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保羅稱義觀--傳統派與修正派的6場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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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為什麼沒有穿衣服? —保羅神學新觀 VS. 舊觀

在〈國王的新衣〉童話故事裡,天真孩子的一句問 話: 「國王為什麼沒有穿衣服?」不但戳穿了人虛構的情 節,也帶讀者進入故事的高潮。但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 是,為什麼國王會這麼容易就被騙,以致相信華美的衣 裳是看不見的?為什麼他不能從眾多臣子的建言裡得知 真相?這本《再思保羅稱義觀》將帶我們邁入一段類似 的旅程。保羅神學的分類專書,動輒千頁起跳,此書原 書卻以九十九頁小而美的篇幅,力搏六位立論與傳統路 德宗觀點有出入的學者。儘管任務艱鉅,作者魏斯特鴻 的努力卻屢有亮點,成果頗令人側目。 六個不同於傳統的觀點,作者大致按照所提出的 時序,逐一應對。第一章反駁史丹德認為「究察罪責 的自省,不是人尋求救恩的起始動機」 ,作者認為保羅 的確提供了「尋求耶穌的救恩,是使人脫離神追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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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之忿怒」的證據。第二章反駁桑德斯的觀點, 「第一 世紀猶太人嚴謹遵守律法的理由,不是出於律法主 義、而是基於對自己蒙揀選身分的把握」 ,作者列舉相 關經文解釋「其實不然」 。下面的篇章裡,他更另有論 述:不只在救恩論的層面不是如此,就是在教會論的 層面上也不是如此。第三章反駁黎生寧不接受「人絕 對無法行善」的觀點,作者認為「人的確無法也無能 行出神所喜悅的善來,所以耶穌的救恩才是必要的」 。 第四章以全書四分之一的篇幅,反駁賴特對於「義」 或「稱義」用語的理解是教會論的說法(表達某人是 約民或神家裡人之意) ,作者認為,儘管此用語至終是 有教會論的衍生性含義,但它基本的意涵還是在平靖 神怒的救恩論範疇裡。第五章反駁鄧雅各認為,保羅 指責當代猶太人「行律法」的責備,只有民族主義優 越感的理由,作者認為其實摩西律法在耶穌基督救恩 成就之後已過了「時效」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第六章 反駁坎貝爾看救恩是神公義的裁決而不是祂慈愛的賜 予,作者認為其實二者兼具,並無偏廢。 作者魏斯特鴻的論點,許多已見於先前的兩本著 作《以色列的律法和教會的信仰》 (Israel’s Law and the Church’s Faith,暫譯)、《保羅神學:新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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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The“Lutheran”Paul , and His Critics, Grand Rapids:Eerdmans, 2004) 但本書更為詳論保羅「因信稱義」的意涵,簡述過去 四十年來於此領域裡的學術論戰,努力澄清其中的誤 解與偏廢之處。無疑地,這本小書有許多相關的論述 尚待補強與增列,但推薦給一般讀者作為了解此議題 的入門書,已足以在「新觀」充斥的氛圍裡,有助讀 者欣賞到傳統觀點的優越:神藉著耶穌基督的代贖之 功,足以使人罪得赦免,活出與神兒女身分相稱的新 生活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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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存仁 中華福音神學院新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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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新觀是新約神學當中至關重要的議題,近年來更 在華人教會界引起不少爭議。保羅新觀並非單一觀點,而 是由許多不同論點所組成。有些學者自喻為保羅新觀的支 持者,有些則被標籤為保羅新觀的成員,但無論是出於自 願或被迫使然,他們皆對於何謂「新觀」有各自不同的解 讀,立場時而南轅北轍、針鋒相對。因此在討論新觀之 前,首先要問的是: 「誰的新觀?」魏斯特鴻(如下簡稱 為作者)深知此道,所以在討論新觀的稱義觀時,並沒有 選擇泛泛而談,乃是針對個別的學者,先摘要再分析其著 作,進而才做出評論。全書共分七章,其中第七章為結 論,其餘六章則針對不同的「新觀」學者深入討論。 第一章作者針對史丹德之重要文章提出兩點質疑: (1)現代學者是否確從「西方良知」出發以致誤解了保 羅,錯將「尋找恩典的主」 (解決良知、罪疚感的問題) 視為保羅神學的核心,實則保羅關切的是教會與族裔問 題? (2)稱義的語言是否確如史丹德所言單與族裔問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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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而作者認為不然,並進一步以其他保羅書信為證來 否定史丹德的看法,力陳稱義不只是在處理族裔的問題。 第二章論桑德斯。桑德斯認為猶太教與基督教同為 恩典的宗教,但作者認為此結論並不真確,因恩典在猶 太教中的意義與重要性不同於基督信仰。作者認為猶太 。其次,猶太教 信仰並未嚴格區分恩典和功德(merit) 強調領受恩典之人必須「配得」恩典,完全不同於保羅 所強調世人均不配上帝之恩的說法。 第三章作者對於黎生寧提出保羅書信中充滿矛盾與 不一致的說法,有所回應。黎生寧認為保羅的矛盾在 於,時而說人能行善且有行善的事實;時而又說人毫無 能力行善。但作者贊同傳統的解釋,認為這兩者有調合 的可能,並以傳統釋經者(例如:奧古斯丁、馬丁路德 及加爾文)曾提出各式的調合方法為例,以此證明保羅 確實認為外邦人有行善的事實,但當人遠離上帝,即使 這些「小」善也算不得為真正的良善。 第四章談論賴特對於稱義的定義與解釋。賴特主張 稱義既是法庭用語,指擁有被稱為義的地位,又是指成 為上帝的子民、神家中的一員、亞伯拉罕的子孫。作者 認為這樣的解釋是有謬誤的,因「義」 (righteousness) 在舊約自始自終都是道德的語言,指當行之事(ought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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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並且作者逐一檢視與「義」有關的經文,駁斥賴特 的主張,重申「義」並非指「成為與上帝立約的子民」 。 第五章針對鄧雅各曾提出的著名論點:認為「律法 (或 的行為」 (Works of the Law)指的是「立約的記號」 。但作者卻指出保羅常將 身分記號;boundary markers)

