 利。故 此,先 知 有 必 要 舉 起 神 的 第 二 塊 法 版 的 禁 令,幫 助 他 們 看 見 自 己 在 聖 殿 所 行 的 乃 是 表 演多過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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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第 3b~ 4 節 顯 露 他 們 敬 拜 儀 式 的 膚 淺。即 使 在 禁 食 的 日 子,這 會 眾 豈 不 是 仍 然 隨 心 所 欲( 3c 節 )? 他 們 沒 有 在 那 天 專 注 於 神 與 自 己 的 罪 惡,反 而 用 那 天 的 安 靜 時 刻 來 思 考 要 如 何在商業上更激進,難道這還不足以顯出形式主義的空洞 嗎?這還不夠顯示他們的內心不純,他們並未公義地生活, 並 未 停 止 欺 騙 與 不 公 嗎 ? 這 樣 一 個 雙 重 標 準 的 生 活,怎 能 成 為神所悅納的禁食根基呢(5 節)?事實上,這不是神所要 的,也不是他們的鄰舍所需要的。 在 他 們 的 禁 食 之 日,所 發 生 的 只 是 他 們 變 得 更 加 易 怒 與 好 爭,他 們 易 怒 到 動 不 動 就 打 架。在 這 情 況 下,他 們 怎 能 期 望 他 們 的 禱 告 得 蒙 垂 聽 呢 ( 4d 節 )。 當 然 , 神 看 見 他 們 假 裝 謙 卑,垂 頭 而 行,彎 背 如 葦。當 然 神 看 見 他 們「 用 麻 衣 和 爐 ,但 問 題 還 是: 「你這可稱為禁食, 灰鋪在他們以下」 ( 5d 節 ) 為耶和華所悅納的日子嗎?」 ( 5e~ f 節 )? 他 們 心 不 純 正 , 不 顧 別 人,這 污 染 了 他 們 對 神 的 服 事 與 敬 拜。禁 食 與 一 切 助 人 行 為 之 間 的 聯 繫,在 於 二 者 都 不 求 回 報,在 於 限 制 自 己 的 生 活,就 如 我 們 為 了 別 人 而 限 制 自 己 的 權 利 與 慾 望 一 樣。但 是把限制加諸於他們禁食的日子比較容易,即使是自己加 的,比伸手幫助有需要的人難。

3. 我們必須回應主所調整的事奉方向(賽五十八 6~ 12) 既 然 以 賽 亞 的 聽 眾 在 禁 食 上 如 此 拘 泥,神 在 此 建 議 另 一 種 禁 食 。 那 是 一 種 伴 隨 著 對 他 人 有 愛 的 「 禁 食 」。 5 也 是 捨

5

這 裏 「 禁 食 」 的 兩 種 用 法 , 是 一 種 稱 為 Synoeceiosis( 希 臘 文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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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的 行 為,但 要 求 積 極 的 行 動:⑴「 鬆 開 兇 惡 的 繩 」 ,⑵「 解 下軛上的索」 ,⑶「 使 受 欺 壓 的 行 自 由 」 ,⑷「 折 斷 一 切 的 軛 」 ( 6 節 )。 針 對 人 虛 假 地 單 靠 拜 偶 像 或 儀 式 性 行 為,神 要 人 在 優 先 次 序 上 重 作 務 實 的 安 排。第 6 節 的 四 個 動 詞 都 要 求 釋 放,要 人 從 各 種「 利 益 交 換 」 , 「反常判斷」 ,與 經 濟 或 政 治 上 的「 詐 欺 」中 得 釋 放。企 圖 要 把 人 從 喻 義 的「 軛 」下 救 出,軛 是 加 在 動 物 頸 項 上 的 沉 重 木 具,連 於 一 個 器 具 如 犁 或 車 柄 上,好 讓 動 物 拖 拉。軛 用 來 比 喻 所 有 加 在 窮 人、受 壓 者、寡 婦、或 孤兒頸上的不當重擔。 但 是,真 正 表 現 宗 教 信 仰 的 方 式 不 止 如 此。第 7 節 記 載 著 鼓 勵。單 單 說 我 們 從 未 傷 害 鄰 舍 是 不 夠 的。愛 鄰 舍 也 要 求 我們積極地努力來供應窮人與受壓者的需要。⑴ 當我們無 。 視 於 周 遭 的 饑 餓 者,我 們 的 禁 食 不 吃 似 乎 很 空 洞( 7、10 節 ) 而 且,我 們 在 乎 ⑵ 附 近 的 無 家 可 歸 的 人 嗎 ? ⑶ 那 些 缺 衣 遮體的人呢?先遑論市中心那些缺乏衣食住所的人,⑷ 我 們 自 己 的 骨 肉 之 親( 7d 節 )不 也 同 樣 貧 困,我 們 雖 有 財 物 卻 棄 而 不 顧 嗎 ? 有 時 候,幫 助 一 個 貧 民 區 或 市 區 廉 價 公 寓 內 的 陌生人,似乎比幫助自己家中的一個悲劇人物還容易!

