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拒絕報復及自我防衛(太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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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鋒基督徒團契 ─畢邁可 第 10 課 拒絕報復及自我防衛(太 5:38-42) I.

II.

引言 A.

這課會探討第五項必須拒絕的試探─報復及防備傷害或利用我們的人。這種心態很自然, 但卻為我們與神、家人及他人的關係帶來很多損失。

B.

我們必須正確明白這教導,否則會連嘗試活出它的動機也失去。如果我們認為這只是理 想,是無法實踐的,最終便會忽略這真理。

拒絕報復及自我防衛的心(太 5:38-42) A.

我們不要對傷害或利用我們的人採取防衛性的報復(5:38-42)。 38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39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進 行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40 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 衣也由他拿去;41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 借貸的,不可推辭。(太 5:38-42) B.

耶穌四次教導拒絕報復及自我防衛的天國原則。每個例子都形容別人對我們的傷害或利用 只屬小事。耶穌能給我們 100 個例子。祂沒有列明詳細規則或所有處境,只給我們例子, 以致我們可在其他處境中運用這些原則。登山寶訓並非針對每個處境的詳細守則,它向我 們展示律法的精意。故此,我們不要僵硬和機械化地實踐這教導。

C.

法利賽人的教導有兩項錯誤─律法吩咐人報復,並可在法庭以外執行私刑。摩西教導百姓 不要私下執法,而要透過法庭對抗惡人。法利賽人促使人在衝突中以錯誤的心態作出錯誤 的行動。

D.

以眼還眼:這裡的原則是刑罰必須與罪行相符(出 21:24; 利 24:20; 申 19:21)。它不可過 於寬鬆或嚴厲。這律法為公義下定義、限制了報復、保護受惡人威脅的無辜者、保護在心 態錯誤及刑罰過重的法官下的惡人,並防止人民在法庭外私下執法。如果有人傷及別人的 眼睛,他不會因此被殺。我們沒有找到這種以眼還眼的記錄,只有以金錢賠贘的例子。

E.

摩西的律法沒有吩咐人報復,卻要人彼此相愛,不要埋怨。人要脫離報復(伸冤)的靈和 自我防衛(埋怨)。 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要愛鄰如己…(利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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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第 2頁

不要作對:這裡的希臘文動詞(anthistimi)譯成作對,意思是抵擋或對抗某人或反擊。 換句話說,對那些在小事上傷害或麻煩我們的敵人,不要報復或嘗試反擊他們。耶穌談論 的是別人侵犯我們的權益或帶來麻煩時,我們應有的態度。耶穌的教導並非反對司法制度 內伸張正義的原則。

G.

耶穌呼召我們以正確的方式(不是私下執法)、正確的心態(滿有恩惠的謙卑)及正確 的度量(承受輕微的不義)回應惡人。這段經文常被誤用,以致與其他經文直接及明顯 的教導相違背。聖經必須與其他經文比較,以獲取正確的意思。

H.

和平主義: 這是聖經中關於和平主義(禁止所有武力)最具爭議性的經文之一。有人理 解這段經文(沒有任何理據)為反對軍人、警察或法官的教導。耶穌並非主張拒絕對惡人 運用任何武力(法庭、軍事或警察)。民間領袖是神用來對抗罪惡的僕人(羅 13:1-7)。 戰爭、警察及監獄是神在墮落的世界所設立的秩序之一。我們要保護自己及他人免受惡人 侵害。對妻子或兒女的侵害應被視為我們拒絕的惡事。

I.

耶穌告訴門徒要帶刀保護自己(路 22:36),又教導我們如何對付得罪我們的人(太 18:15-17),祂敵擋那位打祂的官員(約 18:22-23),並用鞭子潔淨聖殿(約 2:14-16)。 彼得抵擋亞拿尼亞及撒非喇的惡行(徒 5:1-11)。保羅談及以正確的方式抵擋弟兄(林前 5:1-11; 6:1-8)。保羅因彼得的虛假而反對他(加 2:11-14)並向政府提出上訴(徒 16:37)。

J.

惡人:耶穌形容那些追逼你的人是帶着邪惡的目標及動機的。這是經文關鍵的部分,會 影響我們如何理解耶穌所給我們的四個例子。

K.

耶穌呼召我們活出自由的心靈,不受報復、自我防衛,和高舉權利的心態及其伴隨的埋怨 所困擾。人們反對說:「這不是金錢而是原則的問題。」不錯,但問題是誰會活出這天國 的原則 ?只有當我們看到接受耶穌的愛及憐憫這重點,才能如此行。這能帶來感恩的 心,以致我們能以僕人的心忍受別人在小事上得罪我們。這與因懼怕人(帶來苦毒)而讓 步不同。

L.