Law 與 Works of the Law 平行並列,且又常與行善並列, 因此律法的行為應理解為「行善」而非「立約的記號」 。 第六章是因坎貝爾將天啟末日觀與稱義觀截然二分 的觀點,並主張保羅係屬前者而非後者。坎貝爾認為在 這兩者間作選擇,就是在良善的上帝(天啟末日觀)與 公義的上帝(稱義觀)之間作出選擇。但作者卻認為不 然,稱義觀其實同時也強調上帝的良善。 第七章重述本書重點並作為全書結論。作者以簡 明扼要的方式點出「新觀」不同之立場,並於關鍵處 提出質疑,更為「傳統觀點」提出辯護。無論是贊同 或是反對新觀的人都可從中獲益,兩造均可透過本 書,反思自身立場是否有證據可以來作為支持,又此 證據是否完備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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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樂知 聖光神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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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於從保羅書信中領受教導,並對保羅書信有獨 特理解的人,若能與其他持有不同看法之人交流,將 會獲益良多。向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學習,似乎是得 到最多啟迪的方式。因為他們會看出我們的疏漏,也 匡正我們有錯解的部分。即便有時我們認為錯解的人 其實是他們,但嶄新問題的提出,有助於促進我們對 本已熟悉經文的理解;也因為他們仔細研讀了保羅著 作,獲得我們一直視其為理所當然的精闢洞見,這也 增進了我們對他們的欣賞。 在這本小書裡,我會針對保羅談及稱義且眾人耳 熟能詳的經文,與就此提出全新議題及見解的修正派 學者進行交流。雖然許多學者對自身的詮釋皆深信不 疑,卻重新激發我再次研讀保羅書信,使我對修正派 學者的主張提出了質疑,而我也會嘗試解釋自己為何 有這樣的看法。如今新一代的學者興起,對他們而 言,近年來被提出的觀點代表著惟一一種他們認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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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過的解讀保羅方式。然而,我相信在他們讀過本書 後,會發現老一輩的解經家看到他們在經文中有所遺 漏之處,解讀經文的方式也更忠實於保羅。即便最後 他們仍堅持較新的觀點與想法,但他們也已更深入領 會前人曾面對過的挑戰。 我要強調,本書的研究會集中在保羅書信中「稱 義」這個主題;更具體地說,是聚焦於近年修正派對 於應該(或不應該)如何理解此主題所抱持的看法。 本書沒有討論到的題目,不一定不重要,或是不如本 書所探討的議題那麼重要,但若是將保羅思想的其他 部分都囊括入這個詞的意思之中,恐怕只會對於理解 保羅稱義觀造成混淆,而非解釋得更清楚。稱義是保 羅描述人類得著救恩的方法之一,儘管他就稱義所談 論的內容,對救恩來說至關重要,但始終只是反映其 中一個面向而已。縱然談及稱義無可避免地會與保羅 神學的其他主題產生關聯,但我所關注的仍是闡明稱 義的語言對保羅神學有何獨特貢獻。 寫作本書之目的,既是要增訂我早前的著作,也 是為了使稱義更為人所了解。承蒙這些書籍出版社的 允准,讓我可以自由引用早前的相關研究: 〈因信稱 義是答案,那麼問題是什麼?〉(“Justification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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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 Is the Answer: What Is the Question?” Concordia Theological Quarterly 70 [2006]: pp. 197–217) 、特別 是《保羅神學:新舊觀》 (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The “Lutheran” Paul and His Crit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4) 。第三章則是以我於「聖經 文學學會」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二○○ 八年十一月波士頓的年度大會上,所發表的一篇論文 為基礎。 感謝斯蒂爾( Todd Still )和莫妮卡( Monica