或 cohabition( 拉 丁 文 )的 譬 喻 語 法 ,是 一 組 稱 為 Antanaclasis 或 「 字 詞 碰 撞 」( Word Clashing) 之 語 法 的 一 部 分 , 根 據 E. W. Bullinger, Figures of Speech Used in the Bible (1898; repr.,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1968), 294–95,這 是 指 一 個 字 在 一 個 句 子 中 重 複 使 用 ,但 是 有 延 伸 意 義 ,見 :約 翰 福 音 六 章 28~ 29 節 , 「 眾 人 問 祂 [ 耶 穌 ] 說 :『 我 們 當 行 甚 麼 , 才 算 做 神 的 工 呢 ? 』 耶 穌 回 答 說: 『 信 神 所 差 來 的,這 就 是 做 神 的 工 』」 (黑體為作者 標 示 )。 32


第一章

窮人、受欺壓者、與孤兒

第 6~ 7 節 建 議 八 種 助 人 的 責 任 , 之 後 , 這 段 經 文 出 人 意 外 地 轉 到 第 8~ 12 節 的 七 個 應 許 ( 中 間 插 有 9c~ 10 節 的 另 外 四 個 狀 況 )。 神 所 應 許 的 悅 納 , 不 是 藉 著 拜 偶 像 的 形 式 主 義 來 賺 得 , 而 是 賜 給 那 些 尋 求 神 , 樂 意 明 白 神 的 道 ( 2a 節 )的 人。祂 要 給 這 樣 一 群 信 徒 各 種 豐 盛 的 福 分:光、醫 治 、 引 導 / 保 護 、 以 及 祂 的 同 在 ( 8~ 9 節 )。 首 先,我 們 的 主 應 許,我 們 的「 光 就 必 發 現 如 早 晨 的 光 」 ( 8a 節 )。 也 就 是 我 們 裏 面 與 周 圍 的 光 會 如 旭 日 破 曉 而 出 。 神 的 愛 與 祂 的 忿 怒 相 反 , 稱 之 為 「 光 」, 因 為 神 的 愛 溢 出 , 要 排 除 我 們 悲 觀 時 光 與 一 般 前 景 所 帶 來 的 黑 暗。寧 可 在 神 的 愛 中 活 出 安 祥 愉 悅 的 人 生,不 要 活 出 一 個 憂 慮 煩 惱 糾 纏 不 清 的人生。而且,那些厭倦生活喧鬧繁忙的人,會突然復原。 好 像 傷 口 長 出 新 的 皮 膚,疾 病 得 到 醫 治。當 生 活 照 著 神 指 示 的 方 式 過,傷 害 我 們 健 康 的 緊 張 就 得 以 化 解,壓 力 得 以 舒 緩 。而 且, 「 公 義 」會 在 我 們 前 面 行,神 的 同 在( 祂 的 ( 8b 節 ) 「 榮 光 」) 會 作 我 們 的 「 後 盾 」 來 保 護 我 們 ( 8c~ d 節 )。 這 裏的圖像,是多年前以色列人在摩西帶領之下的曠野之旅, 那 時 白 天 有「 雲 柱 」 ,夜 間 成 為「 火 柱 」 ( 出 十 三 21~ 22,十 四 19~ 20)行 在 前 面。照 樣,神 自 己( 在 此 被 稱 為「 公 義 」, 就 是 指「 對 」的 品 質 )會 給 個 人 或 群 體 所 需 的 引 導,祂 會 行 在我們前後作為護衛。因此,當以色列勤於施行憐恤之愛 時,他 們 就 像 一 個 軍 隊,以 公 義 為 領 袖 與 引 導,並 且 留 下 一 串 神 同 在 的 足 跡( 神 的「 榮 耀 」 ,出 自 希 伯 來 文 動 詞「 沉 重 」 的 字 根,意 思 是,神 在 祂 莊 嚴 與 權 能 中 之 同 在 的 沉 重 份 量 )。 第 四 個 應 許 最 為 奇 妙,神 會 回 答 那 些 以 憐 憫 待 人 者 的 禱 。據 說,通 常 當 神 呼 喚 人 時,我 們 最 好 回 答 說 告( 9a~ b 節 ) 「 我 在 這 裏 ! 