許多人的生命被無數的小事所困擾。他們一直因別人沒有說好話或給他們應得的尊榮而受 苦。他們持續活在痛苦中,直到其立場被確認為止。在衝突中,人們可按天國原則而行, 或僵持於要求得到尊重的困局中,亦可要求正確的待遇和遠離麻煩,或因神的恩慈而選擇 寬容。當兩個人都裹足不前,關係便會因此破裂,產生苦毒。 40

馬大伺候的事多,心裏忙亂…說:「主啊,我的妹子留下我一個人伺候,你不在意嗎? 請吩咐她來幫助我。」41 耶穌回答說:「馬大!馬大!你為許多的事思慮煩擾[受困](路 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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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第 3頁

轉過另一邊臉(太 5:39) A.

耶穌所說的並非身體傷害,而是侮辱。若有人用右手傷人,便會打在對方的左臉上。右臉 被打時,對方用的是手背,為的不是傷害身體,而是侮辱對方。這裡所指的是言語而非身 體暴力。耶穌實踐拒絕報復的原則時,不只限於避免在司法制度外進行報復。 39

B.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 5:39)

耶穌呼召我們受辱時不報復,而要寬容地忍受羞辱,知道主看我們為寶貴。祂會按其時間 和方式回應你(彼前 2:23)。 23

他[耶穌]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前 2:23) C.

我們忍受羞辱,知道那侮辱我們的沒有權力胡作非為。受辱不報復會讓人留下深刻印象, 因這並非自然的事。侮辱可透過言語或外表展現。耶穌期望我們不要輕易感到被冒犯。 14

只要祝福,不可咒詛…17 不要以惡報惡…19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21 你不可為惡 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羅 12:14-21) D.

如果人因你持守公義而侮辱你,主會報答你。 11

人若因我辱罵你們,逼迫你們,捏造各樣壞話毀謗你們,你們就有福了! 應當歡喜快 樂,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太 5:11-12) IV.

因襯衫而被告(太 5:40) A.

那些利用法律制度奪取如襯衫這種普通財物的人,我們不要與其爭鬥。裏衣可以是襯衫之 類的衣服,而外衣可以是外套。 40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襯衫],連外衣也由他拿去。(太 5:40)

B.

問題在於傷害的輕微程度。誰會為一件值百多元的襯衫或外套控告人?沒有人為了小至襯 衫的東西上庭告狀的。換句話說,那控告人的很可能被對方冒犯了。

C.

耶穌不是指那破壞你事業或家庭,從而使你失去能力(或員工)供養家人的官司。這是指 金額較小的官司。

D.

如有惡人為了小量且可承受的金額控告你,便甘心情願的給他。這可能傷及你的自尊,但 不會影響你供養家人的能力。

E.

我們傾向堅持自己的法律權益並處事的「原則」。自我防衛可在這情況下迅速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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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被逼走一里路 (太 5:41) A.

羅馬士兵有法律權力要求人為其背負軍裝走一里路。人們討厭這法律規定,因它帶來不 便、干擾甚至羞辱。故此,大部分人遵守這法律時,都帶着錯誤的心態。 41

VI.

第 4頁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太 5:41)

B.

這關乎被政府干涉我們的時間及個人權益。走一里路需時 15 分鐘,而多走一里便要 30 分 鐘。當掌權者的要求干涉我們的時間表並帶來不便時,是很易讓人感到被冒犯的。

C.

如有惡人利用法律強逼你做些麻煩事,便加倍為他們而做。這不會影響我們完成工作的能 力,只會傷及我們的自尊。這段經文指出我們面對政府或掌權者微小要求的反感情緒。我 們嘗試在不被逮捕的情況下逃避責任。這態度是耶穌所指責的。有時候我們被徵召為國家 効力,便要以喜樂的心回應。

D.

當掌權者在小事上作出過份要求,我們很易感到厭煩,但要耐心地面對不公義。這就如國 稅局或警察等提出的政府要求。留意不要透過尋找法律漏洞對抗他們。我們要與其合作, 而非忽視它。耶穌並沒有呼召我們成為政府的契約奴隸,而是忍受些微的不便。

讓人借貸(太 5:42) A.

我們要讓惡人借貸並以慷慨的心供給他們。若有人有需要並要求借什麼,便讓他們拿去。 這不限於借錢,而是當人請求幫助時讓他們拿走所需的東西。 42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 5:42)

B.

耶穌並非說在所有情況下,我們都要將金錢給有求於我們的人。祂針對的是我們以苦毒及 防備的態度對抗那麻煩我們的惡人。我們不是要抵擋他們,而是看他們的要求為神給我們 向人施恩的機會。

C.

這裡所應用的原則,可透過前文後理及比較其他經文得到支持。例如,聖經吩咐我們不要 讓懶惰人吃飯(帖後 3:10),並警告我們擔保別人所帶來的痛苦(箴 11:15; 17:18; 22:26)。我們沒有責任讓職業乞丐持續不工作,或付錢給有毒癮或酒癮的人,讓他們的 生命被壞習慣摧毁。 10

D.

我們在你們那裏的時候,曾吩咐你們說,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 3:10)

實踐拒絕報復及自我防衛的天國原則,是活出登山寶訓及在社會作光作鹽的重要一環(太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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