Westerholm )仔細閱讀本書的初稿,並給予有益的 意見。他們當然不必為書中的觀點和看法負責,但他 們的意見確實有助於我更清楚地陳述與論證。 謹將此書獻給我的女兒潔西卡(Jessica)及她的 丈夫保羅。潔西卡是在保羅書信的伴隨之中成長並從 其中領受信息的人,若有人以為她嫁給保羅是再稀鬆 平常不過之事的話,那麼這人肯定還沒聽過他們的故 事呢。願那位以超凡方式撮合這兩人的神,使他們在 婚姻生活與事奉上多多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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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蒙.希拉里爵士(Sir Edmund Hillary)曾

攀越過許多鄰近珠穆朗瑪峰( Everest )的崇

山峻嶺。尼爾.阿姆斯壯(Neil Armstrong)也在月 球以外之地留下許多蹤跡。同樣地,史丹德(Krister

Stendahl )除了〈使徒保羅與西方的內省良知〉之 外,還寫過不少文章。只是這些都沒人在意。不論是 希拉里、阿姆斯壯或史丹德,他們今天能留名於世, 都是因為那光輝閃耀的一瞬間;儘管史丹德名聲傳揚 之處,當然不比希拉里或阿姆斯壯來得普及,但他那 篇〈使徒保羅與西方的內省良知〉1 堪稱是二十世紀, 於新約學者之中,最廣為人知且具影響力的專論之