」但 奇 妙 的 是,神 應 許 說,當 我 們 照 顧 周 遭 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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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 者 之 所 需 以 後 , 向 祂 呼 求 禱 告 , 祂 會 回 答 說 :「 我 在 這 裏 ! 」( 9b 節 )。 這 是 一 個 多 麼 了 不 起 的 應 許 啊 ! 有 點 像 神 回 應 我 們 的 禱 告 說 :「 你 在 呼 求 我 嗎 ? 我 現 在 就 要 為 你 而 行 動。」 但 是,在 宣 佈 另 外 三 個 應 許 之 前,我 們 要 記 得 神 這 個 令 人 興 奮 之 應 許 的 條 件,先 知 現 在 提 醒 我 們 另 外 三 個 必 須 遵 行 之行為與條件。其中兩個是負面的,一個是正面的。第一, 。關 於 軛 的 比 喻,除 了 要 記 得 我 們 必 須「 除 掉 重 軛 」 ( 9c 節 ) 前 面 所 提,我 們 知 道「 軛 」字 也 指 第 6 節 所 描 寫,一 切 令 窮 人 與 受 苦 者 感 到 攪 擾 與 刺 激 的 事。第 二,我 們 必 須 除 掉「 指 。無 疑 地,這 是 指 各 種 摘 人 的 指 頭,並 發 惡 言 的 事 」 ( 9d 節 ) 形 式 的 嘲 笑、鄙 視、偽 控、惡 意 造 謠 等 事。我 們 絕 不 可 高 高 在 上 地 嘲 弄 或 鄙 視 窮 人 與 受 壓 者,或 譏 笑 挖 苦 他 們。他 們 也 是按著神的形象受造,配得我們的尊重、愛、與幫助。 第 三 個 條 件 是 以 正 面 形 式 出 現 的:我 們 必 須「 向 飢 餓 的 人 發 憐 憫,使 困 苦 的 人 得 滿 足 」 ( 10a~ b 節 ) 。因 此,與 其 自 稱 要 屬 靈 禁 食,讓 自 己 飢 餓,何 不 舒 緩 一 下 正 在 飢 餓 之 人 的 飢餓呢?這段經文再一次要求為所有受壓者採取行動,而 且,這 行 動 是 出 於 己,及 於 人 的。哥 林 多 前 書 十 三 章 3 節 實 際 是 說 ,「『 我 若 把 我 一 切 財 物 給 予 窮 人 , 但 並 沒 有 愛 』 — 那 就 算 了 吧 」( 參 : 約 壹 三 17)。 神 為 所 有 真 誠 敬 拜 祂 之 人 定 了 適 當 的 先 決 條 件,作 者 在 提 醒 另 外 三 條 件 之 後,他 回 到 這 段 經 文 之 七 個 應 許 的 最 後 三 個 。 再 一 次 , 我 們 的 「 光 就 必 在 黑 暗 中 發 現 」( 10c 節 )。 如 第 8a 節 所 應 許 的 , 目 前 的 黑 暗 與 逆 境 , 會 被 神 在 我 們 道 路 與 生 活 中 同 在 的 榮 光 所 取 代。第 六 個 應 許 是 把 第 8c~ d 節 中 關 乎 神 引 導 與 心 滿 意 足 的 應 許,描 寫 得 更 加 完 全 與 清 楚( 1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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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 神 賜 引 導 的 應 許 使 我 們 一 生 的 日 子 重 新 得 力 。 怎 麼 可 能 少 於 此 呢 ? 因 為 「 在 祂 毫 無 黑 暗 」( 約 壹 一 5)。 第 七 個,也 是 最 後 一 個 應 許,保 證 重 建 恢 復 荒 廢 之 處( 12 節 )。 即 使 我 們 從 前 因 憂 傷 罪 咎 而 耗 盡 的 骨 肉 ( 伯 四 14; 詩 三 十 一 11; 耶 二 十 三 9), 現 在 也 得 以 強 壯 ( 11c 節 )。 神 的 恩 典 大 過 我 們 一 切 的 罪。它 能 恢 復 蝗 蟲 吃 掉 的 年 日。祂 所 要 求的是一個順服的回應和一個來自神的愛。

