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能夠吸納進「侵犯隱私」中嗎?哲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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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能夠吸納進「侵犯隱私」中嗎? 溫文彤 國立政治大學 廣告系四年級

一、前言 在當代哲學與法律中隱私問題的研究中,Warren and Brandeis 算是隱私問題的開路先鋒, 對於隱私的定義也有完整精闢的闡述。依照其所著之隱私權一書中,其定義「擁有隱私」代表擁有 「獨處的心理狀態」。 在本文中,筆者將主張 Warren and Brandeis 的主張為何言之成理但仍待修正。為此,在第 二節中,筆者將首先釐清與探討 Warren and Brandeis 對於隱私問題的主張。在第三節中,筆者將 探討 Harry Kalven 對於隱私的觀點與對 Warren and Brandeis 隱私論點的批評。在第四節中,筆者 將指出為何 Warren and Brandeis 的隱私論點較為合理,且為何 Harry Kalven 的論點不成立。最 後,在結論中,筆者將指出本文對於隱私問題的定義和探討結果,在實際應用中具有何種貢獻。

二、 Warren and Brandeis 對於隱私問題的主張 Warren and Brandeis 的論點條列如下: 一、在某些判例中的X行為,法律應救濟或處罰當事人。那麼,為了讓法律處罰X行為或救 濟受害人,我們可以援引「違約」或「洩密」的法律規定,可是並非所有案例中的都可 以如此,比如說最典型的 peeping Tom(偷窺狂湯姆),他的偷窺行為並無法援引「違 約」或「洩密」的法律進行制裁。所以,為了讓所有案例中的X都可以被法律所處罰、 或讓受害者被救濟,我們應援引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來救濟當事者。 二、早期法律只救濟物質上的權利(material right),而現在因為科技與文化都大為進步, 所以法律應重視精神層面的權利(spiritual right),隱私權就是一個代表。保障隱私權 不僅會阻止不實言論,也會從「根本」阻止對私人生活的進行描述。所以被公開的事情 是否真實並不重要,因為隱私權可以全部解決這些紛爭。 三、隱私權是一種 right to inviolate(不被侵犯的權利)、right to against the world(獨 立於世界之外的權利),隱私權就是 right to immunity of person (勿擾權),也就是讓 某人獨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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