1 “The Apostle Paul and the Introspective Conscience of the West”, 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 56 (1963): pp. 199–215;重印並收錄於史丹德的專 著:Krister Stendahl, Paul among Jews and Gentiles and Other Essays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6), pp. 78–96。書中其他文章,也可看出是 從上述文章發展而來,「朝著詮釋保羅思想邁出步伐」 。在下文,我也 將引述這些文章,來陳述史丹德的立場。本章所引頁碼,均出自該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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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同賈博瑞(Henry Cadbury)一開始針對福音 書 , 曾 寫 過 《 現 代 化 耶 穌 之 危 險 》( T h e P e r i l o f Modernizing Jesus)2,該書的標題原本也應該如此運用 在使徒保羅的身上(一般來看,確實也達成了這樣的 效果) 。若將保羅抽離一世紀的脈絡,必然會曲解了 他。古代的人—當然包含使徒保羅在內,顯然還不 慣於內省。根據史丹德的看法,「表達內省良知之兩 難抉擇」的是奧古斯丁(Augustine)而非保羅,奧 。 「他 古斯丁「很有可能是最早有此表現之人」 (83) 的《懺悔錄》 (Confessions)是歷史上第一部有關於 內省良知的偉大著作。奧古斯丁的思想一直到中世紀 時期,因著一位奧古斯丁會修道士的悔罪與掙扎而被 推上了高峰,那位修道士就是馬丁.路德( Martin 」 (85) 。那些「認真實踐」自我審視的人, Luther) 深受良心的譴責;良心的譴責使這些人在絕望中求 問: 「我要如何尋找一位恩慈的神?」 「正是為了回應 他們這樣的問題: 『如何尋找一位恩慈的神?』 ,保羅 關於『人因信在基督裡稱義,不因律法行為稱義』的 。 論述,似乎帶來使人得著釋放與救贖的答案」 (83) 2 Henry J. Cadbury, The Peril of Modernizing Jesus (New York: Macmillan,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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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提出的問題,並非保羅所面對的問題。保 羅關注的是「外邦人在教會與神之計畫中的位置」 。因此, (史丹德聲稱) 「西方人數個世紀以來, (84) 都錯誤地揣測聖經作者是為了要竭力化解某些難題, 然而那些無疑是我們自己所面對的難題,卻從未進入 。 「其實保羅關注的是外 聖經作者的意識當中」 (95) 邦人能否被納入彌賽亞的群體之中,但他的言論如今 卻被解讀為用以回應人類共同面對的困境,且為得著 。 救恩提供答案與確據」 (86) 史丹德後來依循此思路,為著他與最受矚目且言 論尖銳的批判者蓋士曼(Ernst Käsemann)之間的 立場,樹立了分野: 「第一個要處理的議題是,保羅 在他的稱義論證中是要回答以下這個問題: 『我,保 羅,如何理解向外邦人傳揚福音使命,在神的計畫中 位置為何?我如何為外邦人在神的應許中也有參與的 權利來辯護?』抑或,他是要回答下方這個我認為是 後來西方人所提出的問題: 『我如何尋找一位恩慈的 神?』 」 (131) 如何了解保羅所提出的「因信稱義,而不因律法 的行為稱義」 ,某程度上取決於我們認為這句話是針 對什麼樣的問題。史丹德對此認為,問題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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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非「罪人如何尋找恩慈的神?」而是「外邦人憑什 —已被 麼樣的條件可以進入屬神子民的群體當中」 許多人視為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3 就像眾多新約學者 所珍視的道理那樣,這條道理也頗有一些真實性。最 早一批跟從耶穌的人是猶太人,保羅則被稱為「外邦 。外邦人的歸信者如何 人的使徒」 (羅一 1,十一 13) 與猶太信徒聯合,融入同一個信仰群體之中?面對此 問題,早期教會不同的領袖,有不同的回應。有的人 認為外邦信徒需要透過割禮成為猶太人,過猶太人的 生活,恪守猶太人的食物條例、守安息日等等。對於 這些觀點,保羅提出了反駁。在保羅的回應中,「稱

3 史丹德清晰地劃分保羅論說稱義的要點(外邦人如何納入屬神子民之 中) ,與「西方後期」對保羅意思的理解(罪人如何尋找恩慈的神) , 這種兩相對立的觀點,常常反映在「保羅新觀」引發爭論的早期階 段。後期爭論已發展到一個較成熟的地步,至少在某些情況下,爭辯 雙方的分界已在於強調的重點不同,而不是兩相對立。例如,參以下 摘自第八十七頁之引文: 「保羅關於因信而非因行為稱義的闡釋,出 自於他向外邦人傳福音的使命此背景脈絡之下,並且成為一個憑據, 用以捍衛他所看重的基本要義: 『福音是給所有人的,除了猶太人, 也包括外邦人,而外邦人不必歸信猶太教,或遵循猶太人的生活方 式。』認同這一點,不等於否認或貶低一個基本事實: 『若不是靠著 神寬恕人、使人稱義的恩典,沒有人能夠在神面前站立得住。』」 ( James D. G. Dunn,“The New Perspective: Whence, What, and Whither?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Collected Essay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5), pp. 1–88 )賴特同樣在近期的著作中重 申: 「新觀」已經強調「每一次保羅論及稱義時,似乎也同時談到外 邦人被納入屬神子民之中」 ,但「通常」皆未能說明,「這看法是怎樣 與『保羅所提及罪人如何與神和好』之傳統觀點相互融合」( N.T. Wright, Paul in Fresh Perspective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6], p.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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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率先成為他書信裡一個核心的主題。任何一位細 心閱讀新約的人,必然都會同意這一點。 問題反而在史丹德所否定的事上。史丹德認為將 保羅現代化的不是他,而是其他的人,但諷刺的是, 也正是藉著將保羅現代化,史丹德的看法才受到了歡 迎。在我們這個世俗化的年代,若不是早已將原本受 關注的人神關係之問題推到一邊,也毫無疑問地已把 這些問題視為全然不可理喻了。從另一方面來看,現 今充斥多元文化的社會,為了共創和睦的社群關係, 對於能夠接納來自不同種族與背景的人,比以往任何 時候都更顯得重要。於是,無論從反面或正面的角度 來看,史丹德皆塑造了一個迎合現代議題的保羅。他 所描繪的畫像,能否同時也使我們更貼近一世紀的保 羅呢?