結論 1. 一 個 以 自 我 滿 足 為 主 要 目 的 的 宗 教 , 乃 是 一 個 虛 假 無益的宗教。它無法榮耀主,也不會滿足我們在服 事神時充實與快樂的需要。 2. 要 蒙 神 喜 悅 , 不 是 作 自 己 喜 好 的 事 , 而 是 作 祂 在 話 語中吩咐我們的事,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也不是 靠任何其他各種偽裝獻給神的代替品,而是只靠出 於神口中的每一句話。 3. 在 窮 人 、 寡 婦 、 孤 兒 、 或 受 壓 者 等 議 題 上 , 我 們 主 耶穌的教會不當保持緘默。我們也不當認為政府必 須負擔此責而自己卸責。如果我們採取這種作法, 也許這就是我們似乎沒有處在神的愛/光中的原 因,我們的靈魂與身體缺少醫治的原因,我們沒有 個人或團體引導的原因,以及我們的禱告得不到回 答的原因。 4. 強 調 窮 人 、 受 壓 者 、 與 孤 兒 , 不 是 只 對 受 傷 者 表 現 愛 鄰 舍 行 動 的「 社 會 福 音 」 ,它 必 須 伴 隨 著 基 督 的 救 恩 —正 如 救 世 軍 的 口 號 : 救 恩 , 肥 皂 與 湯 ( salva-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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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on along with soap and soup)。 個 人 能 被 救 贖 , 社 會不能。有社會法律,但是沒有社會福音。 5. 我 們 的 社 會 責 任 是 廣 泛 的 , 但 呼 召 我 們 宣 揚 福 音 的 主,會與我們同在,來幫助受到傷害的人。

討論問題 1. 甚 麼 是 我 身 為 一 個 信 徒 的 主 要 目 的 ? 2. 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實 際 應 用 神 話 語 的 方 式 , 對 神 的 話 賦予甚麼價值? 3. 我 想 要 禱 告 得 蒙 應 允 嗎 ? 我 希 望 神 給 我 更 多 更 有 意 義的引導嗎?我在這些方面的缺乏,有多少程度是 由於我對這段經文的疏忽呢? 4. 我 與 我 的 教 會 展 現 出 救 恩 福 音 與 幫 助 受 傷 者 之 間 的 良好平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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