保羅的宣教負擔──帖撒羅尼迦與哥林多 當史丹德肯定地指出保羅宣教使命的關鍵乃是: 外邦人如何被納入屬神子民之中時,疑問隨之而生。 且讓我們再往前推進這個議題,提出一個更為基本的 問題:首先,有什麼樣的因素促使這些外邦人要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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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信徒群體?我們其實不需要史丹德告訴我們,保 羅之所以穿梭往返於地中海一帶,並非是為了使良心 受譴責之人心裡得著平安。但我們也無法想像,保羅 之所以能吸引外邦人歸信,是因為能給予他們屬神 (猶太人的神)子民的資格,或是提供一條簡便的途 徑,讓他們獲准進入亞伯拉罕之約。4 無論是否受割 禮,恐怕沒有幾個外邦人會覺得有這樣的迫切性,需 要加入猶太人的社群,或進入他們的「盟約」之中。 保羅的信息之所以贏得非猶太人的接納,必定是因為 此信息能說出他們視為更重大的需要—那是在他們 認識保羅之前,或至少在認識保羅之後的重大需要。 關於此需要到底是什麼,保羅的書信已說得清楚明 白。 大多數學者相信,帖撒羅尼迦前書是保羅現存書 信中第一封寫成的信函。此信寄出後不久,保羅就在 帖撒羅尼迦建立了一個信徒群體,書信頭尾貫徹地反 映出保羅抵達該城所傳講信息的要點。保羅於信中多 處,在在警告受信人,神的忿怒會猝不及防地臨到眾

4 保羅當然相信,能具備此種成員資格與進入這個群體,是附隨著積極 回應他所傳講「福音」而有的結果,但這絕不是使福音對非猶太人造 成吸引力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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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帶來毀滅性的災禍(帖前一 10,五 3;參:帖後 。人類已是惡貫滿盈。外邦人不但沒有聽 一 5 ∼ 10 ) 從永生真神的吩咐,還去事奉偶像;他們道德敗壞、 惡行昭彰,行事為人如同在黑暗中、不在光明裡(參 。至於猶太人,他們也 帖前一 9,四 4∼5,五 6∼7) 是一直抗拒神差派來的使者,包括從前的先知、較早 時的主耶穌,現在則是抗拒使徒的見證,因而與神疏 。報應必會 離,罪惡同樣未曾減少(帖前二 14∼16) 。 迅速臨到,且無人能逃(帖前五 3) 今天許多人—我們無須在此探討原因—同樣 沒有認真看待這樣的信息。然而明顯地,一世紀的帖 撒羅尼迦讀者卻有這樣認真的態度。他們明白神會因 他們的行為動怒,這並非全新的概念,神的不悅是危 險之事。無論是猶太人或非猶太人,皆一直著意於要 與那些影響、甚至控制他們命運的超自然力量,維持 良好關係。在這種背景之下,保羅的信息自然會引起 共鳴。我們或許會懷疑,史丹德認為現代西方人著迷 於求問「我如何尋找一位恩慈的神?」這樣的說法是 否正確,但對於他斬釘截鐵地否認古時之人也會關心 此問題,我們就無法相信這是正確的看法—特別是 當我們想到那些人對保羅所傳災禍將臨的信息會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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